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环路热管及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14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655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4371.0
申请日:2016-07-04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平
合议组组长:李凯
参审员:段晓宁
国际分类号:F28D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4371.0,名称为“一种环路热管及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7月4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760709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1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7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以及2018年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路热管,其特征在于,包括:含毛细芯的蒸发器,所述蒸发器连接扁平状管道环路式冷凝器,在所述蒸发器上焊接有充液管;
所述蒸发器为平板型结构;
所述蒸发器包括上板,下板,在所述下板上设置所述毛细芯;
所述毛细芯表面设有一个凹槽;
在所述扁平状管道环路式冷凝器内设有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主部;
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余部与毛细芯进行连接
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主部为110-120mm,余部为3-4mm;
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余部与所述凹槽烧结固定在一起;
所述扁平状管道环路式冷凝器为紫铜扁平管;
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余部设置于所述蒸发器的入口部分。
2. 一种环路热管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毛细芯的蒸发器,扁平状管道环路式冷凝器,充液管进行连接;所述蒸发器和储液器通过蒸汽管线和液体管线与冷凝器形成一个环路;
将环路热管直接安装到电子器件表面上;
最后,该环路热管在靠近蒸发器入口的部分管路回路里加入毛细丝网烧结芯,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余部设置于所述蒸发器的入口部分,使工作介质回流到蒸发器中;
在所述扁平状管道环路式冷凝器内设有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主部,所述毛细 丝网烧结芯的余部与毛细芯进行连接,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主部为110-120mm,余部为3-4mm。”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 月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的第一毛细层与第二毛细层是为了阻止热量从蒸发腔室到补偿腔室的传递。本申请的目的是使得工作介质更容易的回流到蒸发器中。本申请的第一组毛细芯毛细半径要较小于第二组毛细芯的毛细半径,第一组毛细芯产生的毛细力要大于第二组毛细芯产生的毛细力,使远在冷凝器内部的工质流体顺利通过第二组毛细芯流入到处于蒸发器内部的第一层毛细芯内。本申请的第一组毛细芯是在蒸发器上板和蒸发器下板的中间位置,第一组毛细芯是可以作为蒸发器的支撑结构,来避免环路热管在加工和工作中的蒸发器发生变形;第一组毛细芯的结构以及蒸汽槽道的位置,可以有助于蒸汽沿着蒸汽槽道顺利流动。
2、本申请中第二组毛细丝网烧结芯是独立存在的,并且一端与第一毛细层烧结插入固定,而并非小断面接触,第二组毛细丝网烧结芯是要连通蒸发器第一组毛细和冷凝器。对比文件中1的冷凝器中没有毛细芯;其第二毛细层置于补偿腔内部,而补偿腔的内径远大于冷凝器,并不能真正避免漏热。
3、第二毛细层一端和第一毛细层之间采用烧结插入固定不属于惯常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4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5、以及2018年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继续采用驳回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760709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31日。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路热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路热管结构,其包括:含第一毛细层12(相当于本申请的毛细芯)的本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蒸发器),所述本体1连接扁平状第一管体2(相当于本申请的管道环路式冷凝器),在所述本体1上焊接有工作管体15(相当于本申请的充液管);所述本体1为平板型结构,所述本体1包括盖体1a(相当于本申请的上板),底板1b(相当于本申请的下板),在所述底板1b上设置所述第一毛细层12;在所述扁平状第一管体2内设有第二毛细层2111(相当于本申请的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主部,所述第二毛细层2111的余部与第一毛细层12进行连接,第二毛细层2111的余部设置于所述本体1的第一入口端21(参见图4b)。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毛细芯表面设有一个凹槽;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主部为110-120mm,余部为3-4mm,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余部与所述凹槽烧结固定在一起,所述扁平状管道环路式冷凝器为紫铜扁平管。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可在第一毛细层12的底部设置沟槽14,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所述毛细芯表面设有一个凹槽;而根据应用场合及具体尺寸布置需要,相应调整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主部为110-120mm,余部为3-4mm;为了有效固定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余部与凹槽,而将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余部与所述凹槽烧结固定在一起;综合考虑成本和散热性能需要,将所述扁平状管道环路式冷凝器选为紫铜扁平管,均属于本领域经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环路热管的使用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环路热管结构,其使用时:含第一毛细层12(相当于本申请的毛细芯)的本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蒸发器),扁平状第一管体2(相当于本申请的管道环路式冷凝器),工作管体15(相当于本申请的充液管)进行连接;所述本体1通过蒸汽管线和液体管线与第一管体2形成一个环路;将环路热管直接安装到电子器件表面上;最后,该环路热管在靠近本体1入口的第二腔室211(相当于本申请部分管路回路)里加入第二毛细层2111(相当于本申请的毛细丝网烧结芯),第二毛细层2111的余部设置于所述本体1的第一入口端21(参见图4b),使工作介质回流到本体1中,在所述扁平状第一管体2内设有第二毛细层2111(相当于本申请的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主部,所述第二毛细层2111的余部与第一毛细层12进行连接。
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还设有储液器,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主部为110-120mm,余部为3-4mm。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保证环路内工作液体的正常工作量,而进一步设置储液器,这属于一种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根据应用场合及具体布置需要,相应调整所述毛细丝网烧结芯的主部为110-120mm,余部为3-4mm,也是常规的技术选择,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申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1、对于第1点,具体说明如下:
1)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毛细层虽然是为了阻止热量从蒸发本体到第二腔室的传递,但是从第二腔室到蒸发本体的传递是畅通的,也即工作工质通过第二腔室回流到蒸发本体的通道是畅通的,其中的第二毛细层的毛细作用自然也能使得工作介质更容易的回流到蒸发本体。
2)对比文件1中第二毛细层的截面也小于第一毛细层截面,同样能够使远在第一管体内部的工质流体顺利通过第二毛细层流入到处于蒸发器本体内部的第一毛细层内。
3)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毛细层同样设在蒸发器上板和蒸发器下板的中间位置,同样可以作为蒸发器的支撑结构,来避免环路热管在加工和工作中的蒸发器发生变形;第一毛细层的结构以及蒸汽槽道的位置,可以有助于蒸汽沿着蒸汽槽道顺利流动。
2、对于第2点,具体说明如下:
1)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毛细层虽然设置在第二腔室内,但其同样是独立于第一毛细层而单独存在的,虽然其与第一毛细层是断面接触连接,连通蒸发本体与第一管体,但在本申请中并未对二者的连接形式进行明确限定,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拉说,将第二毛细层一端与第一毛细层之间采用烧结插入固定,也属于惯常使用的技术手段。
2)第二腔室作为第一管体延伸的一部分,一端连接在第一管体上,一端伸入蒸发本体中,第二腔室的内径虽略大于第一管体的内径,但却非请求人所述的“远大于”,并不会影响工作介质的正常回流,以及防止热漏情形的发生。
3、对于第3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毛细层底部设有沟槽,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所述毛细网烧结芯通常为柱状,为了有效固定,而在与其连接的毛细芯表面设置与所述毛细网烧结芯形状相对应的凹槽,用于烧结固定所述毛细网烧结芯,是容易想到的连接形式,而且上述连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综上,复申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