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压控制地自动切断电子部件或者电池组电池的方法和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压控制地自动切断电子部件或者电池组电池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40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55439
优先权日:2013-10-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56312.2
申请日:2014-09-30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苏海新
合议组组长:李宇
参审员:周天娟
国际分类号:B60L11/18(2006.01),H02J7/00(2006.01),H01M10/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进行比较,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6312.2,名称为“电压控制地自动切断电子部件或者电池组电池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4月13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5-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229386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用于电压控制地接通或者切断在电池组模块(34、38)或者电池组包(48)之内的电池组电池(22)或者用于电压控制地切断与所述电池组电池(22)电连接的并且由所述电池组电池(22)供电的电子部件(40、52.1-52.8、5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中的电压阈值时,到所述电子部件(40、52.1-52.8、54)的供电线路(44、46、76、78;68、70)通过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自动地被中断和/或电池组模块(34、38)的电池组电池(22)与电池组包(48)的主回路通过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自动地被分离。
2.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组包(48)的至少一个电池组模块(34、38)被分配给模块控制器(40、52.1-52.8)。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附在所述电子部件(40、52.1-52.8、54)上的电压触发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的开关过程。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的开关过程在低于电池组电池(22)中的最小电压时被触发用于将电池组电池(22)或者电池组模块(34、38)与所述电池组包(48)的主回路分开。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电池电压降低到最小电压之下和/或降低到在电池组控制单元(54)的软件中被实施的电压值之下时,所述电池组电池(22)利用与相应的电池组电池(22)的容量相关的充电电流被充电。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应的电池组电池(22)通过所述充电电流又被引回到所述电池组电池(22)的进行正常运行的运行范围中。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的开关过程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中的最小电压时被触发用于通过拆开到所述电池组电池(22)的供电线路(44、46、76、78;68、70)而将电子部件(40、52.1-52.8、54)分开。
8. 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方法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电池组模块(34、38)的电池组电池(22)给电子部件(40、52.1-52.8、54)供电,所述电子部件(40、52.1-52.8、54)通过供电线路(44、46、76、78;68、70)持久地与至少一个电池组电池(22)相连,并且所述供电线路(44、46、76、78;68、70)包括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中的最小电压时通过拆开到所述电池组电池(22)的供电线路(44、46、76、78;68、70)而将所述电子部件(40、52.1-52.8、54)与所述电池组电池(22)分开。
9. 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方法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和/或所述电池组模块(34、38)分别包括电压控制的开关(75),在所述电池组电池(22)或电池组模块(34、38)中一低于电压阈值,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就将电池组或者电池组包(48)的电池组电池(22)或电池组模块(34、38)与主回路分开。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权利要求9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被实施为晶体管、被实施为场效应晶体管或者施密特触发器。”
驳回决定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4,7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电池组电池(22)利用与相应的电池组电池(22)的容量相关的充电电流被充电。然而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9的特征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8,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0中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并列技术方案一中,电压控制的开关被实施为场效应晶体管的技术方案;并列技术方案二中,电压控制的开关被实施为晶体管或施密特触发器。其中,并列技术方案一中的“电压控制的开关被实施为场效应晶体管”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列技术方案二中的“电压控制的开关被实施为晶体管或施密特触发器”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包括半导体器件和两个电阻,其中所述两个电阻起到分压器的作用并且被确定尺寸为使得所述半导体器件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中的电压阈值时截止”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包括半导体器件和两个电阻,其中所述两个电阻起到分压器的作用并且被确定尺寸为使得所述半导体器件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中的最小电压时截止”加入独立权利要求8中,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包括半导体器件和两个电阻,其中所述两个电阻起到分压器的作用并且被确定尺寸为使得所述半导体器件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或电池组模块(34、38)中的电压阈值时截止”加入独立权利要求9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主要方面在于:不需要智能电路来中断供电线路,而是仅仅一种简单和稳健的半导体即足够,该半导体自己动作地中断供电线路。(2)本申请的“自动”与对比文件1的“自动”属于不同的概念。(3)本申请的“电压控制的开关”与对比文件1的“开关电路”和“放电控制开关23”属于不同的概念,尽管本申请中的电压控制的开关中的半导体部件可被实施为MOSFET,但是仅MOSFET不能作为电压控制的开关来运行。(4)本申请的自动断电与对比文件1的自动断电不同,对比文件1中因为“不能保持系统的电力”而被动断电,本申请中在低于电池组电池的电压阈值时主动断开到电子部件的供电线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超范围。其次,关于意见陈述:(1)新引入的内容具体限定的电压控制的开关仅仅是一种简单和稳健的半导体,这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分压偏置电路,通过分压电阻阻值的选择而使半导体器件在输入电压低于特定电压阈值时截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参考《电子设计自动化实践与训练 第3版》,周政新等,中国民航出版社,2002年5月,第173页图3.2-2 “NPN晶体管基极分压偏置电路”),同时该电路结构还被本申请背景技术引用的EP0542365A1所公开。(2)本申请原文并未对“自动”进行定义,因此应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理解来解释“自动”,即不用人力而用机械、电气等装置操作的。(3)“电压控制的开关”属于功能型概括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开关可以是MOSFET,而MOSFET作为开关时,其显然是一种电压控制的开关。(4)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在电压下降到阈值之下后断开开关,对比文件1所指出的“不能保持系统的电力”的状态正是本申请“低于电压阈值”的状态,二者并没有任何主动或被动的区别,并且说明书第67段最后一句已明确记载“可以防止由于过放电而引起的电池劣化并且仅在电池剩余电量时执行系统的操作”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完全相同。虽然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克服了新颖性的缺陷,但仍然没有克服创造性的缺陷,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主动修改文件,主动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权利要求2,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其中所述电子部件(40、52.1-52.8、54)是分配给所述电池组包(48)的每一个电池组模块(34、38)的模块控制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1)将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部件明确限定为用于电池组模块的模块控制器,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使用控制器,电池单元的过度放电的问题仍然存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而本申请正是被提出来解决该问题。本申请使用连接在前面的电压控制的开关以及模块控制器来避免过度放电现象。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仅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而且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用于电压控制地接通或者切断在电池组模块(34、38)或者电池组包(48)之内的电池组电池(22)或者用于电压控制地切断与所述电池组电池(22)电连接的并且由所述电池组电池(22)供电的电子部件(40、52.1-52.8、54)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中的电压阈值时,到所述电子部件(40、52.1-52.8、54)的供电线路(44、46、76、78;68、70)通过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自动地被中断和/或电池组模块(34、38)的电池组电池(22)与电池组包(48)的主回路通过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自动地被分离,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包括半导体器件和两个电阻,其中所述两个电阻起到分压器的作用并且被确定尺寸为使得所述半导体器件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中的电压阈值时截止,其中所述电子部件(40、52.1-52.8、54)是分配给所述电池组包(48)的每一个电池组模块(34、38)的模块控制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附在所述电子部件(40、52.1-52.8、54)上的电压触发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的开关过程。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的开关过程在低于电池组电池(22)中的最小电压时被触发用于将电池组电池(22)或者电池组模块(34、38)与所述电池组包(48)的主回路分开。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电池电压降低到最小电压之下和/或降低到在电池组控制单元(54)的软件中被实施的电压值之下时,所述电池组电池(22)利用与相应的电池组电池(22)的容量相关的充电电流被充电。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相应的电池组电池(22)通过所述充电电流又被引回到所述电池组电池(22)的进行正常运行的运行范围中。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的开关过程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中的最小电压时被触发用于通过拆开到所述电池组电池(22)的供电线路(44、46、76、78;68、70)而将电子部件(40、52.1-52.8、54)分开。
7. 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方法的设备,其特征在于,电池组模块(34、38)的电池组电池(22)给电子部件(40、52.1-52.8、54)供电,所述电子部件(40、52.1-52.8、54)通过供电线路(44、46、76、78;68、70)持久地与至少一个电池组电池(22)相连,并且所述供电线路(44、46、76、78;68、70)包括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中的最小电压时通过拆开到所述电池组电池(22)的供电线路(44、46、76、78;68、70)而将所述电子部件(40、52.1-52.8、54)与所述电池组电池(22)分开,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包括半导体器件和两个电阻,其中所述两个电阻起到分压器的作用并且被确定尺寸为使得所述半导体器件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中的最小电压时截止。
8. 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方法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和/或所述电池组模块(34、38)分别包括电压控制的开关(75),在所述电池组电池(22)或电池组模块(34、38)中一低于电压阈值,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就将电池组或者电池组包(48)的电池组电池(22)或电池组模块(34、38)与主回路分开,其中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包括半导体器件和两个电阻,其中所述两个电阻起到分压器的作用并且被确定尺寸为使得所述半导体器件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或电池组模块(34、38)中的电压阈值时截止。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权利要求8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被实施为晶体管、被实施为场效应晶体管或者施密特触发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进行比较,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电压控制地接通或者切断在电池组模块(34、38)或者电池组包(48)之内的电池组电池(22)或者用于电压控制地切断与所述电池组电池(22)电连接的并且由所述电池组电池(22)供电的电子部件(40、52.1-52.8、54)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蓄电系统、电子装置、电动车辆以及电力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3-74段、附图1-7):用于电压控制地接通或者切断在电池单元BT(相当于电池组模块)或者蓄电系统(相当于电池组包)之内的电池或者用于电压控制地切断与电池单元BT中的电池(相当于电池组电池)电连接的并且由电池单元BT中的电池供电的电池监控器11(相当于电子部件)的方法,其中,电池监控器11通过开关电路21连接在电池单元BT两端,在低于电池单元BT中的电池的电压阈值时,控制器21控制到负载43的供电线路通过放电控制开关23(相当于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自动地被中断和/或电池单元BT的电池与蓄电系统的主回路通过放电控制开关23自动地被分离,当端子T1和T2之间的电压Vx小于定义值时,控制器21控制断开开关电路21,以断开电池监控器11的电力;其中电池监控器11是分配给蓄电系统的每一个电池单元BT的模块控制器。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包括半导体器件和两个电阻,其中两个电阻起到分压器的作用并且被确定尺寸为使得半导体器件在低于电池组电池(22)中的电压阈值时截止;②在低于电池组电池(22)中的电压阈值时,到分配给电池组包(48)的每一个电池组模块(34、38)的模块控制器的供电线路(44、46、76、78;68、70)通过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自动地被中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更简单的、可靠保证电池组电池不过度放电的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其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分压偏置电路,通过分压电阻阻值的设置而使半导体器件在输入电压低于特定电压阈值时截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考《电子设计自动化实践与训练 第3版》,周政新等,中国民航出版社,2002年5月,第173页图3.2-2 “NPN晶体管基极分压偏置电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关断状态的放电电流设置为0以防止过度放电,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设置具有输出控制器21、电池监控器11、开关电路12等的蓄电系统,当控制器21检测到电池组电池的电压低于电压阈值时,断开对负载进行供电控制的主回路上的放电控制开关23,电池组电池停止对负载进行供电,但此时电池组电池仍然对电池监控器11、控制器21等供电,电路内仍然有电流消耗。进一步检测电路中控制器21两端的电压Vx是否小于定义值,在Vx小于定义值时控制器21使开关电路12断开,以断开电池组电池对电池监控器11、控制器21等的供电,从而使关断状态的放电电流为0,防止电池过度放电。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器软件不能可靠地控制电池被停用从而导致电池过度放电,控制器停用时仍然具有微小静电流消耗,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设置直接与每个电池组模块连接的模块控制器,其仅由电压控制的开关构成,当电池组模块的电压低于电压阈值时,电压控制的开关断开以断开相应的电池组模块,从而断开对模块控制器的供电和使电池组模块从主回路中分离。
可见,本申请正是在对比文件1这类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改进,将具有整个电池包的输出控制器的控制装置改进为仅对每个电池组模块设置电压控制的开关和模块控制器,实现模块控制器电流为0,可靠保证避免电池过度放电,结构简单,控制方法简单可靠。
对比文件1中,控制器21是对比文件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能力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去掉控制器21、DC-DC转换器24、控制开关25等多个控制装置,仅保留电池监控器11和开关电路12,从而能够在保留该装置原有的充放电功能的前提下可靠地保证电池组电池不过度放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申请进行改进获得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容易想到的,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的技术启示,且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存在以上区别,使得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方法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结构简单,可靠保证电池组电池不过度放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方法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蓄电系统、电子装置、电动车辆以及电力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3-74段、附图1-7):用于电压控制地接通或者切断在电池单元BT(相当于电池组模块)或者蓄电系统(相当于电池组包)之内的电池或者用于电压控制地切断与电池单元BT中的电池(相当于电池组电池)电连接的并且由电池单元BT中的电池供电的电池监控器11和输出控制器ICNT(相当于电子部件)的方法,以及用于执行上述方法的设备,电池单元BT的电池给电池监控器11和输出控制器ICNT供电,电池监控器11和输出控制器ICNT通过供电线路持久地与多个电池单元BT中的电池(相当于公开了至少一个电池组电池)相连,并且供电线路包括电压控制的开关电路12、放电控制开关23、控制开关25(相当于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电压控制的开关电路12、放电控制开关23和控制开关25在低于电池单元BT中的电池中的最小电压时通过断开到电池单元BT中的电池的供电线路而将电池监控器11和输出控制器ICNT与电池单元BT的电池分开。
可见,除了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之外,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有:①其中所述至少一个电压控制的开关(75)包括半导体器件和两个电阻,其中所述两个电阻起到分压器的作用并且被确定尺寸为使得所述半导体器件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中的最小电压时截止。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更简单的、可靠保证电池组电池不过度放电的设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其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分压偏置电路,通过分压电阻阻值的设置而使半导体器件在输入电压低于特定电压阈值时截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7引用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关断状态的放电电流设置为0以防止过度放电,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设置具有输出控制器21、电池监控器11、开关电路12等的蓄电系统,当控制器21检测到电池组电池的电压低于电压阈值时,断开对负载进行供电控制的主回路上的放电控制开关23,电池组电池停止对负载进行供电,但此时电池组电池仍然对电池监控器11、控制器21等供电,电路内仍然有电流消耗。进一步检测电路中控制器21两端的电压Vx是否小于定义值,在Vx小于定义值时控制器21使开关电路12断开,以断开电池组电池对电池监控器11、控制器21等的供电,从而使关断状态的放电电流为0,防止电池过度放电。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器软件不能可靠地控制电池被停用从而导致电池过度放电,控制器停用时仍然具有微小静电流消耗,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设置直接与每个电池组模块连接的模块控制器,其仅由电压控制的开关构成,当电池组模块的电压低于电压阈值时,电压控制的开关断开以断开相应的电池组模块,从而断开对模块控制器的供电和使电池组模块从主回路中分离。
可见,本申请正是在对比文件1这类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改进,将具有整个电池包的输出控制器的控制装置改进为仅对每个电池组模块设置电压控制的开关和模块控制器,实现模块控制器电流为0,可靠保证避免电池过度放电,结构简单,控制方法简单可靠。
对比文件1中,控制器21是对比文件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能力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去掉控制器21、DC-DC转换器24、控制开关25等多个控制装置,仅保留电池监控器11和开关电路12,从而能够在保留该装置原有的充放电功能的前提下可靠地保证电池组电池不过度放电。因此,本申请采用的上述改进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容易想到的,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存在以上区别,使得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执行权利要求1-6中所述方法的设备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结构简单,可靠保证电池组电池不过度放电。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用于执行根据权利要求1至6之一所述的方法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蓄电系统、电子装置、电动车辆以及电力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3-74段、附图1-7):用于电压控制地接通或者切断在电池单元BT(相当于电池组模块)或者蓄电系统(相当于电池组包)之内的电池或者用于电压控制地切断与电池单元BT中的电池(相当于电池组电池)电连接的并且由电池单元BT中的电池供电的电池监控器11和输出控制器ICNT(相当于电子部件)的方法,以及用于执行上述方法的设备,电池单元BT(相当于电池组模块)的电池(相当于电池组电池)和/或电池单元BT(相当于电池组模块)分别包括电压控制的开关电路12(相当于开关),在电池单元BT的电池或电池单元BT中一低于电压阈值时,放电控制开关23就将电池单元BT(相当于电池组)或者蓄电系统的电池组电池或电池单元BT与主回路分开。
可见,除了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之外,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有:①其中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包括半导体器件和两个电阻,其中所述两个电阻起到分压器的作用并且被确定尺寸为使得所述半导体器件在低于所述电池组电池(22)或电池组模块(34、38)中的电压阈值时截止;②在所述电池组电池(22)或电池组模块(34、38)中一低于电压阈值,所述电压控制的开关(75)就将电池组或者电池组包(48)的电池组电池(22)或电池组模块(34、38)与主回路分开。基于上述区别可知,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更简单的、可靠保证电池组电池不过度放电的设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其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分压偏置电路,通过分压电阻阻值的设置而使半导体器件在输入电压低于特定电压阈值时截止,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关断状态的放电电流设置为0以防止过度放电,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设置具有输出控制器21、电池监控器11、开关电路12等的蓄电系统,当控制器21检测到电池组电池的电压低于电压阈值时,断开对负载进行供电控制的主回路上的放电控制开关23,电池组电池停止对负载进行供电,但此时电池组电池仍然对电池监控器11、控制器21等供电,电路内仍然有电流消耗。进一步检测电路中控制器21两端的电压Vx是否小于定义值,在Vx小于定义值时控制器21使开关电路12断开,以断开电池组电池对电池监控器11、控制器21等的供电,从而使关断状态的放电电流为0,防止电池过度放电。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器软件不能可靠地控制电池被停用从而导致电池过度放电,控制器停用时仍然具有微小静电流消耗,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设置直接与每个电池组模块连接的模块控制器,其仅由电压控制的开关构成,当电池组模块的电压低于电压阈值时,电压控制的开关断开以断开相应的电池组模块,从而断开对模块控制器的供电和使电池组模块从主回路中分离。
可见,本申请正是在对比文件1这类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改进,将具有整个电池包的输出控制器的控制装置改进为仅对每个电池组模块设置电压控制的开关和模块控制器,实现模块控制器电流为0,可靠保证避免电池过度放电,结构简单,控制方法简单可靠。
对比文件1中,控制器21是对比文件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和能力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去掉控制器21、DC-DC转换器24、控制开关25等多个控制装置,仅保留电池监控器11和开关电路12,从而能够在保留该装置原有的充放电功能的前提下可靠地保证电池组电池不过度放电。因此,本申请采用的上述改进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容易想到的,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存在以上区别,使得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执行权利要求1-6中所述方法的设备具有以下有益的技术效果:结构简单,可靠保证电池组电池不过度放电。因此,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在独立权利要求1,7,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6,9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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