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器的防水构造-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连接器的防水构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77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57622
优先权日:2014-03-20
申请(专利)号:201510123003.9
申请日:2015-03-19
复审请求人:矢崎总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冉春艳
合议组组长:王晓燕
参审员:傅琦
国际分类号:H01R13/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为基于现有技术文件或者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这些现有技术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3003.9,名称为“连接器的防水构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矢崎总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447626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3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2壳体为一体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将插座壳体设置为一体形成;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附加技术特征或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CN102823074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以及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接器的防水构造,包括:
第1壳体及第2壳体,所述第1壳体及第2壳体被形成为能够相互嵌合,并具有在嵌合位置相互卡止的卡止机构;
端子容纳室,其分别形成在所述第1壳体及第2壳体上,
端子,其分别被保持在所述第1壳体的所述端子容纳室及所述第2壳体的所述端子容纳室;
密封部件,其对各个所述端子容纳室进行防水,能够进行弹性变形,
所述第1壳体及所述第2壳体相互嵌合而将端子相互连接,所述连接器的防水构造的特征在于,
所述第1壳体具有在所述第1壳体及所述第2壳体的嵌合方向延伸的第1筒体部,
所述第2壳体一体地具有:插入部,其被插入到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部;及第2筒体部,其将所述插入部的外周包围,
在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部以与所述插入部的前端对置的方式形成有内底面,
所述密封部件被装配在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底面,
在所述插入部的前端形成有密封部件抵碰面,所述密封部件抵碰面在所述第1壳体及第2壳体的嵌合位置在与所述内底面之间夹持所述密封部件,
与所述第2筒体部的前端面相比,所述密封部件抵碰面形成在所述插入部的插入方向的近前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的防水构造,其特征在于,
所述密封部件被形成为具有面对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部的开口的环状。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器的防水构造,其特征在于,
所述密封部件的、被装配到所述内底面的面被平坦地形成。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器的防水构造,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密封部件的、与所述密封部件抵碰面接触的部分形成有两岔的唇。”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在所述插入部的前端形成有包括形成于所述第2壳体的所述端子容纳室的开口和该开口的外周缘的前端面,在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的外周面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周面之间形成有空隙,所述密封部件被夹持在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所述内底面之间,并被形成为环状,所述环状具有比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外周大的外周,和比所述端子容纳室的开口大的内周,所述插入部的前端还形成有密封部件抵碰面”、“所述插入部的与所述内底面对置方向的长度被设定为:通过所述嵌合位置的嵌合的按压使所述密封部件周缘部压扁,向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的外周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周的所述空隙扩大,绕到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周缘部的长度”。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结构,能够使插入部的前端面(密封面)与密封部件紧贴,进一步通过绕到前端面(密封面)的周缘部的密封部件,能够使前端面(密封面)与密封部件进一步可靠地的紧贴,因此得到了特别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并未披露密封装置的具体形状,更未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连接器的防水构造,包括:
第1壳体及第2壳体,所述第1壳体及第2壳体被形成为能够相互嵌合,并具有在嵌合位置相互卡止的卡止机构;
端子容纳室,其分别形成在所述第1壳体及第2壳体上,
端子,其分别被保持在所述第1壳体的所述端子容纳室及所述第2壳体的所述端子容纳室;
密封部件,其对各个所述端子容纳室进行防水,能够进行弹性变形,
所述第1壳体及所述第2壳体相互嵌合而将端子相互连接,所述连接器的防水构造的特征在于,
所述第1壳体具有在所述第1壳体及所述第2壳体的嵌合方向延伸的第1筒体部,
所述第2壳体一体地具有:插入部,其被插入到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部;及第2筒体部,其将所述插入部的外周包围,
在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部以与所述插入部的前端对置的方式形成有内底面,
所述密封部件被装配在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底面,
在所述插入部的前端形成有包括形成于所述第2壳体的所述端子容纳室的开口和该开口的外周缘的前端面,
在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的外周面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周面之间形成有空隙,所述密封部件被夹持在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所述内底面之间,并被形成为环状,所述环状具有比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外周大的外周,和比所述端子容纳室的开口大的内周,
所述插入部的前端还形成有密封部件抵碰面,所述密封部件抵碰面在所述第1壳体及第2壳体的嵌合位置在与所述内底面之间夹持所述密封部件,
与所述第2筒体部的前端面相比,所述密封部件抵碰面形成在所 述插入部的插入方向的近前侧,
所述插入部的与所述内底面对置方向的长度被设定为:通过所述嵌合位置的嵌合的按压使所述密封部件周缘部压扁,向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的外周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周的所述空隙扩大,绕到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周缘部的长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存在超范围的缺陷,且增加的不超范围的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所述插入部的与所述内底面对置方向的长度被设定为:通过所述嵌合位置的嵌合的按压使所述密封部件周缘部压扁,向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的外周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周的所述空隙扩大,绕到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周缘部的长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1假设修改了的保护范围,此假设修改的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2壳体一体地具有插入部和第2筒体部;(2)密封部件被形成为环状,所述环状具有比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外周大的外周,和比所述端子容纳室的开口大的内周,通过所述嵌合位置的嵌合的按压使所述密封部件周缘部压扁,向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的外周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周的所述空隙扩大,绕到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周缘部。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为基于对比文件2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对权利要求1做出部分措辞上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由于当第二连接器3与第一连接器2配合时,内密封部10a和外密封部10b被分别设置在密封环21与第一连接器2的密封面17、18之间的间隙中,因此,不存在“密封件4因弹性变形而压扁并扩展到外周侧”,也不存在“扩展的密封部件绕到密封部件抵碰面的周缘部”。而且,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当第二连接器3与第一连接器2配合时,密封件4的内密封部10a和外密封部10b在径向上进行压缩。因此,在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对密封件4进行压扁和扩展的操作。
2019年03月11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连接器的防水构造,包括:
第1壳体及第2壳体,所述第1壳体及第2壳体被形成为能够相互嵌合,并具有在嵌合位置相互卡止的卡止机构;
端子容纳室,其分别形成在所述第1壳体及第2壳体上,
端子,其分别被保持在所述第1壳体的所述端子容纳室及所述第2壳体的所述端子容纳室;
密封部件,其对各个所述端子容纳室进行防水,能够进行弹性变形,
所述第1壳体及所述第2壳体相互嵌合而将端子相互连接,所述连接器的防水构造的特征在于,
所述第1壳体具有在所述第1壳体及所述第2壳体的嵌合方向延伸的第1筒体部,
所述第2壳体一体地具有:插入部,其被插入到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部;及第2筒体部,其将所述插入部的外周包围,
在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部以与所述插入部的前端对置的方式形成有内底面,
所述密封部件被装配在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底面,
在所述插入部的前端形成有包括形成于所述第2壳体的所述端子容纳室的开口和该开口的外周缘的前端面,
在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的外周面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周面之间形成有空隙,所述密封部件被夹持在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所述内底面之间,并被形成为环状,所述环状具有比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外周大的外周,和比所述端子容纳室的开口大的内周,
所述插入部的前端还形成有密封部件抵碰面,所述密封部件抵碰面在所述第1壳体及第2壳体的嵌合位置在与所述内底面之间夹持所述密封部件,
与所述第2筒体部的前端面相比,所述密封部件抵碰面形成在所 述插入部的插入方向的近前侧,
所述插入部的与所述内底面对置方向的长度被设定为:通过所述嵌合位置的嵌合的按压,使所述密封部件的周缘部压扁,使所述密封部件向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的外周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周的所述空隙扩展,并使扩展的所述密封部件绕到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周缘部的长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接器的防水构造,其特征在于,
所述密封部件被形成为具有面对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部的开口的环状。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器的防水构造,其特征在于,
所述密封部件的、被装配到所述内底面的面被平坦地形成。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连接器的防水构造,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密封部件的、与所述密封部件抵碰面接触的部分形成有两岔的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文件所公开,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为基于现有技术文件或者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这些现有技术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1447626A,公开日为2009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2823074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连接器的防水构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连接器(参见说明书第3-5页以及附图1、3、5):该电连接器具有防水构造,包括插头外壳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壳体)与插座外壳15和绝缘体1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2壳体),两个外壳被形成为能够相互嵌合,并具有在嵌合位置相互卡止的由锁紧套7、钢球14、V形槽构成的卡止机构;插头外壳5和插座外壳15分别具有端子容纳室,插孔4和插针1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端子)分别被保持在插头外壳5和插座外壳15的端子容纳室;界面密封垫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密封部件)对各个端子容纳室进行防水,界面密封垫3能够产生压缩量,其能够弹性变形,插头外壳和插座外壳相互嵌合而将插孔和插针相互连接;插头外壳5具有在其与插座外壳的嵌合方向延伸的筒体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1筒体部);插座外壳15内部具有支撑插针13的绝缘体1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插入部),其被插入到插头外壳5筒体部的内部,插座外壳15的筒体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2筒体部)将绝缘体18的外周包围,在插头外壳5筒体部的内部的绝缘体2上以与绝缘体18的前端对置的方式形成有插头外壳5筒体部的内底面,界面密封垫3被装配在插头外壳5筒体部的内底面上,绝缘体18的前端形成有端子容纳室的开口和该开口的外周缘的前端面,绝缘体18的前端的外周面和插头外壳5筒体部的内周面之间形成有间隙,界面密封垫3被夹持在插座外壳15的绝缘体18的前端面和插头外壳5绝缘体2上的内底面之间,插座外壳15的绝缘体18的前端形成有密封部件抵触面,该密封部件抵触面在插头和插座外壳的嵌合位置与插头外壳5的绝缘体2上的内底面之间夹持界面密封垫3,由附图3可以看出:与插座外壳15筒体部的前端面相比,绝缘体18的前端形成在插入部的插入方向的近前侧。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2壳体一体地具有插入部和第2筒体部;(2)密封部件被形成为环状,所述环状具有比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外周大的外周,和比所述端子容纳室的开口大的内周,插入部的与所述内底面对置方向的长度被设定为:通过所述嵌合位置的嵌合的按压,使所述密封部件周缘部压扁,使所述密封部件向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的外周和所述第1筒体部的内周的所述空隙扩展,并使扩展的所述密封部件绕到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周缘部的长度。基于上述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得连接器壳体制作安装更简便;使得密封部件更紧密地与密封面相接合,提高防水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外壳与内部固持端子的端子固持部件采用一体成型的方式一体形成是本领域为了使连接器壳体制作安装更简便所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凹槽的界面密封件(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6]段、附图1-5):界面密封件4设置在第一连接器2和第二连接器3之间,防止水和/或灰尘穿过连接器之间的界面而从外面进入这些连接器中;界面密封件4是环形的;当第一连接器2和第二连接器3嵌合时,界面密封件4被挤压,界面密封件4的外密封部10b在第二连接器3的密封环21的径向外表面23和第一连接器2的周向凹槽16的第二密封面18之间被径向压缩(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密封部件周缘部向插入部的前端的外周和第一筒体部的内周的空隙扩展),第二连接器3的密封环21嵌入密封件4的凹槽9中,密封环21的周缘部被界面密封件4的凹槽9紧贴环绕,即,界面密封件4的外密封部10b被限制在第二密封面18和密封环21之间的间隙中,另外容易想到界面密封件4在径向压缩而与第二密封面18径向弹性接触的同时也会在轴向方向上发生弹性形变,即向第二密封面18和密封环21之间的间隙的轴向延伸方向形变(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扩展的密封部件绕到插入部的前端面的周缘部),由此使得界面密封件4与第一连接器2的周向凹槽16以及第二连接器3的密封环21的外周缘部紧密贴合,保持了良好的密封能力,即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密封部采用密封环、且密封环被按压使得密封环周缘部被挤压而扩展到嵌合间隙且绕到插入部的外周缘。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环状界面密封件4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替换界面密封垫3而设置在插座外壳15的绝缘体18和插头外壳5绝缘体2上的内底面之间。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密封件由弹性材料制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被挤压而压扁是密封件被挤压变形的常规状态,进而容易想到“使环形密封件周缘部压扁”。另外,对比文件1中,界面密封垫3防止外界水进入壳体内部,即水是从外侧进入内侧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使用对比文件2中环状界面密封件时,该环形密封件应设置在插入部前端面的外侧,从而当密封件被挤压变形时,密封件从插入部前端面的外侧部才能堵住水分进入,即容易想到“所述环状具有比所述插入部的所述前端面的外周大的外周,和比所述端子容纳室的开口大的内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6]段、附图1-5):环状密封部件的中间部分具有开口,当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环状密封部件的开口面对插头外壳5的内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将密封部件被装配到内底面的面设置为平坦状属于本领域为了固定安装密封部件而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6]段、附图1-5):在界面密封件4与密封环21接触的部分形成凹槽9进而形成有两岔的唇,从而增大了接触面积,使得接触面具有良好的密封效果,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在对比文件2中,当第二连接器3与第一连接器2配合时,界面密封件4的内密封部10a和外密封部10b被分别设置在密封环21与第一连接器2的密封面17、18之间的间隙中,界面密封件4的外密封部10b在第二连接器3的密封环21的径向外表面23和密封面18之间被径向压缩(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密封部件周缘部向插入部的前端的外周和第一筒体部的内周的空隙扩展),此时,由于密封环21嵌入密封件4的凹槽9中,密封环21的周缘部被界面密封件4的凹槽9紧贴环绕,即,界面密封件4的外密封部10b被限制在密封面18和密封环21之间的间隙中,另外,鉴于对比文件2也使用了形成有两岔的唇状密封件,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界面密封件4在径向挤压而与第二密封面18径向弹性接触的同时也会向在轴向方向上发生弹性形变,即向间隙的轴向延伸方向形变(相当于本申请中扩展的密封件绕到插入部的前端面的周缘部)。而由对比文件2公开了密封件由弹性材料制成,其被挤压而压扁是弹性材料挤压变形的常规状态,由此容易想到“使环形密封件周缘部压扁”。由此可知,在此基础上容易得到对密封件4进行压扁和扩展的操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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