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耗尽白血细胞富集循环肿瘤细胞-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过耗尽白血细胞富集循环肿瘤细胞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90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58644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15641.2
申请日:2014-03-14
复审请求人:詹森诊断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媛
合议组组长:石剑平
参审员:胡晓佳
国际分类号:G01N33/543,G01N33/574,G01N33/58,G01N33/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并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内容,而且也不能够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15641.2、名称为“通过耗尽白血细胞富集循环肿瘤细胞”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申请人为詹森诊断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omparison of Two Immunomagnetic Separation Technologies to Deplete T Cells From Human Blood Samples”,Oscar Lara et al.,Biotechnology and Bioengineering,第94卷,第1期,第66-80页,公开日期为:2006年03月03日;
对比文件2:“三种用于富集循环血肿瘤细胞的免疫磁珠方法的比较”,肖丙秀 等,华东六省一市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会2003年学术交流会论文摘要集,第21页,公开日期为:2003年08月31日;
对比文件3:“Semiautomated isolation and molecular characterisation of single or highly purified tumour cells from CellSearch enriched blood samples using dielectrophoretic cell sorting”,D J E Peeters et al.,British Journal of Cancer,第108卷,第1358-1367页,公开日期为:2013年03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从包含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a) 在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标记所述白血细胞的条件下,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处理包含与铁磁流体磁性颗粒缀合并且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与CD45结合的抗体或抗体片段,和
(b) 用附着至所述标记的白血细胞的所述半抗原的第二介质处理步骤(a)的组合物,并且使第二介质及其附着的标记的白血细胞与步骤(b)的组合物分开,所述组合物含有进一步富集的稀有细胞,
其中所述进一步富集的稀有细胞选自循环肿瘤细胞(“CTC”)、循环内皮细胞(“CEC”)、循环多发性骨髓瘤细胞(“CMMC”)和循环黑素瘤细胞(“CMC”)。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富集的稀有细胞选自CTC和CEC。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富集的稀有细胞为CTC。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富集的稀有细胞为CEC。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抗-CD45。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半抗原选自荧光素染料(“FITC”)、藻红蛋白(“PE”)、别藻蓝蛋白(“APC”)和生物素。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半抗原为FITC。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富集的稀有细胞为CTC,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抗CD45,并且所述半抗原为生物素。
9. 一种用于从包含富集的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试剂盒,其中此类试剂盒包含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以及除所述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针对CD45的抗体和所述第二标记物包含针对所述半抗原的抗体。
10. 一种用于从包含富集的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试剂盒,其中此类试剂盒包含用于免疫磁性标记所述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试剂,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以及除所述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针对CD45的抗体和所述第二标记物包含针对所述半抗原的抗体。”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权利要求9涉及用于从包含富集的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试剂盒,相应的包含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以及除所述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针对CD45的抗体和所述第二标记物包含针对此类半抗原的抗体。针对该区别,对比文件2教导了利用CD45免疫磁珠去除经富集的样品中的白细胞,当面对如何在经富集的样品中去除白细胞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2,将抗CD45-PE以及抗PE MACS用于经富集的样品中的白细胞的去除。将检测方法中所涉及的试剂进行配制、组装以形成试剂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为:权利要求1涉及(a) 在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标记所述白血细胞的条件下,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处理包含与铁磁流体磁性颗粒缀合并且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与CD45结合的抗体或抗体片段,和(b) 用附着至所述标记的白血细胞的所述半抗原的第二介质处理步骤(a)的组合物,并且使第二介质及其附着的标记的白血细胞与步骤(b)的组合物分开,所述组合物含有进一步富集的稀有细胞,其中所述富集的稀有细胞选自循环肿瘤细胞(“CTC”)、循环内皮细胞(“CEC”)、循环多发性骨髓瘤细胞(“CMMC”)和循环黑素瘤细胞(“CMC”)。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1教导了利用一抗、二抗对白细胞进行去除,因而,当面对如何提供一种替代的消除白细胞的方法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1,将对比文件3中经CellSearch CTC试剂盒处理的样品进一步用一抗、二抗处理进一步消除白细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具体实验条件、操作习惯等选择铁磁流体磁性颗粒该商用载体。将二抗(抗PE)标记于非磁性介质是本领域合理推理得到的,CEC、CMMC、CMC均为本领域常规检测的目标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 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为:权利要求9涉及一种用于从包含富集的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试剂盒,其中此类试剂盒包含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以及除所述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针对CD45的抗体和所述第二标记物包含针对此类半抗原的抗体。针对该区别,对比文件1教导了利用一抗、二抗对白细胞进行去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1,将对比文件3中经CellSearch CTC试剂盒处理的样品进一步用一抗、二抗处理进一步消除白细胞。将二抗(抗PE)标记于非磁性介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到。将检测方法中所涉及的试剂进行配制、组装以形成试剂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为: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试剂盒,相应的包含用于免疫磁性标记所述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试剂,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以及除所述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针对CD45的抗体和所述第二标记物包含针对此类半抗原的抗体。针对该区别的评述理由同权利要求9。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詹森诊断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第1-10项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的步骤(b)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第二介质是包含除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的表面”,将步骤(b)中“使第二介质及其附着的标记的白细胞与步骤(b)的组合物分开,所述组合物含有进一步富集的稀有细胞”的特征修改为步骤(c);在权利要求9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第二标记物连接到表面”。修改所涉及的权利要求1和9的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从包含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a)在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标记所述白血细胞的条件下,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处理包含与铁磁流体磁性颗粒缀合并且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与CD45结合的抗体或抗体片段,和
(b)用附着至所述标记的白血细胞的所述半抗原的第二介质处理步骤(a)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介质是包含除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的表面,并且
(c)使第二介质及其附着的标记的白血细胞与步骤(b)的组合物分开,所述组合物含有进一步富集的稀有细胞,
其中所述进一步富集的稀有细胞选自循环肿瘤细胞(“CTC”)、循环内皮细胞(“CEC”)、循环多发性骨髓瘤细胞(“CMMC”)和循环黑素瘤细胞(“CMC”)。
9. 一种用于从包含富集的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 的试剂盒,其中此类试剂盒包含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以及除所述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针对CD45的抗体和所述第二标记物包含针对所述半抗原的抗体,其中所述第二标记物连接到表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都没有披露或暗示使用包含第二标记物的表面来附着标记的白细胞,并进而从包含富集的稀有细胞中分离。2、对比文件1仅仅披露了在分离的PBL中进行细胞分类,没有披露或暗示从包含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即使考虑对比文件1采用了MACS来收集阴性的洗脱液,但其仅仅给出了通过磁性分离手段来分离白细胞的启示,其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完全不同。3、对比文件2仅仅记载了会议时间2003-08,但是根本没有给出任何出版日或公开日,不能作为合格的对比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白细胞的分离是用附着至所述标记的白血细胞的所述半抗原的第二介质处理步骤(a)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介质是包含除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的表面,并且使第二介质及其附着的标记的白血细胞与步骤(b)的组合物分开;对比文件3中是采用DEPA检测分离纯化。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荧光标记的待去除细胞特异性抗体、针对该荧光标记抗体固相表面通过阴性耗尽方式去除多余细胞的策略,并且其方法中所去除的T细胞也属于血白细胞类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对CTC细胞富集的判断标准是EpCAM ,CD45-,这说明采用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富集CTC细胞会有白细胞残留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已然存在的问题,那么为了去除富集细胞中多余的白细胞,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阴性耗尽方式去除多余白细胞的策略,而通过包被有抗荧光标记物抗体的固相表面即第二介质的方式使白细胞与CTC分开,从而使稀有细胞进一步富集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为:(1)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从富集稀有细胞中去除白细胞的试剂盒,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纯化肿瘤细胞的方法;(2)权利要求9包括针对半抗原的第二标记物,其连接到表面。对于区别(1),根据检测方法中所使用的试剂构建相应的检测试剂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荧光标记的待去除细胞特异性抗体、针对该荧光标记抗体固相表面通过阴性耗尽方式去除多余细胞的策略,并且其方法中所去除的T细胞也属于血白细胞类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对CTC细胞富集的判断标准是EpCAM ,CD45-,这说明采用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富集CTC细胞会有白细胞残留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已然存在的问题,那么为了去除富集细胞中多余的白细胞,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阴性耗尽方式去除多余白细胞的策略,而通过包被有抗荧光标记物抗体的固相表面即第二介质的方式使白细胞与CTC分开,从而使稀有细胞进一步富集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为:(1)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从富集稀有细胞中去除白细胞的试剂盒,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纯化肿瘤细胞的方法;(2)权利要求10包括除所述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的评述与权利要求9的评述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5、详细回应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第1-10项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一种从包含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方法”修改为“一种从包含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方法”,将步骤(a)中“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处理包含与铁磁流体磁性颗粒缀合并且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修改为“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处理包含用免疫磁性标记物标记并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从富集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方法不包括免疫磁性方法”;将权利要求9中“一种用于从包含富集的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试剂盒”修改为“一种用于从包含用免疫磁性标记物标记的富集的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试剂盒”。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共包括权利要求1-10项,修改所涉及的权利要求1和9的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从包含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a)在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标记所述白血细胞的条件下,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处理包含用免疫磁性标记物标记并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与CD45结合的抗体或抗体片段,和
(b)用附着至所述标记的白血细胞的所述半抗原的第二介质处理步骤(a)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介质是包含除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的表面,并且
(c)使第二介质及其附着的标记的白血细胞与步骤(b)的组合物分开,所述组合物含有进一步富集的稀有细胞,
其中所述进一步富集的稀有细胞选自循环肿瘤细胞(“CTC”)、循环内皮细胞(“CEC”)、循环多发性骨髓瘤细胞(“CMMC”)和循环黑素瘤细胞(“CMC”),
其中所述从富集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方法不包括免疫磁性方法。
9. 一种用于从包含用免疫磁性标记物标记的富集的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试剂盒,其中此类试剂盒包含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以及除所述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针对CD45的抗体和所述第二标记物包含针对所述半抗原的抗体,其中所述第二标记物连接到表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法不包括免疫磁性方法去除白细胞,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用对比文件1的基于磁性的分离方法代替DEPArray分离和纯化来修改对比文件3的方法不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用对比文件1的MiniMACS或SuperMACS方法来代替对比文件3的DEPArray分离和纯化,因为通过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不可能将白细胞与肿瘤细胞分离。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中白细胞和富集的稀有细胞都用免疫磁性标志物标记,即使用第二种培养基标记白细胞,也不可能通过对比文件1教导的磁分离方法将白细胞与富集的稀有细胞分开。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3和1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和10的试剂盒,白细胞和富集的稀有细胞都用免疫磁性标记物标记,不可能通过磁性分离方法将稀有细胞和白细胞彼此分离。当对比文件1教导通过磁分离白细胞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基于结合对比文件1和3的教导来获得权利要求9和10的试剂盒。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最终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6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
(二) 关于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另一篇对比文件并结合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内容,而且也不能够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从包含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方法。对比文件3(参见第1359页右栏)公开了使用介电电泳细胞分选从CellSearch富集血液样品中半自动分离和分子表征单个或高纯度肿瘤细胞的方法,具体为将ER /PR-/HER2 MDA-NB-361,ER /PR-/HER2- MCF7和三阴性MDA-MB-231人乳腺癌细胞掺杂入人血液样品中;免疫磁富集和样品染色步骤包括:采用FDA认证的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对循环肿瘤细胞进行分离和富集,通过检测,基于EpCAM免疫磁富集的细胞被荧光计数器标记核染料DAPI、以及针对细胞角蛋白(CKs)8/18/19的PE偶联抗体、用针对CD45的APC偶联抗体使残存的白细胞染色,在CellSearch系统处理细胞后使用DEPA检测分离单个或高纯度的肿瘤细胞。
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内容中,其对肿瘤细胞的检测采用了CellSearch CTC试剂盒,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该试剂盒的检测试剂包括:抗EpCAM抗体的磁流体,因此,该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基于EpCAM免疫磁富集的细胞即本申请所述“用免疫磁性标记物标记并且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细胞样品,而根据对比文件3中用针对CD45的APC偶联抗体使残存的白细胞染色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获知CellSearch CTC 试剂盒处理富集的细胞包含了CTC和白细胞,并且白细胞标记物为与CD45结合的抗体,与CD45抗体偶联的APC即相应于本申请所述“半抗原”,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在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标记所述白血细胞的条件下,用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处理包含用免疫磁性标记物标记并且通过免疫磁性方法富集的富集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其中所述白细胞标记物为与CD45结合的抗体”步骤,以及稀有细胞选自肿瘤循环细胞CTC的特征。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白细胞的分离是用附着至所述标记的白血细胞的所述半抗原的第二介质处理步骤(a)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第二介质是包含除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的表面,并且使第二介质及其附着的标记的白血细胞与步骤(b)的组合物分开,并且去除白细胞的方法不包括免疫磁性方法;对比文件3中是采用DEPA检测分离纯化。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试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去除白细胞的方式实现稀有细胞的纯化。
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1(参见摘要,第69页“Magnetically Activated Cells Sorting With MiniMACS and Super MACS System Using Either the Manufacturer’s or Optimized Labeling Protocol”部分)公开了从人血液样品中除去T细胞的两种免疫磁性分离技术的比较,为了模仿外周血中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HSC,表达CD34的细胞KG1a在T细胞消除实验前被加入外周血单核白细胞(PBL)中,其公开的使用MiniMACS和Super MACS系统分选磁激活细胞的步骤为:将一等分的含所需细胞数目的分离的PBL转入12×75mm的组织培养试管中,按照制造商或优化的方法,细胞被标记一抗:抗CD3-PE和二抗:抗PE MACS 微珠,细胞在4℃下进行细胞分选。遵从制造商的操作方法,细胞悬液转移入MACS柱,收集阴性的洗脱液。其中,抗PE MACS 微珠提供了本申请所述“除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的表面”。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荧光标记的待去除细胞特异性抗体、针对该荧光标记抗体固相表面通过阴性耗尽方式去除多余细胞的策略,并且其方法中所去除的T细胞也属于血白细胞类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对CTC细胞富集的判断标准是EpCAM ,CD45-,这说明采用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富集CTC细胞会有白细胞残留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已然存在的问题,那么为了去除富集细胞中多余的白细胞,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阴性耗尽方式去除多余白细胞的策略,并且由于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富集步骤中使用的是抗EpCAM抗体的磁流体,即,富集细胞(CTC细胞和白细胞)表面带有磁性标记物,为避免上述磁性标记物的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所掌握的常规实验手段,采用阴性耗尽方式去除白细胞时必然不会选择免疫磁性方法,而通过包被有抗荧光标记物抗体的固相表面即第二介质的方式使白细胞与CTC分开,从而使稀有细胞进一步富集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分别是对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参见第1359页右栏)公开了富集的稀有细胞为CTC;白细胞标记物为抗-CD45,半抗原选自荧光素染料APC。而CEC为本领域常见的稀有细胞类型、FITC和PE也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荧光素染料、生物素是免疫检测中常规使用的半抗原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检测需要进行选择。因此,在其所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从包含用免疫磁性标记物标记的富集的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试剂盒。对比文件3(参见第1359页右栏)公开了使用介电电泳细胞分选从CellSearch富集血液样品中半自动分离和分子表征单个或高纯度肿瘤细胞的方法,具体步骤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白细胞标记物为与CD45结合的抗体,与CD45抗体偶联的APC即相应于本申请所述“半抗原”。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为:(1)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从富集稀有细胞中去除白细胞的试剂盒,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纯化肿瘤细胞的方法;(2)权利要求9包括针对半抗原的第二标记物,其连接到表面。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阴性耗尽方式去除白细胞的试剂盒。
对于区别(1),根据检测方法中所使用的试剂构建相应的检测试剂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参见前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荧光标记的待去除细胞特异性抗体、针对该荧光标记抗体固相表面通过阴性耗尽方式去除多余细胞的策略,并且其方法中所去除的T细胞也属于血白细胞类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对CTC细胞富集的判断标准是EpCAM ,CD45-,这说明采用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富集CTC细胞会有白细胞残留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已然存在的问题,那么为了去除富集细胞中多余的白细胞,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阴性耗尽方式去除多余白细胞的策略,并且由于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富集步骤中使用的是抗EpCAM抗体的磁流体,即,富集细胞(CTC细胞和白细胞)表面带有磁性标记物,为避免上述磁性标记物的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所掌握的常规实验手段,采用阴性耗尽方式去除白细胞时必然不会选择免疫磁性方法,而通过包被有抗荧光标记物抗体的固相表面即第二介质的方式使白细胞与CTC分开,从而使稀有细胞进一步富集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从包含富集的稀有细胞和白血细胞的样品中去除白血细胞的试剂盒。对比文件3(参见第1359页右栏)公开了使用介电电泳细胞分选从CellSearch富集血液样品中半自动分离和分子表征单个或高纯度肿瘤细胞的方法,具体步骤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中使用的试剂包括:抗EpCAM抗体的磁流体,即免疫磁性标记稀有细胞和白细胞的试剂;针对CD45的APC偶联抗体,即缀合至半抗原的白细胞标记物,白细胞标记物为针对CD15的抗体。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为:(1)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从富集稀有细胞中去除白细胞的试剂盒,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纯化肿瘤细胞的方法;(2)权利要求10包括除所述白细胞标记物外的第二标记物。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阴性耗尽方式去除白细胞的试剂盒。
对于区别(1),根据检测方法中所使用的试剂构建相应的检测试剂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参见前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荧光标记的待去除细胞特异性抗体、针对该荧光标记抗体固相表面通过阴性耗尽方式去除多余细胞的策略,并且其方法中所去除的T细胞也属于血白细胞类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对CTC细胞富集的判断标准是EpCAM ,CD45-,这说明采用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富集CTC细胞会有白细胞残留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已然存在的问题,那么为了去除富集细胞中多余的白细胞,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阴性耗尽方式去除多余白细胞的策略,而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富集步骤中使用的是抗EpCAM抗体的磁流体,即,富集细胞(CTC细胞和白细胞)表面带有磁性标记物,由于上述磁性标记物的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所掌握的常规实验手段,通过阴性耗尽方式去除白细胞时必然不会选择免疫磁性方法,而通过包被有抗荧光标记物抗体的固相表面即第二介质的方式使白细胞与CTC分开,从而使稀有细胞进一步富集是本领域常规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三)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张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参见前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3采用FDA认证的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对循环肿瘤细胞进行分离和富集,之后有用针对CD45的APC偶联抗体使残存的白细胞染色的步骤,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对CTC细胞富集的判断标准是EpCAM ,CD45-,这说明采用CellSearch CTC试剂盒富集CTC细胞会有白细胞残留是现有技术中已然存在的问题,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高纯度稀有细胞所直接面对的技术问题。对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通过阴性耗尽方式去除不想要的多余白细胞,具体的策略是采用能够靶向待去除白细胞表面抗原的特异性抗体来阴性耗尽这些待去除细胞。基于该技术启示,为了去除富集稀有细胞中多余的白细胞,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阴性耗尽方式去除多余白细胞的策略。并且,在采用上述阴性耗尽策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充分考虑前序富集步骤,选择与富集步骤相适应的去除方法,这是生物检测领域的常规思维方式。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晓富集细胞(CTC细胞和伴随的残余白细胞)表面带有磁性标记物的情况下,为避免前序步骤中磁性标记物的干扰,不会继续采用免疫磁性方法去除多余白细胞,否则作为目标细胞的稀有细胞也会被磁性分离手段所去除,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应该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和掌握的常规实验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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