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动力输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52
决定日:2019-07-03
委内编号:1F2425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45243.6
申请日:2015-05-14
复审请求人:凌宏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池建军
合议组组长:邓学欣
参审员:李基沛
国际分类号:F03G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方案在输入初始能量后,就无需外界能量而能够不停地运转下去,且在运转过程中所产生的能量大于其输入的能量,那么该方案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5243.6,名称为“一种动力输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凌宏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5段(第1-15页),说明书附图图1-17(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以及安装在机架上的至少四个驱动单元,该至少四个驱动单元沿机架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列;
每个驱动单元均包括,
沿机架长度方向延伸并枢接在机架上的主轴,主轴的一端设有主动链轮;
枢接于主轴上的摆动架,摆动架与主轴之间设有棘轮机构,该摆动架包括相对设置的两摆动臂;
两拉绳,拉绳的一端连接摆动臂的末端并随着摆动臂上下活动,拉绳的另一端固定于机架上;
悬吊在拉绳底部的悬吊组件,该悬吊组件包括两滚轮、连接两滚轮的轮轴、固定于轮轴中部的第一凸轮及固定于轮轴两端的定位轮,拉绳绕设在对应滚轮的外表面,滚轮上设有用于防止拉绳相对滚轮滑动的定位钉;
压力组件,包括一转动架、一压力轮及配重块,转动架的一端铰接在机架上以使该转动架可绕该铰接端转动,配重块下压在转动架的另一端,该配重块用于提供一个使转动架向下转动的作用力;压力轮枢接于转动架上,该压力轮与第一凸轮共面,且压力轮的底边缘与第一凸轮的外缘相接触;
顶力组件,包括从动链轮及顶力臂,从动链轮枢接在机架上,且从动链轮与主轴通过链条同步联接,从动链轮的转轴上同步联接有第 二凸轮;顶力臂的中部枢接在机架上,顶力臂远离从动链轮的一端设有顶杆,所述第二凸轮用于与顶力臂的另一端相抵接并带动顶力臂绕其枢轴上下摆动;
机架上设有限位机构,该限位机构用于限定定位轮只在上下方向活动;
该至少四个驱动单元的主轴沿着机架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列并同步联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棘爪机构包括相互配合的棘轮和棘爪,所述棘轮与主轴同步联接,棘轮上设有旋向一致的棘齿,棘爪装设于摆动臂上,棘爪的前端部弹性地压抵在棘齿上,棘爪可顺着棘齿的旋向相对棘轮滑动。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棘爪的中部枢接于摆动臂上,棘爪的后端与摆动臂之间设有一回位簧,该回位簧用于提供一个使棘爪的前端压紧棘齿的弹性力;摆动臂上设有一限位块,该限位块用于与棘爪的后端部相抵靠以限定棘爪的旋转角度。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链轮上开设有一对定位孔,主轴上设有可沿其轴向来回移动的离合板,离合板上设有一对定位柱,该定位柱可插置于定位孔内以使主轴与主动链轮同步联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与离合板之间设有相互配合的导轨及滑槽,导轨和滑槽的长度方向与主轴的轴向一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机架上设有用于推动离合板在主轴上来回移动的拉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轮轴上设有平衡块,该平衡块用于平衡凸轮对轮轴造成的偏心力矩。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链轮与从动链轮的传动比为1:2。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动力输出装置还包括支撑杆,支撑杆位于摆动架远离拉绳的一端,该支撑杆用于限定摆动架该端的最低摆动位置。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力输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机构由固定于机架上的四个挡板构成,四个挡板两两一组,两组挡板分别位于两个定位轮处;每个挡板均包括一挡持在定位轮外周表面的纵向侧板及一挡持在定位轮外端表面的横向侧板。”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10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动力输出装置,在没有动力输入的情况下,在配重块的重力势能被各传动装置的摩擦消耗完毕之后,若依然能持续输出动力,则明显是创造了能量;在有较小动力输入的情况下,在克服摩擦力以及其他能量消耗之后,若依然可以持续输出较大的动力,明显是放大了动力,其本质是创造了能量以获取动力的加大。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其他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在转化或转移的过程中,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上述两种情况本质均是创造了能量,因此本申请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是一种永动机性质的发明创造,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是通过机械运转机构将配重块上下移动的距离缩小到第二凸轮的第二凸边的高度左右,克服配重块向下大幅度移动后再提升起来的缺陷,使配重块只在比较小的范围移动,使驱动单元在复位时只要将配重块顶起一个很小的高度即可使驱动单元回复初始状态,配重块的重力每一次对外做功时,配重块只是提供重力,配重块自身没有一点损耗。本申请是杠杆原理与滑轮原理的结合,在压力轮上输入一个能够克服压力轮转动的摩擦力即可使压力轮转动并带动第一凸轮转动的,当施加的外力大于转轮的转动摩擦力时转轮即可转动,本申请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没有动力输入的情况下,在配重块的重力势能被各传动装置的摩擦消耗完毕之后,若依然能持续输出动力,则明显是创造了能量;在有较小动力输入的情况下,在克服摩擦力以及其他能量消耗之后,若依然可以持续输出较大的动力,明显是放大了动力,其本质是创造了能量以获取动力的加大。本申请整个装置是创造能量或放大能量的,提交的修改文件仅是对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的措辞进行修改,无法克服本申请不具备实用性的缺陷,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根据原说明书第51-55段记载内容可知,该装置利用主轴的初始转动能,带动主动链轮和从动链轮一起转动,进而带动第二凸轮转动,通过顶力组件、压力组件和悬吊组件将重力经拉绳传递至摆动架,最后通过棘轮机构将力矩施加于主轴上,为主轴提供转动的动力,而该装置一旦进入工作状态之后,没有任何外界其他能量来提供能量,因此,这是一种属于永动机性质的“发明”,显然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因此,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即使整个装置是在其他动力较小情况提供的,然而在克服摩擦力以及其他能量消耗之后,若依然可以持续输出较大的动力,明显是放大了动力,其本质也是创造了能量以获取动力的加大,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是一种永动机性质的发明创造,而且根据能量守恒定律可知,配重块下降重力做多少功,要使配重块提升相同高度同样也需要相同的能量,而不是配重块只提供重力,提升不需要能量。虽然摆动臂的长度与主动链轮的半径比例是杠杆原理,悬吊组件是滑轮原理,但是从整体系统上来说,整个系统没有外界持续输入能量,而整个系统都存在能量损耗,在主轴具有初始转动能的能量被各传动装置的摩擦消耗完毕之后,由于没有外界能量输入,系统必将处于平衡,也就不能持续输出动力,若依然能持续输出动力,明显是创造了能量,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配重块是驱动机械运的能量来源,主轴的初始动能来自第三个驱动单元,并不是用有限能量创造能量,而是通过机械的巧妙结合将配重块的重力转换为转动力对外输出做功的机器,虽然在机械运转中会损耗一部分能量,但是用于驱动发电机发电该装置可以达到节能省排的作用,并不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如果本申请中没有配重块,压力轮下压在第一凸轮上时,压力组件也没有向下的重力施加于第一凸轮上,在拉绳也没有一个向下的重力施加在摆动架上,摆动架也就没有向下摆动的重力,主轴也就没有获得转动的力源,如果配重块的重力小于机械摩擦损耗及对外输出动力做功所需要的能量,这才是输入大于输出的机器、违反能量守恒定律;而本申请不属于这些情况,且在本申请的摩擦损耗的总量不变时摆动臂的长度也是机械能否转动的重要因素,本申请的配重块是驱动机械运的能量来源,是符合能量守恒定律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对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进行了修改,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7(第1-9页)、权利要求第1-10项;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3段(第1-12页)。
2、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10的记载内容可知,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动力输出装置,其能够解决现有的煤炭发电机组以及其他传动装置燃料消耗大、对环境影响大的问题”,本申请动力输出装置的工作原理是:利用主轴的初始转动能,带动主动链轮和从动链轮一起转动,进而带动第二凸轮转动,通过顶力组件、压力组件和悬吊组件将重力经拉绳传递至摆动架,最后通过棘轮机构将力矩施加于主轴上,为主轴提供转动的动力,而该装置一旦进入工作状态之后,没有任何外界其他能量来提供能量,因此,这是一种属于永动机性质的“发明”,显然违背了有关“能量守恒定律”的自然法则。具体而言,从整体上来说,主轴具有初始转动能,带动主动链轮和从动链轮一起转动,进而带动第二凸轮转动,在初始状态时,第二凸轮的第一凸边与顶力臂左端相抵接,顶力臂的左端逐步向上移动,顶力臂的右端则向下移动,顶杆与转动架相分离,使转动架右端呈悬空状态,并在配重块的重力作用下,压力轮压在第一凸轮上,从而使配重块的重力通过拉绳传递至摆动架和右边的拉绳上,摆动架右端在拉绳的拉力作用下向下摆动,使左边的拉绳逐步变短,右边的拉绳则会逐步变长,带动悬吊组件逆时针方向转动,并同时向下移动,通过压力组件和悬吊组件将自身重力传递至摆动架的右端,摆动架的转动能通过棘轮机构而传递给主轴,从而使主轴持续转动做功,当第二凸轮转动到图13位置时,顶杆支撑于转动架右端,在摆动架左端重力大于其右端重力的作用下,摆动架左端下移,右端向上抬,摆动架以逆时针方向转动,同时拉绳的左段上升带动滚轮及第一凸轮顺时针转动,整个驱动单元回到初始位置。然而,该装置仅是主轴具有初始转动能,在没有任何其他能量来提供能量的情况下,整个装置还存在部件之间的摩擦损耗,是耗功装置,不会一直循环运动,最终将成为静止状态,不能使主轴持续地转动,也就不能循环不断地对外做功。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动力装置在施加初始动能或者输入较小动力的情况下,在克服摩擦损耗之后,仍然可以向外持续输出较大的转动动力,明显是一种动力放大装置。将本申请的动力装置视为一个系统,整个系统由所有内部元件形成,各个驱动单元中的配重块、主轴、凸轮、压力轮等这些本申请中提及的所有部件都是该系统的内部元件,无论内部元件怎么工作,内部元件之间相互的作用力都是系统的内力,其并不能产生来自外界的输入能量,在外界只是向系统施加初始动能或其他较小的动力的情况下,由于内部元件的摩擦损耗,整个装置将趋于停止运转,该装置不可能持续运转并向外界输出连续不断的更大的能量,本申请的动力输出装置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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