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工业用子午线轮胎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49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532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56199.5
申请日:2015-11-10
复审请求人: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晓唤
合议组组长:宫剑虹
参审员:曲金芳
国际分类号:B60C11/01(2006.01);B60C11/12(2006.01);B60C9/18(2006.01);B60C9/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在现有技术的启示和教导下,根据其所知晓的技术常识并按照常规方式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方案进行具有预期效果的改变从而得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56199.5,名称为“一种工业用子午线轮胎”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304858Y,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9日;
对比文件2:JP2007-1434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业用子午线轮胎,包括设置于胎面的两道纵向花纹沟,和设置于胎肩部位的横向沟槽,胎肩顶端边缘线的两侧端点与胎侧帘布层相连的切线接近于垂直地面,其特征在于,所述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接近于直角的夹角,所述纵向花纹沟的底部向胎面延伸的曲面中还设置有台阶状的凸台,所述两道纵向花纹沟为相对于轮胎赤道线的投影对称设置,所述轮胎的断面高宽比为1,轮胎的胎冠的束带层为4层角度相交的带束层,轮胎的子口布反包高度高于胎体,所述轮胎的胎体、胎侧、内衬层、钢丝子口布以鼓为中心对称贴合,所述轮胎的胎圈为以鼓为中心进行对称扣,轮胎的钢丝圈为设置为9层,分别由8、9、10、11、12、11、10、9、8根钢丝按序排列组成,轮胎胎面胶中包含超耐磨炭黑、中超耐磨炭黑和白炭黑。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工业用子午线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花纹沟的深度为35mm。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工业用子午线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胎的断面高宽比为0.99-1.05。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工业用子午线轮胎,其特征在于,轮胎的胎体帘布层为3 9 15×0.225HT钢丝帘线。”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子午线轮胎,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接近于直角的夹角;(2)轮胎包括设置于胎面的两道纵向花纹沟,和设置于胎肩部位的横向沟槽,所述纵向花纹沟的底部向胎面延伸的曲面中还设置有台阶状的凸台,所述两道纵向花纹沟为相对于轮胎赤道线的投影对称设置;(3)轮胎的断面高宽比为1,轮胎的子口布反包高度高于胎体,所述轮胎的胎体、胎侧、内衬层、钢丝子口布以鼓为中心对称贴合,所述轮胎的胎圈为以鼓为中心进行对称扣,轮胎的钢丝圈为设置为9层,分别由8、9、10、11、12、11、10、9、8根钢丝按序排列组成,轮胎胎面胶中包含超耐磨炭黑、中超耐磨炭黑和白炭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轮胎的耐久性和排水性能。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束带层”修改为“带束层”,删除从属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为不同类型的轮胎,对比文件1为适于采石场的工程斜交轮胎,本申请为适于铺装路面的工业子午线轮胎,子午线轮胎与斜交轮胎设计差距很大,对比文件1中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的夹角为圆角是为了解决提高耐刺穿、耐切割的能力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的夹角接近直角是为了提高轮胎负荷能力、耐磨性和延长使用寿命的技术问题;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未公开凸台结构,本申请的台阶状凸台是为了解决提高胎冠刚性、提高轮胎负荷能力、耐磨性和延长使用寿命的技术问题专门设计的轮胎胎面结构,另对比文件1胎面花纹为横向花纹,在对比文件1的轮胎上设置台阶状凸台会影响胎冠强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胎圈设计明显不同,本申请通过对钢丝圈在数量和排布上进行优化设计以及子口布反包高度的设计,大大提高子口部位耐载和耐久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不论是斜交轮胎还是子午线轮胎,提高轮胎耐久性、降低轮胎故障率等是本领域常规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公开的轮胎结构应用于子午线轮胎;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提高轮胎耐刺穿、耐切割能力是通过设置帘布层的材料、布置,加厚胎侧和在花纹底部设置加强台来实现的,与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的夹角等并无重要直接关系,相反的,直角化后胎面橡胶量微增,耐刺穿能力实质上是提高的,圆角化只是本领域对于轮胎边缘进行的常规工艺处理;对比文件2公开的凸台522与本申请中的凸台相同,都是设置在纵向花纹沟底部向胎面延伸的曲面中的凸起部件,且作用也相同,都是用于提高胎冠刚性以提高轮胎耐久性,区别在于凸台的形状不同,设计成台阶状只是对斜坡状的常规变形,并且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在横向沟槽中设置凸台,对比文件2中沟槽52与本申请相同均是周向沟槽;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胎体帘布层的层数,单胎圈芯与多胎圈芯的结构均是本领域常规的轮胎胎圈结构设计,根据不同的轮胎性能要求,选用单胎圈芯,并为优化胎圈耐久性同时兼顾轻量化等设置适当的组成胎圈芯的钢丝的根数和排布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轮胎子口布结构是本领域常规的用于保护胎圈部的轮胎结构,为防止折返部脱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子口布反包高度高于胎体,以包裹住胎体折返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工业用子午线轮胎,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接近于直角的夹角;(2)包括设置于胎面的两道纵向花纹沟和设置于胎肩部位的横向沟槽,所述纵向花纹沟的底部向胎面延伸的曲面中还设置有台阶状的凸台,所述两道纵向花纹沟为相对于轮胎赤道线的投影对称设置;(3)所述轮胎的断面高宽比为1,轮胎的子口布反包高度高于胎体,所述轮胎的胎体、胎侧、内衬层、钢丝子口布以鼓为中心对称贴合,所述轮胎的胎圈为以鼓为中心进行对称扣,轮胎的钢丝圈为设置为9层,分别由8、9、10、11、12、11、10、9、8根钢丝按序排列组成,轮胎胎面胶中包含超耐磨炭黑、中超耐磨炭黑和白炭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轮胎负荷能力、耐磨性能以及延长轮胎的使用寿命。区别技术特征(1)和(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3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业用全钢丝子午线轮胎,轮胎的胎体帘布层为3 9 15×0.225HT钢丝帘线;(2)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接近于直角的夹角;(3)所述纵向花纹沟的底部向胎面延伸的曲面中还设置有台阶状的凸台,所述纵向花纹沟的深度为35mm;(4)所述轮胎的断面高宽比为1,轮胎的胎冠的束带层为4层角度相交的带束层,轮胎的子口布反包高度高于胎体,轮胎的钢丝圈为设置为9层,分别由8、9、10、11、12、11、10、9、8根钢丝按序排列组成。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保护的是一种全钢丝子午线轮胎,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虽然指出工程轮胎一般采用普通斜交胎或子午线轮胎,但并未指出该子午线轮胎为全钢丝子午线轮胎,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半钢结构斜交轮胎,因此对比文件1不存在相应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的夹角接近直角主要是为了提高轮胎负荷能力,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全钢丝子午线轮胎,因此不需要考虑提高该半钢结构斜交轮胎的负荷能力的问题,并且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反而会影响对比文件1公开轮胎的耐切割能力,因此不存在相应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在纵向花纹沟中设置凸台结构,对比文件1未公开两条纵向花纹沟,本申请将台阶状凸台设置于纵向花纹沟的底部向胎面延伸的曲面中,且限定了所述纵向花纹沟的深度为35mm,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提高了轮胎的负荷能力及耐磨性,并且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台阶状凸台会迅速受损影响胎冠强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的为双钢丝圈结构,具体钢丝圈排布并未提及,也未提及子口布反包高度与胎体反包高度差级,因此两者胎圈设计明显不同,本申请可以大大提高子口部位耐载和耐久性能,对比文件1不存在该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工业用子午线轮胎,包括设置于胎面的两道纵向花纹沟,和设置于胎肩部位的横向沟槽,胎肩顶端边缘线的两侧端点与胎侧帘布层相连的切线接近于垂直地面,其特征在于,所述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接近于直角的夹角,所述纵向花纹沟的底部向胎面延伸的曲面中还设置有台阶状的凸台,所述两道纵向花纹沟为相对于轮胎赤道线的投影对称设置,所述轮胎的断面高宽比为1,轮胎的胎冠的带束层为4层角度相交的带束层,轮胎的子口布反包高度高于胎体,所述轮胎的胎体、胎侧、内衬层、钢丝子口布以鼓为中心对称贴合,所述轮胎的胎圈为以鼓为中心进行对称扣,轮胎的钢丝圈为设置为9层,分别由8、9、10、11、12、11、10、9、8根钢丝按序排列组成,轮胎胎面胶中包含超耐磨炭黑、中超耐磨炭黑和白炭黑,所述纵向花纹沟的深度为35mm,轮胎的胎体帘布层为3 9 15×0.225HT钢丝帘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工业用子午线轮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工程轮胎(参见实施例1,即说明书第3页第21行到第4页第14行以及附图1-4),包括胎体1,胎体1的外侧固合有由胎面胶制成的胎面,胎面包括胎冠面6和胎侧面4,胎冠面6与胎体1之间设有钢丝缓冲层5,钢丝缓冲层5包括2~10层钢丝帘布,钢丝缓冲层5相邻的钢丝帘布之间的帘线51交叉形成网状结构(由于2~10层这个范围包括4层,所以相当于公开了技术特征带束层为4层角度相交的带束层),胎冠面设有花纹凹槽10,从附图1可以看出,胎肩顶端边缘线的两侧端点与胎侧帘布层相连的切线接近于垂直地面,且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圆角。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工业用子午线轮胎,轮胎的胎体帘布层为3 9 15×0.225HT钢丝帘线,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接近于直角的夹角;(2)包括设置于胎面的两道纵向花纹沟和设置于胎肩部位的横向沟槽,所述纵向花纹沟的底部向胎面延伸的曲面中还设置有台阶状的凸台,所述两道纵向花纹沟为相对于轮胎赤道线的投影对称设置,所述纵向花纹沟的深度为35mm;(3)所述轮胎的断面高宽比为1,轮胎的子口布反包高度高于胎体,所述轮胎的胎体、胎侧、内衬层、钢丝子口布以鼓为中心对称贴合,所述轮胎的胎圈为以鼓为中心进行对称扣,轮胎的钢丝圈为设置为9层,分别由8、9、10、11、12、11、10、9、8根钢丝按序排列组成,轮胎胎面胶中包含超耐磨炭黑、中超耐磨炭黑和白炭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轮胎负荷能力、耐磨性能以及延长轮胎的使用寿命。
对于区别(1),在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指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8-13行),工程轮胎一般采用普通结构的斜交轮胎或子午线轮胎,子午线工程轮胎带束层为多层钢丝帘布,但胎体只有一层钢丝,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基础上,使实施例1公开的轮胎为工业子午线轮胎,且为了提高轮胎的承载能力使胎体帘布层为3 9 15×0.225HT钢丝帘线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另外,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的圆角或直角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其具有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轮胎具体加工或应用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是保留直角,或者如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直角夹角进行的常规工艺处理获得圆角。
对于区别(2),为了提供轮胎的导向性,在胎面上相对于轮胎赤道线的投影对称设置两道纵向花纹沟和胎肩部位的横向沟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工程轮胎同样需要考虑良好导向性的问题,因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工程轮胎设置上述花纹以在保证其牵引性的基础上提高导向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于工业子午线轮胎而言,超深花纹可确保延长轮胎的使用寿命,因此将纵向花纹沟槽的深度设置为35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对于35mm深度的花纹沟槽而言,需要考虑如何确保胎面强度的技术问题,此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充气轮胎(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6-48段以及附图1-4):轮胎1设置有多个圆周槽51、52和陆部61~63,最外侧圆周槽52为主沟槽(对应于本申请的纵向花纹沟),圆周槽52的底部向胎面延伸的曲面中还设置有由第一倾斜部521和第二倾斜部522构成的凸台,以提高胎面强度,至于凸台的形状,台阶状凸台仅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由两个倾斜部形成的凸台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变形,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轮胎的操纵稳定性和载重等性能要求设置合理的轮胎断面高宽比,将断面高宽比设置为1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为保证胎圈的耐久性,使子口包布高度高于胎体以及设置适当的钢丝圈组成结构,例如单胎圈芯或多胎圈芯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而在轮胎的生产过程中,将轮胎的胎体、胎侧、内衬层、钢丝子口布以鼓为中心对称贴合,将轮胎的胎圈为以鼓为中心进行对称扣是本领域的常规生产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为保证胎面的耐磨损性能,胎面胶中包含超耐磨炭黑、中超耐磨炭黑和白炭黑也是本领域的常用胎面组成成分。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四个区别技术特征,该四个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带来了创造性,具体意见详见案由部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指出,工程轮胎一般采用普通结构的斜交轮胎或子午线轮胎,子午线工程轮胎带束层为多层钢丝帘布,但胎体只有一层钢丝(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8-13行),由此可知,工程轮胎一般采用子午线轮胎,且带束层和胎体均采用钢丝帘线,构成全钢丝子午线轮胎,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已经公开了工程轮胎采用全钢丝子午线轮胎,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公知,全钢丝子午线轮胎一般用于载重及工程机械车辆上,因此,使对比文件1实施例公开的轮胎为全钢丝子午线轮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而胎体帘布层为3 9 15×0.225HT钢丝帘线也是本领域用于提高轮胎承载能力的常用手段,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对比文件1实施例公开的轮胎为全钢丝子午线轮胎,同样存在提高轮胎负荷能力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胎肩顶端边缘线的两侧端点与胎侧帘布层相连的切线接近于垂直地面,区别仅在于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圆角还是直角,而圆角实际上是对直角进行的常规工艺处理得出的,即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工艺处理不同,不会造成轮胎的负荷能力的不同,不会因为该夹角是直角而非圆角带来提高轮胎负荷能力的技术效果。关于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会影响对比文件1公开轮胎的耐切割能力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提高轮胎耐刺穿、耐切割能力是通过帘布层的材料、布置,以及设置加强台来实现,与胎肩顶端边缘线与胎侧边缘线形成的夹角无直接关系。
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提供轮胎的导向性,在胎面上设置两道纵向花纹沟和胎肩横向沟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工程轮胎同样需要考虑良好导向性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轮胎胎面上设置上述花纹以在提高导向性;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对于工业子午线轮胎而言,超深花纹可延长轮胎使用寿命,因此使用35mm深度的花纹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一般推理即可得出的范畴,而对于35mm深度的花纹沟而言,需要考虑如何确保胎面强度的技术问题,此时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沟槽中设置由两个倾斜部形成的凸台以增加胎面强度的技术启示,至于凸台的形状,台阶状凸台仅是由两个倾斜部形成凸台的一种本领域的常规变形,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在沟槽中设置凸台可以增加胎面强度与轮胎使用环境无关。
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区别技术特征(4),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钢丝圈为单钢丝圈结构,仅对钢丝圈的排布进行限定;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双钢丝圈结构,但是单钢丝圈和双钢丝圈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针对轮胎的性能要求选择单钢丝圈结构或者双钢丝圈结构;最后,由多根钢丝分多层排布构成一个单钢丝圈已经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例如本领域中常见的正六角形或斜六角形胎圈芯结构(可参见《现代轮胎结构设计》,2011年6月出版,作者辛振详等,第89-90页),而根据轮胎性能要求不同以及为了提高子口部位耐久性,采用由8、9、10、11、12、11、10、9、8根钢丝按序排列组成的钢丝圈的根数和排布方式以及使子口包布高度高于胎体轮胎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一般推理即可得出的范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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