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一组SNP的人身份识别-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采用一组SNP的人身份识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39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43979
优先权日:2012-07-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46949.9
申请日:2013-07-15
复审请求人:生命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莹跃
合议组组长:魏聪
参审员:王荣霞
国际分类号:C12Q1/6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应当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实际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效果只是申请人的设想或构想,并没有得到确认,则上述技术效果不应当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6949.9,名称为“采用一组SNP的人身份识别”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生命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3月10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55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以及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扩增样品内的多个不同靶序列的方法,其包括:
在单个扩增反应混合物内从包括多个不同靶序列的样品扩增所述多个不同靶序列,其中所述扩增包括在扩增条件下将所述样品的至少一些部分接触多个靶特异性引物和聚合酶,从而产生扩增的多个靶序列,其中不同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两个是彼此小于50%互补的,并且其中所述多个靶特异性引物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一个包括可切割的基团,所述可切割的基团对于进行扩增的靶序列而言不是天然的,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是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
切割所扩增的多个靶序列中的至少一个扩增的靶序列的可切割的基团;
在平端连接反应中将至少一个接头连接至至少一个扩增的靶序列,从而产生一个或多个接头连接的扩增的靶序列,以及
再扩增所述接头连接的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一个。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多个不同靶序列是选自表1的条目1-136的一组至少50个SNP;所述方法还包括基于扩增的SNP组的扩增子来识别人身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接头中的一个或多个基本上不与至少一个扩增的靶序列互补。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再扩增包括在扩增条件下将所述至少一个接头连接的扩增的靶序列与包括与所述接头或它们的互补序列中的至少一个互补的序列的一个或多个引物和聚合酶接触,从而产生至少一个再扩增的接头连接的扩增的靶序列。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接头或它们的 互补序列中的至少一个基本上不与至少一个扩增的靶序列互补。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至少一个靶特异性引物与所述样品中的相应靶序列的至少一部分基本上互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连接至所述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一个的接头易受核酸外切酶消化。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连接至所述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一个的接头不包括保护性基团。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连接包括在连接条件下将具有3'端和5'端的至少一个扩增的靶序列与包括一个或多个接头和连接酶的连接反应混合物接触,其中,在所述连接之前,所述连接反应混合物中的所述接头没有一个包括靶特异性序列。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连接包括在连接条件下将至少一个扩增的靶序列与包括一个或多个接头和连接酶的连接反应混合物接触,其中,在将所述一个或多个接头连接至至少一个扩增的靶序列之前,所述连接反应混合物不包括一个或多个另外的寡核苷酸接头。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扩增在所述连接之前进一步包括消化步骤,从而产生多个具有5'磷酸基团的平端扩增的靶序列。
12. 配置为与人基因组的一组SNP区域特异性杂交的多个引物对,其中所述一组SNP区域选自表1的SNP区域,并且其中至少一个引物对中的至少一个引物包含可切割的基团,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包括 对于人类基因组DNA而言不是天然存在的核碱基,其为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
13. 权利要求12的多个引物对,其中一组SNP包含表1的条目1-136。
14. 权利要求12的多个引物对,其中一组SNP包含表1的条目1-103。
1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每个引物在靠近每个正向和反向引物的末端含有至少一个尿嘧啶核苷酸。”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WO2007149789 A2,公开日:2007年12月27日)实质公开了本申请的用于扩增样品内的多个不同靶序列的方法,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其中不同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两个是彼此小于50%互补的,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对于进行扩增的靶序列而言不是天然的,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是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确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一种用于扩增样品内的多个不同靶序列的方法。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为了保证扩增反应的有效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保持低于一定比例的不同扩增靶序列的互补程度。非天然存在的核碱基已经被广泛用于引物或接头的制备,且本领域公知,产物中掺入dU可克服产物的残留污染问题,可以利用尿嘧啶DNA糖基化酶(UDG)使得PCR产物两端产生突出末端,因此,在PCR扩增过程中,掺入尿嘧啶以及修饰的尿嘧啶、鸟嘌呤等非天然的修饰核碱基,从而获得可切割基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对靶序列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Andrew J Pakstis 等,“SNPs for a universal individual identification panel”,《Hum Genet》,第127卷,第315-324页)公开了现有技术中的大量SNP位点,基于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1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生命技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15项),所作修改为在原权利要求1和12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位于引物的3’端”。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12如下:
“1. 用于扩增样品内的多个不同靶序列的方法,其包括:
在单个扩增反应混合物内从包括多个不同靶序列的样品扩增所述多个不同靶序列,其中所述扩增包括在扩增条件下将所述样品的至少一些部分接触多个靶特异性引物和聚合酶,从而产生扩增的多个靶序列,其中不同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两个是彼此小于50%互补的,并且其中所述多个靶特异性引物中的至少一个和所述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一个包括可切割的基团,所述可切割的基团对于进行扩增的靶序列而言不是天然的,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是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并且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位于引物的3'端;
切割所扩增的多个靶序列中的至少一个扩增的靶序列的可切割的基团;
在平端连接反应中将至少一个接头连接至至少一个扩增的靶序列,从而产生一个或多个接头连接的扩增的靶序列,以及
再扩增所述接头连接的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一个。”
“12. 配置为与人基因组的一组SNP区域特异性杂交的多个引物对,其中所述一组SNP区域选自表1的SNP区域,并且其中至少一个引物对中的至少一个引物包含可切割的基团,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包括对于人类基因组DNA而言不是天然存在的核碱基,其为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并且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位于引物的3'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切割相关部分”的存在是为了形成带有切口末端的扩增产物,然后与接头相连,进行下一步测序,引物中可切割位点的存在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测序信息,而本申请中采用含有尿嘧啶的引物,可以避免或减少扩增过程中扩增假体(例如引物二聚体)的形成,对比文件1没有认识到也没有尝试解决本发明意欲解决的上述问题,而且明确教导了酶切位点是位于引物的5’尾,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对比文件出发无法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不涉及任何与人基因组的SNP区域特异性杂交的引物对的内容,仅涉及SNP,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获得与人基因组的一组SNP区域特异性杂交的多个引物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切割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已知的,无论是出于何种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有动机选择在引物末端添加尿嘧啶并选择性与UDG配合进行切割,形成可割的基团;(2)本申请实施例也没有记载取得的具体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意欲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没有得到证实的,目前限定的切割方式只能认为是基于现有技术的一种常规选择或常规变化,不能体现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中不同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两个是彼此小于50%互补的,(2)限定了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对于进行扩增的靶序列而言不是天然的,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是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并且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位于引物的3’端。由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本申请意欲达到的消除引物二聚体和其他扩增假体的技术效果并未得到证实和确认,不能作为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另外一种扩增多个不同靶序列的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多重PCR扩增反应中,为了保证扩增反应的有效性和特异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各个靶序列相互保持低于一定比例的同一性或互补程度,而具体的比例或程度则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获得。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和图2,其是基于引物中的“切割相关基团”将经PCR扩增的靶核酸产物中的引物或引物结合部分全部或部分移除,从而可提高收集新的序列信息的效率,而本领域公知的“dU引物法”也同样具有能够将PCR扩增子中的引物部分或引物结合部分移除的作用,这与对比文件1中采用“切割相关基团”这一技术手段的目的和作用是一样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引物的3’端引入dU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切割相关基团”来进行靶核酸的PCR扩增。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11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选择的部分SNP位点不同;(2)限定了用于检测SNP位点的特异性引物包含可切割基团,所述可切割的基团对于进行扩增的靶序列而言不是天然的,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是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并且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位于引物的3’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用于检测一组SNP位点的特异性引物。对于区别特征(1),从已知的人类位点中进行选择和组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权利要求1中所公开的扩增测序方法进行SNP位点的检测,且如前所述,有动机选择在引物的3’端引入dU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切割相关基团”来进行靶核酸的PCR扩增及后续的测序。因此,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中所记载技术方案相比的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1记述在“平端连接反应”中连接扩增的靶序列,而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制造出不对称的切口;权利要求1记述“再扩增所述连接头连接的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一个”,而对比文件1-2均未讨论再扩增步骤。以上区别导致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15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3月10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55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应当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实际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效果只是申请人的设想或构想,并没有得到确认,则上述技术效果不应当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扩增样品内的多个不同靶序列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对靶序列进行测序的方法,其步骤主要包括:实施特异性扩增靶序列的引物介导的PCR扩增反应以形成扩增子,引物包括扩增特异性部分以及切割相关基团;利用针对切割相关基团的切割试剂消化扩增产物,形成具有被切割末端的扩增产物;之后利用接头与扩增的靶序列相连接,产生一个或多个接头连接的扩增的靶序列,再利用测序引物进行扩增并测序;其中测序引物针对特异性的目的核酸信息。本文中所述的“切割相关基团”既可以是II型限制性内切酶识别位点,也可以是能够用于从扩增子中选择性去除一些核苷酸的基团,并进一步公开扩增之后可通过外切酶使扩增产物产生平末端,从而将接头连接至扩增子两端(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3,说明书第0003、0009-0011、0027段、图2)。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也可以使用多对引物通过多重PCR扩增多个靶序列,以及在所有扩增子两端连接接头之后,可以进行普通的PCR步骤,例如乳液PCR(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1-0032段)。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用于扩增样品内的多个不同靶序列的方法,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之相比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其中不同扩增的靶序列中的至少两个是彼此小于50%互补的,(2)限定了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对于进行扩增的靶序列而言不是天然的,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是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并且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位于引物的3’端。
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因此,需要改善的方法……,其允许在核酸分子群体内选择性扩增多个靶核酸分子,同时避免或尽量减少假体……的形成”、“本公开内容通常涉及用于减少多重PCR中扩增假体的形成的方法……与现有技术的标准多重PCR相比,获得更低的数量或产率的引物二聚体或非特异性扩增产物”;“……所公开的方法可以任选地包括破坏一个或多个含有引物的扩增假体,……。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破坏可以任选地包括处理所述引物和/或扩增产物,以便切割存在于所述引物和/或扩增产物的特异性的可切割的基团”;“在一些情况下,扩增反应可以产生包括期望的扩增子产物以及不期望的、不想要的、非特异性扩增子假体(如引物二聚体)二者的产物的混合物。扩增之后,所述反应然后被用任何合适试剂进行处理,其可以选择性切割或以其它方式选择性破坏在过量未掺入的引物内部所述修饰的核苷酸和核苷酸键和所述扩增假体而不切割或破坏所述规范产物。例如,所述引物可以包括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其可以采用UNG/UDG被选择性切割(任选地用热和/或碱)。在一些实施方案中,所述引物可以包括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其可以采用UNG和Fpg被选择性切割”(参见说明书第0005、0009、0111、0186-0187、0195段,图1-2),由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可知,其技术方案意欲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消除引物二聚体和其他扩增假体,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在引物的3’端添加可被切割的尿嘧啶核碱基,在扩增时采用特定的酶或方法进行切割,该技术手段预期或设想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含有尿嘧啶的引物被选择性切割,从而破坏一个或多个含有引物的扩增假体。然而,本申请实施例仅涉及文库制备的过程,包括PCR扩增基因组DNA靶标、从输入DNA和引物纯化扩增子、磷酸化扩增子、将接头连接至扩增子并纯化连接的扩增子、切口平移和扩增扩增子文库并纯化该文库、评估文库大小分布并确定模板稀释因子、进行模板制备等步骤(参见实施例1),既未记载采用特定的酶或方法切割扩增产物的步骤,也未提供任何实验数据和结果来证明采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确实能够清除引物二聚体或其他扩增假体,即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本申请意欲达到的上述技术效果并未得到证实和确认,仅仅是申请人的设想或预期,上述技术效果不能作为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了另外一种扩增多个不同靶序列的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在多重PCR扩增反应中,为了保证扩增反应的有效性和特异性,需尽可能地避免不同靶序列的扩增之间相互干扰,因此可控制目标靶序列的相似程度,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各个靶序列相互保持低于一定比例的同一性或互补程度,而具体的比例或程度则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获得。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记载如下内容:当使用此种测序方法时(即图1所示的传统测序方法),由Sanger反应获得的起始序列信息将包含已知核酸序列的确定。具体而言,测序信息的第一个碱基将包含正向引物的靶特异性部分。……。因此,实验人员收集的数据包含了已知的序列信息,这部分序列信息是无效的(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本发明提供了产生PCR扩增子的改进方法,该PCR扩增子可提高收集新序列信息的效率。图2示出了根据本发明的一种方法,其中测序反应导致消除了存在于PCR引物中的不期望的序列信息(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图2)。在一些实施例中,扩增子的切割导致移除了原始扩增反应中所采用的引物中的所有靶特异性部分(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同时,对比文件1在对“切割相关基团”定义时也指出该基团可以是能够用于从扩增子中去除一些核苷酸的基团(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文字记载和图2所示,该发明是基于引物中的“切割相关基团”将经PCR扩增的靶核酸产物中的引物或引物结合部分全部或部分移除,使得测序时能够避免对上述的引物或其结合部分的序列数据进行收集,从而可提高收集新的序列信息的效率。本领域公知,在防止PCR污染时可采用尿嘧啶DNA糖基化(UDG)酶法,其中包括一种称为“dU引物法”的方法,即在合成引物时以dU代替dT,使得PCR产物的5’端带dU,经过UDG处理后,使得引物失去结合位点不能被扩增。dU引物最好将dU设计在3’端或近3’端(例如,参见郑秀芬编著,《法医DNA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04月),其中,dU即为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且该碱基是RNA而非DNA的天然组成部分。在dU引物法中,引物的3’端引入dU后可“使得引物失去结合位点”,表明该方法同样具有能够将PCR扩增子中的引物部分或引物结合部分移除的作用,这与对比文件1中采用“切割相关基团”这一技术手段的目的和作用是一样的,因此,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引物的3’端引入dU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切割相关基团”来进行靶核酸的PCR扩增。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合理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靶序列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大量的可用于个体身份识别的SNP位点(参见对比文件2的摘要、表1),其中部分位点与本申请中表1所列示的相同,而其他SNP位点则均是本领域已知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公开或已知的这些SNP位点中进行选择,并且通过扩增、测序等手段来检测所述SNP位点,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接头的结构、连接反应等步骤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记载连接至扩增子的接头中包括测序引物部分(例如,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8段),可见,连接接头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测序反应,而为了保证测序反应的特异性和准确性,测序引物应当具有较高的特异性,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接头中的一个或多个基本上不与至少一个扩增的靶序列互补。在扩增条件下将接头连接的扩增的靶序列与和接头或它们的互补序列中的引物和聚合酶接触,属于本领域在进行扩增或测序中的常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扩增产物与接头有效连接,容易想到选择易受核酸外切酶消化的接头和/或不加保护基团。此外,在连接条件下将具有3'端和5'端的至少一个扩增的靶序列与接头和连接酶的连接反应混合物接触,在连接之前,选择不包括靶特异性序列的接头,且不与另外的寡核苷酸接头相连,属于本领域中连接反应的常规步骤。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在连接之前还包括消化步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消化步骤,并公开了产生平端扩增的靶序列,而在消化过程中产生5'磷酸基团的平端扩增的靶序列以便于连接反应的进行是本领域的常规步骤。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配置为与人基因组的一组SNP区域特异性杂交的多个引物对。对比文件2涉及用于个人身份识别的SNP位点,其中公开了大量的SNP位点(参见对比文件2的摘要、表1),这些SNP位点与本申请表1中所列的位点部分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2与之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1)所选择的部分SNP位点不同;(2)限定了用于检测SNP位点的特异性引物包含可切割基团,所述可切割的基团对于进行扩增的靶序列而言不是天然的,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是含有尿嘧啶的核碱基,并且其中所述可切割的基团位于引物的3’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用于检测一组SNP位点的特异性引物。
对于区别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表1中所列示的部分SNP位点,而其他的位点均是本领域中已知的人类SNP位点,在对比文件2已公开可通过一组SNP用于进行人类身份识别的基础上,从已知的人类位点中进行选择和组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特征(2),通过测序来检测SNP位点是本领域所熟知的技术手段(例如,参见伍新尧主编,《高级法医学》,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01月,第241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权利要求1中所公开的扩增测序方法进行SNP位点的检测。如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述,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引物的3’端引入dU以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切割相关基团”来进行靶核酸的PCR扩增及后续的测序。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SNP位点,如前所述,SNP位点的选择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已知的位点中常规选择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引物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基于权利要求1、12相同的评述理由,在PCR扩增过程中,在引物3’端掺入dU等非天然的修饰核碱基,从而获得包含可切割基团的引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且每个引物对在靠近每个正向和反向引物的末端含有至少一个尿嘧啶核苷酸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获得。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7段记载“扩增子的另外一条链可以用单链特异性外切酶处理,使得由第一个外切酶处理所留下的悬挂单链区域被单链特异性外切酶移除。因此产生平末端。扩增子的剩余部分保持完整。在这些步骤之后,将一个接头连接到扩增子的末端……”,即对比文件1已公开扩增之后可通过外切酶使扩增产物产生平末端,从而使得在平端连接反应中连接接头。(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2段中记载:“在一些具体实施方案中,可以实施包括多条靶序列特异性引物的多重PCR反应。……。在用合适的切割试剂进行消化后,可以将通用接头连接到扩增子的末端,例如,连接至扩增子第一末端的第一接头包含通用正向引物位点,连接至扩增子另一个末端的第二接头包含通用反向引物位点。之后,实验人员可稀释反应混合液至单分子并进行通用PCR,例如通用乳液PCR……”,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对接头连接的靶序列扩增子进行再扩增的步骤。综上,复审请求人的理由都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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