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14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385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74675.6
申请日:2015-11-13
复审请求人:南京林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鹏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向虎
国际分类号:B65G57/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74675.6,名称为“一种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南京林业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段(第1-2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3976310U,公告日2014年12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激光探测装置(1)、工作台(2)、微电脑控制器(3)、活动支撑架和液压系统;在所述的工作台(2)下方设活动支撑架,所述的活动支撑架由外绞架(9)和内绞架(10)通过轴(11)交叉连接而成;所述的活动支撑架由液压系统驱动升降,所述的液压系统与微电脑控制器(3)相连;所述的激光探测装置(1)包括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均与微电脑控制器(3)相连,所述的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对应设在工作台(2)两侧的上方;所述的外绞架(9)下端固定在固定板(12)的一端,内绞架(10)的下端通过安装单向脚轮(8)活动安装在固定板(12)的另一端,外绞架(9)的上端活动安装在位于工作台(2)背面一端的平台导轨槽(4)内,内绞架(10)固定安装在工作台(2)背面的另一端;在所述的固定板(12)内设有用于限制单向脚轮(8)行走距离的限位板(11);所述的液压系统包括液压缸(5)、液压泵(6)和油管(7);所述的液压缸(5)通过油管(7)与液压泵(6)相连;所述的液压缸(5)的缸体固定在外绞架(9)上,活塞端与内绞架(10)相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板(12)设在底座(13)上,在底座(13)上设有支撑脚(14)。”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板料堆放机为免弯腰;(2)本申请采用的是激光探测装置,激光探测装置包括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均与微电脑控制器相连,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对应设在工作台两侧的上方,本申请采用的是微电脑控制器;3)固定板内设有用于限制单向脚轮行走距离的限位板;4)液压系统的结构及相关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公开的是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锯边机进板升降台光电控制装置,二者的工作过程和解决的问题不同。(2)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相互信号接收进行检测,而对比文件1中是两个光电探头直接检测板材;本申请权利要求1利用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通过感应彼此的有无,实现与液压控制系统的控制,从而调整工作台高度,达到免弯腰。而对比文件1中装置工作时是从低到高升起,并不能时刻保持平台满足一定高度,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由高到低,且配合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的检测控制实现操作者的免弯腰。(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设置限制单向脚轮用于行走距离的限位板,可以控制支架的升降高度范围。(4)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还公开了液压控制系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中的装置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装置,虽然发明主题名称不同,但是其最终满足的都是使得位于平台最上面的物料处于恒定高度,二者装置结构基本相同,二者虽然检测控制方式有差异,然而控制动作最终实现的均为平台位于恒定位置,都是一种具备高度补偿的装置,且无论是基于光电探头检测还是激光探测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要按照实际需求对执行控制指令的动作进行相应设置即可,根据实际作业方式的不同而控制平台上升或者下降。绞架结构(也即剪式升降机构)为本领域中常见升降方式的一种,其升降行程的限制是可以基于绞架支杆在基座的横移距离进行限定,也即基于绞架升降原理而设置一限位板使得绞架行程受控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油顶的作业是基于控制系统的,而在本领域中为实现液压缸的正常工作并进行相应伸缩控制,常需要布置相应的油路,具体地设置液压系统包括液压缸、液压泵和油管;液压缸通过油管与液压泵相连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另外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油顶9的下端设支架Ⅱ的下端部,其活塞杆的顶端通过转轴Ⅲ8与支架Ⅰ连接的基础上,设置液压缸的缸体固定在外绞架上,活塞端与内绞架相连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综上,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锯边机进板升降台光电控制装置,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板料堆放机为免弯腰板料堆放机;(2)本申请采用的是激光探测装置,激光探测装置包括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均与微电脑控制器相连,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对应设在工作台两侧的上方;(3)还设有固定板,外绞架下端固定在固定板的一端,内绞架的下端通过安装单向脚轮活动安装在固定板的另一端,固定板内设有用于限制单向脚轮行走距离的限位板;(4)液压系统包括液压缸、液压泵和油管;所述的液压缸通过油管与液压泵相连;所述的液压缸的缸体固定在外绞架上,活塞端与内绞架相连。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堆料过程中遇到需要弯腰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到堆料的技术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采用光电控制摞板平台升降,在板材逐片卸料过程中使摞板平台上的板材始终保持同一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只需要将其中控制方式调整为光电探头II2检测有信号时,使油顶开始缩回,即可使摞板平台上的板材在堆料过程中始终保持同一高度,便能实现作业人员的正常站立堆放板材而无需进行弯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规设置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该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在初始状态时,工作台(2)处于最低点,开始工作时激光发射器发射激光,激光接收器接收到激光的信号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3)时,微电脑控制器(3)即控制液压系统工作,将工作台(2)升至最高点;当工人将物料放置在工作台(2)上时,也即遮挡住激光束时,激光接收器无激光信号输入,当此信息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3)时,微电脑控制器(3)即控制液压系统启动,将工作台(2)下降;随着工作台(2)的下降,其上的物料也在下降,当下降到物料不再遮挡激光束时,激光接收器即可接收到激光发射器发射的激光束,此信息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3)时,微电脑控制器即控制液压系统停止控制,工作台(2)停止下降;上述循环直至再次放置物料工作台(2)不再下降为止,也即工作台(2)下降至最低点;将堆叠的物料移除工作台(2)后,激光接收器即接收到激光发射器发射的激光束,此时设备开始新一轮的工作”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本申请选择单向脚轮,单向脚轮只可向一个方向运动,不会发生回退运动,保证即使在工作台上堆放较重的板料时,单向脚轮也不会发生向后的滑动。(2)本申请中的单向脚轮8在固定板12上滑动,固定板12上设有限位板11,用于限制单向脚轮8的行程,外绞架9底端的铰接端与内绞架10底端的单向脚轮8在同一水平面,该设置使工作台上表面保持水平。对比文件1中的摞板平台3的上表面无法保持水平。(3)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光电探头的作用也与本申请中的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的作用完全不同。(4)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工作台运动过程中平稳性能好以及如何使工作台上表面始终保持水平,提高测量精度,防止微电脑控制器误操作。综上所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锯边机进板升降台光电控制装置,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板料堆放机为免弯腰板料堆放机;该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在初始状态时,工作台处于最低点,开始工作时激光发射器发射激光,激光接收器接收到激光的信号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时,微电脑控制器即控制液压系统工作,将工作台升至最高点;当工人将物料放置在工作台上时,也即遮挡住激光束时,激光接收器无激光信号输入,当此信息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时,微电脑控制器即控制液压系统启动,将工作台下降;随着工作台的下降,其上的物料也在下降,当下降到物料不再遮挡激光束时,激光接收器即可接收到激光发射器发射的激光束,此信息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时,微电脑控制器即控制液压系统停止控制,工作台停止下降;上述循环直至再次放置物料工作台不再下降为止,也即工作台下降至最低点;将堆叠的物料移除工作台后,激光接收器即接收到激光发射器发射的激光束,此时设备开始新一轮的工作;(2)本申请采用的是激光探测装置,激光探测装置包括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均与微电脑控制器相连,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对应设在工作台两侧的上方;(3)还设有固定板,外绞架下端固定在固定板的一端,内绞架的下端通过安装单向脚轮活动安装在固定板的另一端,固定板内设有用于限制单向脚轮行走距离的限位板;(4)液压系统包括液压缸、液压泵和油管;所述的液压缸通过油管与液压泵相连;所述的液压缸的缸体固定在外绞架上,活塞端与内绞架相连。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免弯腰板料堆放机安全稳定地运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规设置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单向脚轮只可向一个方向运动,不会发生回退运动,与本领域的常识相悖,而且该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本申请中的单向脚轮与对比文件1中的下滑轮10并无区别。(2)对比文件1的下滑道14起到了和限位板相同的作用,在固定板内设限位板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下滑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的下滑轮10的半径明显大于转轴6与底座7之间的距离,下滑道14和底座7不在同一高度正好使摞板平台3的上表面保持水平。(3)对比文件是直接检测板材,本申请是通过激光信号间接检测,但两者检测的目的相同,都是用于检测相对应的高度位置是否存在板材,光电探头与激光探测装置同属本领域中常用的光电检测器件,将对比文件1中的光电探头II2替换为激光探测装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作业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的一个光电探头II2已经实现了本申请中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的功能。(4)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实现工作台运动过程中平稳性能好,使工作台上表面始终保持水平,提高测量精度,防止微电脑控制器误操作。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工作台(2)上放置有标准托盘”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由本申请附图1可见,本申请的外绞架9上端的滚轮位于平台导轨槽4内,该滚轮的下表面与平台导轨槽4的上表面相接触,此种接触方式使平台导轨槽4对滚轮以及外绞架9的上端具有承托作用,避免外绞架9的上端由于其自身重力原因从工作台2背面脱离,平台导轨槽4结构能够分散液压缸5的受力,保证本申请的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正常运转,使用寿命长。对比文件1中的上滑道12仅是一个滑槽,若要保证滑槽内的上滑轮11和与上滑轮11相连的外绞架9不在其自身重力影响下滑脱,需要油顶9始终保持对支架工5的支撑作用,这就需要油顶9在任何时候都要对外绞架9具有支撑的作用力,油顶9的伸缩头也会由于严重超载而被破坏,发生折弯或者断裂的情况,油顶9容易被破坏,发生故障,使用寿命短。(2)本申请中的标准托盘方便一次性将工作台上的所有板材一次性拖走,使本申请的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工作效率高,节约时间。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激光探测装置(1)、工作台(2)、微电脑控制器(3)、活动支撑架和液压系统;在所述的工作台(2)下方设活动支撑架,所述的活动支撑架由外绞架(9)和内绞架(10)通过轴(11)交叉连接而成;所述的活动支撑架由液压系统驱动升降,所述的液压系统与微电脑控制器(3)相连;所述的激光探测装置(1)包括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均与微电脑控制器(3)相连,所述的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对应设在工作台(2)两侧的上方;所述的外绞架(9)下端固定在固定板(12)的一端,内绞架(10)的下端通过安装单向脚轮(8)活动安装在固定板(12)的另一端,外绞架(9)的上端活动安装在位于工作台(2)背面一端的平台导轨槽(4)内,内绞架(10)固定安装在工作台(2)背面的另一端;在所述的固定板(12)内设有用于限制单向脚轮(8)行走距离的限位板(11);所述的液压系统包括液压缸(5)、液压泵(6)和油管(7);所述的液压缸(5)通过油管(7)与液压泵(6)相连;所述的液压缸(5)的缸体固定在外绞架(9)上,活塞端与内绞架(10)相连;
该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在初始状态时,工作台(2)处于最低点,开始工作时激光发射器发射激光,激光接收器接收到激光的信号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3)时,微电脑控制器(3)即控制液压系统工作,将工作台(2)升至最高点;当工人将物料放置在工作台(2)上时,也即遮挡住激光束时,激光接收器无激光信号输入,当此信息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3)时,微电脑控制器(3)即控制液压系统启动,将工作台(2)下降;随着工作台(2)的下降,其上的物料也在下降,当下降到物料不再遮挡激光束时,激光接收器即可接收到激光发射器发射的激光束,此信息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3)时,微电脑控制器即控制液压系统停止控制,工作台(2)停止下降;上述循环直至再次放置物料工作台(2)不再下降为止,也即工作台(2)下降至最低点;将堆叠的物料移除工作台(2)后,激光接收器即接收到激光发射器发射的激光束,此时设备开始新一轮的工作;
工作台(2)上放置有标准托盘。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板(12)设在底座(13)上,在底座(13)上设有支撑脚(14)。”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锯边机进板升降台光电控制装置,其中的锯边机进板升降台实质上也是一种板料堆放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0-11段,附图1):包括支架(相当于本申请的活动支撑架)、摞板平台3(相当于本申请的工作台)、油顶9(相当于本申请的液压系统)和底座7;所述摞板平台3的下面设有上滑道12(相当于本申请的平台导轨槽);所述底座7的上面设有下滑道14;所述支架由支架I 5和支架II 13(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外绞架和内绞架)构成,中间通过转轴15(相当于本申请的轴)活动连接;所述支架I的上端设有上滑轮11,下端通过转轴II6设置在底座7上;所述支架II的上端通过转轴I 4连接在摞板平台3上,下端设有下滑轮10(相当于本申请的单向脚轮);所述上滑轮11和下滑轮10分别设在上滑道12和下滑道14中;所述油顶9的下端设在支架II的下端部,其活塞杆的顶端通过转轴III8与支架I连接;设置在摞板平台一侧的光电探头II2(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激光探测装置),从图1可以看出其设置在摞板平台3的上方,所述光电探头和油顶分别通过导线与电控箱16(作用相当于本申请的微电脑控制器)连接;所述支架I和支架II与底座和摞板平台的连接点转轴II和转轴I可绕转轴转动,其另一端的上滑轮和下滑轮可分别在上滑道和下滑道中滑动;所述油顶的底座与支架II固定连接,其上面活塞杆的顶端与支架I通过转轴III连接,即随着活塞杆的不断伸长,与支架I的夹角不断变化。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板料堆放机为免弯腰板料堆放机;该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在初始状态时,工作台处于最低点,开始工作时激光发射器发射激光,激光接收器接收到激光的信号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时,微电脑控制器即控制液压系统工作,将工作台升至最高点;当工人将物料放置在工作台上时,也即遮挡住激光束时,激光接收器无激光信号输入,当此信息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时,微电脑控制器即控制液压系统启动,将工作台下降;随着工作台的下降,其上的物料也在下降,当下降到物料不再遮挡激光束时,激光接收器即可接收到激光发射器发射的激光束,此信息传输至微电脑控制器时,微电脑控制器即控制液压系统停止控制,工作台停止下降;上述循环直至再次放置物料工作台不再下降为止,也即工作台下降至最低点;将堆叠的物料移除工作台后,激光接收器即接收到激光发射器发射的激光束,此时设备开始新一轮的工作;(2)本申请采用的是激光探测装置,激光探测装置包括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均与微电脑控制器相连,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对应设在工作台两侧的上方;(3)还设有固定板,外绞架下端固定在固定板的一端,内绞架的下端通过安装单向脚轮活动安装在固定板的另一端,固定板内设有用于限制单向脚轮行走距离的限位板;(4)液压系统包括液压缸、液压泵和油管;所述的液压缸通过油管与液压泵相连;所述的液压缸的缸体固定在外绞架上,活塞端与内绞架相连。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免弯腰板料堆放机安全稳定地运行;(5)工作台上放置有标准托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采用光电控制摞板平台升降,首先把摞板平台降到最低处,再将板材叉运到摞板平台3上,当板材摞到与板材锯边机进板口等高或捎下位置时,开启电控箱,板材锯边机启动,当光电探头II感受不到信号时,通过电控箱对油顶发出指令,油顶开始顶出,摞板平台不断被抬高,当光电探头II感受到信号时(摞板平台上板材的高度与探头持平),将信号传递给电控箱,电控箱对油顶发出停止指令,其工作原理是使摞板平台上的板材在卸料过程中始终保持同一高度,然后对板材依次进行卸料。由于堆料的过程与卸料的过程正好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堆料过程中遇到需要弯腰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到堆料的技术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采用光电控制摞板平台升降,在板材逐片卸料过程中使摞板平台上的板材始终保持同一高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内容,只需要将其中控制方式调整为光电探头II2检测有信号时,使油顶开始缩回,即可使摞板平台上的板材在堆料过程中始终保持同一高度,便能实现作业人员的正常站立堆放板材而无需进行弯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光电探头II2,从图1可以看出其设置在摞板平台3的上方,所述光电探头通过导线与电控箱16相连,其作用是检测相对应的高度位置是否存在板材,与激光探测装置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然而光电探头与激光探测装置同属本领域中常用的光电检测器件,微电脑处理器和电控箱也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控制装置,具体地设置为激光探测装置,激光探测装置包括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均与微电脑控制器相连,激光发射器和激光接收器对应设在工作台两侧的上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作业需求进行的常规选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支架I下端通过转轴II6设置在底座7上,底座7上面设有下滑道14,下滑轮10设在下滑道14中。结合附图可确定,转轴II6通过一个凸起的耳板设置在底座7上,下滑道14限制了下滑轮10的滑动范围,起到了和限位板相同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设置固定板用于固定内外绞架的下端,并在固定板内设有用于限制单向脚轮行走距离的限位板,用来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耳板和下滑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电控箱对油顶发出指令。由此可见,油顶的作业是基于控制系统的,而在本领域中为实现液压缸的正常工作并进行相应伸缩控制,常需要布置相应的动力源和油路,具体地设置液压系统包括液压缸、液压泵和油管;液压缸通过油管与液压泵相连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油顶9的下端设支架Ⅱ的下端部,其活塞杆的顶端通过转轴Ⅲ8与支架Ⅰ连接。在此基础上,具体限定液压缸的缸体固定在外绞架上,活塞端与内绞架相连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采用标准盘来堆放物料,便于使用叉车运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规设置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根据实际应用环境场地,具体地使固定板设在底座上,在底座上设有支撑脚以方便板料堆放机搬运和平稳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由附图1可见,本申请的外绞架9上端的滚轮位于平台导轨槽4内,该滚轮的下表面与平台导轨槽4的上表面相接触,此种接触方式使平台导轨槽4对滚轮以及外绞架9的上端具有承托作用,避免外绞架9的上端由于其自身重力原因从工作台2背面脱离,平台导轨槽4结构能够分散液压缸5的受力,保证本申请的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正常运转,使用寿命长。对比文件1中的上滑道12仅是一个滑槽,若要保证滑槽内的上滑轮11和与上滑轮11相连的外绞架9不在其自身重力影响下滑脱,需要油顶9始终保持对支架工5的支撑作用,这就需要油顶9在任何时候都要对外绞架9具有支撑的作用力,油顶9的伸缩头也会由于严重超载而被破坏,发生折弯或者断裂的情况,油顶9容易被破坏,发生故障,使用寿命短。(2)本申请中的标准托盘方便一次性将工作台上的所有板材一次性拖走,使本申请的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工作效率高,节约时间。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上述平台导轨槽4和上滑道12的区别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其加入权利要求中,也不能使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对本申请的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的受力进行分析可知,在免弯腰的板料堆放机的整个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台2受重力作用,其始终对外绞架9上端的滚轮有一个向下的力,平台导轨槽4对外绞架9上端的滚轮的向上的承托作用力不存在,其也达不到分散液压缸5的受力的技术效果。而且,将平台导轨槽4设置成长孔状套设在滚轮的上下侧,防止平台脱离滚轮属于剪叉式升降平台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其应用到升降平台中并不能使其具备创造性。
(2)采用标准盘来堆放物料,便于使用叉车运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便于物料在堆放后进行运输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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