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组合式跌水驱动生物转盘反应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33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752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75820.0
申请日:2016-04-29
复审请求人:东南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梦
合议组组长:李波
参审员:胡俊超
国际分类号:C02F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75820.0,名称为“一种组合式跌水驱动生物转盘反应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东南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4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D1(CN203187455U,公告日为2013年9月11日)、D2(CN103708627A,公开日为2014年4月9日)和D3(CN104355399A,公开日为2015年2月18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4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合式跌水驱动生物转盘反应器,包括池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池体(1)包括转盘区(2)和驱动区(3);在所述转盘区(2)内通过转轴(6)设有转盘(201);在所述驱动区(3)内设有与所述转盘(201)同轴,驱动所述转盘(201)转动的驱动盘(301);所述驱动区(3)的液位设置在所述驱动盘(301)下方;在所述驱动区(3)底部设有降解所述污水的辅助填料氧化区(302),在所述辅助填料氧化区(302)前端设有控制所述驱动区(3)液位的出水槽(303);
所述转盘区(2)和所述驱动区(3)通过隔板(7)隔开;
在所述池体(1)上方设有用于跌水布水的高位布水槽(4),所述高位布水槽(4)包括调控水量的出水三角堰(401)和导流的导流分散板(402);
污水通过泵提升至高位布水槽4,利用出水三角堰401实现水量分配,经导流分散板402将20%的污水量流入驱动区3中的驱动盘301外周的积水槽311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跌水驱动生物转盘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驱动盘(301)外周上设有用于将所积污水重力势能转化为动能的积水槽(31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跌水驱动生物转盘反应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转盘区(3)前壁上端设置出水堰(202),所述出水堰(202)下方设置导流板(203)。”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辅助接触氧化与生物转盘组合,从而能在低能耗条件下高效降解污染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启示,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做进一步改进,在驱动区的下方设置辅助接触氧化区。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反硝化池(辅助接触氧化区)与生物处理单元(转盘区)是隔开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易于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转盘反应器中设置隔板使得转盘区与驱动区隔开,从而使得转盘区与驱动区形成具有不同废水降解功能的功能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仅考虑水势能冲击动力盘带动生物盘旋转,将动力盘和生物盘设置在同一体系内,并没有考虑水驱动力不足和大气二次复氧。通常在驱动力不足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进水量和降低液位,增大进水量意味着缩短了污水在系统中的有效停留时间,对比文件1动力盘和生物盘在同一体系中降低液位降低了系统中生物盘微生物与污水的有效接触面积,不利于系统的稳定运行效能提高。其次,本申请设置辅助接触氧化区在于强化硝化性能,其通过高位跌水复氧的形式保证了辅助接触氧化区内充足的溶解氧,充足的溶解氧有利于提高微生物的反硝化效能,将污水中的氨氮转化为硝态氮,很显然对比文件2的反硝化反应和本申请的辅助接触氧化区好氧生化机理不一样,通过功能分区以提高系统驱动区硝化效能,显然不是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3月1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污水对驱动区转盘的阻力影响问题,对比文件1的驱动原理与本申请相同,均是采用水的势能实现驱动,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具体描述水池中的水位,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生物盘是浸没在流动的污水中而得出动力盘一定浸没在水中并不准确,因为动力盘的深度与动力盘不同,生物盘浸没不一定说明动力盘就浸没,因此不一定存在驱动阻力大的问题,退一步说,动力盘若浸没在水中其驱动阻力会增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知的效果,为防止该问题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使得驱动区的水位低于驱动盘,本申请也没有明显证据表明液位的不同而带来驱动力以及效能的不可预料的差异效果。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辅助填料氧化区,并未指明是利用何种微生物,因而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接触氧化区并不能形成明显区别,本申请的说明书也没有明显证据表明采用不同的微生物降解原理能够获得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4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4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组合式跌水驱动生物转盘反应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动力生物动力盘,其主体为反应池体,反应池体内安装有支架,轴承座安装在支架上,转轴固定于轴承座,生物盘嵌套于转轴并安装在反应池体一端,动力盘通过滑动轴安装在反应池体另一端,且转轴与滑动轴为同轴,滑动轴转动带动转轴旋转,动力盘由多个弧形叶片组成;生物盘包括旋转轮毂、生物填料、固定绳,固定绳连接于旋转轮毂之间,生物填料悬挂于固定绳,另外在反应池体上设置有出水口。相邻弧形叶片间密封固定,用于盛装一定容量的污水,在较小的水流进入时,累积的水流势能使重心偏移从而带动滑动轴转动。污水进水口设置在动力盘上方,弧形叶片内可盛装一定容量的污水,在较大的水流进入时,水动力的冲击直接带动动力盘转动;在较小的水流进入时,弧形叶片内盛装的污水达到一定容量后,累积水流的势能使重心偏移从而带动滑动轴转动,在重力作用和水流势能的驱动弧形叶片转动,滑动轴随之转动带动转轴旋转,生物盘随转轴的旋转,缓慢转动浸没在反应池体内流动的污水中时,污水中的有机物将被悬挂在旋转轮毂间的生物填料吸附,生物盘随着污水流动的推动力转动,暂时离开污水水面的生物填料从空气中吸氧,氧溶解浓度升高,同时被吸附的有机物在好氧微生物酶的作用下进行氧化分解,动力盘可以长期连续工作,节约能源(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2]段)。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方案相比,区别特征至少在于:1)转盘区与驱动区通过隔板隔开;2)驱动区底部设有降解所述污水的辅助填料氧化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驱动盘阻力并处理驱动区内污水。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合议组考察对比文件2后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生物转盘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包括箱体、反硝化池、具有旋转盘体组成的生物处理单元、斜管二沉池,反硝化池内安装有填料,填料有巨大的比表面积,这些面积上生长着许多微生物,其中一部分就是反硝化细菌,回流的污水含有硝酸盐,在这里被反硝化细菌还原成氮气实现污水总氮的降解。反硝化池的出水自流至生物处理单元(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7]段)。可见,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处理装置包括反硝化池和具有旋转盘体组成的生物处理单元,但其生物处理单元由电机驱动,为电机驱动生物转盘,与本申请的水力驱动生物转盘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将水力驱动生物转盘的转盘区与驱动区分隔开以降低驱动盘阻力的动机;此外,对比文件2设置的反硝化池设置在具有旋转盘体的生物处理单元上游,主要起反硝化的作用,是对污水生物转盘处理前的前处理,而本申请辅助填料氧化区设置在转盘驱动区的下方,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驱动污水可以达标排放,可见,两者的设置位置不同,起到的作用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反硝化池。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单独设置水力驱动区并且在驱动区下方设置辅助填料氧化区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进一步考察了对比文件3,其公开了一种跌水充氧自驱动生物转盘,包括浅池和生物转盘,生物转盘架设在浅池上,生物转盘的圆周上由若干分隔槽板等间距分隔为若干集水槽(参见说明书第22-26段,图1-5)。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高位布水槽进行跌水驱动。但是,对比文件3未公开利用隔板设置驱动区以及在驱动区下方设置辅助填料氧化区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将水力驱动生物转盘的转盘区与驱动区分隔开并在水力驱动生物转盘反应器内驱动区下方设置辅助填料氧化区的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隔板分隔出驱动区以及在驱动区下方设置辅助填料氧化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辅助接触氧化与生物转盘组合,从而能在低能耗条件下高效降解污染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启示,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改进,在驱动区的下方设置辅助接触氧化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仅限定了辅助填料氧化区,并未指明是利用何种微生物,因而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接触氧化区并不能形成明显区别,本申请的说明书也没有明显证据表明采用不同的微生物降解原理能够获得不可预料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反硝化池(辅助接触氧化区)与生物处理单元(转盘区)是隔开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易于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转盘反应器中设置隔板使得转盘区与驱动区隔开,从而使得转盘区与驱动区形成具有不同废水降解功能的功能区。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的反硝化池与本申请的辅助接触氧化区设置的位置以及所起的作用均不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反硝化池与电机驱动的生物转盘相组合,该反硝化池位于生物转盘的上游对污水进行前处理,然后再采用生物转盘对污水进行生物处理;而本申请的辅助接触氧化区并非是生物转盘的前处理,本申请部分污水经布水槽进入驱动区,驱动区下方设置的辅助接触氧化区利用驱动区跌水供氧实现对驱动区污水处理的硝化性能的提高,另外一部分污水直接进入转盘区,进行好氧硝化处理。此外,对比文件2的反硝化池并不能利用生物转盘复氧的氧气进行硝化反应,该反硝化池的作用与辅助接触氧化区的作用并不相同。本申请采用分区处理,在解决了驱动装置水阻力的问题的同时,确保了转盘区较高的系统运行负荷。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反硝化池的设置位置、作用与本申请均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未给出单独设置水力驱动区并在驱动区下方设置辅助接触氧化区的技术启示。
其次,对比文件2的反硝化池利用的是厌氧条件下反硝化微生物的还原作用,该反硝化池不属于接触氧化的范畴,而本申请的辅助填料氧化区虽未明确记载微生物类型,但其已经明确记载了是利用微生物的氧化作用,两者存在实质区别。
再次,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反硝化池与生物处理单元(转盘区)是隔开的,但其隔开的目的是形成具有不同废水降解功能的功能区,由于其采用电力驱动生物转盘,不存在水力驱动装置浸没在水中受到阻力大的技术问题,其隔开形成反硝化池并不能解决上述阻力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未给出将转盘区与驱动区分隔开以降低水力驱动阻力的技术启示。
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