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调序治疗仪(脑潜能开发仪、肿瘤治疗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56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232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055653.0
申请日:2012-03-06
复审请求人:天津市调序脑科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洋
合议组组长:沈乐平
参审员:孙韬敏
国际分类号:A61N2/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中修改的内容既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对说明书所作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055653.0,名称为“调序治疗仪(脑潜能开发仪、肿瘤治疗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市调序脑科学研究所,申请日为2012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2月03日以权利要求1-6和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7238C,公开日为1998年02月04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精神分裂症的非药物整体调序疗法”,彭宗禹等,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第九次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第248页,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1页,以及申请日2012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及附件1-10。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权利要求1和3-8。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所提交的附件用于说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调序治疗仪具有创造性以及对驳回决定中审查意见的不同看法,其内容分别为:附件1-2涉及用户反馈;附件3为署名为黑龙江省第三医院的韩金凤在专题报告会上对调序疗法的评价和韩金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复印件;附件4为名为辽宁省儿童医院和沈阳市儿童医院的曲凤媛做的“调序治疗仪对脑损伤儿智力低下、语言障碍的临床研究”PPT的相关资料;附件5为《儿童少年精神医学》(第二版)(ISBN 978-7-5345-6067-5)的封面、正文第169-174页和第368-371页;附件6为《精神药理学》(第2版)(ISBN 978-7-117-23322-4)的封面及正文第64-93页;附件7为复审请求人天津市调序脑科学研究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8-10分别为复审请求人与实审审查员多次沟通的录音光盘和录音文字资料以及复审请求人的一些看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说明书没有对调序治疗仪的电路实现部分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不清楚,权利要求1、5-8和10不简要,权利要求1、3-4和9得不到说明书实质上的支持,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陈述了对说明书附图2进行修改,但实际并未提交说明书附图2的修改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含八份内容不尽相同的权利要求书。对说明书的修改涉及与说明书附图2相关的修改内容以及与效应器镀锌板的尺寸和缠绕的导线匝数相关的修改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说明书附图2中补充了缺失的元件,说明书修改了相关标记以及有关说明书附图2的说明,使得说明书的相关内容与说明书附图2一致,同时阐明了调序治疗仪的电路结构、电路功能、调序治疗仪是如何实现极低频交变电磁场的频率、电压、电流的调节的,输出频率、输出电压是如何调节的,说明了说明书附图2中电源电路、正弦化电路、输出电路和效应器的功能及其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也说明了调序治疗仪如何实现自动关闭功能的,使得修改后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克服了有关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简要和得不到说明书实质支持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由于复审请求人实际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有多份且内容不尽相同,合议组无法确定权利要求书的审查文本,从而无法对权利要求书进行审查。另外,说明书附图2也未提交修改替换页。为了加快审查,通知书指出2019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内容包括与说明书附图2相关的修改内容以及与效应器镀锌板的尺寸和缠绕的导线匝数相关的修改内容。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8日同日提交了三份答复。其中一份答复包括意见陈述书、说明书附图2的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另外两份答复都是对前述一份答复的事务性说明,不涉及文本修改和意见陈述。其中,上述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仅包括一份权利要求书,有关说明书的修改涉及与说明书附图2相关的修改内容以及与效应器镀锌板的尺寸和缠绕的导线匝数相关的修改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
(1)在原说明书中增加“其中组成A型效应器导线的匝数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改变”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将原说明书第8页第12-13行中“其中A型的镀锌板厚度为0.25mm——0.7mm,其长度在20cm——40cm之间,宽度为15cm——25cm之间”修改为“其中A型的镀锌板厚度为0.27mm——0.7mm,其长度在30cm——50cm之间[0116],宽度为15cm——30cm之间[0117]”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原权利要求1记载了组成A型效应器的镀锌铁板的规格是:厚度为:0.27mm——0.7mm,宽度为15cm——30cm,长度为20cm——50cm。原说明书第[0116]段和[0117]段均有长度30cm——50cm的记载。因此,上述修改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有记载,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在说明书第9页第27行-第10页第11行增加的“当治疗开始后,D触发器IC3-2复位,端输出高电平,三极管T4导通,继电器J通电,继电器J开关闭合,使电路输出的正弦波送往效应器线圈,由于该正弦波频率、幅度可以调节,该正弦波流经效应器线圈的交变电流的频率和强度也可调,效应器线圈产生的交变电磁场的频率、强度也随之可调,以适应不同的应用需要;调序治疗仪的自动关闭[0088]电路工作过程如下:由A1方波发生器产生的方波信号经二极管D1整流后由D触发器IC3-1分频形成14位计数器IC2的计数脉冲;治疗开始后,由于D触发器IC3-2复位,Q端输出低电平,端输出高电平,计数器IC2也被释放并开始进行计数,当计数器先后计数到两个特定的数值后,计数器的输出分别通过四与门电路(IC4-1及IC4-2)产生两个不同时间点的控制信号,由开关选择通过D6置位D触发器IC3-2,IC3-2的端输出低电平使三极管T4截止,T4截止后,继电器J线圈断电,继电器J开关断开,电路输出的正弦波不再送到效应器,从而结束治疗,实现自动关闭”清楚地说明了说明书附图2中治疗开始后D触发器IC3-2、三极管T4、继电器J以及D触发器IC3-1和IC3-2、计数器IC2、四与门电路IC4-1和IC4-2等器件的功能,清楚地明了正弦波是如何被送往效应器产生交变电磁场进行治疗的以及治疗开始后调序治疗仪是如何自动关闭、结束治疗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将原说明书第10页第25-26行的“3是缠在效应板的匝数,若弧形效应板长度为30cm,宽为20cm,则总匝数为150匝——1000匝”修改为“3、是缠在效应板的匝数,总匝数为150匝——1000匝”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原说明书第[0090]段介绍A型效应器镀锌板的各项规格参数,其中并没有记载总匝数为150匝——1000匝具有“若弧形效应板长为30cm,宽为20cm”这一前提条件,因此删除“若弧形效应板长度为30cm,宽为20cm”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由于IC5-1、IC5-2、IC6、R30和C4组成的电路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故在2019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2中删除了IC5-1、IC5-2、IC6、R30、C4组成的电路;该修改没有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没有改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6月08日同日提交了三份答复。经核实,只有一份答复包括说明书附图2的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另外两份答复都是对前述一份答复的事务性说明,不涉及文本修改和意见陈述。上述对说明书附图2、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2,以及申请日2012年03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附图3-附图15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说明书中修改的内容既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对说明书所作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对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2.1、说明书中与说明书附图2相关的修改
2.1.1、复审请求人将原说明书第9页第29行记载的“此值通过W1R4对C1充电,{充电电流I = VDW1/(R4 W1)}”修改为“此电压通过R4*对C1充电,{充电电流I充= }”,将原说明书第10页第3-4行记载的“其频率由R4R3R6W1与C1的值确定,改变W1时,可调节其振荡频率【f≈】” 修改为“其频率由R2、R6、R4和C1的值确定[],调节R4时,可改变其振荡频率,适当选择R2、R6、R4和C1的值”。
然而,虽然原说明书记载了R4,但原说明书附图2中只有R4*并没有R4,且R4与R4*两者的关系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未记载,也无法从原说明书附图中确定,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
2.1.2、复审请求人将原说明书附图2中R8 10K修改为R8*。
然而,上述修改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有文字记载,并且原说明书附图2中示出的是R8 10K,将其修改为R8*,使得原说明书附图2中R8的阻值由确定的10K变为不确定的阻值,导致了说明书中有关R8的电阻值发生了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
2.1.3、复审请求人在原说明书第9页第27行-第10页第11行中增加了“当治疗开始后,D触发器IC3-2复位,端输出高电平,三极管T4导通,继电器J通电,继电器J开关闭合,使电路输出的正弦波送往效应器线圈,由于该正弦波频率、幅度可以调节,该正弦波流经效应器线圈的交变电流的频率和强度也可调,效应器线圈产生的交变电磁场的频率、强度也随之可调,以适应不同的应用需要;调序治疗仪的自动关闭[0088]电路工作过程如下:由A1方波发生器产生的方波信号经二极管D1整流后由D触发器IC3-1分频形成14位计数器IC2的计数脉冲;治疗开始后,由于D触发器IC3-2复位,Q端输出低电平,端输出高电平,计数器IC2也被释放并开始进行计数,当计数器先后计数到两个特定的数值后,计数器的输出分别通过四与门电路(IC4-1及IC4-2)产生两个不同时间点的控制信号,由开关选择通过D6置位D触发器IC3-2,IC3-2的端输出低电平使三极管T4截止,T4截止后,继电器J线圈断电,继电器J开关断开,电路输出的正弦波不再送到效应器,从而结束治疗,实现自动关闭”。
然而,上述增加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未有文字记载,并且原说明书附图中也未示出相关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诸如IC3-1、IC3-2、IC2、IC4-1、IC4-2等各器件的功能以及调序治疗仪的上述治疗过程和自动关闭工作过程,从而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增加的内容。
2.1.4、复审请求人删除了原说明书附图2中的IC7和IC8的Vi和Vo,删除了C9和C10各自对外连接端标注的V 和V-,将⑤所连接的 12V修改为(5)所连接的V ,并将C15和C16各自的对外连接端标注V 和V-,将原说明书附图2中的C6 0.22、C11 0.22、C12 0.22、C13 0.22和C14 0.22,修改为C6 22?、C11 220?、C12 220?、C13 220?和C14 220?。
然而,原申请文件记载的相关内容如下:原说明书第10页第12-13行记载了“电源电路是采用固定输出的三端稳压集成电路形成 12V与-12V的稳定电压供电路使用,组成正负电源退耦电路”;原说明书附图2示出了IC7和IC8的Vi和Vo,C9和C10各自对外连接端标注了V 和V-,⑤连接的是 12V。由此可知,上述修改导致原说明书附图2的稳定电压供电电路的电路结构和电压的输入输出以及相关的电容值都发生了变化,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
2.1.5、复审请求人删除了原说明书附图2中的⑥、⑦和⑧、⑦接地以及⑥、⑦和⑧三者中任意两者之间相互连接的R21、R22、R23及对应的开关;删除了原说明书附图2中的IC5-1、IC5-2、IC6、R30、C4及与R30和C4连接的门电路和晶振;删除了原说明书附图2中的T5、D8、D7、C8、R31、C7、R34以及上述器件彼此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上述器件与其他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然而,上述修改导致说明书附图2示出的调序治疗仪的电路结构发生了变化,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
2.2、说明书中与效应器镀锌板的尺寸和缠绕的导线匝数相关的修改
2.2.1、复审请求人将原说明书第8页第12-13行记载的“其中A型的镀锌板厚度为0.25mm——0.7mm,其长度在20cm——40cm之间,宽度为15cm——25cm之间”修改为“其中A型的镀锌板厚度为0.27mm——0.7mm,其长度在30cm——50cm之间[0116],宽度为15cm——30cm之间[0117]”。
然而,原申请文件记载的相关内容如下:原权利要求1记载了“组成本发明效应器的镀锌板的规格是:长20cm——50cm,宽15cm——30cm,厚度为0.27mm——0.7mm”;原说明书第8页第12-13行记载了“其中A型的镀锌板厚度为0.25mm——0.7mm,其长度在20cm——40cm之间,宽度为15cm——25cm之间”;原说明书第10页第23-26行记载了“图5是本发明调序治疗仪(脑潜能开发仪、肿瘤治疗仪)A型效应器的线圈分布图,线圈在镀锌板上的分布与本发明治疗效果相关。1是镀锌板的长度,为30cm——50cm;2是镀锌板的宽度,为15cm——25cm;3是缠在效应板的匝数,若弧形效应板长度为30cm,宽为20cm,则总匝数为150匝——1000匝,以上匝数在镀锌板上呈非均匀化分布”;原说明书第10页第30-32行记载了“图6是本发明调序治疗仪(脑潜能开发仪、肿瘤治疗仪)构成效应器的镀锌板外观图,1是镀锌板的厚度0.27mm——50mm,2是镀锌板的长度30cm——50cm,3是镀锌板的宽度15cm——30cm,4是镀锌板的弧度20度——160度”;原说明书第9页第3-4行记载了“图6是本发明调序治疗仪(脑潜能开发仪、肿瘤治疗仪)构成A型效应器的镀锌板规格与外观图”。由此可知,上述说明书中修改后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未有文字记载。此外,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表明的是四个不同实施例下的A型效应器的镀锌板的厚度、长度和宽度的尺寸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上述四个不同实施例中所涉及的A型效应器的镀锌板的厚度、长度和宽度的尺寸范围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说明书中修改后的内容。
2.2.2、复审请求人将原说明书第10页第25-26行记载的“3是缠在效应板的匝数,若弧形效应板长度为30cm,宽为20cm,则总匝数为150匝——1000匝,以上匝数在镀锌板上呈非均匀化分布”修改为“3、是缠在效应板的匝数,总匝数为150匝——1000匝,以上匝数在镀锌板上呈非均匀化分布”。
然而,原申请文件记载的相关内容如下:原说明书第8页第10-16行记载了“本发明产生的是一种正弦化的极低频交变电磁场,输出使用的波形为正弦波,输出频率为1Hz——100Hz,输出电压有效值为0.0125V——10V,效应器的直流电阻为1Ω——50Ω,效应器分为若干型号,其中A型的镀锌板厚度为0.25mm——0.7mm,其长度在20cm——40cm之间,宽度为15cm——25cm之间,缠在的镀锌板上的导线,系铜芯聚氯乙烯绝缘导线,缠绕方向为横向,导线的规格为0.08mm2——0.5mm2,导线的股数为3股——20股,缠在镀锌板上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导线的匝数为150——1000”;原说明书第10页第25-26行记载了“若弧形效应板长度为30cm,宽为20cm,则总匝数为150匝——1000匝”;原权利要求1记载了“如弧形效应板长度为30cm,宽为20cm,则缠在该镀锌板上的铜芯绝缘导线的匝数应为150匝——1000匝”,即原权利要求1也记载了与原说明书第10页第25-26行所记载的相同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示出了两个不同实施例下的A型效应器的镀锌板的匝数为150匝——1000匝均是具有尺寸条件的,相应的尺寸条件为“A型的镀锌板厚度为0.25mm——0.7mm,其长度在20cm——40cm之间,宽度为15cm——25cm之间”或者“弧形效应板长度为30cm,宽为20cm”,而修改后说明书第[0116]段的“总匝数为150匝——1000匝”则不需具备上述尺寸条件;此外,有关“总匝数为150匝——1000匝”不需上述尺寸条件的内容,在原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和原权利要求书中均未有文字记载,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另外,原说明书附图也未示出相关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附图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
2.2.3、复审请求人将原说明书第10页第31-32行记载的“1是镀锌板的厚度0.27mm——50mm,2是镀锌板的长度30cm——50cm,3是镀锌板的宽度15cm——30cm,4是镀锌板的弧度20度——160度”修改为“1、是镀锌板的厚度0.27mm——0.7mm[0099],2、是镀锌板的长度30cm——50cm,3、是镀锌板的宽度15cm——30cm,4、是镀锌板的弧度20度——160度”。
然而,原申请文件记载的相关内容如下:原权利要求1记载了“组成本发明效应器的镀锌板的规格是:长20cm——50cm,宽15cm——30cm,厚度为0.27mm——0.7mm”;原说明书第8页第12-13行记载了“其中A型的镀锌板厚度为0.25mm——0.7mm,其长度在20cm——40cm之间,宽度为15cm——25cm之间”;原说明书第10页第30-32行记载了“图6是本发明调序治疗仪(脑潜能开发仪、肿瘤治疗仪)构成效应器的镀锌板外观图,1是镀锌板的厚度0.27mm——50mm,2是镀锌板的长度30cm——50cm,3是镀锌板的宽度15cm——30cm,4是镀锌板的弧度20度——160度”;原说明书第9页第3-4行记载了“图6是本发明调序治疗仪(脑潜能开发仪、肿瘤治疗仪)构成A型效应器的镀锌板规格与外观图”。由此可知,上述说明书中修改后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未有文字记载。此外,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表明的是三个不同实施例下的A型效应器的镀锌板的厚度、长度和宽度的尺寸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上述三个不同实施例中所涉及的A型效应器的镀锌板的厚度、长度和宽度的尺寸范围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说明书中修改后的内容。
综上所述,说明书中上述修改的内容既未文字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对说明书所作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3.1、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原说明书中增加了“其中组成A型效应器导线的匝数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改变”,并且认为上述增加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但是,实际上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其中组成A型效应器导线的匝数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改变”。
3.2、参见上文中第2.2.1条的评述可知,复审请求人将原说明书第8页第12-13行记载的“其中A型的镀锌板厚度为0.25mm——0.7mm,其长度在20cm——40cm之间,宽度为15cm——25cm之间”修改为“其中A型的镀锌板厚度为0.27mm——0.7mm,其长度在30cm——50cm之间[0116],宽度为15cm——30cm之间[011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3、参见上文中第2.1.3条的评述可知,复审请求人在原说明书第9页第27行-第10页第11行中增加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4、参见上文中第2.2.2条的评述可知,复审请求人将原说明书第10页第25-26行的“3是缠在效应板的匝数,若弧形效应板长度为30cm,宽为20cm,则总匝数为150匝——1000匝”修改为“3、是缠在效应板的匝数,总匝数为150匝——1000匝”,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5、参见上文中第2.1.5条的评述可知,复审请求人从说明书附图2中删除了IC5-1、IC5-2、IC6、R30、C4组成的电路,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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