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沸石材料在从液体料流中去除汞( 2)离子中的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41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68271
优先权日:2013-04-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22129.0
申请日:2014-04-09
复审请求人:环球油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波
合议组组长:刘长青
参审员:施晶俊
国际分类号:C02F1/28,C02F1/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从现有技术的宽范围中有目的的选择其中的某个个体,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选择该个体的技术启示,且该选择使得限定的技术方案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2129.0,名称为“沸石材料在从液体料流中去除汞( 2)离子中的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环球油品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4月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4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239081A,公开日为1999年12月22日)、对比文件3(WO2012/059553A1,公开日为2012年5月1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特定Si/Al比的沸石用于吸附去除水中汞,给出了采用高Si/Al比的沸石吸附去除汞离子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专门提到沸石去除汞,但整个方法中存在沸石吸附去除汞的部分。而UZM-4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具有高Si/Al比的沸石,因此将上述沸石材料用于吸附汞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行已经明确公开了分子筛能去除的金属离子包括汞;而关于本申请的沸石具有汞选择性并没有限定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液体料流中去除Hg2 污染物的方法,包括使料流与分子筛接触足以将Hg2 污染物吸附至分子筛上的时间,其中分子筛的特征在于其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如下的沸石材料:UZM-4、UZM-5、UZM-7、UZM-8、UZM-9、UZM-10、UZM-12、UZM-14、UZM-15、UZM-16、UZM-22、UZM-25、UZM-26、UZM-27、UZM-35、UZM-37和UZM-45,其中所述分子筛具有2-20的Si/Al比。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金属离子污染物为Hg2 ,从还含有Mg2 和Ca2 的液体料流中去除。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为间歇方法。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为连续方法。
5.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接触时间为0.1-100小时。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液体料流为含水料流。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Hg2 污染物以0.002-10mg/升的浓度存在。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分子筛具有3-10的Si/Al比。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分子筛通过选自煅烧和离子交换的改性而改性以制备用于Hg2 吸收的分子筛。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分子筛通过选自氨煅烧的改性而改性以制备用于Hg2 吸收的分子筛。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删除了针对沸石材料的多个并列选择项,仅保留UZM-4。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液体料流中去除Hg2 污染物的方法,包括使料流与分子筛接触足以将Hg2 污染物吸附至分子筛上的时间,其中分子筛的特征在于其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如下的沸石材料:UZM-4,其中所述分子筛具有2-20的Si/Al比。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金属离子污染物为Hg2 ,从还含有Mg2 和Ca2 的液体料流中去除。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为间歇方法。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为连续方法。
5. 根据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接触时间为0.1-100小时。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液体料流为含水料流。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Hg2 污染物以0.002-10mg/升的浓度存在。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分子筛具有3-10的Si/Al比。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分子筛通过选自煅烧和离子交换的改性而改性以制备用于Hg2 吸收的分子筛。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分子筛通过选自氨煅烧的改性而改性以制备用于Hg2 吸收的分子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2月1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并认为: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行已经明确公开了分子筛能去除的金属离子包括汞;利用沸石吸附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化工百科全书》第4卷,化学工业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804页)。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高Si/Al比的沸石吸附去除汞离子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3公开了利用沸石吸附去除水中污染物的方法,污染物包括汞,且沸石的Si/Al比为2-500,优选20-300,表8中给出的沸石具有的SAR分别为5、10、12、20、30。其中公开的Si/Al比为2、5、10、12、20均属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Si/Al比为2-20范围内,即公开了其Si/Al比。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特定Si/Al比的沸石用于吸附去除水中汞,虽然没有专门提到沸石去除汞,但整个方法中存在沸石吸附去除汞的部分。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10月1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1-79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从现有技术的宽范围中有目的的选择其中的某个个体,而现有技术并未给出选择该个体的技术启示,且该选择使得限定的技术方案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从液体料流中去除Hg2 污染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从液体物流中除去金属离子污染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至第6页第2段):可从液流中除去的说明性污染物金属离子有铯、锶、汞、银、铅、过渡金属离子、镧系金属离子和锕系金属离子。可通过在通用吸附条件下使液流与分子筛接触达到足以除去金属离子并将其截面在分子筛上的时间来从液流中除去这些金属离子,可按分批或连续方式来进行接触,接触进行0.1至100小时的时间。使物流与分子筛接触足够长的时间以将金属污染物吸附在分子筛上,该分子筛的特征在于它的晶体结构是共生的毒铁矿和sitinakite结构,且它具有如下实验式表示的化学组成:A((4-4x)/n)(MxTi1-zGey)4(Ge1-pSip)qOr。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分子筛不同于对比文件1,其具体选择具有2-20的Si/Al比的UZM-4分子筛。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考察了对比文件3,其公开了一种通过吸附和纳米过滤处理污染水的方法,将该污染的水送至包括至少一个吸附单元和至少一个纳米过滤单元的系统,该至少一个吸附单元含有至少一种微孔铝硅酸盐或中孔铝硅酸盐,该至少一个纳米过滤单元包括至少一种具有特定特征的亲水纳米过滤膜,该污染的水经过处理,有效的去除极性有机化合物和/或非极性有机化合物和该重金属盐类以及该分散油或乳状油是可能的,阻止以上膜解聚的问题。特别的,用该微孔铝硅酸盐或中空铝硅酸盐的处理允许去除以低浓度和高浓度存在于该污染的水中的碳原子数目高于8的极性有机化合物和非极性有机化合物,而纳米过滤处理允许去除以低浓度和高浓度存在于该污染的水中的碳原子数目低于或等于8个碳原子的极性有机化合物,更特别的是氧化的有机化合物。此外,用微孔铝硅酸盐或中孔铝硅酸盐的处理允许阻止亲水纳米过滤膜的玷污,用中孔铝硅酸盐的处理允许有效的去除分散油或乳状油。此外,该纳米过滤处理允许消除重金属盐类(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7行-第8页第6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污染水处理方法采用吸附和纳米过滤的组合,且采用微孔铝硅酸盐或中孔铝硅酸盐作为吸附剂的吸附单元主要用于去除碳原子数目高于8的极性有机化合物和非极性有机化合物、分散油或乳状油,重金属盐则主要通过纳米过滤膜去除。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重金属盐类可以是汞(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0-23行),还公开了沸石的Si/Al比(参见第12页第2-4行以及第26页的表8),但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该沸石可以去除重金属盐,更未公开可去除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中获得具有上述Si/Al比的沸石可吸附去除汞离子的技术启示,也不能获知该沸石去除汞的能力的大小。
合议组进一步考察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CN102381749A,公开日为2012年3月21日)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均没有公开选择具有2-20的Si/Al比的UZM-4吸附除汞的技术特征或表明上述UZM-4吸附汞的性能,同时也没有其它证据表明选择上述UZM-4作为吸附剂去除汞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明确提到其纳米过滤处理允许消除重金属盐类(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6行),采用微孔铝硅酸盐或中孔铝硅酸盐作为吸附剂的吸附单元主要用于去除碳原子数目高于8的极性有机化合物和非极性有机化合物、分散油或乳状油,显然作为吸附剂的微孔铝硅酸盐或中孔铝硅酸盐(即沸石类)的功能并不是去除重金属盐,去除汞等重金属盐的单元是纳米过滤单元,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特定Si/Al比的沸石用于吸附去除水中汞,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中获得可以采用高Si/Al比的沸石吸附去除汞离子的技术启示,亦不能获知高Si/Al比的沸石吸附汞离子的技术效果。
(2)UZM-4虽属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沸石类型,但目前的证据并未记载具有2-20的Si/Al比的UZM-4对汞的吸附效果;而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选择Si/Al比为2-20的UZM-4作为分子筛吸附汞的技术效果(参见实施例10和11,表2和表3),结果显示UZM-4 相对于4A和X沸石对Hg2 的亲合力大大增强,Si/Al比高于2的UZM-4对Hg2 的亲合力显著高于低于2的UZM-4,显然权利要求1选择的UZM-4分子筛相比于其它分子筛获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3)公知常识证据仅能证明可以利用沸石吸附汞,并未指出具有2-20的Si/Al比的UZM-4的汞吸附性能,而现有技术中沸石的类型多种多样,对汞的吸附性能也不尽相同,如上所述,依据目前的对比文件和上述公知常识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预期上述UZM-4对汞的吸附效果,而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了UZM-4对汞的吸附具有比其他分子筛更好的效果,该技术效果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此外,UZM-4沸石具有汞吸附选择性是其所具有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已通过选择该沸石作为吸附材料这一技术手段而在权利要求1中进行体现。
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应地,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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