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天线装置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天线装置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43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733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45479.7
申请日:2015-06-1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佳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李玲玲
国际分类号:H01Q23/00,H04B1/4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45479.7,名称为“一种天线装置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2610931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和对比文件2(CN1O2420353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8日)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1(“电子电路设计与实践”,周文良,第140-143页,国防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1年1月31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9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即使复审请求人按照原说明书中的记载修改权利要求1、7、9,将设置K1、K2的电路结构相关内容“与所述谐振模块相连,用于基于所述天线的目标工作频率调节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以及,其中设置具有两档位的两个开关K1、K2,K1档位1连接电路左端、K2档位4连接天线,K1档位1和K2档位3分别连接可调电容两端,K1档位2、K2档位4分别连接电感两端,K1档位2和K2档位3互相连接,当K1连接档位1、K2连接档位4时,电感与可调电容间并联;当K1连接档位2、K2连接档位3时,电感与可调电容间串联,切换所述电感和所述可调电容的连接方式, 以使所述天线的工作频段覆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增加到上述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1-10亦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引用公知常识证据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汽车用新型串并联式交流发电机”,孙德馨,1990年第5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天线装置,包括:
天线;
频率调节器,包括:
谐振模块,所述谐振模块包括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与所述天线的信号传输端口相连,所述谐振模块包括电感以及可调电容,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第一连接方式连接,用于增大所述谐振模块的等效电容的可调比,其中,所述可调比为最大电容和最小电容的比值,其中,所述谐振模块设置有分别具有两个档位的两个开关K1和K2,K1档位1连接所述第二端,K2的档位4连接天线,K1的档位1和K2的档位3分别连接可调电容两端;K1的档位2、K2的档位4分别连接电感两端,K1的档位2和K2的档位3相连;当K1连接档位1且K2连接档位4时,使得电感与可调电容并联;当K1连接档位2且K2连接档位3时,电感与可调电容间串联;
控制模块,与所述谐振模块相连,用于基于所述天线的目标工作频率调节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以及切换所述电感和所述可调电容的连接方式,以使所述天线的工作频段覆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其中,所述连接方式包括串联和并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感为可调电感;
所述控制模块具体用于:基于所述天线的目标工作频率调节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以及所述可调电感的电感值,以使所述天线的工作频段覆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并联的方式相连;或者
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串联的方式相连。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谐振模块的与所述第一端相反的第二端与收发机相连;
或者,所述第二端接地,其中,在所述第二端接地时,所述信号传输端口与所述收发机相连。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接收或获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
6.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频率调节器还包括:
寄存器,用于存储工作频率与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之间的对应关系;
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与所述目标工作频率对应的目标电容值,并将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调整至所述目标电容值。
7.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天线,用于根据已调制信号向空间辐射电磁波,或者根据空间电磁波产生接收电信号;
收发机,用于生成所述已调制信号,以及接收并处理所述接收电信号;
频率调节器,包括:
谐振模块,所述谐振模块包括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与所述天线的信号传输端口相连,所述谐振模块的与所述第一端相反的第二端与所述收发机相连;所述谐振模块包括电感以及可调电容,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第一连接方式连接,用于增大所述谐振模块的等效电容的可调比,所述可调比为最大电容和最小电容的比值,其中,所述谐振模块设置有分别具有两个档位的两个开关K1和K2,K1档位1连接所述第二端,K2的档位4连接天线,K1的档位1和K2的档位3分别连接可调电容两端;K1的档位2、K2的档位4分别连接电感两端,K1的档位2和K2的档位3相连;当K1连接档位1且K2连接档位4时,使得电感与可调电容并联;当K1连接档位2且K2连接档位3时,电感与可调电容间串联;
控制模块,与所述谐振模块相连,用于基于所述天线的目标工作频率调节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以及切换所述电感和所述可调电容的连接方式,以使所述天线的工作频段覆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所述连接方式包括串联和并联。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并联的方式相连;或者
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串联的方式相连。
9. 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天线,用于根据已调制信号向空间辐射电磁波,或者根据空间电磁波产生接收电信号;
收发机,与所述天线的信号传输端口相连,用于生成所述已调制信号,以 及接收并处理所述接收电信号;
频率调节器,包括:
谐振模块,所述谐振模块包括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与所述信号传输端口相连,所述谐振模块的与所述第一端相反的第二端接地;所述谐振模块包括电感以及可调电容,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第一连接方式连接,用于增大所述谐振模块的等效电容的可调比,所述可调比为最大电容和最小电容的比值,其中,所述谐振模块设置有分别具有两个档位的两个开关K1和K2,K1档位1连接所述第二端,K2的档位4连接天线,K1的档位1和K2的档位3分别连接可调电容两端;K1的档位2、K2的档位4分别连接电感两端,K1的档位2和K2的档位3相连;当K1连接档位1且K2连接档位4时,使得电感与可调电容并联;当K1连接档位2且K2连接档位3时,电感与可调电容间串联;
控制模块,与所述谐振模块相连,用于基于所述天线的目标工作频率调节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以及切换所述电感和所述可调电容的连接方式,以使所述天线的工作频段覆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所述连接方式包括串联和并联。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并联的方式相连;或者
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串联的方式相连。”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包含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谐振模块的第一端与所述天线的信号传输端口相连;以及(2)所述谐振模块包括电感以及可调电容,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第一连接方式连接,用于增大所述谐振模块的等效电容的可调比,其中,所述可调比为最大电容和最小电容的比值,其中,所述谐振模块设置有分别具有两个档位的两个开关K1和和K2,K1的档位1连接所述第二端,K2的档位4连接天线,K1的档位1和K2的档位3分别连接可调电容的两端;K1的档位2、K2档位4分别连接电感的两端,K1的档位2和K2档位3相连; 当K1连接档位1且K2连接档位4时,使得电感与可调电容间并联, 当K1连接档位2且K2连接档位3时,电感与可调电容间串联;以及切换所述电感和所述可调电容的连接方式,以使所述天线的工作频段覆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
本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构思与对比文件1不相同,对比文件1根据来确定影响参数,权利要求1是开关K1、K2档位来改变谐振模块的连接方式从而拓展天线的工作频段;公知常识性证据2只能证明在交流发电机领域,切换串并联能够使得交流发电机有较高的电流输出是公知常识,而并不能证明在通信领域,切换电感和可调电容的串并联来拓展天线工作频段是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意见陈述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复审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为: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审查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1、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天线装置。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可调天线系统,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42-75段,附图1-7):
可调天线包括天线元件1(即,天线)和谐振电路2,谐振电路中包括第一电感21、第一变容器件22和第一容性元件23,第二电容3和第三电容4;第一电感是电感,第一变容器件是变容二极管,第一容性元件还可以采用容性可变的元件,例如变容二极管等;第二电容和第三电容均为电容。
如图1、2所示的实施例一中,第一电感和第一变容器件串联,第一电感和第一容性元件并联,第一变容器件通过第二电容与天线元件连接,第一电感与第三电容电连接,第三电容可以与外部信号处理装置等设备电连接。谐振频率计算公式(其中L1为第一电感感值,C2为第一变容器件容值,C1为第一容性元件容值),改变C2可以改变谐振频率。
第一电感和第一变容器件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谐振模块。
可调天线系统中还包括频率检测单元5、处理器6,频率检测单元、处理器以及谐振电路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频率调节器。
频率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外部设备,例如信号处理装置等设备的通信信道的通信频率,即检测当前工作中的通信频段;处理器基于频率检测单元检测的通信频率相应地改变频段可调天线中第一变容元件的电容容量,从而使得频段可调天线的谐振频率对应的频段范围与工作中的通信通道的通信频段吻合(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模块,与所述谐振模块相连,用于基于所述天线的目标工作频率调节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以使所述天线的工作频段覆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权利要求1中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第一连接方式连接,用于增大所述谐振模块的等效电容的可调比,其中,所述可调比为所述等效电容的最大电容和最小电容的比值,并且,通过开关切换,电感与可调电容可切换串/并联:谐振模块设置有分别具有两个档位的两个开关K1和和K2,K1的档位1连接所述第二端,K2的档位4连接天线,K1的档位1和K2的档位3分别连接可调电容的两端;K1的档位2、K2档位4分别连接电感的两端,K1的档位2和K2档位3相连; 当K1连接档位1且K2连接档位4时,使得电感与可调电容间并联, 当K1连接档位2且K2连接档位3时,电感与可调电容间串联。对比文件1中上述实施例通过可改变容值的容性元件来改变匹配谐振电路中的谐振频率。
(2)权利要求1中所述谐振模块的第一端与所述天线的信号传输端口相连,对比文件1中第一变容器件通过第二电容与天线元件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电容可调比,如何设置谐振模块与其他电路部件的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
如上文所述,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一的谐振频率,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公式也可以看出,与第一变容器件串联的第一电感,其感值L1可以影响谐振频率可调范围;
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实施例四(参见其说明书第66-74段、说明书附图6):第一变容器件与第一电感并联,该电路谐振频率计算公式也是(其中L1为第一电感感值,C2为第一变容器件容值,C1为第一容性元件容值)。可见,与第一变容器件并联的第一电感,其感值L1也可以影响谐振频率可调范围。
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实施例二(参见其说明书第52-63段,说明书附图3、4),第一电感与第一变容元件串联,增加与第一变容器件并联的第二电感L2,增加第二电感可以显著改变谐振电路的谐振频率。可见,对比文件1亦给出了通过增加与第一变容器件并联的电感来增大频率可调范围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1公开设置可调电容来使得工作频率可调,而本申请说明书中多处(参见说明书第3、16、7-40、42、43、54、74段)记载,通过可调电容来改变天线谐振频率,在可调电容的基础上增加电感,可以大大增加整个谐振模块的等效电容可调范围,增大天线工作频率的可调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电感来增大等效电容可调范围亦进一步增大工作频率可调范围,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构思本质上是相同的。
进一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开关连接电路元器件,使之成为串/并联可切换电路,是惯用手段(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图2以及相关文字)。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3-75段,图1-7)第一变容器件通过第二电容与天线元件连接,第一电感通过第三电容连接外部设备,第二电容滤除天线元件接收的信号中的直流成分,第三电容对谐振电路输出信号滤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设置通过电容连接其他元件或部件是为了对信号滤波,是可以根据实际设计需要进行选择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电感为可调电感;所述控制模块具体用于:基于所述天线的目标工作频率调节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以及所述可调电感的电感值,以使所述天线的工作频段覆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如对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1)中评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连接电感来增大频率可调范围,电感值影响频率可调范围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谐振电路中采用感值可变的可调电感作为第一电感也是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的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并联的方式相连;或者所述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串联的方式相连”。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一中(出处同上)第一电感和第一变容器件串联连接,实施例四中(出处同上)第一变容器件与第一电感并联。并且,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二中(出处同上),增加第二电感和第一变容器件并联,给出了通过并联电感来增大频率可调范围的技术启示,而且,设置并联或串联LC谐振电路、设置开关串/并联电路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所述谐振模块的与所述第一端相反的第二端与收发机相连;或者,所述第二端接地,其中,在所述第二端接地时,所述信号传输端口与所述收发机相连”。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中(出处同上),第三电容可以与外部信号处理装置等设备电连接。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收发机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信号处理装置,将其与谐振电路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设置通过电容连接其他元件或部件是为了对信号滤波,是可以根据实际设计需要进行选择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再者,将谐振电路接地并将信号传输端口连接收发机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中任一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接收或获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中(出处同上):可调天线系统中还包括频率检测单元、处理器,频率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外部设备,例如信号处理装置等设备的通信信道的通信频率,即检测当前工作中的通信频段;处理器基于频率检测单元检测的通信频率相应地改变频段可调天线中第一变容元件的电容容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进一步限定“所述频率调节器还包括:寄存器,用于存储工作频率与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之间的对应关系;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确定与所述目标工作频率对应的目标电容值,并将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调整至所述目标电容值”。对比文件1实施例一中(出处同上):信号处理装置等设备的通信信道的通信频率,处理器基于频率检测单元检测的通信频率相应地改变频段可调天线中第一变容元件的电容容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寄存器来存储工作频率-电容值关系,是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可调天线系统,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42-75段,附图1-7):
可调天线包括天线元件1(即,天线)和谐振电路2,谐振电路中包括第一电感21、第一变容器件22和第一容性元件23,第二电容3和第三电容4;第一电感是电感,第一变容器件是变容二极管,第一容性元件还可以采用容性可变的元件,例如变容二极管等;第二电容和第三电容均为电容。
如图1、2所示的实施例一中,第一电感和第一变容器件串联,第一电感和第一容性元件并联,第一变容器件通过第二电容与天线元件连接,第一电感与第三电容电连接,第三电容可以与外部信号处理装置等设备电连接。谐振频率计算公式(其中L1为第一电感感值,C2为第一变容器件容值,C1为第一容性元件容值),改变C2可以改变谐振频率。
第一电感和第一变容器件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谐振模块。
可调天线系统中还包括频率检测单元5、处理器6,频率检测单元、处理器以及谐振电路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频率调节器。
频率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外部设备,例如信号处理装置等设备的通信信道的通信频率,即检测当前工作中的通信频段;处理器基于频率检测单元检测的通信频率相应地改变频段可调天线中第一变容元件的电容容量,从而使得频段可调天线的谐振频率对应的频段范围与工作中的通信通道的通信频段吻合(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控制模块,与所述谐振模块相连,用于基于所述天线的目标工作频率调节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以使所述天线的工作频段覆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权利要求7中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第一连接方式连接,用于增大所述谐振模块的等效电容的可调比,其中,所述可调比为所述等效电容的最大电容和最小电容的比值,并且,电感与可调电容可切换串/并联::谐振模块设置有分别具有两个档位的两个开关K1和和K2,K1的档位1连接所述第二端,K2的档位4连接天线,K1的档位1和K2的档位3分别连接可调电容的两端;K1的档位2、K2档位4分别连接电感的两端,K1的档位2和K2档位3相连; 当K1连接档位1且K2连接档位4时,使得电感与可调电容间并联, 当K1连接档位2且K2连接档位3时,电感与可调电容间串联。对比文件1中上述实施例通过可改变容值的容性元件来改变匹配谐振电路中的谐振频率。
(2)权利要求7中所述谐振模块的第一端与所述天线的信号传输端口相连、第二端与所述收发机相连,对比文件1中第一变容器件通过第二电容与天线元件连接,第一电感通过第三电容连接外部设备,收发机用于生成所述已调制信号,以及接收并处理所述接收电信号。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电容可调比,如何设置谐振模块与其他电路部件的连接。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参见权利要求1相关内容评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43-75段,图1-7)第一变容器件通过第二电容与天线元件连接,第一电感通过第三电容连接外部设备,第二电容滤除天线元件接收的信号中的直流成分,第三电容对谐振电路输出信号滤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于生成所述已调制信号以及接收并处理接收电信号的收发机是本领域中常用的信号处理装置,将其与谐振电路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设置通过电容连接其他元件或部件是为了对信号滤波,是可以根据实际设计需要进行选择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与权利要求3同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可调天线系统,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42-75段,附图1-7):
可调天线包括天线元件1(即,天线)和谐振电路2,谐振电路中包括第一电感21、第一变容器件22和第一容性元件23,第二电容3和第三电容4;第一电感是电感,第一变容器件是变容二极管,第一容性元件还可以采用容性可变的元件,例如变容二极管等;第二电容和第三电容均为电容。
如图1、2所示的实施例一中,第一电感和第一变容器件串联,第一电感和第一容性元件并联,第一变容器件通过第二电容与天线元件连接,第一电感与第三电容电连接,第三电容可以与外部信号处理装置等设备电连接。谐振频率计算公式(其中L1为第一电感感值,C2为第一变容器件容值,C1为第一容性元件容值),改变C2可以改变谐振频率。
第一电感和第一变容器件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谐振模块。
可调天线系统中还包括频率检测单元5、处理器6,频率检测单元、处理器以及谐振电路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频率调节器。
频率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外部设备,例如信号处理装置等设备的通信信道的通信频率,即检测当前工作中的通信频段;处理器基于频率检测单元检测的通信频率相应地改变频段可调天线中第一变容元件的电容容量,从而使得频段可调天线的谐振频率对应的频段范围与工作中的通信通道的通信频段吻合(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控制模块,与所述谐振模块相连,用于基于所述天线的目标工作频率调节所述可调电容的电容值,以使所述天线的工作频段覆盖所述目标工作频率)。
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1)权利要求9中电感与所述可调电容以第一连接方式连接,用于增大所述谐振模块的等效电容的可调比,其中,所述可调比为所述等效电容的最大电容和最小电容的比值,并且,电感与可调电容可切换串/并联::谐振模块设置有分别具有两个档位的两个开关K1和和K2,K1的档位1连接所述第二端,K2的档位4连接天线,K1的档位1和K2的档位3分别连接可调电容的两端;K1的档位2、K2档位4分别连接电感的两端,K1的档位2和K2档位3相连; 当K1连接档位1且K2连接档位4时,使得电感与可调电容间并联, 当K1连接档位2且K2连接档位3时,电感与可调电容间串联。对比文件1中上述实施例通过可改变容值的容性元件来改变匹配谐振电路中的谐振频率。
(2)权利要求9中所述谐振模块的第一端与所述天线的信号传输端口相连、第二端与所述收发机相连,对比文件1中第一变容器件通过第二电容与天线元件连接,第一电感通过第三电容连接外部设备,收发机用于生成所述已调制信号,以及接收并处理所述接收电信号。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电容可调比,如何设置谐振模块与其他电路部件的连接。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存在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与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2)相同,参见对权利要求7的相关内容评述。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与权利要求3同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通过可变电容,以及与电容串/并联的电感来影响谐振频率可调范围,权利要求1中改变谐振模块连接方式也是为了改变电路的等效电容从而影响谐振频率可调范围,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构思本质上是相同的。
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通过开关组成单相绕组串/并联可切换电路,低速时切换成绕组串联、高速时切换成并联,从而令交流电发动机具有较高电流输出,由于具体电路元件不同、应用场景不同而带来了不同的技术效果,但是其公开了使用开关构成串/并联切换的电路结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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