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油相、特定三嗪滤光剂和油增稠或胶凝用流变剂的无水流体滤光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含有油相、特定三嗪滤光剂和油增稠或胶凝用流变剂的无水流体滤光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68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60932
优先权日:2009-12-11
申请(专利)号:201510574065.1
申请日:2010-12-10
复审请求人:莱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可鑫
合议组组长:张祥瑞
参审员:郭亦欣
国际分类号:A61K8/92,A61K8/88,A61K8/81,A61K8/49,A61Q17/04,A61Q3/00,A61Q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并且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74065.1,名称为“含有油相、特定三嗪滤光剂和油增稠或胶凝用流变剂的无水流体滤光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为申请号为201010582706.5的分案申请,申请人为莱雅公司。申请日为2010年1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9月10日分案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4段(即第1-8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852699A,公开日为2006年10月25日;
对比文件2:US2005006525A1,公开日为2005年03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水流体组合物,其在化妆品可接受的介质中包含:
a) 至少一种油相,其中所述油相为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30-99.8wt%的量;和
b) 至少一种下式(I)的三嗪紫外线滤光剂:

其中基团A1、A2和A3可相同或不同,表示下式(II)的基团:

- 基团Xa-Ra的一个或两个表示基团-NH-Ra,其中Ra选自:直链或支化C1-C18烷基;任选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取代的C5-C12环烷基;
- 另外两个Xa-Ra是基团-O-Ra,其中Ra可相同或不同,选自:直链或支化C1-C18烷基;任选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取代的C5-C12环烷基;
c) 至少一种油相增稠或胶凝用流变剂,选自(i) 由选自(甲基)丙烯酸饱和C14-C22烷基酯中的具有可结晶的链的单体衍生的半结晶聚合物;(ii) 亲脂性聚酰胺缩聚物;和(iii) 蜡,
其中,式(I)的化合物是对应于下式的2-[(对-(叔丁基酰胺基)苯胺基]-4,6-双-[(对-(2'-乙基己基-1'-氧基羰基)苯胺基]-1,3,5-三嗪或“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

其中R'表示乙基-2-己基,且R表示叔丁基,式(I)的三嗪化合物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0.1-10wt%的比例存在,所述流变剂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0.1-10%的量存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式(I)的三嗪化合物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1-6wt%的比例存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剂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1-7%的量存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流变剂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4-7%的量存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甲基)丙烯酸饱和C14-C22烷基酯是聚(丙烯酸硬脂酯)或聚(丙烯酸山嵛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相增稠或胶凝用流变剂是亲脂性聚酰胺缩聚物。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相为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40-90wt%的量。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还包含至少一种C1-C3一元醇。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还包含至少一种其它亲脂性有机滤光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亲脂性有机滤光剂选自对氨基苯甲酸的衍生物、水杨酸衍生物、肉桂酸衍生物、二苯甲酮类和氨基二苯甲酮类、邻氨基苯甲酸衍生物、二苯甲酰基甲烷的衍生物、β,β-二苯基丙烯酸酯的衍生物、苄叉基樟脑的衍生物、苯基苯并咪唑的衍生物、苯并三唑的衍生物、除式(I)之外的三嗪衍生物、双-间苯二酚基三嗪类、咪唑啉的衍生物、苯亚甲基丙二酸酯的衍生物、4,4-二芳基丁二烯的衍生物、苯并噁唑的衍生物、部花青类和它们的混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是透明的,且具有在25℃下低于1000 NTU的浊度。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是透明的,且具有在25℃下低于50NTU的浊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是透明的,且具有在25℃下低于15NTU的浊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10的SPF。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20的SPF。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30的SPF。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5的UVAPPDPF和/或小于3的SPF/PPD比率。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7的UVAPPDPF。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具有大于10的UVAPPDPF。
20. 根据权利要求1-19的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作为皮肤、指甲、毛发、睫毛、眉毛和/或头皮的化妆护理和/或美容用产品的用途。”
驳回决定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Uvinul T15O、油、蜡等组分的组合物,权利要求 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1相比,区别在于:(1)限定组合物是流体组合物;(2)油相的含量不同;(3)三嗪紫外线滤光剂结构不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防晒效果、具有流体性质的化妆品组合物。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包含光防护剂组合物一般以包含至少一个油相的载体为基础,合适的制剂是油、水包油和油包水乳液、霜和膏、护唇膏组合物或无油脂凝胶(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3段),为了获得具有一定流动性的组合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增加对比文件1中的油相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紫外滤光剂与权利要求 1的紫外滤光剂母体结构相同,均属于三嗪类衍生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替换。对于流变剂 (甲基)丙烯酸饱和C14-C22烷基酯中的具有可结晶的链的单体衍生的半结晶聚合物和/或亲脂性聚酰胺缩聚物,其与对比文件 1 公开的蜡均是提供增稠或者胶凝效果的常用辅料,因此权利要求 1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 2 公开了无水组合物包含:Uniclear 100V、辛基月桂醇、月桂酰肌氨酸异丙酯、Uvinul T15O等。权利要求 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2相比,区别在于:三嗪紫外线滤光剂的具体结构不同,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防晒效果的无水流体组合物。紫外滤光剂在化学结构上母体结构相同,对比文件 2 还公开了商品名为“Uvasorb HEB”由Sigma 3V销售的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参见说明书第 4 页第90-93段),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替换这两种滤光剂。油相增稠或胶凝用流变剂选自(甲基)丙烯酸饱和C14-C22烷基酯中的具有可结晶的链的单体衍生的半结晶聚合物和/或蜡均是提供增稠或者胶凝效果的常用辅料。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2-19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莱雅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8项)。所作的主要修改为:限定权利要求1中的油相增稠或胶凝用流变剂为乙二胺/硬脂醇二聚亚油酸酯共聚物,删除原权利要求5和6。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聚酰胺缩聚物作为流变剂用于显著增加组合物的SPF的作用。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4-6,使用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代替乙基己基三嗪酮改善了组合物的流动能力。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聚酰胺聚合物用于改善组合物的SPF的作用。对比文件2使用Uvinul T150作为三嗪紫外线滤光剂。使用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代替乙基己基三嗪酮改善了组合物的流动能力。因此,本发明在这一方面相对于对比文件2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无水流体组合物,其在化妆品可接受的介质中包含:
a) 至少一种油相,其中所述油相为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30-99.8wt%的量;和
b) 至少一种下式(I)的三嗪紫外线滤光剂:

其中基团A1、A2和A3可相同或不同,表示下式(II)的基团:

- 基团Xa-Ra的一个或两个表示基团-NH-Ra,其中Ra选自:直链或支化C1-C18烷基;任选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取代的C5-C12环烷基;
- 另外两个Xa-Ra是基团-O-Ra,其中Ra可相同或不同,选自:直链或支化C1-C18烷基;任选被一个或多个C1-C4烷基取代的C5-C12环烷基;
c) 至少一种油相增稠或胶凝用流变剂,选自乙二胺/硬脂醇二聚亚油酸酯共聚物,
其中,式(I)的化合物是对应于下式的2-[(对-(叔丁基酰胺基)苯胺基]-4,6-双-[(对-(2'-乙基己基-1'-氧基羰基)苯胺基]-1,3,5-三嗪或“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

其中R'表示乙基-2-己基,且R表示叔丁基,式(I)的三嗪化合物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0.1-10wt%的比例存在,所述流变剂以相对于组合物总重量的0.1-10%的量存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尽管对比文件2指出了氨基酸N-酰化酯在所述组合物中改善SPF的用途,但不能否认所述聚酰胺化合物同样是构成所述组合物、且获得所述效果的重要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述聚酰胺化合物对于改善组合物SPF的效果提供有利作用。权利要求1中采用开放式撰写方式,氨基酸N-酰化酯类物质不构成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基于对比文件2的教导,能合理预期包含聚酰胺化合物的组合物相较于不包含的组合物,取得改善SPF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8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09月10日分案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4段(即第1-86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并且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流体组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护唇组合物,物质含量(重量%)为:
添加到 100 Eucerinum anhydricum
10.00 甘油
10.00 二氧化钛,微粉化
5.00 来自实施例 1 的 UvinulT15O / Uvinul A Plus 干粉
8.00 甲氧基肉桂酸辛酯
5.00 氧化锌
4.00 蓖麻油 (为油相的下位概念)
4.00 季戊四醇硬脂酸酯/癸酸酯/辛酸酯/己二酸酯
3.00 硬脂酸甘油酯 SE
2.00 蜂蜡
2.00 微晶蜡
2.00 Quaternium-18 膨润土
1.50 PEG-45/十二烷基二醇共聚物(参见说明书第17-18页实施例2 )。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紫外线滤光剂不同。2、还含有油相增稠或胶凝用流变剂,选自乙二胺/硬脂醇二聚亚油酸酯共聚物,3、油相含量不同。
对比文件2公开了含有聚酰胺化合物和紫外线滤光剂的化妆品组合物,用于防晒,并且氨基酸N-酰化酯在含有UV滤光剂和聚酰胺结构化的组合物中提高防晒系数(参见摘要),该组合物的组成为:辛基三嗪酮( Uvinul T15O ) 5% ;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2%;甲酚曲唑三硅氧烷5%;Uniclear 100V 1.8%; 辛基月桂醇42.2%;月桂酰肌氨酸异丙酯43.9991%;苏丹红0.0006%;茜粗酚紫0.00015%;喹啉黄0.00015%(参见说明书第7页实施例1)。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紫外线滤光剂不同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流动性良好的具有更好防晒系数的无水流体防晒组合物。说明书实施例2、3比较了含有乙二胺/硬脂醇二聚亚油酸酯共聚物和不含有乙二胺/硬脂醇二聚亚油酸酯共聚物,并含有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的组合物的防晒效果,结果显示乙二胺/硬脂醇二聚亚油酸酯共聚物显著增加组合物的SPF;实施例4-6比较了含有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和不含有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但含有乙基己基三嗪酮,并含有乙二胺/硬脂醇二聚亚油酸酯共聚物的组合物的流动性,结果显示,使用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代替另一三嗪滤光剂改善了组合物的流动能力。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流体组合物的流动性和防晒系数。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和2中辛基三嗪酮(即乙基己基三嗪酮)与本申请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具有相同的母核结构,均为本领域常规的紫外滤光剂,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紫外滤光剂可以为Tinosorb HE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替换并且本申请没有记载其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实施例4-6证明了使用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代替乙基己基三嗪酮滤光剂改善了组合物的流动能力。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三嗪酮衍生物包括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但是其也仅仅是紫外滤光剂的列举,因此对比文件1和2没有教导使用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代替乙基己基三嗪酮滤光剂能够改善组合物的流动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没有动机选择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与乙二胺/硬脂醇二聚亚油酸酯共聚物来获得流动性好的流体组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氨基酸N-酰化酯,其即为一种聚酰胺化合物。因此对比文件2中Uniclear 100V能够提高含有所述聚酰胺化合物和紫外线滤光剂的化妆品组合物的防晒系数的效果,已经被公开(参见摘要)。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尽管对比文件2指出氨基酸N-酰化酯用于改善组合物SPF,但是不能排除聚酰胺化合物也具有同样的功效。因而能够预期包含聚酰胺化合物和不包含聚酰胺化合物的SPF值效果的变化。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摘要公开了氨基酸N-酰化酯与Uniclear 100V不属于同类物质,也不属于上下位概念,并且对比文件2摘要公开的内容为:氨基酸N-酰化酯在由含有有机UV过滤剂的聚酰胺构成的组合物中用于增强所述组合物的防晒因子。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聚酰胺化合物能够提高组合物的防晒因子。
驳回决定认为说明书实施例4-6的特定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 1 的所有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 1 或 2 都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不足以证明由三嗪紫外线滤光剂的种类选择能够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所述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实施例4-6记载了包含油、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乙二胺/硬脂醇二聚亚油酸酯共聚物的组合物,而权利要求也涉及包含油、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乙二胺/硬脂醇二聚亚油酸酯共聚物的组合物,因此说明书实施例能够证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防晒系数。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2没有给出选择特定的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乙二胺/硬脂醇二聚亚油酸酯共聚物的组合来制备具有良好流动性和改善SPF值的无水流体组合物,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也没有给出相关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18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8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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