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氨氮废水的好氧生物脱氮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氨氮废水的好氧生物脱氮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58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641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75574.0
申请日:2015-11-15
复审请求人: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刚
合议组组长:陈春晖
参审员:郭彦华
国际分类号:C02F3/12,C02F3/30,C02F101/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则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75574.0,名称为“高氨氮废水的好氧生物脱氮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农业部沼气科学研究所,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下称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193002A,公开日2014年12月10日)、对比文件2(CN103387289A,公开日2013年11月1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氨氮废水的好氧生物脱氮工艺,是将好氧污泥作为接种污泥加入到处理高氨氮废水的曝气反应器中;其特征在于投加零价铁到曝气反应器中,零价铁投加量与氨氮浓度的摩尔比为2~20﹕1,调整高氨氮废水的pH值为6.5~8.0,在20~35℃下,溶解氧浓度为0.3~0.5mg/L,高氨氮废水在反应器中停留0.5~5天,然后达标排放或进入下一处理工序;
所述接种污泥为硝化污泥和反硝化污泥中的一种或多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氨氮废水的好氧生物脱氮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零价铁为铁粉、废铁渣、铁刨花和废钢铁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氨氮废水的好氧生物脱氮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氨氮废水的氨氮浓度为10~1000mgN/L。”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接种的污泥不同,脱氮机理及脱氮工艺不同,零价铁的选择不同;对比文件2采用的缺氧-好氧-缺氧续批式反应工艺的反应机理不同于本发明的脱氮工艺,没有给出缺氧及好氧工艺中使用零价铁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氨氮废水的好氧生物脱氮工艺,是将好氧污泥作为接种污泥加入到处理高氨氮废水的曝气反应器中;其特征在于投加零价铁到曝气反应器中,零价铁投加量与氨氮浓度的摩尔比为2~20:1,调整高氨氮废水的pH值为6.5~8.0,在20~35℃下,溶解氧浓度为0.3~0.5mg/L,高氨氮废水在反应器中停留0.5~5天,然后达标排放或进入下一处理工序;所述接种污泥为硝化污泥和反硝化污泥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零价铁为铁粉、废铁渣、铁刨花和废钢铁中的一种或多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氨氮废水的好氧生物脱氮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氨氮废水的氨氮浓度为10~1000mgN/L。”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没有对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合议组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段和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则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为“一种高氨氮废水的好氧生物脱氮工艺”,该工艺在曝气反应器中进行,添加零价铁到曝气反应器中,调整高氨氮废水的pH值为6.5~8.0,在20~35℃下,溶解氧浓度为0.3-0.5mg/L(缺氧状态),氨氮废水在反应器中停留0.5~5天。根据说明书第8段的记载及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强调的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即创新点),该工艺的基本原理是:零价铁与水中的溶解氧经过系列氧化反应后生成Fe(Ⅲ),在控制低溶解氧浓度的情况下,Fe(Ⅲ)与废水中的氨氮发生厌氧铁氨氧化生物反应,氨氮被氧化成氮气实现脱氮,同时Fe(Ⅲ)被还原成Fe(Ⅱ);Fe(Ⅱ)在有氧的情况下(曝气系统中)极易被氧化成Fe(Ⅲ),而后Fe(Ⅲ)可继续参与厌氧铁氨氧化生物反应;如此循环,Fe(Ⅱ)与Fe(Ⅲ)的相互转化同厌氧铁氨氧化生物反应在处理高氨氮废水的曝气系统中交替进行,以实现废水中氨氮的持续脱除。换言之,该工艺一方面要在曝气反应器内通过曝气提供充足的氧以使零价铁和Fe(Ⅱ)氧化,另一方面又要控制曝气反应器内高氨氮废水的溶解氧浓度,以保证在缺氧状态下进行厌氧铁氨氧化生物反应,在曝气反应器内交替进行化学反应和生物反应。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再次重申了本申请的反应机理及有益效果,并认为:本申请中溶解氧浓度为0.3-0.5mg/L,属于缺氧条件,在该条件下,不会造成厌氧菌的死亡,而且本申请在曝气反应器中进行反应,通过零价铁与氧气所发生的化学反应,势必会降低曝气反应器中的溶解氧浓度,从而使缺氧状态转化为厌氧条件,实现本申请所述的好氧污泥在厌氧条件下进行废水脱氮处理。
合议组经合议审查后认为,零价铁在pH值为6.5~8.0的近中性及偏碱性条件下与氧和水能够进行反应,生成组成成分复杂的氧化物和氢氧化物,但通常反应速度较慢,并且因表面容易被生成的氧化物、氢氧化物所覆盖,在一定程度上会发生钝化,进一步减缓反应进程,要使铁充分反应,必须向反应器中长时间提供充足的氧气,此外,要将所述厌氧铁氨氧化生物反应所产生的Fe(Ⅱ)再氧化为Fe(Ⅲ),在该反应体系中同样需要充足的氧气,也就是说,要使说明书及意见陈述书中所述化学反应顺利进行,必须使反应体系保持在好氧状态,在溶解氧浓度为0.3-0.5mg/L的缺氧条件下,所述化学反应更加难以进行;而能够保证所述厌氧铁氨氧化生物反应顺利进行的前期接种培育的菌种属于厌氧菌,在好氧环境下将无法存活。复审请求人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在同一曝气反应器内如何实现好氧与缺氧状态的交替,既能够确保所述化学反应顺利进行,又能够避免前期培育的厌氧菌因处于好氧状态下而死亡,以确保所述好氧生物脱氮工艺顺利进行,实现高效脱氮的目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和所掌握的普通知识,不清楚应如何在所述曝气反应器中实施所述工艺,实现对高氨氮废水的有效脱氮,并取得说明书及意见陈述书中所强调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没有对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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