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和连续发酵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66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403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64919.9
申请日:2007-02-16
复审请求人:东丽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金凤
合议组组长:杨振宇
参审员:何睿
国际分类号:C12P7/40、C12P7/56、C12P7/46、C12P13/00、C12P7/02、C12P7/06、C12P7/18、C12P19/34、C12P19/40、C12P13/08、C12M1/00、C12M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64919.9,名称为“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和连续发酵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东丽株式会社。本申请是母案200780005874.4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07年02月16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6年02月24日,分案提交日为2014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4、26-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5段(即第1-100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3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化学品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在用分离膜过滤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培养液,从滤液中回收生产物,再将未滤过液保持于或回流到培养液中,并且向培养液中追加发酵原料的连续发酵中,使用平均细孔径为0.01μm以上至不到1μm的多孔性膜作为分离膜,在膜间差压为0.1~20kPa的范围内进行过滤处理,所述分离膜是中空纤维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多孔性膜的纯水渗透系数为2×10-9m3/m2/s/pa以上6×10-7m3/m2/s/pa以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多孔性膜的平均细孔径为0.01μm以上至不到0.2μm,且多孔性膜的细孔径的标准偏差在0.1μm以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多孔性膜的膜表面粗糙度在0.1μm以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多孔性膜为含有多孔质树脂层的多孔性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多孔质树脂层为包含有机高分子的多孔质树脂层。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有机高分子膜的材质为聚偏1,1-二氟乙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培养液和发酵原料包含糖类。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有机酸。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L-乳酸。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D-乳酸。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丙酮酸。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琥珀酸。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衣康酸。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尸胺。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醇。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乙醇。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1,3-丙二醇。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核酸。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次黄苷。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氨基酸。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L-苏氨酸。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膜间差压在0.1~2kPa的范围。
24. 连续发酵装置,该装置是通过用分离膜过滤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发酵培养液、从滤液中回收生产物的同时将未滤过液保持于或回流到所述的发酵培养液中、且向所述的发酵培养液中追加发酵原料的连续发酵的化学品的制备装置,其包含以下部件:用于发酵培养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发酵反应槽、通过发酵培养液循环部件与该发酵反应槽连接的内部设有分离 膜的用于过滤发酵培养液的膜分离槽、和将分离膜的膜间差压控制在0.1至20kPa范围内的部件,其中该分离膜为平均细孔径在0.01μm以上至不到1μm的多孔性膜,且是中空纤维膜。
25. 连续发酵装置,该装置是通过用分离膜过滤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发酵培养液、从滤液中回收生产物的同时将未滤过液保持于或回流到所述的发酵培养液中、且向所述的发酵培养液中追加发酵原料的连续发酵的化学品的制备装置,其包含以下部件:用于发酵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发酵反应槽、具备配设于该发酵反应槽内部的分离膜的用于过滤发酵培养液的分离膜元件、和与该分离膜元件连接的用于排出滤过的发酵生产物的部件、和用于将该分离膜的膜间差压控制在0.1至20kPa的范围的部件,其中所述该分离膜为具有平均细孔径在0.01μm以上至不到1μm的细孔的多孔性膜,且是中空纤维膜。
26. 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连续发酵装置,其中所述多孔性膜的纯水渗透系数在2×10-9m3/m2/s/pa以上6×10-7m3/m2/s/pa以下。
27. 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连续发酵装置,其中所述多孔性膜的平均细孔径在0.01μm以上至不到0.2μm,且多孔性膜的细孔径的标准偏差为0.1μm以下。
28. 权利要求24或25所述的连续发酵装置,其中所述膜间差压在0.1~2kPa的范围。”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JP10-174594A,公开日为1998年06月30日)公开的方法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过滤所用的膜间压差为0.1至20kPa,2)限定了分离膜为中空纤维膜;由此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通过膜间压差驱动膜过滤装置的连续制备化学品的方法。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JP10-118461A,公开日为1998年05月12日)公开了一种通过膜间压差驱动膜过滤发酵液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过滤采用的膜间压差通常在4.0 kgf/cm2以下,最好在0.2-3.0 kgf/cm2之间”,所述膜间压差为0.2-3.0 kgf/cm2(相当于19.6-294 kPa)与权利要求1的0.1-20 kPa部分重叠,即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在膜过滤过程中,膜间压差越高造成的细胞损伤就越重,较低的膜间压差有利于保持细胞的完整性并能降低生产成本,因此为了进行连续发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采用较低(如低于19.6 kPa)的膜间压差进行过滤以更好的保持细胞的完整性,并且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可以确定。对于区别2),中空纤维膜连续发酵系统(细胞循环中空纤维过滤培养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在1980s已经开始,产品包括乳酸、乙醇、维生素B12等,其自然也可以应用于膜发酵法中其他易溶于水或与水形成高度均匀的细小分散相的化学品的分离,如D-乳酸、丙酮酸、琥珀酸、衣康酸、尸胺、醇、1,3-丙二醇等,并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故选择中空纤维膜作为分离膜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连续发酵装置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相比,区别在于:1)限定了使用0.1-20 kPa的膜间压差进行过滤分离,且通过一定的部件控制膜间压差;2)分离膜是中空纤维膜;由此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使用一定的部件控制膜间压差驱动过滤的连续发酵装置。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26、27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附加特征,对比文件3(CN1457268A,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9)公开了分离膜的透水量是37×10-9m3/m2/s/pa(落在权利要求2、26限定的范围内),且提示了确定分离膜透水系数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还公开了“多孔质树脂层表面的平均孔径在0.01~0.2 μm范围内,且孔径的标准偏差为0.1μm或以下”,在此范围内时可以兼顾不漏过菌体和高透水性;因此权利要求2、3、26、2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23、28分别进一步限定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4-23、28不具备创造性。(2)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连续发酵装置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28引用权利要求25时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东丽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实施例34和实施例4-6的记载,以及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均表明使用中空纤维膜较使用平膜具有更优异的生产速度。而影响连续发酵中发酵产物生产速度的因素主要为膜过滤性能和微生物的发酵能力,本申请中微生物的发酵能力已经被充分利用,膜过滤性能的影响因素有膜过滤运行条件和膜自身的过滤性能,实施例34和实施例4-6中膜过滤运行条件相同,而对于膜自身的过滤性能,通常采用纯水透过系数作为其综合评价的直接参数,通过比较纯水透过系数,通常会认为上述膜自身的过滤性能的顺序为:实施例6(平膜)>实施例4(平膜)>实施例34(中空丝膜)>实施例5(平膜),但实际上使用中空丝膜的生产速度比使用平膜的实施例6更高。因此中空丝膜取得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305段对实施例4的记载“进行了240小时的发酵试验”与表2和表27中记载的发酵时间为300小时相矛盾;并且,如果微生物的发酵能力已充分利用且产物的生产速率由纯水透过系数决定,则实施例4-6中葡萄糖的消耗量及L-乳酸的生产速率也应该与纯水透过系数一致,但这与实施例4-6的观察结果不一致,由此难以得出中空纤维膜较平膜具有预料不到的产物生产速度,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相比,区别特征在于限定了过滤的膜间差压为0.1至20kPa、分离膜为中空纤维膜;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由膜间差压驱动膜过滤的连续制备化学品的方法。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管式过滤装置从含有细胞的发酵液中回收发酵产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使用中空纤维膜、利用膜间差压驱动膜过滤细胞发酵液,未透过膜的含细胞的发酵液被返回到发酵液液槽,透过膜的发酵液被分离和收集;过滤发酵液最适宜的膜间差压为0.2-3.0 kgf/cm2(换算后为19.6-294 kPa);膜间压差过低或过高均会造成膜的透过量降低不利于生产。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连续发酵装置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相比,区别特征在于限定了装置还包括将分离膜的膜间差压控制在0.1至20kPa范围内的部件、以及所述分离膜是中空纤维膜;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由膜间差压驱动膜过滤的制备化学品的连续发酵装置。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膜间差压驱动膜过滤发酵液以便从含有细胞的发酵液中回收发酵产物的装置,该装置内部设有分离膜的分离装置等连接形成循环路径,在分离装置的发酵液流入通路和流出通路上分别设置了压力计,以使膜间压差为0-5kgf/cm2,其中分离膜为中空纤维膜;还公开了过滤发酵液最适宜的膜间差压为0.2-3.0 kgf/cm2(换算后为19.6-294 kPa),并指出膜间压差过低或过高均会造成膜的透过量降低不利于生产。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连续发酵装置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多孔性膜的纯水渗透系数,对比文件3公开了具有高透水性且不易堵塞的分离膜及其制造方法,并公开了细孔直径的平均值是0.067μm、标准偏差是0.033μm、透水量是37×10-9m3/m2/s/pa 的分离膜,还公开了透水量是30×10-9m3/m2/s/pa 的分离膜;分离膜阻止率的升高和透水量的升高成反比关系,分离膜的多孔质树脂层表面的平均孔径在0.01~0.2μm的范围内,且孔径的标准偏差在0.1μm或以下时,可以兼具不漏过菌体或污泥的高排除率和高透水性,进而网眼不易堵塞并长时间保持透水性。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具有所述纯水渗透系数的分离膜,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23、26-28分别进一步限定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3-23、26-28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3页25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于:限定权利要求1、24、25中的多孔性膜的平均细孔径为0.01μm以上至不到0.2μm、且膜表面粗糙度在0.1μm以下;删除权利要求3、27中对多孔性膜的平均细孔径的尺寸的限定;删除权利要求4、23、28;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有:(1)多孔性膜的平均细孔径的范围为0.01μm以上至不到0.2μm,(2)膜间差压为0.1-2kPa的范围,(3)多孔性膜的膜表面粗糙度在0.1μm以下。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中没有记载该特征,对比文件3中记载的具有该特征的膜是平膜,不是中空丝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3中平膜的细孔孔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膜间差压的适宜范围远高于权利要求1的“0.1-2kPa”的范围。对于区别(3),说明书第8页第3段中记载了使多孔性膜的表面粗糙度为0.1μm以下的优势,其可以抑制微生物受到破坏,以更低的膜间差压进行连续发酵,具有更好的清洗恢复性。对于多孔性膜的表面粗糙度与上述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性,对比文件1-3没有任何记载和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5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5如下:
“1. 化学品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在用分离膜过滤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培养液,从滤液中回收生产物,再将未滤过液保持于或回流到培养液中,并且向培养液中追加发酵原料的连续发酵中,使用平均细孔径为0.01μm以上至不到0.2μm、且膜表面粗糙度在0.1μm以下的多孔性膜作为分离膜,在膜间差压为0.1~2kPa的范围内进行过滤处理,所述分离膜是中空纤维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多孔性膜的纯水渗透系数为2×10-9m3/m2/s/pa以上6×10-7m3/m2/s/pa以下。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多孔性膜的细孔径的标准偏差在0.1μm以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多孔性膜为含有多孔质树脂层的多孔性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多孔质树脂层为包含有机高分子的多孔质树脂层。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有机高分子膜的材质为聚偏1,1-二氟乙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培养液和发酵原料包含糖类。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有机酸。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L-乳酸。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D-乳酸。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丙酮酸。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琥珀酸。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衣康酸。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尸胺。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醇。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乙醇。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1,3-丙二醇。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核酸。
1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次黄苷。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氨基酸。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其中所述化学品是L-苏氨酸。
22. 连续发酵装置,该装置是通过用分离膜过滤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发酵培养液、从滤液中回收生产物的同时将未滤过液保持于或回流到所述的发酵培养液中、且向所述的发酵培养液中追加发酵原料的连续发酵的化学品的制备装置,其包含以下部件:用于发酵培养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发酵反应槽、通过发酵培养液循环部件与该发酵反应槽连接的内部设有分离膜的用于过滤发酵培养液的膜分离槽、和将分离膜的膜间差压控制在0.1至2kPa范围内的部件,其中该分离膜为平均细孔径在0.01μm以上至不到0.2μm、且膜表面粗糙度在0.1μm以下的多孔性膜,且是中空纤维膜。
23. 连续发酵装置,该装置是通过用分离膜过滤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 发酵培养液、从滤液中回收生产物的同时将未滤过液保持于或回流到所述的发酵培养液中、且向所述的发酵培养液中追加发酵原料的连续发酵的化学品的制备装置,其包含以下部件:用于发酵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发酵反应槽、具备配设于该发酵反应槽内部的分离膜的用于过滤发酵培养液的分离膜元件、和与该分离膜元件连接的用于排出滤过的发酵生产物的部件、和用于将该分离膜的膜间差压控制在0.1至2kPa的范围的部件,其中所述该分离膜为具有平均细孔径在0.01μm以上至不到0.2μm,且膜表面粗糙度在0.1μm以下的细孔的多孔性膜,且是中空纤维膜。
24. 权利要求22或23所述的连续发酵装置,其中所述多孔性膜的纯水渗透系数在2×10-9m3/m2/s/pa以上6×10-7m3/m2/s/pa以下。
25. 权利要求22或23所述的连续发酵装置,其中所述多孔性膜的细孔径的标准偏差为0.1μm以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文本
2019年03月18日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25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5段(即第1-100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5、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化学品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以乙二醇为原料、利用微生物连续发酵生产羟基乙酸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菌株在配置有膜过滤装置的发酵罐中培养40h后,开始过滤,MF膜(Cefilt 0.2μm)将培养液中的菌体保留于该发酵系统中继续用于羟基乙酸的连续生产,羟基乙酸则透过MF膜流出,经阴离子交换柱吸附、洗脱,回收,向发酵罐内持续添加乙二醇从而进行羟基乙酸的连续生产(参见实施例4、图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过滤的膜间差压为0.1至2kPa,还限定了分离膜为中空纤维膜,膜的平均细孔径为0.01μm以上至不到0.2μm、表面粗糙度在0.1μm以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由膜间差压驱动膜过滤的连续制备化学品的方法。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用管式过滤装置从含有细胞的发酵液中回收发酵产物的方法,该方法可以改善发酵液中发酵产物的透过量和回收率,并具体公开了使用中空纤维膜、利用膜间差压驱动膜过滤细胞发酵液,未透过膜的含细胞的发酵液被返回到发酵液液槽,透过膜的发酵液被分离和收集,其中膜间压差为0-5kgf/cm2之间(参见说明书第5-7、16-17、21段,图1);还指出膜间压差过低或过高均会造成膜的透过量降低不利于生产。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使用孔径适宜(如平均细孔径为0.01μm以上至不到0.2μm)的中空纤维膜,并根据具体的分离对象的特点通过常规优化实验确定有利于保持良好透过量和回收率的适于发酵液分离的膜间差压(如0.1至2kPa)。而膜的表面粗糙度会影响进液通过膜面时的流态和流速,进而影响分离液中物质在膜表面的沉积速率,粗糙度高时分离液中的物质容易沉积于膜表面影响透过速率。为了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亦有动机将多孔性膜的表面粗糙度控制在一定数值,如0.1μm以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多孔性膜的纯水渗透系数。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具有高透水性且不易堵塞的分离膜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细孔直径的平均值是0.067μm、标准偏差是0.033μm、透水量是37×10-9m3/m2/s/pa 的分离膜,还公开了透水量是30×10-9m3/m2/s/pa 的分离膜(参见实施例1);上述分离膜的透水量均落入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范围内。并且,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分离膜阻止率的升高和透水量的升高成反比关系,分离膜的多孔质树脂层表面的平均孔径在0.01~0.2μm的范围内,且孔径的标准偏差在0.1μm或以下时,可以兼具不漏过菌体或污泥的高排除率和高透水性,进而网眼不易堵塞,并长时间保持透水性(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4页第5段、权利要求1)。由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具有所述纯水渗透系数的分离膜。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且膜的细孔径的标准偏差也是可以根据分离效果通过常规实验优化确定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多孔性膜含有多孔质树脂层、所述多孔质树脂层包含有机高分子、所述有机高分子膜的材质为聚偏1,1-二氟乙烯;但这些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实施例1,权利要求1、6)。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微生物或培养细胞的培养液和发酵原料包含糖类,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培养液中包含葡萄糖和果糖(参见说明书第20段),即公开了该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21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化学品的类型。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生物发酵生产羟基乙酸并分离该产物(参见实施例4),对比文件2公开了微生物发酵生产的可以是有机酸、氨基酸、酒精、酶、多糖类等(参见说明书第8、18段),而其它的化学品也是根据需要可以选择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一种连续发酵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图1、实施例4、说明书第8段)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连续发酵装置,该装置包括发酵反应槽(部件1)以及通过泵(部件6)与发酵反应槽连接的设有分离膜的膜分离装置(部件2);微生物菌株培养于发酵反应槽中,泵将发酵反应槽中的培养物输送至膜分离装置,经过膜分离装置培养液被分为含菌体部分和含羟基乙酸的滤过培养液,含菌体部分被返回发酵反应槽中,向发酵反应槽中持续添加乙二醇进行连续发酵,滤过液中的羟基乙酸被顺序连接的阴离子交换柱吸附并回收;还公开了分离膜的孔径为0.2μm(Cefilt 0.2μm)。权利要求2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4限定了过滤的膜间差压为0.1至2kPa,还限定了分离膜为中空纤维膜,膜的平均细孔径为0.01μm以上至不到0.2μm、表面粗糙度在0.1μm以下。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由膜间差压驱动膜过滤的制备化学品的连续发酵装置。但是,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1段、图1)公开了一种利用膜间差压驱动膜过滤发酵液以便从含有细胞的发酵液中回收发酵产物的装置,该装置包括发酵液槽、循环泵、内部设有分离膜的分离装置、路径切换阀,上述各部分依次连接形成循环路径,在分离装置的发酵液流入通路和流出通路上分别设置了压力计,以使膜间压差为0-5kgf/cm2(即公开了将分离膜的膜间差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部件),其中分离膜为中空纤维膜;并指出膜间压差过低或过高均会造成膜的透过量降低不利于生产。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有动机使用孔径适宜的中空纤维膜,并根据具体的分离对象的特点通过常规优化实验确定有利于保持良好透过量和回收率的适于发酵液分离的膜间差压,以及采用相应的膜间差压控制部件进行控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得到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连续发酵装置。对比文件1(参见图1、实施例4、说明书第8段)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如前所述,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的连续发酵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连续发酵装置相比于权利要求22请求保护的连续发酵装置,限定了分离膜元件配设于发酵反应槽内部,还限定了与该分离膜元件连接的用于排出滤过的发酵生产物的部件。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滤过液中的羟基乙酸被与膜分离装置顺序连接的阴离子交换柱吸附并回收,即公开了分离膜元件连接的用于排出滤过的发酵生产物的部件;而将分离膜元件设置于发酵反应槽内部也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设置方式。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22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引用的权利要求22和2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参见对权利要求2、3的相关评述)。因此,权利要求24、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区别特征均包括在前述对相关权利要求创造性评述时所认定的区别特征中。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请求保护的多孔性膜的平均细孔径和膜间差压,但其公开了使用中空纤维膜、利用膜间差压驱动膜过滤细胞发酵液以便从含有细胞的发酵液中回收发酵产物的方法和装置,还公开了膜间压差可以选择的范围,即0-5kgf/cm2之间,并指出膜间压差过低或过高均会造成膜的透过量降低不利于生产。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根据分离对象的特点使用孔径适宜(如平均细孔径为0.01μm以上至不到0.2μm)的中空纤维膜,并通过常规优化实验确定有利于保持良好透过量和回收率的适于发酵液分离的膜间差压(如0.1至2kPa),且为了避免分离液中物质在膜表面沉积进而影响透过速率,亦有动机通过常规实验确定膜的表面粗糙度的适宜范围。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利用中空纤维膜作为分离膜、通过控制膜间差压驱动膜过滤发酵液以便从含有细胞的发酵液中回收发酵产物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使用中空纤维膜作为分离膜,并根据所需分离对象的特点和分离效果确定所使用的分离膜的各项参数,况且本申请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选用所述特性的中空纤维膜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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