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执行的机器可读的符号体系-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可执行的机器可读的符号体系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44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43166
优先权日:2010-10-07
申请(专利)号:201110383124.9
申请日:2011-10-10
复审请求人:计量仪器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姝妹
合议组组长:郑宁
参审员:王芳
国际分类号:G06F9/445;G06K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110383124.9,名称为“可执行的机器可读的符号体系”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计量仪器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10月07日,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存在区别:可执行软件程序与设置一起被携带,可执行软件程序是在标记读取器上被执行以更新标记读取器的所述设置的,标记读取器的功能有所述设置确定。但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存在区别:使用建立的关系组合成的是汇编的软件程序,运行该汇编的软件程序以更新所述标记读取器的设置,其中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包括编译的目标代码,该编译的目标代码能够在真实或虚拟计算机平台上直接执行,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所述设置确定。但该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4)从属权利要求6-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5)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3存在区别:还包括用于显示该至少一个标记的显示器,其中该至少一个标记包括具有在显示器上依次显示的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一部分的两个或更多个标记;处理器还用于:将可执行软件程序在标记读取器上执行以更新标记读取器的设置,识别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各部分的关系,使用识别的关系对来自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各部分的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进行汇编,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所述设置确定。但该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6)从属权利要求15-1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 2008/0308638A1,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8日;
对比文件3:US 2001/0043273A1,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1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操作标记读取器的方法,包括:
扫描至少一个信息承载标记,该信息承载标记包括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所述可执行软件程序与设置一起被携带;
将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存储到存储器中;以及
通过在标记读取器上执行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来更新标记读取器的所述设置;
其中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包括编译的目标代码,该编译的目标代码能够在真实或虚拟计算机平台上直接执行,
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所述设置确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可执行软件程序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脚本语言、过程语言、扩展语言、和操作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可执行软件程序被打印或显示在以下中的至少一个上:纸、报纸、杂志、广告牌、书籍、包装、膝上型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机、计算机监视器和移动设备显示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执行是在标记读取器上执行的。
5. 一种操作标记读取器的方法,包括:
读取多个标记,所述标记中的至少两个均包括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相应部分;
使用在多个信息数据承载标记中的每个中提供的数据的至少一部分建立所述多个标记中提供的数据的关系;
使用建立的关系从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相应部分的组合来创建汇编的软件程序;以及
运行该汇编的软件程序以更新所述标记读取器的设置;
其中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包括编译的目标代码,该编译的目标代码能够在真实或虚拟计算机平台上直接执行,
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所述设置确定。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数据的一部分包括2D代码的结构化的附加特征。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信息数据承载标记是动画格式符号。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信息数据承载标记是按以下格式中的至少一个提供的动画文件:GIF、ANI、FLC、FLI、MNG和SWF。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标记由以下中的至少一个显示:移动电话、便携式数据终端(PDT)和个人数字助理(PDA)。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数据的一部分包括N指示符的标记M。
11.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信息数据承载标记包括动画格式符号。
12.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该读取在连续模式下被执行以捕捉每一个标记,并且在循环通过所有的多个标记之后该标记被组合。
13. 一种标记读取器系统,包括:
用于读取至少一个标记的标记读取器,该标记包括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
用于显示该至少一个标记的显示器;
其中该至少一个标记包括具有在显示器上依次显示的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一部分的两个或更多个标记;
用于存储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存储器,其中该至少一个标记包括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以及
处理器,用于在标记读取器上执行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从而更新标记读取器的设置;
其中该处理器:
识别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各部分的关系;
使用识别的关系对来自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各部分的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进行汇编;以及
其中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包括编译的目标代码,该编译的目标代码能够在真实或虚拟计算机平台上直接执行,
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所述设置确定。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标记读取器系统,其中该可执行软件程序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脚本语言、过程语言、扩展语言和操作码。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标记读取器系统,其中该可执行软件程序被打印或显示在以下中的至少一个上:纸、报纸、杂志、广告牌、书籍、包装、膝上型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机、计算机监视器和移动设备显示器。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标记读取系统,其中该部分包括2D代码的结构化的附加特征。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标记读取系统,其中该至少一个标记包括动画格式符号。
18.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标记读取系统,其中该显示器被提供在以下中的至少一个上:移动电话、便携式数据终端(PDT)、电视和个人数字助理(PDA)。
19.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标记读取系统,其中该部分包括N指示符的标记M。”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9项),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5、1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的条形码中的可执行代码并不携带用于更新数据终端10设置的任何设置数据,因而无法对数据终端的功能进行选择。虽然通过设置参数对设备功能进行定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简单并容易地扫描至少一个信息承载标记来更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这并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标记读取器能够更新其设置,使得其功能能够被高效、容易地确定。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以及其他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13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操作标记读取器的方法,包括:
扫描至少一个信息承载标记,该信息承载标记包括应用文件,其中所述应用文件包括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所述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存储和携带用于所述标记读取器的设置;
通过解码所述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并且执行所述应用文件来更新标记读取器的所述设置;
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更新的设置确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包括可执行软件程序;并且其中该可执行软件程序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脚本语言、过程语言、扩展语言、和操作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包括可执行软件程序;并且其中该可执行软件程序被打印或显示在以下中的至少一个上:纸、报纸、杂志、广告牌、书籍、包装、膝上型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机、计算机监视器和移动设备显示器。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解码和所述执行是在标记读取器上执行的。
5. 一种操作标记读取器的方法,包括:
读取多个标记,所述标记中的至少两个均包括应用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的相应编码部分;
使用在多个信息数据承载标记中的每个中提供的数据的至少一部分建立所述多个标记中提供的数据的关系;
使用建立的关系从所述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的相应编码部分的组合来创建汇编的软件程序;以及
运行该汇编的软件程序以更新所述标记读取器的设置;
其中该汇编的软件程序包括编译的目标代码,该编译的目标代码能够在真实或虚拟计算机平台上直接执行,
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更新的设置确定。”
“13. 一种标记读取器系统,包括:
用于读取至少一个标记的标记读取器,该标记包括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所述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存储和携带用于所述标记读取器的设置;
用于显示该至少一个标记的显示器;
其中该至少一个标记包括具有在显示器上依次显示的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一部分的两个或更多个标记;
用于存储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存储器,其中该至少一个标记包括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以及
处理器,用于在标记读取器上执行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从而更新标记读取器的设置;
其中该处理器:
识别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各部分的关系;
使用识别的关系对来自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各部分的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进行汇编;以及
其中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包括编译的目标代码,该编译的目标代码能够在真实或虚拟计算机平台上直接执行,
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更新的设置确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使用条形码阅读器110扫描存储了可执行代码的条形码116来将可执行代码下载到数据终端上为其所用,而将可执行代码在数据终端或条形码阅读器上执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同时,通过下载设置参数对设备进行更新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用二维高密度条形码116形式的可执行代码(应用程序)替代本来从主机下载的可执行代码(应用程序),从而实现通过简单并容易地扫描信息承载标记来获得可执行代码(应用程序)。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仅仅在于:执行所述可执行代码(应用程序)具体可实现什么样的功能。而在本领域中,编辑对应的可执行文件以使得用户可以通过直接执行所述可执行文件的方式简单、便捷地实现设备参数的设置或更新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例如编辑bat批处理文件以通过bat批处理来实现设备管理器中设备属性的更改、设备的配置、设备驱动的更新、设备的卸载等操作。而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任何合适的可执行代码都可以以需要的语言存储在二维条形码中,在此基础上,将存储和携带用于数据终端设置的可执行代码(应用程序)存储在二维条形码中,进而在用户通过数据终端扫描二维条形码的方式获得所述可执行代码(应用程序)并使用所述可执行代码(应用程序)时可以实现所述数据终端设置的更新以更新所述数据终端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9项),其中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5、13。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JAVA小应用程序”不能作为应用程序执行,需要Web浏览器对其进行编译以提供一些功能,因此,不能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应用文件”。其次,对比文件3中只公开了一个概括的叙述,即来自条形码的读取信息由数据终端使用,并没有提示条形编码有扫描仪设置以及数据终端使用编码的扫描仪设置更新的,其指示实现在没有任何复杂性的情况下将applet下载到数据终端。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特征:“打印的条形码具有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其存储和携带扫描仪设置”和“当数据终端读取打印的条形码时,更新数据终端的扫描仪设置”。同时,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对其进行调整以更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的设置问题,其也没有给出任何知道或启示。基于上述特征,权利要求1实现了通过简单且容易地扫描标记来更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该功能可以涉及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以及其他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5、13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操作标记读取器的方法,包括:
扫描至少一个信息承载标记,该信息承载标记包括应用文件,其中所述应用文件包括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所述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存储和携带用于所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
通过解码所述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并且执行所述应用文件来更新标记读取器的所述扫描仪设置;
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更新的扫描仪设置确定。”
“5. 一种操作标记读取器的方法,包括:
读取多个标记,所述标记中的至少两个均包括应用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的相应编码部分,其中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存储和携带用于所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
使用在多个信息数据承载标记中的每个中提供的数据的至少一部分建立所述多个标记中提供的数据的关系;
使用建立的关系从所述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的相应编码部分的组合来创建汇编的软件程序;以及
运行该汇编的软件程序以更新所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
其中该汇编的软件程序包括编译的目标代码,该编译的目标代码能够在真实或虚拟计算机平台上直接执行,
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更新的扫描仪设置确定。”
“13. 一种标记读取器系统,包括:
用于读取至少一个标记的标记读取器,该标记包括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所述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存储和携带用于所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
用于显示该至少一个标记的显示器;
其中该至少一个标记包括具有在显示器上依次显示的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一部分的两个或更多个标记;
用于存储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存储器,其中该至少一个标记包括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以及
处理器,用于在标记读取器上执行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从而更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
其中该处理器:
识别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各部分的关系;
使用识别的关系对来自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的各部分的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进行汇编;以及
其中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包括编译的目标代码,该编译的目标代码能够在真实或虚拟计算机平台上直接执行,
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更新的扫描仪设置确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申请日2011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在其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US 2008/0308638A1,公开日为2008年12月18日;
对比文件3:US 2001/0043273A1,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2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操作标记读取器的方法。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数据终端的方法,其具有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5-0077段,附图10):提供用户可携带的书籍或其他印刷品114,其中包括可由条码读取器110读取的条形码116,所述条形码116包括可由数据终端10使用的信息。可以将可执行代码(应用)以书114中的二维高密度条码116的形式存储(相当于信息承载标记包括应用文件,应用文件包括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当需要访问一个应用时,用户只需要使用数据终端10(相当于标记读取器)的条形码阅读器110(相当于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读取二维条形码(相当于扫描至少一个信息承载标记),即可立即将可执行代码下载到数据终端10以便数据终端10适当的时候使用(用户使用所述可执行代码进而访问该应用的过程相当于执行所述应用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执行应用前必然包括解码所述可执行代码的过程,即相当于解码所述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任何合适的可执行代码都可以以需要的语言存储在二维条形码中。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存储和携带有用于所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执行所述应用程序的结果是更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更新的扫描仪设置确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所述应用文件具体实现什么样的功能。
对比文件3中已公开了任何合适的可执行代码都可以以需要的语言存储在二维条形码中。而在本领域中,标记读取器执行与其功能设置相关的可执行代码,以变更相关设置,更新相关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技术。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存储并携带有用于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的可执行代码存储在所述二维条形码中,从而使得用户可以通过扫描所述二维条形码的方式获得所述可执行代码,通过执行所述可执行代码实现读取器的扫描仪更新设置以更新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脚本语言、过程语言、扩展语言以及操作码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可用于可执行代码的语言类型,即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提供用户可携带的书籍或其他印刷品114(相当于打印或显示在纸或书籍),其中包括可由条码读取器110读取的条形码116。用户只需要使用便数据终端10的条形码阅读器110读取二维条形码,即可立即将可执行代码(相当于可执行软件程序)下载到数据终端10,以便数据终端10适当的时候使用(相当于解码和所述执行是在标记读取器上执行)。此外,报纸、杂志、广告牌、包装、膝上型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机、计算机监视器和移动设备显示器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可打印或显示二维码的载体,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操作标记读取器的方法。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数据终端的方法,其具有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5-0077段,附图10):提供用户可携带的书籍或其他印刷品114,其中包括可由条码读取器110读取的条形码116,所述条形码116包括可由数据终端10使用的信息。可以将可执行代码(应用)以书114中的二维高密度条码116的形式存储(相当于标记中包括应用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的相应编码部分)。当需要访问一个应用时,用户只需要使用数据终端10(相当于标记读取器)的条形码阅读器110(相当于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读取二维条形码(相当于读取标记),即可立即将可执行代码下载到数据终端10以便数据终端10适当的时候使用(用户利用便携数据终端使用所述可执行代码进而访问该应用的过程相当于运行软件程序,软件程序包括编译的目标代码,该编译的目标代码能够在真是或虚拟的计算机平台上直接执行)。任何合适的可执行代码都可以以需要的语言存储在二维条形码中。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读取多个标记,使用在多个信息承载标记中的每个中提供的数据的至少一部分建立所述多个标记中提供的数据的关系,使用建立的关系将多个标记的数据进行组合;2)所述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存储和携带有用于所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执行所述应用程序的结果是更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更新的扫描仪设置确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多个标记组合生成汇编数据,以及所述应用文件具体实现什么样的功能。
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项):显示器上逐一显示多个数据承载标记,利用读取器读取并解码所述显示的多个数据承载标记,利用在所述标记中的每一个中提供的数据的至少一部分来建立多个标记中提供的数据的关系,从显示的标记的组合使用建立的关系创建汇编的数据消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所用相同,均是实现从多个数据承载标记获得组合的汇编数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已公开了任何合适的可执行代码都可以以需要的语言存储在二维条形码中。而在本领域中,标记读取器执行与其功能设置相关的可执行代码,以变更相关设置,更新相关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技术。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存储并携带有用于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的可执行代码存储在所述二维条形码中,从而使得用户可以通过扫描所述二维条形码的方式获得所述可执行代码,通过执行所述可执行代码实现读取器的扫描仪更新设置以更新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12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2-6、10):所述数据的一部分包括1D或2D代码的结构化附加特征,所述信息承载标记是动画格式符号,是按以下格式中的至少一个提供的动画文件:GIF、ANI、FLC、FLI、MNG和SWF,由以下中的至少一个显示:移动电话、便携式数据终端(PDT)和个人数字助理(PDA);该数据的一部分包括N指示符的标记M;其中该读取在连续模式下被执行以捕捉每一个标记,并且在循环通过所有的多个标记之后该标记被组合。即权利要求6-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12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标记读取器系统。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数据终端的系统,其具有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5-0077段,附图10):提供用户可携带的书籍或其他印刷品114,其中包括可由条码读取器110读取的条形码116,可以将可执行代码(应用)以书114中的二维高密度条码116的形式存储(相当于该标记包括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包括编译的目标代码),所述条形码116包括可由数据终端10使用的信息(相当于编译的目标代码能够在真实或虚拟的计算机平台上直接执行)。当需要访问一个应用时,用户只需要使用数据终端10(相当于用于读取至少一个标记的标记读取器)的条形码阅读器110(相当于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读取二维条形码,即可立即将可执行代码下载到数据终端10以便数据终端10适当的时候使用(用户通过数据终端使用所述可执行代码进而访问该应用的过程相当于公开了该编码的可执行软件程序包括编译的目标代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数据终端包括用于存储所述下载的可执行代码的存储器,和用于在所述数据终端中使用所述可执行代码(即执行所述可执行代码)的处理器)。任何合适的可执行代码都可以以需要的语言存储在二维条形码中。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用于显示该至少一个标记的显示器,该至少一个标记包括具有在显示器上依次显示的两个或更多个标记;所述处理器:识别标记的各部分的关系,使用识别的关系对标记中包括的数据进行汇编;2)所述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存储和携带有用于所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执行所述应用程序的结果是更新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其中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由更新的扫描仪设置确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显示多个标记并基于其组合生成汇编数据,以及所述应用文件具体实现什么样的功能。
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项):显示器上逐一显示多个数据承载标记(相当于用于显示至少一个标记的显示器,该至少一个标记包括具有在显示器上依次显示的两个或更多个标记),利用读取器读取并解码所述显示的多个数据承载标记,利用在所述标记中的每一个中提供的数据的至少一部分来建立多个标记中提供的数据的关系,从显示的标记的组合使用建立的关系创建汇编的数据消息。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实现显示多个数据承载标记并基于其获得组合的汇编数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已公开了任何合适的可执行代码都可以以需要的语言存储在二维条形码中。而在本领域中,标记读取器执行与其功能设置相关的可执行代码,以变更相关设置,更新相关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技术。因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存储并携带有用于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设置的可执行代码存储在所述二维条形码中,从而使得用户可以通过扫描所述二维条形码的方式获得所述可执行代码,通过执行所述可执行代码实现读取器的扫描仪更新设置以更新所述标记读取器的功能,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3。然而,脚本语言、过程语言、扩展语言以及操作码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可用于可执行代码的语言类型,即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提供用户可携带的书籍或其他印刷品114(相当于打印或显示在纸或书籍),其中包括可由条码读取器110读取的条形码116。此外,报纸、杂志、广告牌、包装、膝上型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机、计算机监视器和移动设备显示器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可打印或显示二维码的载体,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6-19引用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2、3、5、6):所述数据的一部分包括1D或2D代码的结构化附加特征,所述信息承载标记是动画格式符号,由以下中的至少一个显示:移动电话、便携式数据终端(PDT)和个人数字助理(PDA);该数据的一部分包括N指示符的标记M。即权利要求16-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19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3中已经明确公开了:提供用户可携带的书籍或其他印刷品114,其中包括可由条码读取器110读取的条形码116;任何合适的可执行代码(Executable Code)都可以用所需的语言存储在二维条码116中,可以存储各种不同的小程序。数据终端通过扫描二维条码实现存储在二维码116中的可执行代码文件的快速下载和使用。而在计算机领域中,可执行代码(Executable Code)即是机器能够直接执行的代码,是将目标代码连接后形成的代码,而目标代码至计算机科学中编译器或汇编器处理源代码后生成的代码。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打印的条形码具有编码的编译的便携式软件代码,当数据终端读取打印的条形码时,所述代码被下载到数据终端并可由其使用。而在本领域中,在可执行文件中存储关于装置的设置相关数据,以使得用户可以通过下载并执行所述可执行文件的方式实现装置的快捷设置,以及设置可执行文件在下载到终端设备后自动执行,这些均是计算机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在对比文件3上述公开的基础上,基于用户的实际需求设置存储在所述二维条形码中可执行代码的具体内容以供用户下载并执行使用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例如使得所述可执行代码中存储和携带所述数据终端的条形码阅读器(即标记读取器的扫描仪)的设置以使得所述数据终端扫描二维码下载所述可执行代码后,自动执行所述可执行代码实现所述条形码阅读器的自动设置更新,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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