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03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641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39461.4
申请日:2014-05-24
复审请求人:吴长宽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艳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姚雪梅
国际分类号:H02K5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违背能量守恒定律,那么该申请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39461.4,名称为“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吴长宽,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4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3项、说明书第0001-1046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其特征是由不少于两组的依靠惯性动力发生机提供动力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并网组成的发电与供电网络;惯性动力发生机动力输入端转动轴与电动机转动轴的动力输出端连接,惯性动力发生机动力输出端转动轴与发电机转动轴的动力输入端连接;惯性动力发生机驱动发电机所生产电流并入本发电网输电网络;电动机从本发电网输电网络获得其它惯性动力发电机组所生产电流并给本惯性动力发电机组的惯性动力发生机提供源动力。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其特征是惯性动力发生机由飞轮、一个1号变速器、一个1号离合器、辅助启动机构组件构成;飞轮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飞轮组成飞轮串;飞轮转动轴的一端作为惯性动力发生机的动力输出端转动轴;飞轮转动轴的另一端与1号变速器的动力输出端转动轴连接;1号变速器的动力输入端转动轴与1号离合器的动力输出端转动轴连接;1号离合器动力输入端转动轴也是惯性动力发生机的动力输入端转动轴;辅助启动机构组件为惯性动力发生机的可选组件,大型惯性动力发生机一般增设辅助启动机构组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其特征是辅助启动机构组件由一个辅助启动大齿轮、两个辅助启动小齿轮、两个2号变速器、两个2号离合器、一个动力接驳齿轮组构成;辅助启动大齿轮由齿环、齿环内轮、活动内牙、活动内牙卧槽、弹簧组成;齿环内轮置于齿环之内;齿环内侧设置一个活动内牙,由弹簧控制其活动;齿环内轮与惯性动力发生机飞轮同轴,齿环内轮外沿设置一个活动内牙卧槽;活动内牙也可以置于齿环内轮的外沿,而活动内牙卧槽置于齿环的内侧;活动内牙与活动内牙卧槽相对时,可由弹簧撑起并陷进活动内牙卧槽,使齿环与齿环内轮啮合在一起和联动;两个辅助启动小齿轮分别置于辅助启动大齿轮两侧并与之啮合在一起;两个辅助启动小齿轮转动轴分别与各自对应的2号变速器的动力输出端转动轴连接;两个2号变速器动力输入端转动轴分别与各自对应的2号离合器动力输出端转动轴连接;两个2号离合器动力输入端转动轴分别与位于动力接驳齿轮组两侧输出动力的两个动力接驳齿轮的转动轴连接;动力接驳齿轮组的动力接驳齿轮个数的设置,必须使位于动力接驳齿轮组两侧输出动力的两个动力接驳齿轮的转动方向相同,且与辅助启动大齿轮的转动方向相反;动力接驳齿轮组其输入动力的动力接驳齿轮,其转动轴的一端与电动机转动轴的动力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1号离合器的动力输入端转动轴连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本申请所述的方案,整个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作为一个系统,通过外部电源等外部能量进行启动,在正常启动后,切换外部电源为内部电源,即没有外部能量输入的情况下,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能够正常运行,即能够发电和供电,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然而,能量守恒定律是基本的自然规律,本申请的方案明显违背了自然规律,是不能实施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从杠杆原理与力矩平衡关系出发找到了另类的力的存在形式,即自然本身,或者说自然本身就是所要找的另类能源。用一个初始力与借助杠杆作用获得满足要求的、足够大的自然力,进而将这一自然力转化为电力,并输入到电网。利用营造出来的惯性动力之合力—自然力,通过发电机转化为电力,并被输送至输电网以用于各种用途。惯性动力发电机组运动系统引入外力并借助杠杆结构获得自然力,其中一个目的是克服阻力,另一个目的是驱动运动系统做加速运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将力等同于能量是错误的,能量的传递导致了物体运动状态的变化,而运动状态的变化有很多宏观表现形式,如物体的形变、压电效应、光学、热学等性质的变化,而加速度的产生只是其中一种表现形式而已,因此可以说有了能量才会有力,力是能量交换的结果,具体地:(1)复审请求人由杠杆原理得出具有存在没有任何能源就“凭空”多出来的力是存在误解的,这个多出来的力ΔF本质还是依赖于杠杆输入端的能量提供的,复审请求人混淆“力”和“功”这两个概念;(2)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杠杆原理得出具有存在没有任何能源就“凭空”多出来的力,因此该力能使运动构件启动也是缺乏依据的;其次,即使给足初始的外力使得运动构件运动,在去掉部分初始的外力之后,根据能量守恒,运动构件作为整体输入能量减少,那么运动构件将不能维持原来的匀速运动,即惯性动力能够使得运动构件不立即停止运动,但并不能使得运动运动构件维持其运动,因此运动系统在惯性动力作用下将一直运动下去是错误的;再者,运动系统将不足以维持其运动,更不能输出能量启动发电机机构,因此发电机能够运动,且发电机输出电力至电网能够供用电设备使用,更是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的情况,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提出输入的能量是初始的外力用于抵消阻力,而在杠杆原理和惯性力的作用下,整个发电机构能够工作且能够给用电设备供电,是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的,违背了能量守恒;(3)即使复审请求人利用4个电动机能够驱动发电机运行达到正常发电所要求的额定运动速度,那么当只保留一个电动机继续工作而其他的关机的时候,由于继续工作的电动机引入外力——电力的大小只能获得足以抵消其阻力的自然力,而在该情况下惯性动力发电机组还能够对外供电(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说明书第[1028]-[1030]段和说明书第[1033]-[1046]段),因此惯性动力发电机组输入能量为一个电动机的输入电力,且该输入电力用于抵消了阻力,惯性动力发电机组仍能输出能量供给用电设备,明显的输出能量大于输入能量,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记载的方案和权利要求1-3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本申请要提供的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正常的发电与供电运行后,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能够正常运行,即能够发电和供电,因此整个系统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该方案违反能量守恒定律。由此可见,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方案由于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杠杆原理,也称为杠杆平衡条件,指作用在杠杆上两力的大小同它们的力臂成反比。使用杠杆时,只要调整动力臂和阻力臂的长度比例,就能用小力获得大力,或者以小移动变为大移动。实际上,杠杆机械机构虽然能省力,却不能省功,其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在明确利用杠杆原理能够省力但不能省功的客观事实下,飞轮作为储能元件也是依赖于能源提供的能量供给的,飞轮的输入能量和输出能量也是遵守能量守恒的,飞轮并不能实现能量的放大,本申请利用杠杆原理通过飞轮的设置实现整个系统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复审请求人混淆了力与功的概念,认为通过杠杆原理能够省力就能省功或增能。实际上,杠杆机械机构可以省力或者改变力的方向和速度,但无论力怎么变化,杠杆的正负力所做的功都是相等的,并不能凭空增加能量而使系统输出的能量增加或功率增大,并且实际上,考虑到内部损耗,整个系统的外界输入能量一定大于整个系统连续向外输出的能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提方案技术路线的实质和精髓是:利用杠杆原理的力矩平衡作用,将输入惯性动力发电机组的外能量,遵循能量守但定律的前提下,除去克服阻力所消耗的能量,剩余部分全部被转换成为运动飞轮(串)的动能;实现所输入并已转换成了运动飞轮动能的能量的叠加与堆积,以形成互助式惯性发电网可供输出的能量;营造惯性动力发电机组的无阻力运行环境;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通过持续不断地补入足够多的外能量,来产生大小等于各自即时存在的总阻力的力,分两个阶段两个情形来实现,启动阶段和正常发电与供电运行阶段。显然地,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所输出的能量,并非即取即用的即时输入的外能量,而是组网的各个惯性动力发电机组通过叠加与堆积、以及由运动飞轮(串)惯性所维持的运动飞轮(串)的动能,在所营造的无阻力运动环境中,这种形式的能量永存,同时以电能形式存在于互助式惯性发电输电网络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能量守恒定律仅适用于启动阶段每一次做变速与加速运动时,其外能量输入惯性动力发电机组并转换成为飞轮(串)的动能的环节,并不适用于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整个系统进入正常发电与供电状态时的能量输出的环节。启动阶段所输入外能量遵循能量守恒定律进行等量转换以后,经多次变速与加速过程实现这种能量转换所获得的能量(动能)的叠加与堆积,以至该发电网可供输出的能量,已非即时的任何一次变速加速所输入的外能量,而是经叠加、堆积以及由运动飞轮惯性维持的能量,这种能量其总量远远大于任何时刻即时输入的外能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时未提交修改文件。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3项、说明书第0001-1046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违背能量守恒定律,那么该申请不能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2.1、说明书记载的方案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构造一个综合利用惯性、杠杆平衡和实现动能堆积的机械环境——惯性动力发生机,以及利用其堆积起来的动能所释放的强大动力作为发电机的驱动力,并将两个或更多个这种利用惯性动力驱动发电机的机组进行并网运行,从而实现互助式的、以惯性动力为驱动力的、永不枯竭的发电和供电(具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本申请的方案是: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包括不少于两组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并网组成的发电与供电网络,以两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为例,其中一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利用外部电流驱动电动机提供的初始启动动力进入正常的发电与供电状态,将所述一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生产的电流并入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的输电网络,另一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的启动动力及后续的维持动力,由进入稳定发电与供电运行状态的所述一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通过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的输电网络提供,当所述另一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启动后,将所述一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的电源由利用外电源转换为内部电源,即通过本发电网的输电网络获得来自于所述另一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由惯性动力发生机产生的惯性动力驱动发电机所生产的电流,至此,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正式启动,并处于正常的发电与供电运行状态;其中由电动机所提供的源动力借助于力矩杠杆平衡作用转化产生的,其力量远远大于源动力的力量,理论上甚至可以是无穷大(具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028]-[1030]段和说明书第[1033]-[1046]段)。
由此可见,本申请记载的方案实质是: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作为系统整体,由外部电流驱动电动机产生初始启动动力,一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先启动,然后为另一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提供启动动力,另一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稳定运行后,将所述一组惯性动力发电机组的电源由外电源转换为内部电源;也就是在正常的发电与供电运行后,整个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作为一个整体,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能够正常运行,即能够发电和供电,因此整个系统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
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不能凭空产生,也不能凭空消失,能量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在转化或转移的过程中,能量的总量不变。也就是,一个系统的总能量的改变只能等于输入该系统能量或输出该系统的能量的多少。本申请要提供的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正常的发电与供电运行后,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能够正常运行,即能够发电和供电,因此整个系统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该方案违反能量守恒定律。由此可见,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方案由于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1-3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方案是依据说明书记载的 “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具体参见上文相关评述)提出的,其方案实质仍是:在正常的发电与供电运行后,整个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作为一个整体,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能够正常运行,即能够发电和供电,因此整个系统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可见,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不符合自然定律,不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0日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杠杆原理,也称为杠杆平衡条件,指作用在杠杆上两力的大小同它们的力臂成反比。使用杠杆时,只要调整动力臂和阻力臂的长度比例,就能用小力获得大力,或者以小移动变为大移动。实际上,杠杆机械机构虽然能省力,却不能省功,其符合能量守恒定律。在明确利用杠杆原理能够省力但不能省功的客观事实下,飞轮作为储能元件也是依赖于能源提供的能量供给的,飞轮的输入能量和输出能量也是遵守能量守恒的,飞轮并不能实现能量的放大,本申请利用杠杆原理通过飞轮的设置实现整个系统能量输出大于能量输入,是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的。复审请求人混淆了力与功的概念,认为通过杠杆原理能够省力就能省功或增能。实际上,杠杆机械机构可以省力或者改变力的方向和速度,但无论力怎么变化,杠杆的正负力所做的功都是相等的,并不能凭空增加能量而使系统输出的能量增加或功率增大,并且实际上,考虑到内部损耗,整个系统的外界输入能量一定大于整个系统连续向外输出的能量。而且,合议组对本申请的审查结论是基于本申请公开的方案得出的,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在整个工作过程中都要遵守能量守恒定律,也就是说能量守恒定律不仅适用于启动过程,而且也适用于正常的发电与供电运行状态。因此,本申请的互助式惯性动力发电网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成立。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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