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园高尔夫球场及其比赛计分办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田园高尔夫球场及其比赛计分办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93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642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11177.6
申请日:2016-10-19
复审请求人:罗志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平
合议组组长:肖震
参审员:董统永
国际分类号:A63C19/00,A63B7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5条第1款
决定要点
:技术方案的实施会导致浪费耕地资源、破坏耕地环境,侵害公共利益,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范畴,则该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不能够授予专利权。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11177.6,名称为“田园高尔夫球场及其比赛计分办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罗志刚,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内容涉及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8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幅;2018年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5条规定。提交复审请求时将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 “高尔夫球场”及“开展高尔夫活动”修改为“利用田间狭隙区域的击球活动场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假设申请人按照原始申请文件修改本申请,申请仍然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对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原始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是技术特征是“高尔夫球场”及“开展高尔夫活动”。而修改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始记载中直接、明确认定本申请具有“利用田间狭隙区域的击球活动场地”,及除了“高尔夫活动”之外的其他的不影响耕作的击球活动。上述改变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看到的信息与原始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始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克服了超范围的缺陷,并且没有违反了专利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内容涉及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实施需要具体做田块规划与设计、并报送国土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实施,所有的质疑都可在规划设计与审查阶段解决。调研发现,田园区域中有些罅隙区域、田间路、机耕路、田边场地、河流两侧等确实具备条件开展本活动;且有些田块经规划后,并不减少实际农田面积;在现代机械耕作条件下,有些耕牛时代的小田块经过重新规划后可以归并许多田垄,节省出多余的空间,可用于本专利;此外,通过球洞距离的设置,也可以控制击打力度、约束出球方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9日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经审核克服了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超范围的问题。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0月1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幅;2019年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技术方案的实施会导致浪费耕地资源、破坏耕地环境,侵害公共利益,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范畴,则该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不能够授予专利权。
1) 本申请内容涉及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本申请涉及一种田园高尔夫球场,具体技术方案是将农田耕地改造为高尔夫球场。然而,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且耕地资源快速流失的现状,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1997年5月18日,中发【1997】11号)第五条规定“禁止征用耕地、林地和宜农荒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高尔夫球场……”;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2004年1月10日,国办发【2004】1号)要求暂停新的高尔夫球场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主要征用基本农田,无论面积大小,都需要得到国务院的批准”。这些限制性政策法规均旨在保护耕地、保护土地资源。
高尔夫球运动是占用土地最多的运动之一。尽管本申请表示将“运动与农田相结合”、“节约土地、农田复合利用”,“将田垄作为球道”,但是其娱乐活动过程中以及活动场地的维护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对现有耕地进行占用(田垄本身属于农田的一部分),对农田造成破坏和污染,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例如本申请开设呈凹陷梯形的专用球道或者在田垄边线采用木桩加固处理的简易球道的,其均对原有的农田、田垄做了改造,对耕地有所破坏;打球过程中落球点的不可控性、人员、球场设备进出场地均会对原有农田造成一定破坏)。
因此,本申请在乡村农田、田园区域上建高尔夫球场,该发明的实施会导致浪费耕地资源、破坏耕地环境,侵害公共利益,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发明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不能够授予专利权。
2)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上述所列举的相关政策发文中,明确限制甚至禁止高尔夫球场的建设,特别是建设在农田中,该政策文件最根本目的均在于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基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对高尔夫球场建设出台限制措施的主要原因至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a)高尔夫球场建设占用耕地;(b)高尔夫项目成为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c)高尔夫是与高档别墅相关联的高消费;(d)高尔夫球场可能造成和加重环境污染。而本申请将高尔夫球场设置在田园环境中,明显与国家相关政策背道而驰。
其次,结合本申请的田园高尔夫球场的具体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申请不单是涉及到一种新设计的高尔夫球场,而且还是利用农田耕地进行高尔夫球场建设,必然会存在占用或挤占农田土地资源,破坏农田耕地的水资源环境和生态环境,相应的田垄改造也会破坏原有农田生态平衡,发球落球会不可避免地进入农田并直接影响农田正常耕作,从而对农田造成直接破坏,妨害公共利益。
最后,无论“基本农田面积”的计算是否需要扣除“田坎面积”,这并不改变“田垄”或“田坎”对正常农业活动的重要作用。不能认为占用“田垄”或“田坎”不影响正常耕作,即不能因此而否认本申请的方案破坏农田耕地资源及耕作环境。
因此,复审请求人理由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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