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超导磁体的冷却系统及磁体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61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695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81764.X
申请日:2015-04-16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南野
合议组组长:黄丹萍
参审员:罗文辉
国际分类号:H01F6/04,H01F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上述对比文件也未给出采用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81764.X,名称为“用于超导磁体的冷却系统及磁体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7-1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890870A,公开日:2014年06月25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用导热带来将至少一个制冷管和至少一个气罐热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有效地进行热传递。对比文件2(CN102054554A,公开日:2011年05月11日)给出了将导热带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用导热带来将至少一个制冷管和至少一个气罐热连接以更有效地进行热传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3、17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7-12、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7-12、14-16也不具有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超导磁体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冷却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气罐;
第一再冷凝器,用于再冷凝来自至少一个气罐的第一气态制冷剂并提供用于冷却超导磁体的第一液态制冷剂;
至少一个制冷管,该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至少一个预冷却管;及
至少一个导热带,其一端与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热接触,另一端与至少一个气罐热接触;从而使得流经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的第二液态制冷剂用于冷却至少一个气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该第一部分与导热带热接触;该至少一个制冷管用作热开关,其导通状态表示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热耦合,断开状态表示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热解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
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包括入口部和出口部,该入口部延伸到热屏蔽罩的内部,用于引入第二液态制冷剂;该出口部延伸到热屏蔽罩的外部,用于释放第二液态或气态制冷剂。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穿过真空容器延伸到热屏蔽罩的内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冷却系统包括两个气罐及两个导热带,该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
两个预冷却管,分别与热屏蔽罩和超导磁体热耦合;
入口管,流体连通于入口部和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预冷却管之间;
出口管,流体连通于出口部和与热屏蔽罩热耦合的预冷却管之间;及
连接管,流体连通于两个预冷却管之间;
两个导热带中的一者的一端与入口管热接触,另一端与两个气罐中的一者热接触;两个导热带中的另一者的一端与出口管热接触,另一端与两个气罐中的另一者热接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入口管、出口管和连接管由不锈钢制成,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预冷却管由铝制成,与热屏蔽罩热耦合的预冷却管由铜制成。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至少一个冷却管;
其中,该冷却系统还包括:
预冷却液罐;
第二再冷凝器,用于再冷凝第二气态制冷剂并提供第二液态制冷剂;该至少一个冷却管流体连通于第二再冷凝器与预冷却液罐之间,流经至少一个冷却管的第二液态制冷剂用于填充预冷却液罐;
其中,该预冷却液罐与超导磁体热耦合。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个冷却管的热导率低于预冷却液罐的热导率。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冷却系统还包括:
多个磁体冷却管,与超导磁体热耦合;
至少一个冷却液罐;
连接管,流体连通于至少一个冷却液罐与第一再冷凝器之间;
其中,流经连接管的第一液态制冷剂用于填充至少一个冷却液罐;该多个磁体冷却管与至少一个冷却液罐流体连通。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连接管用作热开关,其导通状态表示第一再冷凝器与冷却液罐热耦合,断开状态表示第一再冷凝器与冷却液罐热解耦。
11.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冷却系统还包括:
至少一个第一传感器,用于侦测超导磁体的温度;
泵,用于在该侦测温度低于第一阈值温度时,将每个预冷却管排空成为真空预冷却管。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冷却系统还包括:
至少一个第二传感器,用于侦测每个气罐的温度;
加热器;及
控制器,用于在该侦测温度低于第二阈值温度时,控制加热器增加每个气罐的温度。
13. 一种磁体系统,其包括:
至少一个线圈支撑架;
超导磁体,设置于该至少一个线圈支撑架上;
至少一个气罐;
至少一个第一再冷凝器,用于再冷凝来自至少一个气罐的第一气态制冷剂并提供用于冷却超导磁体的第一液态制冷剂;
至少一个制冷管,该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至少一个预冷却管;及
至少一个导热带,其一端与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热接触,另一端与至少 一个气罐热接触;从而使得流经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的第二液态制冷剂用于冷却至少一个气罐。
14.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磁体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该第一部分与导热带热接触;该至少一个制冷管用作热开关,其导通状态表示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热耦合,断开状态表示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热解耦。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磁体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与至少一个线圈支撑架热耦合;
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包括入口部和出口部,该入口部延伸到热屏蔽罩的内部,用于引入第二液态制冷剂;该出口部延伸到热屏蔽罩的外部,用于释放第二液态或气态制冷剂。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磁体系统,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至少一个冷却管;
其中,该磁体系统还包括:
设置于至少一个线圈支撑架上的预冷却液罐;
第二再冷凝器,用于再冷凝第二气态制冷剂并提供第二液态制冷剂;该至少一个冷却管流体连通于第二再冷凝器与预冷却液罐之间,流经至少一个冷却管的第二液态制冷剂用于填充预冷却液罐;
其中,该预冷却液罐与至少一个线圈支撑架热耦合。
17. 一种用于超导磁体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冷却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气罐;
第一再冷凝器,用于再冷凝来自该至少一个气罐的气态氦并提供用于冷却超导磁体的液态氦;
至少一个制冷管,该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至少一个预冷却管;及
至少一个导热带,其一端与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热接触,另一端与至少一个气罐热接触;从而使得流经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的液态氮用于冷却至少一个气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该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至少一个预冷却管”,“至少一个导热带,其一端与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热接触,另一端与至少一个气罐热接触;从而使得流经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的第二液态制冷剂用于冷却至少一个气罐”。本申请通过导热带热连接气罐的是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至少一个预冷却管,而非如对比文件1中,单独为冷却气罐而单独设置的冷却管54,而非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冷却管22。所以,对比文件1并未揭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此外,对比文件2也并未揭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特征“该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至少一个预冷却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技术特征“从而使得流经该至少一个预冷却管的第二液态制冷剂用于冷却至少一个气罐”。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利用导热带来提高热源和制冷机之间的更高的热传递能力,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用导热带来将至少一个预冷却管和至少一个气罐热连接以更有效地进行热传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7-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冷却管54(例如,预冷却管);预冷却管54可用液氮冲洗并且最终填充所述液氮,从而增加超导线圈最初进行冷却的速率,即预冷却管54与超导线圈之间具有一定的热耦合,故而公开了技术特征“该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至少一个预冷却管”。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利用导热带来提高热源和制冷机之间的更高的热传递能力,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用导热带来将至少一个制冷管和至少一个气罐热连接以更有效地进行二者之间的热传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13中,相应地删除了原权利要求5、17,并适应性地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14,同时适应性地修改了原权利要求3、4、6-12、15、16。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超导磁体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该冷却系统包括:
两个气罐;
第一再冷凝器,用于再冷凝来自至少一个气罐的第一气态制冷剂并提供用于冷却超导磁体的第一液态制冷剂;
至少一个制冷管;及
两个导热带,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
两个预冷却管,分别与热屏蔽罩和超导磁体热耦合;
入口管,流体连通于入口部和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预冷却管之间;
出口管,流体连通于出口部和与热屏蔽罩热耦合的预冷却管之间;及
连接管,流体连通于两个预冷却管之间,
其中,所述两个导热带中的一者的一端与所述入口管热接触,另一端与所述两个气罐中的一者热接触;所述两个导热带中的另一者的一端与所述出口管热接触,另一端与所述两个气罐中的另一者热接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冷却管与超导磁体热耦合;
所述预冷却管包括入口部和出口部,该入口部延伸到热屏蔽罩的内部,用于引入第二液态制冷剂;该出口部延伸到热屏蔽罩的外部,用于释放第二液态或气态制冷剂。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冷却管穿过真空容器延伸到热屏蔽罩的内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口管、出口管和连接管由不锈钢制成,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预冷却管由铝制成,与热屏蔽罩热耦合的预冷却管由铜制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至少一个冷却管;
其中,所述冷却系统还包括:
预冷却液罐;
第二再冷凝器,用于再冷凝第二气态制冷剂并提供第二液态制冷剂;所述至少一个冷却管流体连通于第二再冷凝器与预冷却液罐之间,流经至少一个冷却管的第二液态制冷剂用于填充预冷却液罐;
其中,该预冷却液罐与超导磁体热耦合。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冷却管的热导率低于预冷却液罐的热导率。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系统还包括:
多个磁体冷却管,与超导磁体热耦合;
至少一个冷却液罐;
连接管,流体连通于至少一个冷却液罐与第一再冷凝器之间;
其中,流经连接管的第一液态制冷剂用于填充至少一个冷却液罐;该多个磁体冷却管与至少一个冷却液罐流体连通。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管用作热开关,其导通状态表示第一再冷凝器与冷却液罐热耦合,断开状态表示第一再冷凝器与冷却液罐热解耦。
9.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系统还包括:
至少一个第一传感器,用于侦测超导磁体的温度;
泵,用于在该侦测温度低于第一阈值温度时,将每个预冷却管排空成为真空预冷却管。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冷却系统还包括:
至少一个第二传感器,用于侦测每个气罐的温度;
加热器;及
控制器,用于在该侦测温度低于第二阈值温度时,控制加热器增加每个气罐的温度。
11. 一种磁体系统,其包括:
至少一个线圈支撑架;
超导磁体,设置于该至少一个线圈支撑架上;
两个气罐;
至少一个第一再冷凝器,用于再冷凝来自至少一个气罐的第一气态制冷剂并提供用于冷却超导磁体的第一液态制冷剂;
至少一个制冷管;及
两个导热带,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
两个预冷却管,分别与热屏蔽罩和超导磁体热耦合;
入口管,流体连通于入口部和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预冷却管之间;
出口管,流体连通于出口部和与热屏蔽罩热耦合的预冷却管之间;及
连接管,流体连通于两个预冷却管之间,
其中,所述两个导热带中的一者的一端与所述入口管热接触,另一端与所述两个气罐中的一者热接触;所述两个导热带中的另一者的一端与所述出口管热接触,另一端与所述两个气罐中的另一者热接触。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磁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冷却管与至少一个线圈支撑架热耦合;
所述预冷却管包括入口部和出口部,该入口部延伸到热屏蔽罩的内部,用于引入第二液态制冷剂;该出口部延伸到热屏蔽罩的外部,用于释放第二液态或气态制冷剂。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磁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至少一个冷却管;
其中,所述磁体系统还包括:
设置于至少一个线圈支撑架上的预冷却液罐;
第二再冷凝器,用于再冷凝第二气态制冷剂并提供第二液态制冷剂;该至少一个冷却管流体连通于第二再冷凝器与预冷却液罐之间,流经至少一个冷却管的第二液态制冷剂用于填充预冷却液罐;
其中,该预冷却液罐与至少一个线圈支撑架热耦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上述对比文件也未给出采用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在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超导磁体的冷却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超导磁体的冷却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40-0058段,附图1-3),该冷却系统包括:He气存储系统36(即气罐);再冷凝器42,再冷凝器42从He气存储系统36抽取He气(即第一气态制冷剂),从而运行以形成自由对流循环环路,以将磁体线圈26和线圈支撑壳24冷却到低温温度,同时经由一个或多个通路45用液He(即第一液态制冷剂)填充液He存储系统32;多个冷却管54(例如,预冷却管);预冷却管54可用液氮冲洗并且最终填充所述液氮,从而增加超导线圈最初进行冷却的速率(即与超导磁体热耦合);防热护罩52,所述防热护罩可与He气存储系统36进行热接触,防热护罩52热耦合到多个冷却管54(例如,预冷却管),在各项实施例中,所述冷却管不同于并且并不流体连通到冷却管22,例如,冷却管22使用He实现冷却,而冷却管54可以使用液氮(LN2)(即第二液态制冷剂)实现冷却或预冷却。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两个预冷却管,分别与热屏蔽罩和超导磁体热耦合;入口管,流体连通于入口部和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预冷却管之间;出口管,流体连通于出口部和与热屏蔽罩热耦合的预冷却管之间;及连接管,流体连通于两个预冷却管之间;(2)两个导热带中的一者的一端与入口管热接触,另一端与两个气罐中的一者热接触,两个导热带中的另一者的一端与出口管热接触,另一端与两个气罐中的另一者热接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热开关以实现热耦合和热解耦之间的转换、如何更有效地进行预冷却管与气罐之间的热传递。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采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提供热开关以实现热耦合和热解耦之间的转换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导磁体的制冷系统和制冷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2段,附图7-8),其中第一子系统126还包括一个导热带146,导热带146一端与冷却液容器142热耦合,另一端与超导磁体78热耦合,从图8中可以看出,导热带146一端与冷却液容器142热接触,另一端与超导磁体78热接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有效地进行热传递,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用导热带分别将制冷管的入口管和出口管与一个气罐热连接,以更有效地进行二者之间的热传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0也具有创造性。
3. 权利要求1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磁体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MRI超导磁体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40-0058段,附图1-3),其中MRI磁体系统30包括超导MRI磁体50,所述超导MRI磁体由支撑在高导热性柱形壳(线圈支撑壳24和线圈支撑壳58)内部的同心的主线圈26和反磁线圈(buckingcoil)56形成,并且通过氦温差系统由低温制冷器40进行冷却;He气存储系统36(即气罐);再冷凝器42,再冷凝器42从He气存储系统36抽取He气(即第一气态制冷剂),从而运行以形成自由对流循环环路,以将磁体线圈26和线圈支撑壳24冷却到低温温度,同时经由一个或多个通路45用液He(即第一液态制冷剂)填充液He存储系统32;多个冷却管54(例如,预冷却管);预冷却管54可用液氮冲洗并且最终填充所述液氮,从而增加超导线圈最初进行冷却的速率(即与超导磁体热耦合);防热护罩52,所述防热护罩可与He气存储系统36进行热接触,防热护罩52热耦合到多个冷却管54(例如,预冷却管),在各项实施例中,所述冷却管不同于并且并不流体连通到冷却管22,例如,冷却管22使用He实现冷却,而冷却管54可以使用液氮(LN2)(即第二液态制冷剂)实现冷却或预冷却。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至少一个制冷管包括:两个预冷却管,分别与热屏蔽罩和超导磁体热耦合;入口管,流体连通于入口部和与超导磁体热耦合的预冷却管之间;出口管,流体连通于出口部和与热屏蔽罩热耦合的预冷却管之间;及连接管,流体连通于两个预冷却管之间;(2)两个导热带中的一者的一端与入口管热接触,另一端与两个气罐中的一者热接触,两个导热带中的另一者的一端与出口管热接触,另一端与两个气罐中的另一者热接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热开关以实现热耦合和热解耦之间的转换、如何更有效地进行预冷却管与气罐之间的热传递。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采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提供热开关以实现热耦合和热解耦之间的转换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超导磁体的制冷系统和制冷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2段,附图7-8):该第一子系统126还包括一个导热带146,该导热带146一端与冷却液容器142热耦合,另一端与超导磁体78热耦合,从图8中可以看出,导热带146一端与冷却液容器142热接触,另一端与超导磁体78热接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更有效地进行热传递,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用导热带分别将制冷管的入口管和出口管与一个气罐热连接,以更有效地进行二者之间的热传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来得到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12、13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1具有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1的权利要求12、13也具有创造性。
(三)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未评述创造性的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独立权利要求中,因此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根据以上评述,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中,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已不存在。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5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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