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彩绘风格的经编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61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623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2113.X
申请日:2016-04-21
复审请求人:江苏新东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丽艳
合议组组长:李梅
参审员:李晴
国际分类号:D04B21/02(2006.01);;D06P1/16(2006.01);;D06C7/02(2006.01);;D06C15/00(2006.01);;D06B19/00(2006.01);;D06B1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2113.X,名称为“一种彩绘风格的经编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新东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即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032591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0日;
对比文件3:CN 202010015U,公告日为2011年10月19日;
以及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
对比文件2:“艺术染整工艺设计与应用”,梁惠娥等,第86-88页,中国纺织出版社,2009年08月,公开日为2009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彩绘风格经编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整经;经编机织造;预定型;拉毛;烫光;二次预定;彩绘染色;气蒸;水洗;上柔;烘干;二次烫光;成品定型制得;
所述的染色中染液配为水、分散染料、尿素、增稠剂、增艳剂、渗透剂和消泡剂,所述各成分的质量百分比为:水80%~90%、分散染料0.5%~8%、尿素2%、增稠剂3~5%、增艳剂1%~2%、渗透剂1~2%、消泡剂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绘风格经编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彩绘染色是指将经编面料绒布面朝上,在固定的方形容器中堆积折叠成需要加工的形状,再通过带有喷嘴形状的器皿将染液喷晒在面料的上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彩绘风格经编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晒染液的种类不高于5种,喷晒的顺序为先浅色系、再中色系,最后是深色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绘风格经编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堆积折叠的形状为锯齿状、山峰形、平铺状、堆积状、麻绳状或花瓣状。”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彩绘风格经编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包括彩绘染色,所述的染色中染液配为水、分散染料、尿素、增稠剂、增艳剂、渗透剂和消泡剂,所述各成分的质量百分比为:水80%~90%、分散染料0.5%~8%、尿素2%、增稠剂3~5%、增艳剂1%~2%、渗透剂1~2%、消泡剂1%,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丰富多彩的经编绒布面料。而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作为公知常识证据的对比文件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并对权利要求3和4的顺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更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并不相同,现有技术中一般染色工艺为规律的印花工艺,而本申请采用的是彩绘染色,通过染液之间的相互传递和交汇形成一种自然过渡无序的染色效果;(2)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染色的对象是不同的,经编绒布的毛很长,渗透性能较差,一般的染色工艺不能用于经编绒布面料上。在对比文件3仅公开了在涤纶无纺布上进行染色的工艺流程,且涤纶无纺布和经编绒布面料不同,导致染色的难易程度不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在经编绒布面料上进行染色。因此,对比文件3对本申请是没有启示作用的;(3)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喷印染色后依次进行的工序是烘干、发色和固色,以此来保证喷印的效果。在此情况下,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借鉴对比文件3的喷印工序后,为了保证喷印效果,显而易见也会借鉴对比文件3公开的其它后续工序。而本申请采用的工序与对比文件3并不相同;(4)在对比文件3未公开任何关于染料成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知道如何调整染料中各成分的含量。因此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彩绘风格经编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整经;经编机织造;预定型;拉毛;烫光;二次预定;彩绘染色;气蒸;水洗;上柔;烘干;二次烫光;成品定型制得;
所述的染色中染液配为水、分散染料、尿素、增稠剂、增艳剂、渗透剂和消泡剂,所述各成分的质量百分比为:水80%~90%、分散染料0.5%~8%、尿素2%、增稠剂3~5%、增艳剂1%~2%、渗透剂1~2%、消泡剂1%;
所述的彩绘染色是指将经编面料绒布面朝上,在固定的方形容器中堆积折叠成需要加工的形状,再通过带有喷嘴形状的器皿将染液喷晒在面料的上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绘风格经编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晒染液的种类不高于5种,喷晒的顺序为先浅色系、再中色系,最后是深色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绘风格经编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堆积折叠的形状为锯齿状、山峰形、平铺状、堆积状、麻绳状或花瓣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 经编绒布和无纺绒布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绒布,且绒毛结构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使用上述染色工艺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对绒毛长度及布面的状态进行限定,也没对原料进行限定。并且基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得相关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工艺试验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染色工艺参数。2. 本申请的彩绘染色其实和通常的染料染色并不相同,因为其染液配方本质是一种印花色浆,而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印花后气蒸、水洗、上柔、烘干、二次烫光和定型,则印花后的发色和固色是通过气蒸实现的,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要调节印花后汽蒸工艺的参数,则完全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使用对比文件3的染色工艺,从而得到的工艺也是印花后续进行气蒸、水洗、上柔、烘干、二次烫光和定型。而所谓的在烘箱内进行烘干、发色和固色的烘焙工艺则是气蒸工艺的另一种染料固着替代工艺。3.权利要求中并未对上染图案的效果进行限定,并且对比文件3的喷印系统也同样可以受个人自由意志的控制进行自然、无序的使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经编绒布的加工方法,技术目的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在同种面料上为呈现不同花色效果使用不同的印花工序原本就是本领域的常规性选择,用对比文件3公开的喷印工艺对对比文件1加工方法中的印花工序进行整体替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由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都是对面料的起绒面进行印染,与其底布是无纺布还是经编组织没有任何关系,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将喷印用于绒布表面并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状况进行适应性调整的充分技术教导和启示;(3)对比文件3中喷印染色后所进行的烘干、发色和固色的过程也是采用汽蒸工艺(有时称汽烘)来完成的,烘干、发色和固色只是汽蒸后的结果的描述,本申请彩绘染色后的汽蒸也同样是为了烘干、发色和固色的目的,因此用对比文件3的喷印工序可直接替换对比文件1的印花工艺,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4)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染料的成分配比,但该对比文件3对各助剂的作用以及影响喷印效果的主要因素给出了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获得相关染剂的配比工艺参数,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付出,也未给本申请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数码喷印,即采用电脑控制的喷印过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数码喷印是先提供一种具体的形状图案,然后再进行喷印的过程,而本申请目的是提供一种自然无序彩绘风格的经编绒布面料的制备方法,创造性地采用彩绘染色的方式,将经编面料绒布面朝上,在固定的方形容器中堆积折叠成需要加工的形状,再通过带有喷嘴形状的器皿将染液喷洒在面料的上层,因此对比文件3对本申请没有启示作用;(2)对于染料配方来说,当染色程序以及染色的布料不同时,对染料的配方性能要求也是不同的,本申请提供的方法是可以在绒毛较长的经编绒布面料上进行染色的,这与本申请染料的配方具有重要关系,因此,对比文件3对本申请染料配方也是没有启示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9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4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彩绘风格经编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负离子远红外功能性绒布面料的加工方法,所述绒布面料采用经编机进行织造,因此其是一种经编绒布面料。所述加工方法具体包括以下步骤:整经工序;经编机织造工序;预定型工序;拉毛、烫光、剪毛工序;二次定型工序;功能性印花工序;烘干、蒸化(即气蒸)工序;水洗、上柔工序;烘干、二次烫光工序;成品定型工序;其中,功能性印花的配方(即染液)为:纳米负离子粉:30g/L,增稠剂:4g/L,渗透剂1g/L,染料:分散红玉 3.5%(分散染料的一种,其用量落入本申请限定的0.5%~8%之内),溶胀剂为1g/L,余下的为水(参见说明书实施例一)。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面料是彩绘风格的,在印染工序中采用的是彩绘染色,其染液配为水80%~90%、分散染料0.5%~8%、尿素2%、增稠剂3~5%、增艳剂1%~2%、渗透剂1~2%、消泡剂1%;所述的彩绘染色是指将经编面料绒布面朝上,在固定的方形容器中堆积折叠成需要加工的形状,再通过带有喷嘴形状的器皿将染液喷晒(此为原始申请文件的打字错误,实为“洒”)在面料的上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起绒面料呈现彩绘风格。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涤纶无纺印花地毯门垫的印花工艺,所述地毯门垫坯布的表面是经过起绒处理的,是一种绒布面料,所述印花工艺是对平行牵引至喷墨印花机的传动带上的地毯坯布的绒面(即绒布面朝上)进行数码喷印(即通过带有喷嘴形状的器皿将染液喷洒在面料的上层),其印花浆料(即染液)包括水、分散染料、增稠剂、渗透剂、消泡剂和防霜剂等(即公开了本申请除尿素和增艳剂之外的染液配方),并对上述染料和助剂的作用以及影响喷印效果的主要因素作出了详细说明,如:染料固色快慢,固色率高低和配伍值是否相近均需考虑;渗透剂能使印花浆料沿绒线向根部方向渗透,防止浆料在毯面渗化,一般选用低泡渗透剂为宜;为有效防止印花浆料中的助剂在调浆阶段因产生大量泡沫而导致喷印困难,可适当添加消泡剂等;影响地毯喷印效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a、地毯绒毛的排列密度、绒毛高度及其蓬松度;b、色浆粘度;c、增稠剂和染化助剂的特性与用量;d、喷印压力;e、喷印高度;f、喷印速度;g、汽蒸工艺(参见说明书实施例一),该印花工艺也是在地毯的起绒表面依据所绘制的图案的颜色进行喷印,布面必然呈现出彩绘风格,属于彩绘染色。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公开内容用于对比文件1以使其绒布面料表面呈现彩绘风格的技术启示;
此外,由上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印花浆料的组成可以明显看出,水、分散染料、增稠剂、渗透剂和消泡剂是多种染液配方中的常规组成部分;并且由对比文件3上述给出的各助剂作用以及影响喷印效果的主要因素的详细说明内容可知,增稠剂和染化助剂的特性与用量是对喷印效果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之一,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根据彩绘效果的实际要求来确定上述染料和助剂在配方中的具体含量,这是依据其掌握的本领域的普通印染知识利用常规实验手段即可获得的;
对于本申请所添加的“尿素”来说,由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发行(1989年09月第1版、2013年07月第2版第2次印刷)的《染料应用手册》(第2版)第四章 “分散染料印花工艺”(证据1)中明确记载了:分散染料印花时,除染料和糊料(即增稠剂)外,还要添加一些助剂,如固色促进剂、pH调节剂和氧化剂。尿素是最早使用的固色促进剂,在高温(132.7℃)下能熔融,在常压高温汽蒸固色时,可降低分散染料固色温度。可见,在使用分散染料染色时,染液中添加尿素以降低汽蒸固色的温度,促进固色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作为最早使用的固色促进剂其用法和用量显然也已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而对于本申请所添加的“增艳剂”来说,其实质是一种漂白剂,是更为常见的染色助剂,根据漂白程度选择增艳剂的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彩绘染色中面料“在固定的方形容器中堆积折叠成需要加工的形状”而言,由中国纺织出版社出版发行(2009年08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艺术染整工艺设计与应用》第86-88页“喷染工艺”(证据2)中明确记载了:通过对面料进行横向、纵向、疏密、高低等不同方向的聚集处理,形成面料自然多变的防染区。由此可知,在喷染(即彩绘染色)工艺中,将面料染色需求面进行聚集处理形成一定形式的防染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固定的方形容器中堆积折叠成需要加工的形状”实质上就是根据具体加工形状的需要采用堆积折叠的方式形成具有染色区和防染区的聚集处理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喷晒(此为原始申请文件的打字错误,实为“洒”)染液的种类不高于5种,喷晒(此为原始申请文件的打字错误,实为“洒”)的顺序为先浅色系、再中色系,最后是深色系”,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实施例一):喷印时,遵循由浅至深的喷印原则(即喷洒的顺序为先浅色系、再中色系,最后是深色系),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获得良好的色彩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技术人员基于所需的颜色效果,很容易想到选择喷洒染液的种类不高于5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堆积折叠的形状为锯齿状、山峰形、平铺状、堆积状、麻绳状或花瓣状”,然而由上述证据2记载的内容可知,喷染时通过对面料进行横向、纵向、疏密、高低等不同方向的聚集处理,形成面料自然多变的防染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面料最终所需的图案和染色效果,通过堆积折叠形成锯齿状、山峰形、平铺状、堆积状、麻绳状或花瓣状等形状,从而形成不同图案的防染区是很容易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数码喷印,即采用电脑控制的喷印过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数码喷印是先提供一种具体的形状图案,然后再进行喷印的过程,而本申请目的是提供一种自然无序彩绘风格的经编绒布面料的制备方法,创造性地采用彩绘染色的方式,将经编面料绒布面朝上,在固定的方形容器中堆积折叠成需要加工的形状,再通过带有喷嘴形状的器皿将染液喷洒在面料的上层,因此对比文件3对本申请没有启示作用;(2)对于染料配方来说,当染色程序以及染色的布料不同时,对染料的配方性能要求也是不同的,本申请提供的方法是可以在绒毛较长的经编绒布面料上进行染色的,这与本申请染料的配方具有重要关系,因此,对比文件3对本申请染料配方也是没有启示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整体加工方法步骤上的唯一区别就在于选择了不同的印花工序,而在同种面料上为呈现不同花色效果使用不同的印花工序原本就是本领域的常规性选择,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在绒布表面使用喷印工艺的具体实施方案,用其对对比文件1加工方法中的印花工序进行整体替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不论是根据提供的特定图案还是根据技术人员的艺术发挥进行喷染只是对图案形成方式的一种常规选择,并未对喷染工艺本身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本申请所声称的自然过渡无序的染色效果也只是人为的艺术创作的结果,在上述提及的证据1中也明确表示有:喷染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艺术修养,决定了喷染作品的质量和品位;涂料喷染工艺即能以单色涂料喷涂绘制抽象图案,又能在面料上进行多次聚合和数次喷色,构成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图案,达到面料视觉创新的目的。可见,抽象的,或者说自然过渡无序的染色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喷染工艺很容易获得的;此外,由上述证据2中明确记载的“通过对面料进行横向、纵向、疏密、高低等不同方向的聚集处理,形成面料自然多变的防染区”可知,在喷染(即彩绘染色)工艺中,将面料染色需求面进行聚集处理形成一定形式的防染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首先,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并未涉及任何关于布面绒毛长短对印染效果的影响及为此做出改进的内容;此外,对比文件3已经明确表示出地毯绒毛的排列密度、绒毛高度及其蓬松度是地毯喷印效果影响的主要因素之一,并表示绒毛高度越高,染化料的渗透越困难,故绒毛高的地毯所需染化料的色浆应适当低一些等等(参见说明书实施例一的第【0084】-【0099】段),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将喷印用于绒布表面并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状况进行适应性调整的充分技术教导和启示;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染料的成分配比,但该对比文件3对各助剂的作用以及影响喷印效果的主要因素给出了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即可获得相关染剂的配比工艺参数,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付出,也未给本申请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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