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风光一体发电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风光一体发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025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707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34143.9
申请日:2015-01-16
复审请求人:周文 周静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国祥
合议组组长:段文婷
参审员:李娜
国际分类号:H02S10/12,F03D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4143.9,名称为“一种风光一体发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周文、周静。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光一体发电机,包括垂直轴风力发电机的垂直轴和叶片,太阳能光伏发电池,其特征在于:机座平台(1)中央位置安装垂直轴风力发电机(2);在机座平台上,围绕发电机安装一条内圆周轨道(3)和一条外圆周轨道(4)在平台边沿处;垂直轴风力发电机的垂直轴,用镙栓套管与垂直轴加长部分(5)连接成一条整体垂直轴;将太阳能光伏电池组装成光伏平板叶片(6),并在每片光伏平板叶片底端横向边框两端上,安装一个内落地滚轮(7)和一个外落地滚轮(8);将一台机上所有的光伏平板叶片,都用镙栓夹具对称安装在整条垂直轴上,并使所有光伏平板叶片的内外落地滚轮,都能在机座平台上的内外圆周轨道内,围绕垂直轴风力发电机旋转;将机体外架(9)安装在机座平台周围,包裹住垂直轴风力发电机和机座平台;再在机体外架顶上安装机架顶盖(10),即总装配成一台圆柱立方体风光一体发电机总体机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风光一体发电机,其特征在于光伏平板叶片在额定高度标准处,该台机上的所有光伏平板叶片的外侧,每片叶片在相同标准高度都安装一个水平滚轮,都在机体外架内侧同高度水平轨道内旋转;叶片高度越高,安装水平滚轮层次越多。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风光一体发电机,其特征在于机体外架按光伏平板叶片高度标准,在机体外架内侧安装一条圆周水平轨道,并使所有相同高度的光伏平板叶片上的水平滚轮,都在同一高度标准的水平轨道内旋转;光伏平板叶片上有几个层次高度水平滚轮,机体外架内侧就有几条相同高度标准的水平轨道。”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016884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103867392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机座平台上,围绕发电机安装一条内圆周轨道(3),在每片光伏平板叶片底端横向边框两端上,安装一个内落地滚轮(7)和一个外落地滚轮(8);用镙栓夹具安装光伏平板叶片,并使所有光伏平板叶片的内外落地滚轮,都能在机座平台上的内外圆周轨道内,围绕垂直轴风力发电机旋转;将机体外架(9)安装在机座平台周围,包裹住垂直轴风力发电机和机座平台;再在机体外架顶上安装机架顶盖(10),即总装配成一台圆柱立方体风光一体发电机总体机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装置易旋转性,如何延长装置寿命。对比文件2公开了X型风力发电机结构,混凝土浇筑的底座轨道7上安装有承载车6、车内发电机通过联动装置与底轮、侧轮和顶轮连接(相当于在每片光伏平板叶片底端,安装一个外落地滚轮),并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也容易得到其他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3分别对风光一体发电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与本申请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在2015年05月06日获得授权,证明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本申请开创了一条以风力发电为主、光伏发电为辅的技术路线,在保持光伏电池板发电功能的同时,创造性增加了光伏电池板的新用途,解决了风光互补发电存在的二种发电设备各自为政、无法协调发电用来满足用电需求的问题,创造性的建立起风光一体发电产业理论体系,开创了一门自然清洁能源的新学问,是具有国际性的领先创造性发明。(3)本申请也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同属于风光一体发电机技术领域,且解决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给出了将相关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装置的部件、部件的具体位置、保护组件及连接方式,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有限次的试验得出,不需要付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机座平台上,围绕发电机安装一条内圆周轨道(3)和一条外圆周轨道(4)在平台边沿处,用镙栓套管与垂直轴加长部分(5)连接成一条整体垂直轴,在每片光伏平板叶片底端横向边框两端上,安装一个内落地滚轮(7)和一个外落地滚轮(8);用镙栓夹具安装光伏平板叶片,并使所有光伏平板叶片的内外落地滚轮,都能在机座平台上的内外圆周轨道内,围绕垂直轴风力发电机旋转;将机体外架(9)安装在机座平台周围,包裹住垂直轴风力发电机和机座平台;再在机体外架顶上安装机架顶盖(10),即总装配成一台圆柱立方体风光一体发电机总体机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机体的结构稳定性和安全性,使发电机防雷防雨雪、不被外物入侵。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底座轨道以及承载车上设置的底轮、侧轮和顶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有动机将该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提高发电机使用寿命、降低维护成本和生产成本。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其他区别技术特征的设置,不需要付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2-3分别对风光一体发电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就能够得到权利要求2-3。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的审查标准是不同的,因而,相应的实用新型获得授权不能成为本申请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2)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能够在保持光伏电池板发电功能的同时,增加光伏电池板的新用途,其已经解决了风光互补发电存在的二种发电设备各自为政、无法协调发电用来满足用电需求的问题。(3)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于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因而不具有授权前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
(1)风光一体发电机技术领域是本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是垂直轴风力发电机,对比文件1水平安装的太阳能电池板只是风力机上的附属件,不是作风力机的风叶片使用;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存在巨大差别。
(2)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风能发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两个产业的发电设备进行结构组合,创造出集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两种发电功能共存一体的风光一体发电机,其关键技术在于一体。
(3)相应的实用新型获得授权不能成为本申请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的认定不成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2月28日提交复审请求、以及2019年04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5年03月25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016884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103867392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风光一体发电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流式风光能源复合型发电装置及其用途,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至第7页第4段,附图1-2):平流式风光复合型发电装置总体结构及风能光能结构(相当于风光一体发电机),风能发电结构为垂直轴水平风流矩形桨叶辐射分布构成结构,包括有:空心管状固定主轴1(相当于垂直轴风力发电机的垂直轴、垂直轴加长部分),位于主轴上部的辐轮辐樑及辐圈樑架结构2,辐射对称分布的6个辐樑上安装的上下面有太阳电池(相当于太阳能光伏发电池)的6个桨叶(相当于叶片)架扬风构件3(相当于将太阳能光伏电池组装成光伏平板叶片),辐樑上安装的调节桨叶架角度的转轴4,固定桨叶架角度的定位紧固件5,辐射对称分布的安装于辐圈周边的6组共 18个风杯形拒风型构件6,与主轴连接的机械变速结构及采用直驱永磁发电机的发电转换结构8(相当于垂直轴风力发电机),用变电结构9,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的蓄电结构10,连接发电结构用变电结构及蓄电结构的线路12。通过有风时拒风构件风杯及扬风构件桨叶的同时运动,带动主轴旋转,从而带动机械变速结构以及发电转换结构运转,实现风能发电功能。光能发电结构为动静态电池膜板倾角可调光电转换结构,通过辐樑上6个桨叶架3上下面安装的18套太阳电池膜板,采用多晶硅太阳电池硅片组件,以及地面设施顶面上铺设的反光膜镜片面层11的反射,接受阳光辐射,有风转动下,无风静止下,均可实现光电转换。其多组电池的导线通过辐樑引入辐轮进入主轴,通过连接抱合主轴的旋转导电结构7,即装有两层铜质导电圆盘13、14及与圆盘分别接触的两个铜质滚轮15、16的传导,使同主轴旋转的纵向导线两相电流传入静态的用变电结构及蓄电结构,从而实现光电转换功能和动静态传导的整个过程。由附图1-2可以看出,装置的地面设施对应于本申请机座平台,在中央位置安装垂直轴风力发电机,所有光伏平板叶片都对称安装在固定主轴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机座平台上,围绕发电机安装一条内圆周轨道(3)和一条外圆周轨道(4)在平台边沿处,用镙栓套管与垂直轴加长部分(5)连接成一条整体垂直轴,在每片光伏平板叶片底端横向边框两端上,安装一个内落地滚轮(7)和一个外落地滚轮(8);用镙栓夹具安装光伏平板叶片,并使所有光伏平板叶片的内外落地滚轮,都能在机座平台上的内外圆周轨道内,围绕垂直轴风力发电机旋转;将机体外架(9)安装在机座平台周围,包裹住垂直轴风力发电机和机座平台;再在机体外架顶上安装机架顶盖(10),即总装配成一台圆柱立方体风光一体发电机总体机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强机体的结构稳定性和安全性,使发电机防雷防雨雪、不被外物入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X型风力发电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8-0029段、附图1-5):混凝土浇筑的底座轨道7上安装有承载车6、每辆承载车上安装支撑塔架1,每支支撑塔架1通过拉索3、垂直叶片2立体拉紧固定,承载车6通过拉索与中心底座5上的中心轴4连接,中心轴4上安装有导线将发电机8和外线连接,中心底座5上安装避雷装置;X型支撑塔架是受力风机的刚性承重结构,由衍架结构或钢管结构制造,部分或全部制作成流线型叶片。底座轨道7(相当于外圆周轨道设置于平台边沿处)整体呈圆形由混凝土浇筑,外立面根据需要可以做相应调整;承载车6内发电机8通过联动装置与底轮、侧轮和顶轮9连接(相当于在每片光伏平板叶片底端,安装一个外落地滚轮),外部通过拉索与中心底座上的中心轴连接,调整拉索的张力使产生的离心力以合理的力度使侧轮和底轮带动发电机8。
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对比文件1中通过固定主轴1来支撑整个风能发电结构,远离主轴1的远端力矩较大,对主轴1的力学要求较高且在受风环境下不易稳定。而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底座轨道以及承载车上设置的底轮、侧轮和顶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启示,有动机将该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提高发电机使用寿命、降低维护成本和生产成本。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内轨道并设置相配套的滚轮来提高装置易旋转性及叶片的稳定性,即设置“在机座平台上,围绕发电机安装一条内圆周轨道”、“在每片光伏平板叶片底端横向边框两端上,安装一个内落地滚轮和一个外落地滚轮”、“并使所有光伏平板叶片的内外落地滚轮,都能在机座平台上的内外圆周轨道内,围绕垂直轴风力发电机旋转”。也能够为了便于连接而设置“用镙栓套管与垂直轴加长部分连接成一条整体垂直轴”以及“用镙栓夹具安装光伏平板叶片”。同时也能够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保护组件及连接方式,为了保护内部装置延长装置寿命而设置“将机体外架安装在机座平台周围,包裹住垂直轴风力发电机和机座平台;再在机体外架顶上安装机架顶盖,即总装配成一台圆柱立方体风光一体发电机总体机型”,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分别对风光一体发电机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底座轨道7相配合的底轮、侧轮和顶轮9,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中侧轮的设置方式,为了进一步提高叶片的稳定性,容易想到使光伏平板叶片在额定高度标准处,该台机上的所有光伏平板叶片的外侧,每片叶片在相同标准高度都安装一个水平滚轮,都在机体外架内侧同高度水平轨道内旋转;叶片高度越高,安装水平滚轮层次越多;并基于上述设置,对机体外架进行对应设置,即按光伏平板叶片高度标准,在机体外架内侧安装一条圆周水平轨道,并使所有相同高度的光伏平板叶片上的水平滚轮,都在同一高度标准的水平轨道内旋转;光伏平板叶片上有几个层次高度水平滚轮,机体外架内侧就有几条相同高度标准的水平轨道。上述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就能够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也就是说,其在本申请日之前已经披露了风光能源复合型发电装置;而且,其目的是实现风光能源利用的结构复合和功能复合,进一步提高风电转换效率和光电转换效率。由此可见,风光一体发电机在本申请日之前已属于现有技术。
作为垂直轴风力发电机,其技术要求在于:风轮的旋转轴垂直于地面或者气流的方向。对比文件1公开的发电机显然满足上述技术要求-其空心管状固定主轴1垂直于地面;即使其存在与主轴连接的机械变速结构和发电转换结构8,也仍然满足垂直轴风力发电机的要求。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指出,轴上安装平流矩形或螺旋桨叶架,桨叶架上下两面安装太阳能电池膜板构件可见,对比文件1中将太阳能电池膜板构件安装于桨叶架的两面,能够同时实现风叶片和电池板的功能。
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在风力发电的设计上,一方面将拒风型风能利用方式和扬风型风能利用方式相结合—在风能结构周边辐圈樑架上,采用安装了风杯或风斗等拒风型风力构件,而在辐射状对称分布的支撑樑架上,采用安装了平流矩形或螺旋桨叶的扬风型风力构件,从而提高了风能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将太阳能电池膜板构件安装于桨叶架的两面,并且该桨叶电池膜板结构可以依轴而进行倾角调节,可以依据不同地区纬度阳光辐射条件和四季阳光风力变化条件进行辐射角和扬风角的平衡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升力型的垂直轴风力发电机的效率要比阻力型的高很多;能够依据阳光变化进行角度调整的太阳能电池板显然光电转换效果也更好。因而,在技术效果上,对比文件1并不劣于本申请。
(2)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以及上述第(1)点的答复意见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扬风构件是辐射对称分布的辐樑上安装的上下面有太阳电池的桨叶架扬风构件;多组电池的导线通过辐樑引入辐轮进入主轴,通过连接抱合主轴的旋转导电结构7,即装有两层铜质导电圆盘13、14及与圆盘分别接触的两个铜质滚轮15、16的传导,使同主轴旋转的纵向导线两相电流传入静态的用变电结构及蓄电结构,从而实现光电转换功能和动静态传导的整个过程。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将风能发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两个产业的发电设备进行结构组合,并且满足“一体”的要求,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显然,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的审查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到创造性而言,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更高-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较低-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而,相应的实用新型获得授权不能成为本申请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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