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封口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60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48087
优先权日:2013-02-20
申请(专利)号:201480009506.7
申请日:2014-02-18
复审请求人:泰科电子日本合同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发喜
合议组组长:凌宇飞
参审员:刘永欣
国际分类号:H01M2/04,H01H85/02,H01M2/12,H01M2/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9506.7,名称为“封口体”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泰科电子日本合同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8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8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封口体,其为密闭型电池用的封口体,所述封口体的特征在于,具有:
(1)第一正极盖,其具有敛缝部以及排气口;
(2)导电性金属箔,其位于第一正极盖上;
(3)保护元件,其位于导电性金属箔上,且具有熔断器功能;以及
(4)第二正极盖,其位于保护元件上,且具有排气口,
通过所述第一正极盖的敛缝部来固定所述导电性金属箔、所述保护元件以及所述第二正极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封口体,其中,
具有熔断器功能的保护元件具有:
(i)层状部件,其由绝缘性树脂形成,且具有至少一个贯通开口部;
(ii)导电性金属薄层电极,其位于层状部件的各主表面上;以及
(iii)熔断器层,其位于规定至少一个该贯通开口部的侧面上,且与导电性金属薄层电极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封口体,其中,
省略所述(ii)导电性金属薄层电极中的所述(2)导电性金属箔侧的导电性金属薄层电极,另一方的导电性金属薄层电极与导电性金属箔通过所述(iii)熔断器层直接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封口体,其中,
熔断器层包括熔点不同的多个金属层。
5. 根据权利要求2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封口体,其中,
熔断器层包括由Ni形成的金属层、以及由Sn、Sn-Cu合金或Sn-Bi合金形成的金属层。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封口体,其中,
导电性金属箔是铝箔。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封口体,其中,
所述封口体是圆筒型电池用封口体。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封口体,其中,
所述封口体是锂离子充电电池用封口体。
9. 一种密闭型电池,其具有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封口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密闭型电池,其中,
所述密闭型电池是圆筒型电池。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密闭型电池,其中,
所述密闭型电池是锂离子充电电池。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闭型电池,其中,
所述导电性金属箔是防爆阀。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密闭型电池,其中,
所述防爆阀被构造成在10-15kgf的压力下释放电池内的气体压力。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闭型电池,其中,
所述导电性金属箔被构造成防止电解液经由排气口向电池外部漏出。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闭型电池,其中,
所述保护元件是电流切断机构。
1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密闭型电池,其中,
过大电流被构造成流过所述熔断器层以产生热以便将具有比第二金属层低的熔点的第一金属层熔融,其中所述过大电流被构造成流过所述第二金属层,其中所述过大电流被构造成响应于流过所述第二金属层而被切断。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闭型电池,其中,
所述第一正极盖和所述导电性金属箔之间的接触部足够大使得所述第一正极盖和所述导电性金属箔之间的电连接无需焊接。”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1-160382A,公开日为2001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2:WO2012/118153A1,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7日;
对比文件3:JP特开2002-42632A,公开日为2002年02月08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封口体,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保护元件具有熔断器功能,第二正极盖上具有排气口,封口体的盖板为正极盖。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熔断器功能的保护元件,给出了技术启示。盖体兼做正极及在盖体上设置排气口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5-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12、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3、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2-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7。所作的修改是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垫圈,所述垫圈设置在所述第一正极盖的敛缝部中并且围绕所述第二正极盖的外缘部、所述保护元件的外缘部和所述导电性金属箔设置,使得所述垫圈不接触所述第一正极盖的表面”,并将特征“导电性金属箔,其位于第一正极盖上”和“通过所述第一正极盖的敛缝部来固定……”改为“导电性金属箔,其直接位于第一正极盖的表面上”和“其中通过所述第一正极盖的敛缝部和所述垫圈来固定……”。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和暗示权利要求1中所有的特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有熔断器功能的保护元件,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考虑将穿过保护元件的电流作为在封口体中的熔断器功能。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对比文件1-3或者他们的组合中得到启示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次,复审请求人修改补入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均有相应的公开(参见说明书图6),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垫圈,所述垫圈设置在所述第一正极盖的敛缝部中并且围绕所述第二正极盖的外缘部、所述保护元件的外缘部和所述导电性金属箔设置,使得所述垫圈不接触所述第一正极盖的表面”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由于合议组成员变更,合议组于2018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未在答复期限内提出回避请求。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7。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中前次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特征进行了重新修改。修改后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封口体,其为密闭型电池用的封口体,所述封口体的特征在于,具有:
第一正极盖,其具有敛缝部以及排气口;
导电性金属箔,其直接位于第一正极盖的表面上;
保护元件,其位于导电性金属箔上,且具有熔断器功能;以及
第二正极盖,其位于保护元件上,且具有排气口,以及
绝缘性垫圈,所述绝缘性垫圈设置在导电性金属箔、保护元件及第二正极盖的周围以及第二正极盖的凸缘部上,并且没有设置在导电性金属箔与第一正极盖之间,
其中通过所述第一正极盖的敛缝部和所述绝缘性垫圈来固定所述导电性金属箔、所述保护元件以及所述第二正极盖。”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垫圈为U形,垫圈的一部分与底板的下表面接触。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启示保护元件的熔断器功能。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2和3,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保护元件具有熔断器功能,第二正极盖上具有排气口,封口体的盖板为正极盖,绝缘性垫圈还设置在导电性金属箔、保护元件的周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异常情况下切断电流以更好地保护电池,对导电性金属箔、保护元件进行更好的固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具有熔断器功能的保护元件,且作用与本申请相同,当将对比文件2的保护元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替代PTC导电板4时,为了防止层状构件的上表面上的导电性金属薄层的外边缘与层状构件的下表面上的导电性金属薄层的外边缘和薄板3通过底板1而电连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垫圈5还设置在导电性金属箔、保护元件的周围,起到电绝缘作用。垫圈5对导电性金属箔、保护元件的加强固定作用也是可以预期的。将端子盖板用作正极端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盖板上设置排气口来排除电池内产生的气体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图6公开的垫圈5不是U形,且在底板1和薄板3之间没有垫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保护元件,其结构与本申请的保护元件相似。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PTC元件具有在消除了异常而温度降低时成为低电阻的恢复性,但这样的恢复性根据用途不同有时也会产生问题。 例如,在多并联使用的圆筒型锂离子二次电池单元中使用PTC元件的情况下,只要不取出使用了PTC元件的已短路的单元,该单元就会持续发热,结果,存在电池单元破裂的可能性。在流过过剩电流的情况下,熔丝层熔融而阻断电路,由此能阻断过剩电流的流动(即具有熔断器功能的保护元件)。保护元件能取代聚合物PTC元件而组装进二次电池单元的封口板。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用具有熔断器功能的保护元件替代PTC元件组装进二次电池的封口体中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认为: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公开或教导区别特征“第二正极盖,其具有排气口”,其能使电池内部产生的气体排放到电池外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2019年02月28日的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2019年02月28日的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1-160382A,公开日为2001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2:WO2012/118153A1,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7日;
对比文件3:JP特开2002-42632A,公开日为2002年02月08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封口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池的封口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20-28段,图1-7):其用于封闭电池的开口。参见图6,封口体具有底板1(相当于第一盖),其具有弯曲部1b(即敛缝部)和用于排气的通孔1a(即排气口);薄板3,其位于底板1上,薄板3为一金属箔;PTC元件的导电板4(即保护元件)位于薄板3上;端子盖板2(相当于第二盖),其位于导电板4上,具有凸缘部2b;垫圈5,其设置在端子盖板2的周围及凸缘部2b上,并且没有设置在薄板3与底板1之间,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垫圈5是绝缘性的;通过图6可知,通过底板1的弯曲部1b和垫圈5来一起共同固定薄板3、导电板4和端子盖板2。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保护元件具有熔断器功能,第二正极盖上具有排气口,封口体的盖板为正极盖,绝缘性垫圈还设置在导电性金属箔、保护元件的周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异常情况下切断电流以更好地保护电池,对导电性金属箔、保护元件进行更好的固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保护元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52段,图1-3):市售的PTC元件不能通过大的电流(例如20A的电流)。另外,PTC元件具有在消除了异常而温度降低时成为低电阻的恢复性,但这样的恢复性根据用途不同有时也会产生问题。 例如,在多并联使用的圆筒型锂离子二次电池单元中使用PTC元件的情况下,只要不取出使用了PTC元件的已短路的单元,该单元就会持续发热,结果,存在电池单元破裂的可能性。为此,对比文件2提供能流过更大的电流并能提供针对过剩电流保护的保护元件。所述保护元件包括:层状构件,其由绝缘性树脂形成,具有至少1个的贯通开口部;导电性金属薄层,其位于层状构件的各主表面上;以及熔丝层(即熔断器层),其位于对该贯通开口部的至少1个规定的侧面上,与导电性金属薄层电连接。在流过过剩电流的情况下,熔丝层熔融而阻断电路,由此能阻断过剩电流的流动(即具有熔断器功能的保护元件)。保护元件能取代聚合物PTC元件而组装进二次电池单元的封口板。上述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在异常情况下切断电流以更好地保护电池,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更好地保护电池的技术启示。当将对比文件2的保护元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替代PTC导电板4时,为了防止层状构件的上表面上的导电性金属薄层的外边缘与层状构件的下表面上的导电性金属薄层的外边缘和薄板3通过底板1而电连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垫圈5还设置在导电性金属箔、保护元件的周围,起到电绝缘作用。垫圈5对导电性金属箔、保护元件的加强固定作用也是可以预期的。将端子盖板用作正极端子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盖板上设置排气口来排除电池内产生的气体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参见前述,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保护元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替代PTC导电板4时,层状构件的下表面上的导电性金属薄层与薄板3平面导电接触,进行传导电流,为了减少部件数量和厚度,本领域很容易想到将省略层状构件的下表面上的导电性金属薄层,而将薄板3直接通过熔断器层与层状构件的上表面上的导电性金属薄层电连接,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5引用权利要求2、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超小型熔丝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16段,图1):熔丝层24、26、28通过通孔镀敷形成在其中。每个熔丝层包含两层,如铜层和锡层(相当于公开了熔点不同的多个金属层)。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包含熔点不同的多个金属层来形成熔丝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到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金属层。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3的任一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因导电性金属箔兼具防爆功能,故选择使用导电性良好、质地相对较软的铝来形成箔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7、8引用权利要求1-3的任一项。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段):电池的封口体用于封闭圆柱状体的开口。圆柱状锂离子充电电池是本领域常见的电池。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密闭型电池,结合前述,在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封口体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9或10,结合前述,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2、1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23-28、32-42段):薄板3闭塞底板1的通孔1a,构造成当电池壳内部压力达到设定值时破裂,释放气体,防止电池壳内的电解液经由通孔1a向电池外部漏出,即相当于防爆阀;而在10-15kgf的压力下释放电池内的气体压力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保护元件可以在异常情况下切断电流,即为电流切断机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 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包含熔点不同的两个金属层来形成熔丝层。当过大电流流过时,熔点低的金属层自然会先熔融,过大电流流过熔点高的金属层,最后熔点高的金属层再被熔断,从而切断电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 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从对比文件1的图6可以看出,底板1和薄板3之间为平面接触,接触部面积大。当接触面较大时,电连接稳定,接触电阻小,无需焊接,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2019年02月28日的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贯通孔1a和4a连通用于排气,而为了把电池内部产生的其他排出电池外面,在电池盖上设置排气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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