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制造方法及空调-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制造方法及空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94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698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05450.7
申请日:2016-09-0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平
合议组组长:肖震
参审员:韩冰
国际分类号:F28F1/30;F25B39/00;F24F13/30;B21D39/00;B21D5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05450.7,名称为“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制造方法及空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9月6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615785U, 公告日为2014年05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2915774U, 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3:CN201828178U, 公告日为2011年05月11日;
对比文件4:JP2015090219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9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扁管和翅片,所述翅片上设置有与扁管相适应的扁孔,所述扁管插装在所述翅片的扁孔中并与所述扁孔过盈配合;所述扁管上设置有多个孔道,所述孔道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增强胀管装置或胀头的强度的工字孔,在所述扁管的横截面上,所述工字孔的中间连接部沿所述扁管的长度方向延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通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扁管中部设置有中间孔,两端设置有边缘孔,所述中间孔的直径大于所述边缘孔的直径,所述中间孔和边缘孔之间设置有至少一个工字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扁管上表面设置为斜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扁管上表面宽度方向上的中部具有凸出圆弧,且形成由中部向边缘渐低的微斜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扁管边缘为顺滑的弧形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扁管为多个且水平安置,所述翅片为多个且竖向排布,每个翅片上设置有与扁管数量相同的扁孔,所述扁管依次穿过每个翅片上相同高度的扁孔。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扁管胀紧在所述翅片的扁孔中以形成过盈配合。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胀紧为通过气压胀管或通过胀管装置胀管。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两个集流管,所述集流管的截面为D型,每个集流管上分别开设有与扁管数量相同的连接孔,所述扁管的两端分别插装在所述连接孔内。
10.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9中任意一种微通道换热器。
11. 一种微通道换热器的制造方法,包括权利要求1-9中任意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其特征在于,将所述扁管插入翅片中的扁孔内并形成过盈配合。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机械胀紧的方式形成所述过盈配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械胀紧的方式包括:
将胀杆装置的胀头和胀杆固定好后插入扁管的孔道中,对所述孔道进行扩张,以使扁管与翅片胀紧连接形成过盈配合;或者, 向扁管的各个扁孔中通入带压气体,至扁管与翅片胀紧连接形成过盈配合。”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1、本申请中工字孔是为了解决加工孔道的胀管装置或胀头的强度不足的问题,而非是为了加大换热效率,这一点对比文件以及现有技术没有相关技术启示;从本申请的附图可以看出,工字孔的宽度明显小于其他截面的孔,本申请中工字孔水平放置,使得工字孔的边缘距离翅片较远,并不符合加大换热效率的需求,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胀管装置或胀头的强度不足问题,换热效率的提高更多是通过其他截面孔来实现;
2、如果将对比文件2中的工字孔倾倒放置,则排热孔必然会随工字孔一起发生位置变换,由于排热孔的存在,在工字孔靠近扁管边缘的一侧会存在凹陷,导致工字孔与扁管边缘之间的距离变大,参与换热的面积变小,导致换热效率降低,同时将工字孔倾倒放置之后,两个竖边与其中的内翅片均位于中间部位,难以与外界进行有效换热,使得内翅片的换热作用降低,无法实现提高整体换热性能的目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9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4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4篇对比文件。
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用空调中的微通道热交换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4段、图2-4):包括扁管3和翅片4,所述翅片4上设置有与扁管3相适应的穿过孔41(即扁孔),所述扁管3插装在所述翅片4的穿过孔41中并与所述穿过孔41过盈配合;扁管3上设置有多个孔道。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孔道包括至少一个用于增强胀管装置或胀头的强度的工字孔,在所述扁管的横截面上,所述工字孔的中间连接部沿所述扁管的长度方向延伸。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工字形流道的车用铝换热管,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图1):扁状铝管体1内部设置6-12个工字形换热流道2。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于本申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选择合适形状的流体通道,因此具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至于工字形孔的具体排布,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例如扁管的尺寸)而合理设计,在扁管的横截面上将工字孔的中间连接部沿所述扁管的长度方向延伸,这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扁管中部设置有中间孔,两端设置有边缘孔,至于“中间孔的直径大于所述边缘孔的直径”,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平行流热交换器的扁管和翅片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图2):扁管中部设置有中间微通道4,两端设置有边缘微通道4,扁管中间微通道4的直径大于边缘微通道4的直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换热性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中间孔的直径设置为大于边缘孔的直径的技术启示。至于“所述中间孔和边缘孔之间设置有至少一个工字孔”,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扁管中设置至少一个工字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工字孔时,可以根据实际需求(例如制造工艺、换热性能)而设计工字孔的具体布局,将工字孔设置在中间和边缘孔之间,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3-4,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0段、图2):扁管2上表面设置为斜面,扁管2上表面宽度方向上具有中部隆起,且形成由中部向边缘渐低的微斜面,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便于冷凝水排放,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至于“扁管具有凸出圆弧”,为了更好地排除冷凝水,将中部隆起设计为凸出圆弧形状,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图2)扁管边缘为顺滑的弧形结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所述扁管3为多个且水平安置,所述翅片4为多个且竖向排布,每个翅片4上设置有与扁管3数量相同的穿过孔41,所述扁管3依次穿过每个翅片4上相同高度的穿过孔41。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6、对于权利要求7-8,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微通道换热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图6-8):扁管30胀紧在翅片20的扁孔中以形成过盈配合,所述胀紧为通过胀管装置50胀管,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过盈配合的具体方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至于“胀紧为通过气压胀管”,气压胀管为已知的胀紧方式,选择气压胀管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7、对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图3):包括两个集流管1、2,每个集流管上分别开设有与扁管3数量相同的连接孔,扁管3的两端分别插装在连接孔内。至于“集流管的截面为D型”,D型截面的集流管为常见的集流管类型,将对比文件1中集流管的截面设计为D型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设计。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用空调,因此,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具体评述参见上述第1-7点),包括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的微通道换热器的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微通道换热器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用空调中的微通道热交换器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24段、图2-4):将扁管3插入翅片4的穿过孔41中形成过盈配合。因此,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具体评述参见上述第1-7点),包括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的微通道换热器的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10、对于权利要求12、13,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微通道换热器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段、图6-8):扁管30通过机械胀紧的方式在翅片20的扁孔中以形成过盈配合,所述机械胀紧的方式包括:通过胀管装置50的胀头和胀杆固定好后插入扁管30的孔道中,对所述孔道进行扩张,以使扁管30与翅片20胀紧连接形成过盈配合,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过盈配合的具体方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至于“或者向扁管的各个扁孔中通入带压气体,至扁管与翅片胀紧连接形成过盈配合”,气压胀管为已知的胀紧方式,选择气压胀管的方式即向扁管的各个扁孔中通入带压气体至扁管与翅片胀紧连接形成过盈配合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1、本申请中工字孔是为了解决加工孔道的胀管装置或胀头的强度不足的问题,而非是为了加大换热效率,这一点对比文件以及现有技术没有相关技术启示;从本申请的附图可以看出,工字孔的宽度明显小于其他截面的孔,本申请中工字孔水平放置,使得工字孔的边缘距离翅片较远,并不符合加大换热效率的需求,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胀管装置或胀头的强度不足问题,换热效率的提高更多是通过其他截面孔来实现;
2、如果将对比文件2中的工字孔倾倒放置,则排热孔必然会随工字孔一起发生位置变换,由于排热孔的存在,在工字孔靠近扁管边缘的一侧会存在凹陷,导致工字孔与扁管边缘之间的距离变大,参与换热的面积变小,导致换热效率降低,同时将工字孔倾倒放置之后,两个竖边与其中的内翅片均位于中间部位,难以与外界进行有效换热,使得内翅片的换热作用降低,无法实现提高整体换热性能的目的。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
对于第1点,首先,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工字孔的技术效果是“增强胀管装置或胀头的强度”(参见说明书0057段),但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来看,工字孔并没有“增强胀管装置或胀头的强度”的技术效果,因为胀管装置或胀头和工字孔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装置,胀管装置或胀头是插入工字孔及其它相应的孔进行工作,并不是工字孔给予的胀管装置或胀头的胀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工字孔是如何实现“增强胀管装置或胀头的强度”,因此对于上述技术效果不予认可;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工字孔的宽度与其他截面孔宽度的大小关系,因此请求人认为从说明书附图看出工字孔的宽度小于其他截面的孔以及由此而得出的相关结论,与本申请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无关;最后,对比文件2公开了工字孔,而且具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具体请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第2点,对比文件2中在换热管内部设置工字孔的直接目的是将翅片与主流道分开设置以利于提高换热性能,利用的是工字孔自身的结构特点,而与工字孔在换热管中的方位无关,也就是说,工字孔无论是沿换热管的宽度方向放置还是沿长度方向放置,均能起到将翅片与主流道分开设置的目的;同时,换热管内外流体之间的换热是通过换热管的整体管壁传递的,即换热管的整体管壁均参与了换热,在换热管的整体管壁厚度不变、横截面积不变、形状不变、内部流道接触换热面积和形状不变的情况下,将工字孔翻转90度设置,并不会减少换热管的整体换热面积并降低换热性能,请求人认为由于换热孔5的存在,在工字孔的靠近扁管外界边缘的一侧就会存在凹陷而导致工字孔与扁管外界边缘之间的距离变大,从而能够参与换热的面积就会变小的观点,缺乏依据。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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