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在较小注塑机上安装较大注塑模具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在较小注塑机上安装较大注塑模具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88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514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31368.0
申请日:2016-03-04
复审请求人:宁波跃飞模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靳艳英
合议组组长:潘志娟
参审员:曾秀妮
国际分类号:B29C45/17,B29C3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中给出了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获得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31368.0,名称为“一种在较小注塑机上安装较大注塑模具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宁波跃飞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3月4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4日以权利要求第1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3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在较小注塑机上安装较大注塑模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方法依次为:
步骤一、铣削拐角
以模具的起吊中心(3)为圆心,以小于注塑机的装模间距(02)若干厘米的长度为直径,用铣床,将模具天侧(1)的底板天侧(11)和面板天侧(12)的前后两个拐角(06)铣削除去,将模具地侧(2)的底板地侧(21)和面板地侧(22)的前后两个拐角(06)铣削除去;
步骤二、吊装模具
安装模具时,模具的面板(03)朝向注塑机的固定工作板,模具的底板(04)朝向注塑机的活动工作板,吊起模具,先将模具水平旋转90°,使模具侧身沿注塑机上方的所述装模间距(02)向下插至注塑机的固定工作板和活动工作板之间,之后,再将模具水平逆向旋转90°复位;
步骤三、
将模具的面板(03)固定于注塑机的固定工作板处,将模具的底板(04)固定于注塑机的活动工作板处,安装毕。”
驳回决定中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热塑性塑料注塑生产技术”,王加龙等,化学工业出版社,材料科学与工程出版中心,公开日为2004年6月30日,第155-157页)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为在较小注塑机上安装较大注塑模具的安装方法,该方法包括铣削拐角,而对比文件1为在注塑机上安装注塑模具的方法,未明确铣削拐角;(2)权利要求1限定安装模具时模具底板和面板的朝向,以及吊起模具时先将模具水平旋转90°,而对比文件1未明确。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中国塑料工程学会文集 第2集”,中国塑料工程学会编委会,北京塑料研究所(塑料)编辑部,公开日为1983年9月30日,第307-308页)给出了当注塑模具较大与注塑机不匹配时将注塑模具铣削拐角的技术启示,对于铣削的先后顺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行调整;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模具侧身沿注塑机上方的装模间距向下插至注塑机的固定工作板和活动工作板之间;如果模具吊起前,模具的面板和底板分别朝向注塑机的固定工作板和活动工作板,本领域技术人员定会将模具水平旋转90°再进行吊起插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8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模具是怎么进行安装进注塑机上的,因为当模具尺寸比哥林柱的间距大时,安装方法并不是唯一的,而且对比文件1是进行先吊装安装再进行旋转的,所以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的安装方法是否相同并不明确,不能直接的、毫无疑义的将两者进行结合,即结合后的效果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从对比文件2的图36可以看出,不管缺口还是倒角都不是以起吊中心为圆心,且倒角或缺口与本申请附图2的倒角并不相同,并且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缺口的铣削方法;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以起吊中心为圆心,以一定长度为半径进行圆周铣削,可以一次铣削天侧的四个拐角,且铣削后拐角处是一个特殊的弧面;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本申请有关铣削拐角方法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本申请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 2016年3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1-4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中给出了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获得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较小注塑机上安装较大注塑模具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模具的吊装过程,其实质为一种在注塑机上安装注塑模具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55-157页):
一般情况是将模具从注塑机上方吊进注塑机拉杆模板之间(即公开了吊起模具),方式为:将模具长方向平行与拉杆轴线(模厚小于拉杆水平距离)(即公开了模具侧身沿注塑机上方的装模间距向下插入注塑机,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插入注塑机的固定工作板和活动工作板之间),吊入拉杆之间后,旋转90°(相当于模具水平逆向旋转90°复位),即可使模具定位环于注塑机定位孔吻合,此时模具短方向尺寸必须小于拉杆垂直方向的距离;将模具调入注塑机拉杆模板间后,调整方位,使定模上的定位环进入固定板上(相当于固定工作板)的定位孔(此时模具的面板朝向注塑机的固定板,模具的底板朝向注塑机的活动工作板),并且放正,慢速闭合动模板(相当于活动工作板),然后用压板或螺钉压紧定模,并初步固定动模,在慢速微量开启动模3-5次,检查模具在闭合过程中是否平稳、灵活、有无卡住现象,最后固定动模板(即公开了将模具的面板固定于注塑机的固定工作板处,将模具的底板固定于注塑机的活动工作板处,安装完毕)。
由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常规的在注塑机上吊装注塑模具的方法,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其是在较小注塑机上安装较大注塑模具,并由此具体限定了包括先对较大注塑模具先进行铣削拐角的处理,然后再按照常规方式吊装,并进一步详细限定了铣削各拐角的顺序;(2)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先限定了安装模具时模具底板和面板的朝向,然后以此为起始位置,具体限定了吊装模具时先将模具水平旋转90°、吊装入位后再逆向旋转90°后复位。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对发明所起的作用可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较大注塑模具安装在较小注塑机上。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大型注射模具安装方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307-308页,图36):当在指定某一注塑机生产较大制品时,当模具外形尺寸根据制品尺寸决定后,使安装发生困难,可以将模具平面尺寸按注塑机拉杆位置铣缺口或倒角,如图36所示,将模具的底板和面板的四个拐角均铣去。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注塑模具较大与注塑机不匹配导致安装困难时可以在安装前先对注塑模具进行铣削拐角处理的技术手段,其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且同属于模具安装技术领域,从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在较小注塑机上安装较大注塑模具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上述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采用其技术手段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至于各拐角铣削的先后顺序,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和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2),虽然从对比文件1直接公开的内容来看,其只旋转一次90°,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则是旋转了两次90°,但是该差异只是由安装模具时模具底板和面板的朝向起始位置不同而导致的;例如,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将模具长方向平行于拉杆轴线吊入拉杆之间(参见第156页倒数第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该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当模具在安装前的摆放位置为长方向与拉杆轴线方向不平行时,需要先将模具吊起进行角度调整使其满足插入拉杆的角度,然后再将模具插入注塑机的固定工作板和活动工作板之间,具体调整的角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模具原始摆放的位置情况容易确定的,若模具原始摆放的位置为长方向与拉杆轴线方向呈90°,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知晓需要如本申请中具体描述的先将模具水平旋转90°、吊装入位后再逆向旋转90°后复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关于倒角或缺口形状的问题,一方面,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具体限定倒角的形状,任何符合需求的倒角或缺口形状均在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2中关于倒角和缺口形状的披露已经构成了对此内容的公开;另一方面,由于对比文件2的图36是平面图,本申请附图2是立体图,由对比文件2图36可以看出,其第二个图中的倒角是呈内凹的圆弧形,考虑板厚度的因素,对比文件2图36第二个图的倒角与本申请图2中的倒角形状本质上也是相同或相似的。
其次,关于缺口的铣削方法问题,如前所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在较小注塑机上安装较大注塑模具的方法,其主要发明构思是通过在安装前先对注塑模具进行铣削拐角处理实现在较小注塑机上安装较大注塑模具,而对比文件2已经完全公开了这样的技术构思;至于拐角的形成方法,其虽然是实现上述发明构思所必不可少的处理步骤,但是一方面,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可以在模具拐角处铣削出缺口或倒角,即对比文件2中实际上也必然包括采用相关方法实现这个处理的过程,另一方面,根据前述分析也可知,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如何在较小注塑机上安装较大注塑模具的方法,具体而言,只要采用铣削好了倒角或缺口的模具即可实现上述安装过程,至于具体如何获得模具倒角或缺口对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实质上并没有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基础知识有能力选择合理且经济的方式获得所需的倒角或缺口,换言之,拐角的形成方法并不能使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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