发明创造名称:接合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83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60201
优先权日:2010-07-22
申请(专利)号:201510333393.2
申请日:2010-12-17
复审请求人: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霖
合议组组长:吴海涛
参审员:田书凤
国际分类号:H01L21/603,H01L21/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33393.2、发明名称为“接合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0年1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7月22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06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四篇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公开号CN1604269A,公开日2005年04月06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CN101111932A,公开日2008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3:公开号US5964396A,公开日1999年10月12日;
对比文件4:公告号US6550665B1,公告日2003年04月22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接合方法,包括:
放置多个第一工作件至一基材载具的工作件基座中;
举起并放置多个第二工作件,且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的每一者皆置在于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的其中一者上;
将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与一第一加热工具接触,其中该第一加热工具置于或内建于该基材载具中;
将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与一第二加热工具接触,其中该第二加热工具施予一向下的力量以将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压向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
在施予该向下的力量之后,以该第一加热工具加热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且以该第二加热工具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进而回焊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之间的焊料凸块,以同时相互接合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
在回焊步骤期间,保持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在一固定水平上;以及
在熔融该焊料凸块之后及固化该焊料凸块之前,以该第二加热工具中的一管线创造出真空环境对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施予一向上的力量,以增加该焊料凸块的高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该第二加热工具包含多个加热头,且所述多个加热头配置为同时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该第二加热工具包含单一个加热头,与所有的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相接触,且该单一个加热头配置为同时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排列成一阵列。
5. 一种接合方法,包括:
放置多个第一工作件至一基材载具的工作件基座中;
举起并放置多个第二工作件,且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的每一者皆放置在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的其中一者上,其中每一第一工作件皆包含一第一焊料凸块与每一第二工作件的一第二焊料凸块相接触;
放置一第一加热工具,同时与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相接触;
放置一第二加热工具于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上,同时与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相接触;
使用该第一加热工具加热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及使用该第二加热工具来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以进行回焊工艺,其中该第一焊料凸块及该第二焊料凸块被熔融形成一第三焊料凸块;以及
在固化该第三焊料凸块之前,以该第二加热工具中的一管线创造出真空环境对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同时施予一向上的力量,以增加该第三焊料凸块的高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该第二加热工具包含多个加热头,且其中所述多个加热头配置为同时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该第二加热工具包含单一个加热头,且其中该单一个加热头配置为同时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合方法,还包含在回焊的步骤期间及之前,施予一向下的力量以将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压向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排列成一阵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了意见,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其请求复审的主要理由为:(1)对比文件均未公开“以该第二加热工具中的一管线创造出真空环境对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施予一向上的力量”。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真空管线,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加热装置,因此无法得到真空环境的加热工具。(2)对比文件1、3是回流制程,对比文件2是热压制程,没有结合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过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真空方式吸附工件达到拿持和移动的目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上下加热支撑体的基础上,采用真空管线嵌入其中以实现真空环境实现对工件的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容易想到“真空环境的加热工具”技术方案(具体可以参见CN101086973A、CN1707323A、CN1990903A等文献)。(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上下工件的接合方法,无论是对比文件1、3的回流制程还是对比文件2的热压接合制程,均可实现上下工件的接合,其均属于接合的领域,不存在没有结合启示一说。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4中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9项权利要求),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保持所述多个第二工件在一固定水平上”修改为“保持所述多个该第二加热工具及多个第二工件在一固定水平上”,在独立权利要求5中加入“在回焊步骤期间,保持该第二加热工具以及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在一固定水平上”。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机械原理上相互矛盾,不能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2)对比文件1的管线是用以吸附第一工作件的,没有公开利用真空环境对第二工作件施予向上的力量;(3)本申请利用加热工具中的管线创造真空环境,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4)区别技术特征应予以整体考量,而不是割裂开。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接合方法,包括:
放置多个第一工作件至一基材载具的工作件基座中;
举起并放置多个第二工作件,且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的每一者皆置在于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的其中一者上;
将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与一第一加热工具接触,其中该第一加热工具置于或内建于该基材载具中;
将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与一第二加热工具接触,其中该第二加热工具施予一向下的力量以将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压向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
在施予该向下的力量之后,以该第一加热工具加热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且以该第二加热工具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进而回焊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之间的焊料凸块,以同时相互接合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
在回焊步骤期间,保持该第二加热工具以及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在一固定水平上;以及
在熔融该焊料凸块之后及固化该焊料凸块之前,以该第二加热工具中的一管线创造出真空环境对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施予一向上的力量,以增加该焊料凸块的高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该第二加热工具包含多个加热头,且所述多个加热头配置为同时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该第二加热工具包含单一个加热头,与所有的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相接触,且该单一个加热头配置为同时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排列成一阵列。
5. 一种接合方法,包括:
放置多个第一工作件至一基材载具的工作件基座中;
举起并放置多个第二工作件,且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的每一者皆放置在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的其中一者上,其中每一第一工作件皆包含一第一焊料凸块与每一第二工作件的一第二焊料凸块相接触;
放置一第一加热工具,同时与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相接触;
放置一第二加热工具于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上,同时与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相接触;
使用该第一加热工具加热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及使用该第二加热工具来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以进行回焊工艺,其中该第一焊料凸块及该第二焊料凸块被熔融形成一第三焊料凸块;
在回焊步骤期间,保持该第二加热工具以及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在一固定水平上;以及
在固化该第三焊料凸块之前,以该第二加热工具中的一管线创造出真空环境对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同时施予一向上的力量,以增加该第三焊料凸块的高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该第二加热工具包含多个加热头,且其中所述多个加热头配置为同时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该第二加热工具包含单一个加热头,且其中该单一个加热头配置为同时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合方法,还包含在回焊的步骤期间及之前,施予一向下的力量以将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压向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合方法,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排列成一阵列。”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9项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6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相同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公开号CN1604269A,公开日2005年04月06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CN101111932A,公开日2008年01月23日;
对比文件3:公开号US5964396A,公开日1999年10月12日;
对比文件4:公告号US6550665B1,公告日2003年04月22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接合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制造半导体器件时的接合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15行至第11页第6行、附图1-5D):提供一基材载具10A,其包含工作件基座12;放置多个第一工作件30至该工作件基座12中;举起并放置多个第二工作件20,且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20的每一者都置于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30的其中一者上;回焊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之间的焊料凸块,以同时相互接合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回焊步骤之前,将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与一第一加热工具接触,其中该第一加热工具置于或内建于该基材载具中; 将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与一第二加热工具接触,其中该第二加热工具施予一向下的力量以将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压向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在施予该向下的力量之后,以该第一加热工具加热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且以该第二加热工具加热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2)在熔融该焊料凸块之后及固化该焊料凸块之前,以该第二加热工具中的一管线创造出真空环境对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施予一向上的力量,以增加该焊料凸块的高度,在回焊步骤期间,保持该第二加热工具以及多个第二工作件在一固定水平上。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出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在焊接时防止工件滑动的可行性方法以及减小焊块的水平尺寸避免焊块之间彼此短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热压键合来实现具有焊球在其间的电子组件的接合,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摘要、说明书第4页15行至第8页第6行、附图1a-4):在回焊步骤之前,将所述多个布线基板10(相当于第一工作件)与一加热器3(相当于第一加热工具)接触,其中该加热器3置于或内建于该基台2(相当于基材载具)中;将多个IC芯片20(相当于第二工作件)与一热压接头4(相当于第二加热工具)接触,其中该热压接头4施予一向下的力量以将所述多个IC芯片20压向所述多个布线基板10;在施予该向下的力量之后,以该加热器3加热所述多个布线基板10,且以该热压接头4加热所述多个IC芯片20。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供一种在焊接时防止工件滑动的可行性方法,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接合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6栏第17行至第38行、附图5A-5C):在回焊步骤之前,施予一向下的力量以将衬底16压向衬底28;在回焊步骤期间,保持多个第二工作件在一固定水平上;以及在熔融焊料凸块23之后及固化该焊料凸块之前,对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施予一向上的力量,以增加该焊料凸块的高度。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2)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减小焊块的水平尺寸避免焊块之间彼此短路,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此外,为了施加向上的力量,采用第二加热工具中的一管线创造出真空环境对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施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而回焊过程中为了焊接质量,不论是加热装置、吸附装置还是工作件,都必须保持在固定水平上,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摘要、说明书第4页15行至第8页第6行、附图1a-4):在位于布线基板10上的IC芯片20(相当于第二工作件)施加热压接头4使IC芯片20与所述布线基板实现接合,从附图1a所示可知该热压接头包括多个压接部件6(相当于多个加热头),且所述多个压接部件同时加热多个IC芯片20;附图4所示可知热压接头是一个整体块与所有的IC芯片20接触(相当于只有单一接头),且该热压接头同时加热多个IC芯片20。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选择具体的加热头种类以加热所述第二工作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附图5D):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30、20排列成一阵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接合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制造半导体器件时的接合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15行至第11页第6行、附图1-5D):提供一基材载具10A,其包含工作件基座12;放置多个第一工作件30至该工作件基座12中;举起并放置多个第二工作件20,且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20的每一者都置于所述多个第一工作件30的其中一者上,每一第一工作件30都包含焊料凸块32与第二工作件20的凸台接触;回焊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之间的焊料凸块,以同时相互接合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二工作件与第一工作件的焊料凸块接触的是焊料凸块,回焊时第二工作件上的焊料凸块与第一工作件上的焊料凸块一起被熔融成第三焊料凸块;(2)回焊工艺是通过使用第一和第二加热工具分别加热第一和第二工作件实现,该第一和第二加热工具分别放置于第一和第二工作件上,同时分别与多个第一和第二工作件相接触;(3)在固化该第三焊料凸块之前,以该第二加热工具中的一管线创造出真空环境对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同时施予一向上的力量,以增加该第三焊料凸块的高度,在回焊步骤期间,保持该第二加热工具以及多个第二工作件在一固定水平上。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出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在焊接时防止工件凸块对接滑动的可行性方法以及减小焊块的水平尺寸避免焊块之间彼此短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子组件接合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栏第38行至第8栏第9行、附图2A-2D):将两片用于键合的基片的每一块基片的接合面都分别设置焊料凸块,然后通过焊接将所述焊料凸块融合成一个整体的焊料凸块。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权利要求5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优化上下两个工作件互连部件的选择,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热压键合来实现具有焊球在其间的电子组件的接合,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摘要、说明书第4页15行至第8页第6行、附图1a-4):在回焊步骤之前,将所述多个布线基板10(相当于第一工作件)与一加热器3(相当于第一加热工具)接触,其中该加热器3置于或内建于该基台2(相当于基材载具)中;将多个IC芯片20(相当于第二工作件)与一热压接头4(相当于第二加热工具)接触,其中该热压接头4施予一向下的力量以将所述多个IC芯片20压向所述多个布线基板10;在施予该向下的力量之后,以该加热器3加热所述多个布线基板10,且以该热压接头4加热所述多个IC芯片20。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2)在权利要求5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提供一种在焊接时防止工件滑动的可行性方法,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接合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6栏第17行至第38行、附图5A-5C):在回焊步骤之前,施予一向下的力量以将衬底16压向衬底28;在回焊步骤期间,保持多个第二工作件在一固定水平上;以及在熔融焊料凸块23之后及固化该焊料凸块之前,对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施予一向上的力量,以增加该焊料凸块的高度。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3)在权利要求5中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减小焊块的水平尺寸避免焊块之间彼此短路,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此外,为了施加向上的力量,采用第二加热工具中的一管线创造出真空环境对所述多个第二工作件施加,以及在回焊过程中为了焊接质量,不论是加热装置、吸附装置还是工作件,都必须保持在固定水平上,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摘要、说明书第4页15行至第8页第6行、附图1a-4):在位于布线基板10上的IC芯片20(相当于第二工作件)施加热压接头4使IC芯片20与所述布线基板10实现接合,从附图1a所示可知该热压接头包括多个压接部件6(相当于多个加热头),且所述多个压接部件同时加热多个IC芯片20;附图4所示可知热压接头是一个整体块与所有的IC芯片20接触(相当于只有单一接头),且该热压接头同时加热多个IC芯片20。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选择具体的加热头种类以加热所述第二工作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摘要、说明书第4页15行至第8页第6行、附图1a-4):在回焊步骤期间及之前,该热压接头4施予一向下的力量以将所述多个IC芯片20压向所述多个布线基板10。上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对接第一和第二工作件,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其附图5D):其中所述多个第一及第二工作件30、20排列成一阵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主张,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下热压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给出了施与向上力量以使得增加焊料凸块高度的技术启示,两者具体采用怎样的方式与对比文件2、3中给出的技术启示并不冲突,而且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的是对比文件2、3中的向下热压和向上拉起的技术特征,并不需要结合机械原理,因此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可以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2)在前述评述中可知,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给出的向上提拉的技术启示,而真空的技术可以用于保持工作件,同样可以对工作件进行提拉操作,这个是公知常识。(3)本申请使用了加热工具与真空管线结合在一起的结构,复审请求人所宣称的有益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见的,并非预料不到的。(4)如果区别技术特征之间不可拆分,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且不可替代,那么技术方案需要整体考量。对于本申请,区别技术特征属于简单叠加,相互之间并非不可拆分,也不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所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四、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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