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孔内打捞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48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565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69831.4
申请日:2015-12-22
复审请求人: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温锐
合议组组长:刘渊
参审员:高立虎
国际分类号:E21B31/1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69831.4,名称为“一种孔内打捞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6段(第1-4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2018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334883Y,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2249884U,公告日为2012年05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孔内打捞装置,与钻机配合使用,用于取出断裂在钻孔内的钻杆,其特征在于:
其包括用于与钻机连接的连接件;
用于将断裂钻杆舀入所述打捞装置内的打捞件,所述打捞件被构造为空心管状结构,其上端与所述连接件固定,其下端开口形成管口,所述管口的端面呈斜面状,所述打捞件内壁上设置有沿其周向分布的导向凸台,所述导向凸台具有朝向管口设置的导向斜面,所述导向凸台具有一水平端面,所述导向凸台的导向斜面从其水平端面处延伸至所述管口端面处,打捞件上靠近其上端对称开设有若干个出水口,所述打捞件内壁上径向对称设置有弹片结构,所述弹片结构位于所述导向凸台的上方,所述弹片结构的一端固定在打捞件内壁上、另一端朝远离管口的方向斜向延伸,所述弹片结构呈弧形;和
用于将断裂钻杆固定在所述打捞装置内的紧固件,所述紧固件设于所述打捞件内,所述紧固件呈上端大、下端小的圆锥体状,所述紧固件的外周开设有螺纹结构,所述螺纹结构从所述紧固件下端螺旋延伸至所述紧固件上端;所述打捞件的管口边缘呈尖劈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孔内打捞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凸台靠近所述紧固件的下方设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孔内打捞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凸台被构造为环状结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孔内打捞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凸台有若干个且呈楔形。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孔内打捞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捞件与所述连接件之间为可拆卸连接。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孔内打捞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捞件和所述连接件之间通过螺纹连接。”
驳回决定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打捞的是断裂钻杆,管口的端面呈斜面状,螺纹结构从紧固件下端螺旋延伸至紧固件上端;打捞件上靠近其上端对称开设有若干个出水口;导向凸台的导向斜面从其水平端面处延伸至所述管口端面处;打捞件的管口边缘呈尖劈状;打捞件内壁上径向对称设置有弹片结构,所述弹片结构位于所述导向凸台的上方,所述弹片结构的一端固定在打捞件内壁上、另一端朝远离管口的方向斜向延伸”,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打捞过程中为了便于排液,在打捞件上靠近其上端对称开设有若干个出水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打捞件是由短节和引鞋两个部件构成,但将短节和引鞋两个部件设计为一体式结构来作为打捞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引鞋的常规结构就是端面设计成斜面状,端面管口边缘呈尖劈状,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打捞件内部设置导引体来引导和扶正落鱼的水眼与公锥正相对的技术教导下,当打捞件设计为一体式结构时,将导向凸台的导向斜面延伸至管口端面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作出的常规设置,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申请人提出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并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针对的从属权利要求2-4合并至独立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1)“导向凸台靠近紧固件的下方设置且导向凸台的导向斜面从其水平端面处延伸至管口端面处”,可以避免对断裂钻杆进入打捞件内这一过程造成干涉,提高打捞效率,又能顺利引导断裂钻杆与紧固件对接;另一区别技术特征2)“导向凸台被构造为环状结构或导向凸台有若干个且呈楔形”,其中环状结构设置能360度无死角地对钻杆进行导向使其快速与紧固件对接,当导向凸台有若干个且呈楔形时,不仅可以有效地对钻杆导向又可以减少对水流的阻力,使钻杆顺利进入打捞件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上述两个区别技术特征,也未产生上述有益效果,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创造性,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孔内打捞装置,与钻机配合使用,用于取出断裂在钻孔内的钻杆,其特征在于:
其包括用于与钻机连接的连接件;
用于将断裂钻杆舀入所述打捞装置内的打捞件,所述打捞件被构造为空心管状结构,其上端与所述连接件固定,其下端开口形成管口,所述管口的端面呈斜面状,所述打捞件内壁上设置有沿其周向分布的导向凸台,所述导向凸台具有朝向管口设置的导向斜面,所述导向凸台具有一水平端面,所述导向凸台靠近所述紧固件的下方设置且所述导向凸台的导向斜面从其水平端面处延伸至所述管口端面处,所述导向凸台被构造为环状结构或所述导向凸台有若干个且呈楔形,打捞件上靠近其上端对称开设有若干个出水口,所述打捞件内壁上径向对称设置有弹片结构,所述弹片结构位于所述导向凸台的上方,所述弹片结构的一端固定在打捞件内壁上、另一端朝远离管口的方向斜向延伸,所述弹片结构呈弧形;和
用于将断裂钻杆固定在所述打捞装置内的紧固件,所述紧固件设于所述打捞件内,所述紧固件呈上端大、下端小的圆锥体状,所述紧固件的外周开设有螺纹结构,所述螺纹结构从所述紧固件下端螺旋延伸至所述紧固件上端;所述打捞件的管口边缘呈尖劈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孔内打捞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捞件与所述连接件之间为可拆卸连接。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孔内打捞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打捞件和所述连接件之间通过螺纹连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打捞件内部设置引导体来引导和扶正落鱼的水眼与公锥正相对的技术启示,而引导体之所以能够起到引导和扶正的作用是由于引导体的内径是逐渐缩小的,落鱼与公锥能否顺利对接主要取决于引导体最小的内径处位置,与导向斜面延伸到的位置关系不大,而且将导向凸台的导向斜面从其水平端面处延伸至管口端面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具有斜面导向体的基础上,为了将断裂钻杆导向至居中位置,将导向凸台构造成环状结构或者若干个楔形,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打捞的是断裂钻杆,管口的端面呈斜面状,管口边缘呈尖劈状;紧固件的螺纹结构从紧固件下端螺旋延伸至紧固件上端;打捞件上靠近其上端对称开设有若干个出水口;导向凸台的导向斜面从其水平端面处延伸至管口端面处;导向凸台被构造成环状结构或有若干个且呈楔形;打捞件内壁上径向对称设置有弹片结构,弹片结构位于导向凸台的上方,弹片结构的一端固定在打捞件内壁上、另一端朝远离管口的方向斜向延伸,弹片结构呈弧形”,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于井下孔内打捞装置,使被打捞件顺利进入打捞件内,以及保证导向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打捞件内部设置引导体来引导和扶正落鱼与公锥相对,引导体具有一水平端面及从该水平端面延伸向下的导向斜面,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引导体之所以能够起到引导和扶正的作用是由于引导体的内径是逐渐缩小的,在此基础上,设置将导向凸台的导向斜面从其水平端面处延伸至管口端面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具有导向斜面的引导体的基础上,将引导体一体环状设置或者多个分开设置,都是常见的设置方式,对于分开设置的若干个导向凸台,基于井下打捞环境的特点,将其设置为楔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具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应当同时具备,而仅具有一定的有益效果并不足以说明发明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实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仅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和2018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孔内打捞装置。对比文件1(CN201334883Y)公开了一种公锥打捞器,用于打捞井下落鱼,属于一种孔内打捞装置,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打捞器(相当于本申请的孔内打捞装置)的接头与钻具相连接(由于钻具与钻机相连接,所以,打捞器亦即与钻机配合使用),用于取出钻孔内的落鱼,包括用于与钻具连接的接头1(相当于本申请的连接件);用于将落鱼舀入打捞器内的由短节3和引鞋4构成的打捞件,打捞件被构造为空心管状结构,其上端与接头1固定,其下端开口形成管口,打捞件内壁上设置有沿其周向分布的引导体7(相当于本申请的导向凸台),引导体7具有朝向管口设置的导向斜面,引导体7具有一水平端面,靠近公锥2(相当于本申请的紧固件)下方设置,且引导体7的导向斜面从其水平端面处延伸;和用于将落鱼固定在打捞器内的公锥2(相当于本申请的紧固件),公锥2设于打捞件内,公锥2呈上端大、下端小的圆锥体状,公锥2的外周开设有螺纹结构。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打捞的是断裂钻杆,管口的端面呈斜面状,管口边缘呈尖劈状;紧固件的螺纹结构从紧固件下端螺旋延伸至紧固件上端;打捞件上靠近其上端对称开设有若干个出水口;导向凸台的导向斜面从其水平端面处延伸至管口端面处;导向凸台被构造成环状结构或有若干个且呈楔形;打捞件内壁上径向对称设置有弹片结构,弹片结构位于导向凸台的上方,弹片结构的一端固定在打捞件内壁上、另一端朝远离管口的方向斜向延伸,弹片结构呈弧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可靠便利的打捞。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打捞器用于打捞钻孔内的落鱼,而断裂钻杆是钻孔内常见的落鱼,将对比文件1的打捞器用于打捞断裂钻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应用;为了便于将被打捞件舀入打捞件,设置打捞件管口的端面形状为斜面状,将打捞件的管口边缘设置成尖劈状以减小边缘阻挡的接触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技术手段;至于紧固件的螺纹结构从其下端螺旋延伸至上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可靠连接紧固而确定的常规设置方式,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井下孔内打捞普遍发生在存在流体的环境,流体阻力影响打捞操作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打捞过程中为了便于排液,设置出水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在打捞件上靠近其上端对称开设有若干个出水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打捞件的实际结构确定的相适应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引导体7具有一水平端面,也具有从水平端面向下延伸的导向斜面的基础上,为了更好的起到导向作用,将导向凸台的导向斜面设置为从其水平端面处延伸至管口端面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导向凸台一体环状设置或者多个分开设置,都是常见的设置方式,所以,将导向凸台设置为环状结构或设置成若干个,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若干个导向凸台呈楔形,是形状的常规选择,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2(CN202249884U)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电测仪器打捞器,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8段以及附图1):在内芯卡瓦3(相当于本申请的打捞件)内壁上设置有弹片4(相当于本申请的弹片结构),弹片4的一端固定在内芯卡瓦3内壁上、另一端朝远离管口的方向斜向延伸;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弹片的弹性力来将被打捞件固定在管状打捞件内,且由于弹片是倾斜向上,也起到了导向的作用,所以,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改进对比文件1,至于具体在导向凸台的上方设置弹片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结构能够确定的相适宜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实现可靠固定且受力均匀,使弹片结构在打捞件内壁上径向对称设置,将弹片结构设置为弧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方式,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上述部分公开了接头1的一端通过螺纹5连接短节3,也即由短节3和引鞋4构成的打捞件与接头1之间通过螺纹连接,属于可拆卸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坚持复审通知书中的意见,具体如下:
对于井下孔内打捞装置,使被打捞件顺利进入打捞件内,以及保证导向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打捞件内部设置引导体来引导和扶正落鱼与公锥相对,引导体具有一水平端面及从该水平端面延伸向下的导向斜面,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引导体之所以能够起到引导和扶正的作用是由于引导体的内径是逐渐缩小的,在此基础上,设置将导向凸台的导向斜面从其水平端面处延伸至管口端面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如前所述,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设置具有导向斜面的引导体的基础上,将引导体一体环状设置或者多个分开设置,都是常见的设置方式,对于分开设置的若干个导向凸台,基于井下打捞环境的特点,将其设置为楔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具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中“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应当同时具备,而仅具有一定的有益效果并不足以说明发明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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