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84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62036
优先权日:2012-07-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38229.8
申请日:2013-07-18
复审请求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艳
合议组组长:郭春春
参审员:侯雪
国际分类号:H02K21/14,H02K1/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由权利要求中所用的词语及语句构成的表述会导致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或不确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8229.8,名称为“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1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5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摘要,进入中国阶段日2015年01月1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18、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其包括:转子铁芯,层叠多片电磁钢板而成;以及定子铁芯,其层叠多片电磁钢板而成,并配置在所述转子铁芯的外周侧,所述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的特征在于:
在所述转子铁芯沿着所述转子铁芯的周向配置有与极数相当的数量并且收纳构成磁极的磁铁的磁铁收容孔,其沿着周向形成有3个以上,
设所述转子铁芯的叠层厚度为X、所述定子铁芯的叠层厚度为Y、由将各所述磁铁收容孔的内径侧面的中点彼此连接而成的线围成的铁芯部的截面积为S3、在各所述磁铁收容孔的外径侧面和所述转子铁芯的外周面之间设置的外周侧铁芯部的截面积为S2、从所述转子铁芯的截面积减去所述截面积S2和所述截面积S3所得到的截面积为S1、所述磁铁的磁力为a,使所述转子铁芯以其两端从所述定子铁芯的两端悬伸出悬伸长度Z的2倍的长度(Z×2)并满足X>Y且X<Y(1 (S2/S1)/a×2)的关系的方式形成,
在使所述磁力a的值为固定值的情况下,所述截面积S2相对于所述截面积S1的比率越大,所述转子铁芯的叠层厚度X的最大值越大,
所述悬伸长度Z通过Z=Y×S2/S1来表示,与所述磁力a的倒数成正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各所述磁铁收容孔形成为其曲率中心位于转子铁芯的径向外侧的圆弧状,并且形成为周向端部位于所述转子铁芯的外周面附近。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各所述磁铁收容孔形成为沿着周向延伸的平板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其特征在 于:
各所述磁铁收容孔包括:第一磁铁收容孔,其设置在所述转子铁芯的外周侧,呈朝向所述转子铁芯的内周面突出的“コ”字形;以及第二磁铁收容孔,其配置在该第一磁铁收容孔与所述转子铁芯的内周面之间,呈与所述第一磁铁收容孔相似的形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其特征在于:
各所述磁铁收容孔形成为向所述转子铁芯的内周面侧突出的“V”字形。”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记载有特征“所述磁铁的磁力为a”以及“X<Y(1 (S2/S1)/a×2)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所述磁铁的磁力为a”的具体大小,从而更无法确定公式“X<Y(1 (S2/S1)/a×2)”所要符合的条件,技术方案模糊不清,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特征“所述悬伸长度Z通过Z=Y×S2/S1来表示,与所述磁力a的倒数成正比”,上述修改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计5项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是: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与所述磁力a的倒数成正比”修改为“与所述磁力a的倒数存在相关性”。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磁铁的磁力为a”的具体大小是指以特斯拉等单位表示的一般的剩余磁通密度,并且能够确定“所述磁铁的磁力为a”的具体大小。悬伸长度Z与磁力a的倒数存在相关性,使用悬伸长度Z与磁力a的相关关系,带入公式“X<Y(1 (S2/S1)/a×2)”内的“a”,从而确定X与Y的关系。在磁铁的磁力变大的情况下,与悬伸量大的情况相同,磁力a越大,β部分的磁通密度越大,因此,可以说悬伸量与磁力a的倒数存在相关性。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其包括:转子铁芯,层叠多片电磁钢板而成;以及定子铁芯,其层叠多片电磁钢板而成,并配置在所述转子铁芯的外周侧,所述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的特征在于:
在所述转子铁芯沿着所述转子铁芯的周向配置有与极数相当的数量并且收纳构成磁极的磁铁的磁铁收容孔,其沿着周向形成有3个以上,
设所述转子铁芯的叠层厚度为X、所述定子铁芯的叠层厚度为Y、由将各所述磁铁收容孔的内径侧面的中点彼此连接而成的线围成的铁芯部的截面积为S3、在各所述磁铁收容孔的外径侧面和所述转子铁芯的外周面之间设置的外周侧铁芯部的截面积为S2、从所述转子铁芯的截面积减去所述截面积S2和所述截面积S3所得到的截面积为S1、所述磁铁的磁力为a,使所述转子铁芯以其两端从所述定子铁芯的两端悬伸出悬伸长度Z的2倍的长度(Z×2)并满足X>Y且X<Y(1 (S2/S1)/a×2)的关系的方式形成,
在使所述磁力a的值为固定值的情况下,所述截面积S2相对于所述截面积S1的比率越大,所述转子铁芯的叠层厚度X的最大值越大,
所述悬伸长度Z通过Z=Y×S2/S1来表示,与所述磁力a的倒数存在相关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说明“悬伸长度Z与所述磁力a的倒数存在相关性”,但并不能代表上述内容属于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为“相关性”是一种非常上位的概括,说明书中只是记载了“磁力a越弱,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大,磁力a越强,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受到限制”这一种关系,并没有记载比如申请人之前修改的“正比关系”这种“相关性”,更没有记载比如“反比”相关性或者“磁力a越强,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大,磁力a越弱,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受到限制”这些与本申请记载内容完全相悖的情况,由此可见,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为“一般的磁铁7的磁通密度为0.3~1.5T(特斯拉),磁力a对于悬伸量的影响可以用磁力a的倒数来表示。即,磁力a越弱,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大,磁力a越强,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受到限制”,由此可见,“磁铁7的磁通密度”与“磁铁的磁力a”使用的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术语,因此,从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来看,也不能理解出如申请人所述的“磁铁的磁力a”是指代“磁铁的剩余磁通密度”。审查员坚持驳回决定中有关“磁力a”不清楚的意见。即使按照申请人的意见,将相关内容代入公式中,得到的不等式为“X<Y+Z/a×2”,而权利要求中并未确定Z与a的倒数具体的数值关系,因此X与Y的关系是依赖于a的。并且即使如说明书中表述的“磁力a越弱,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大,磁力a越强,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受到限制”,因此a与Z是反相关的,即a变大,则Z变小,那么“Z/a”的大小是一个受到a数值影响的变化值,因此在a数值大小不确定情况下,根据“X<Y+Z/a×2”同样不能确定X与Y的关系。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中提及了技术特征“所述悬伸长度Z通过Z=Y×S2/S1来表示,与所述磁力a的倒数存在相关性”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其他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所述磁铁的磁力为a”的具体大小,从而更无法确定公式“X<Y(1 (S2/S1)/a×2)”所要符合的条件,X<Y(1 (S2/S1)/a×2) ,这个不等式左边部分和右边部分是由不同的单位来表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清楚而准确地确定截面积,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磁力一般是指磁极间相互排斥和相互吸引的力,单位可以用牛顿来表示,垂直穿过单位面积的磁力线条数称为磁感应强度,磁感应强度又称磁通密度,其单位可以用特斯拉表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磁力和磁通密度是不同的物理量,磁力的大小也不是指以特斯拉等单位表示的一般的剩余磁通密度。本申请说明书第0064段提及了“一般的磁铁7的磁通密度为0.3~1.5T(特斯拉),磁力a对于悬伸量的影响可以用磁力a的倒数来表示。即,磁力a越弱,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大,磁力a越强,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受到限制”,可见,“磁铁7的磁通密度”和“磁力a”是不同的技术术语,而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未对磁通密度和磁力的关系进行详细说明。而且本申请中磁力a越弱,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大,磁力a越强,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受到限制,这只是说明磁力a的变化趋势和悬伸量变化趋势之间的一种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知晓怎样使用这种关系并带入公式X<Y(1 (S2/S1)/a×2)中的a以确定X和Y之间的关系。此外,根据前述磁力和磁通密度的定义,磁力是相互的作用力,磁力会受到磁铁自身特性、铁磁材料自身的材料性质、以及磁铁与该铁磁材料间距等因素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定磁力越大,磁通密度就越大。在意见陈述书的图2和图3中示出了磁感线,磁感线与磁通密度相关,通过磁通密度可以表征磁场强度,但是仍无法确定磁力和磁通密度的关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计5项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是: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与所述磁力a的倒数存在相关性”修改为“所述悬伸长度Z通过Z=Y×S2/S1来表示,所述磁力a越弱,转子的所述悬伸长度Z越大,所述磁力a越强,所述转子的所述悬伸长度Z越受到限制”。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不等式“X<Y(1 (S2/S1)/a×2)”,轴端部的磁通沿着轴向穿过截面积S2,本申请的不等式中的S2通过磁通量表示磁饱和的程度;在本申请中,不等式中的(S2/S1)越大,越能够增大悬伸量;与如上所述的(S2/S1)相同,磁力a越大,磁通量越多,有可能达到磁饱和,因此,不等式中(1/a)越大,越能够增大悬伸量;在对合定子和转子的轴中心时,悬伸部能够为两个,因此是×2。不等式左边的单位是长度,右边的单位由“截面积和磁力”构成,但是截面积和磁力引起的是截面积S2的磁饱和,由该磁饱和决定作为悬伸量的“长度”。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答复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其包括:转子铁芯,层叠多片电磁钢板而成;以及定子铁芯,其层叠多片电磁钢板而成,并配置在所述转子铁芯的外周侧,所述嵌入磁铁式同步电动机的特征在于:
在所述转子铁芯沿着所述转子铁芯的周向配置有与极数相当的数量并且收纳构成磁极的磁铁的磁铁收容孔,其沿着周向形成有3个以上,
设所述转子铁芯的叠层厚度为X、所述定子铁芯的叠层厚度为Y、由将各所述磁铁收容孔的内径侧面的中点彼此连接而成的线围成的铁芯部的截面积为S3、在各所述磁铁收容孔的外径侧面和所述转子铁芯的外周面之间设置的外周侧铁芯部的截面积为S2、从所述转子铁芯的截面积减去所述截面积S2和所述截面积S3所得到的截面积为S1、所述磁铁的磁力为a,使所述转子铁芯以其两端从所述定子铁芯的两端悬伸出悬伸长度Z的2倍的长度(Z×2)并满足X>Y且X<Y(1 (S2/S1)/a×2)的关系的方式形成,
在使所述磁力a的值为固定值的情况下,所述截面积S2相对于所述截面积S1的比率越大,所述转子铁芯的叠层厚度X的最大值越大,
所述悬伸长度Z通过Z=Y×S2/S1来表示,所述磁力a越弱,转子的所述悬伸长度Z越大,所述磁力a越强,所述转子的所述悬伸长度Z越受到限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5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6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摘要,进入中国阶段日2015年01月1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图1-18、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如果由权利要求中所用的词语及语句构成的表述会导致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边界不清或不确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提及了技术特征“所述磁铁的磁力为a”以及“X<Y(1 (S2/S1)/a×2)”,在本领域,磁力一般是指磁极间相互排斥和相互吸引的力,单位可以用牛顿来表示。剩磁、矫顽力、磁能积、磁导率是常见的磁特性参数,用这些参数可以对磁铁的磁性能做出基本评价。磁铁间的相互作用是通过磁场来实现的,可用磁通和磁感应强度两个物理量来表示磁场的强弱,在磁场中,垂直穿过某一横截面的磁力线条数称为穿过该面的磁通,磁通的单位可以用韦伯表示,垂直穿过单位面积的磁力线条数称为磁感应强度,磁感应强度又称磁通密度,其单位可以用特斯拉表示。可见,在表征磁铁特性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不采用磁力进行表征。虽然磁铁对放置于其附近的铁磁材料会产生磁力,然而,磁力是相互的作用力,磁力会受到磁铁自身特性、铁磁材料自身的材料性质、以及磁铁与该铁磁材料间距等因素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所述磁铁的磁力为a”的具体大小,从而更无法确定公式“X<Y(1 (S2/S1)/a×2)”所要符合的条件。此外,X<Y(1 (S2/S1)/a×2)这个不等式的左侧部分是由长度单位mm来表征,不等式右侧部分的一部分是由长度单位mm/牛顿N来表征,可见这个不等式左边部分和右边部分是由不同的单位来表征。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
权利要求1提及了技术特征“在各所述磁铁收容孔的外径侧面和所述转子铁芯的外周面之间设置的外周侧铁芯部的截面积为S2”,磁铁收容孔是在所述转子铁芯沿着所述转子铁芯的周向进行配置的,而磁铁收容孔的外径侧面并未与转子铁芯的外周面接触,两者之间并未形成闭合的面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清楚而准确地确定各磁铁收容孔的外径侧面和转子铁芯的外周面之间设置的外周侧铁芯部的截面积。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有关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磁力一般是指磁极间相互排斥和相互吸引的力,单位可以用牛顿来表示,垂直穿过单位面积的磁力线条数称为磁感应强度,磁感应强度又称磁通密度,其单位可以用特斯拉表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磁力和磁通密度是不同的物理量,磁力的大小也不是指以特斯拉等单位表示的一般的剩余磁通密度。本申请说明书第0064段提及了“一般的磁铁7的磁通密度为0.3~1.5T(特斯拉),磁力a对于悬伸量的影响可以用磁力a的倒数来表示。即,磁力a越弱,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大,磁力a越强,转子2能够悬伸的量越受到限制”,可见,“磁铁7的磁通密度”和“磁力a”是不同的技术术语,而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未对磁通密度和磁力的关系进行详细说明。而且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及了(S2/S1)越大,越能够增大悬伸量,(1/a)越大,越能够增大悬伸量,这只是说明磁力a的变化趋势和悬伸量变化趋势之间的一种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知晓怎样使用这种关系并带入公式X<Y(1 (S2/S1)/a×2)中的a以确定X和Y之间的关系。
此外,根据前述磁力和磁通密度的定义,磁力是相互的作用力,磁力会受到磁铁自身特性、铁磁材料自身的材料性质、以及磁铁与该铁磁材料间距等因素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定磁力越大,磁通密度就越大。在意见陈述书的图6中示出了磁通,通过磁通密度可以表征磁场强度,但是仍无法确定磁力和磁通密度的关系。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不予接受。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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