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芯复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泡沫芯复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33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44001
优先权日:2012-09-25
申请(专利)号:201380061221.3
申请日:2013-09-17
复审请求人:泽费罗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燕
合议组组长:常喆
参审员:贾燕
国际分类号:B29C44/44,B29C44/12,B29K105/00,B29K105/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1221.3,名称为“泡沫芯复合物”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泽费罗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9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9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US2008/0241576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5年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8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其包括: 将固态的活化性材料配置入模具,在所述活化性材料的活化之前,所述活化性材料能够塑性变形并且是足够柔软的从而呈现所述模具的整体轮廓和形状; 将所述材料同时活化并且成形为由所述模具确定的泡沫芯,其中在所述活化时由于所述活化性材料的膨胀力,所述活化性材料符合所述模具的形状; 其中所述成形步骤没有任何由所述模具施加的压缩力并且不存在任何活化后的成形步骤;和 形成与所述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二泡沫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将至少一个面板结合至所述泡沫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结合与所述活化和成形步骤同时发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将粘合层配置在所述泡沫芯的第一表面或相对的第二表面中的一个以上的表面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形成与所述泡沫芯和所述第二泡沫芯中的一个以上直接或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三泡沫芯。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将至少两个面板结合至所述泡沫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将至少两个面板结合至所述泡沫芯和所述第二泡沫芯中的一个以上。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由选自纤维材料、金属材料、聚合物材料、或其组合的材料来形成所述至少一个面板。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由蜂巢状材料、预浸材料、或其组合来形成所述至少一个面板。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由铝、钢、或其组合来形成所 述至少一个面板。
1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由编织纤维、无纺纤维、搭接纤维、或其组合来形成所述至少一个面板。
1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由碳纤维材料、金属织造材料、或其组合来形成所述至少一个面板。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活化步骤通过热固化、湿固化、室温固化、感应固化、紫外线固化、或其任何组合来进行。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活化之后,所述活化性材料不能够塑性变形。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活化之前,所述活化性材料是挠性的固体;并且在所述活化之后,所述活化性材料是刚性的固体。
16. 一种方法,其包括:将固态的活化性材料配置入模具,在所述活化性材料的活化之前,所述活化性材料能够塑性变形并且是足够柔软的从而呈现所述模具的整体轮廓和形状; 将所述材料同时活化并且成形为由所述模具确定的泡沫芯,其中在所述活化时由于所述活化性材料的膨胀力,所述活化性材料符合所述模具的形状; 将至少一个面板结合至所述泡沫芯; 其中所述成形步骤没有任何由所述模具施加的压缩力并且不存在任何活化后的成形步骤,并且所得复合结构体具有非平面的几何形状;和 形成与所述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二泡沫芯。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结合与所述活化和成形步骤同时发生。”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是形成与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二泡沫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多个泡沫芯的复合结构体。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的其他部分还公开了复合物可以包括由比如纤维的、金属的或塑料的两个外层和一个内层以及在其之间的两层环氧泡沫或可热活化环氧泡沫发泡材料组成的五层。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成型一种具有多个泡沫芯的复合结构体,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其他部分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叠层的方式生产具有多个泡沫芯的复合结构体,而泡沫芯和间隔层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且形成与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二泡沫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易于实现的,其技术效果都可以合理预期。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泽费罗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2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五层复合结构,由两个外层、一个内层以及插在层间的泡沫体构成,可见,第二泡沫芯与第一泡沫芯被内层间隔开,并未直接地平面接触。对比文件2并没有使第一泡沫芯与第二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的教导或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新设置从而使第一泡沫芯与第二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3月8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 月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和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形成与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二泡沫芯。上述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泡沫芯具备所需性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三层夹芯结构,其由第一表面层、第二表层和层间的泡沫芯构成,在该方案的基础上,在使用泡沫芯制造复合材料时,结合应用需要,通常需要泡沫芯具备综合性能,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泡沫芯以多层方式设置,各个泡沫芯包括不同的材料以实现综合性能,两个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形成多层泡沫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1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和1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三层夹芯结构,其由第一表面层、第二表层和层间的泡沫芯构成,在该方案的基础上,在使用泡沫芯制造复合材料时,结合应用需要,通常需要泡沫芯具备综合性能,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泡沫芯以多层方式设置,各个泡沫芯包括不同的材料以实现综合性能,两个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形成多层泡沫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通过将第一泡沫芯与第二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形成多层泡沫芯也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1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主要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16中进一步限定“第一泡沫芯和第二泡沫芯包括至少一种核/壳聚合物以及至少一种仅由物理发泡剂组成的发泡剂”,在权利要求16还进一步限定“通过第一泡沫芯的粘合性能、不通过粘合层将至少一个面板结合至第一泡沫芯”。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存在两个泡沫芯的情况下,明确教导的是第一泡沫芯与第二泡沫芯之间被内层间隔开,而不是直接接触。在对比文件2明确教导第一泡沫芯与第二泡沫芯之间有间隔、并且对比文件2实施例也仅给出一个泡沫芯的例子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新设置从而使第一泡沫芯与第二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将多个泡沫层彼此直接粘结完全不同于将泡沫层与表面层粘结。由于泡沫层具有与表面层显著不同的材料组成,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能简单地以泡沫层与表面层粘结完全相同的方式使泡沫层一起粘结。合议组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中如何使泡沫层直接粘结。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其包括:将固态的活化性材料配置入模具,在所述活化性材料的活化之前,所述活化性材料能够塑性变形并且是足够柔软的从而呈现所述模具的整体轮廓和形状;
将所述材料同时活化并且成形为由所述模具确定的第一泡沫芯,其中在所述活化时由于所述活化性材料的膨胀力,所述活化性材料符合所述模具的形状,并且所述成形步骤没有任何由所述模具施加的压缩力并且不存在任何活化后的成形步骤;和形成与所述第一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二泡沫芯,其中所述第一泡沫芯和第二泡沫芯包括至少一种核/壳聚合物以及至少一种仅由物理发泡剂组成的发泡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将至少一个面板结合至所述第一泡沫芯、第二泡沫芯或者两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结合与所述活化和成形步骤同时发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将粘合层配置在所述第一泡沫芯、第二泡沫芯或者两者的第一表面或相对的第二表面中的一个以上的表面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形成与所述第一泡沫芯和所述第二泡沫芯中的一个以上直接或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三泡沫芯。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将至少两个面板结合至所述第一泡沫芯。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将至少两个面板结合至所述第一泡沫芯和所述第二泡沫芯中的一个以上。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由选自纤维材料、金属材料、聚合物材料、或其组合的材料来形成所述至少一个面板。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由蜂巢状材料、预浸材料、或 其组合来形成所述至少一个面板。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由铝、钢、或其组合来形成所述至少一个面板。
11.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由编织纤维、无纺纤维、搭接纤维、或其组合来形成所述至少一个面板。
1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由碳纤维材料、金属织造材料、或其组合来形成所述至少一个面板。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活化步骤通过热固化、湿固化、室温固化、感应固化、紫外线固化、或其任何组合来进行。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活化之后,所述活化性材料不能够塑性变形。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活化之前,所述活化性材料是挠性的固体;并且在所述活化之后,所述活化性材料是刚性的固体。
16. 一种方法,其包括:将固态的活化性材料配置入模具,在所述活化性材料的活化之前,所述活化性材料能够塑性变形并且是足够柔软的从而呈现所述模具的整体轮廓和形状;将所述材料同时活化并且成形为由所述模具确定的第一泡沫芯,其中在所述活化时由于所述活化性材料的膨胀力,所述活化性材料符合所述模具的形状;通过所述第一泡沫芯的粘合性能、不通过粘合层将至少一个面板结合至所述第一泡沫芯;和形成与所述第一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二泡沫芯,其中所述成形步骤没有任何由所述模具施加的压缩力并且不存在任何活化后的成形步骤,并且所得复合结构体具有非平面的几何形状;和其中所述第一泡沫芯和第二泡沫芯包括至少一种核/壳聚合物以及至少一种仅由物理发泡剂组成的发泡剂。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结合与所述活化和成形步骤同时发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17项)。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即2015年5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摘要;以及其于2019年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复合材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说明书第2页第12-13段、第2页第20段至第3页第23段,第5页第42-45段):组合物可以呈任何要求的形状,并且可方便地在设计用来提供所要求的形状的模具中形成,具体方法为:在模具中敷设第一表面层,然后在第一表面层上提供一层可热活化的可发泡环氧材料(即公开了将活性材料配置入模具中),在可热活化的材料层上提供第二表面层。其中,提供可发泡的可活化材料层的可能技术包括:提供片状材料(即固态的活性材料),环氧材料在活化前是柔性的,并且这种柔性使得可以产生这样的设计,其允许生产复杂的形状而且超过大多数现有技术的高强度材料的设计灵活性,发泡完成后可发泡材料硬化(即公开了在活化之前,活化性材料能够塑性变形并且是足够柔软的从而呈现模具的整体轮廓和形状)。在模制过程中可以不需要外压来实现希望的表面整理,因为可热活化的可发泡环氧树脂的发泡本身能够产生足够的内压(即公开了成型步骤中没有任何由模具施加的压缩力),在模制操作之后,可以开启模具,并且获得所需的复合材料(即公开了不存在任何活化后的步骤)。其中,活化必然是由于活化性材料的膨胀力使其符合模具形状的过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形成与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二泡沫芯,第一泡沫和第二泡沫包括至少一种核/壳聚合物以及至少一种仅由物理发泡剂组成的发泡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泡沫芯具备所需性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三层夹芯结构,其由第一表面层、第二表层和层间的泡沫芯构成,在该方案的基础上,在使用泡沫芯制造复合材料时,结合应用需要,通常需要泡沫芯具备综合性能,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泡沫芯以多层方式设置,各个泡沫芯包括不同的材料以实现综合性能,两个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形成多层泡沫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塑料制品涉及方法及应用实例》,申开智主编,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第218页):夹芯壁板可以为聚氯乙烯泡沫塑料作为皮层,内芯为聚氨酯泡沫,即公开了两个泡沫层直接接触,在此基础上,将两个泡沫芯直接接触也是易于实现的。此外,采用物理发泡剂发泡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合成树脂与塑料手册》,龚云表,石安富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8月,第950页):物理发泡法是指利用物理原理进行发泡的方法,如在加压的情况下先使惰性气体溶于熔融状树脂或糊状复合物中,然后再减压使被溶解的气体释放而发泡。而根据泡沫芯的不同用途,在其中添加核/壳聚合物来改善泡沫的冲击性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12-13段、第2页第20段至第3页第23段,第5页第42-45段):表面层可以是任何合适的材料。合适的材料的实例包括:金属,包括金属箔如铝箔或钢箔;塑料膜或片(相当于面板),即公开了将至少一个面板结合至泡沫芯,且结合与活化和成形步骤同时发生,至于结合至第一、第二泡沫芯或者两者均属于常规设置。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第一泡沫芯、第二泡沫芯的表面上设置粘合层以用于各层之间的结合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所生产的泡沫芯具备综合性能,设置与第一泡沫芯和第二泡沫芯中的一个以上直接或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三泡沫芯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12-13段、第2页第20段至第3页第23段,第5页第42-45段):在模具中敷设第一表面层,然后在第一表面层上提供一层可热活化的可发泡环氧材料(即公开了将活性材料配置入模具中),在可热活化的材料层上提供第二表面层。表面层可以是任何合适的材料。合适的材料的实例包括:金属,包括金属箔如铝箔或钢箔;塑料膜或片(相当于面板)。即公开了将至少两个面板结合至第一泡沫芯,当泡沫芯由两个泡沫芯直接接触形成时,将面板结合至第二泡沫芯上也属于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12-13段、第2页第20段至第3页第23段,第5页第42-45段):表面层材料可以是金属材料、纤维材料、塑料。在此基础上,采用上述材料的组合来形成至少一个面板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12-13段、第2页第20段至第3页第23段,第5页第42-45段):将第一表面层涂覆或预浸于环氧材料。即公开了由预浸材料形成至少一个面板。在此基础上,蜂巢状材料也是形成面板的常用材料,使用上述材料的组合来形成至少一个面板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12-13段、第2页第20段至第3页第23段,第5页第42-45段):表面层材料可以是铝或钢箔。在此基础上,使用上述材料的组合来形成至少一个面板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12-13段、第2页第20段至第3页第23段,第5页第42-45段):复合材料的优选的表面层可以是纤维性材料,可以使用的纤维材料的实例包括纺织的或无纺的织物,例如得自聚酯、聚酰胺、聚烯烃、纸、碳和芳纶纤维的织物。这些织物可以被纺织,或者通过无纺织物生产技 术例如针穿孔或点粘接来得到。还可以使用金属纤维网,优选使用玻璃纤维,它也可以是纺织的或无纺的。其它优选的纤维材料包括碳纤维和芳纶。即公开了由编织纤维、无纺纤维、碳纤维材料、金属制造材料来形成至少一个面板。在此基础上,搭接纤维也属于常用的面板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12-13段、第2页第20段至第3页第23段,第5页第42-45段):合模并加热到使可热活化发泡环氧材料发泡固化和使涂覆和/或预浸到表面层上的环氧材料固化的温度。即公开了通过活化步骤通过热固化来进行。在此基础上,湿固化、室温固化、感应固化、紫外线固化、或其任何组合均属于活化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4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12-13段、第2页第20段至第3页第23段,第5页第42-45段):环氧材料在活化前是柔性的,并且这种柔性使得可以产生这样的设计,其允许生产复杂的形状而且超过大多数现有技术的高强度材料的设计灵活性,发泡完成后可发泡材料硬化(即公开了在活化之前,活化性材料是挠性的固体,在活化之后是不能够塑性变形的刚性的固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复合材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说明书第2页12-13段、第2页第20段至第3页第23段,第5页第42-45段,第6页最后一段至第7页第一段):组合物可以呈任何要求的形状,并且可方便地在设计用来提供所要求的形状的模具中形成,具体方法为:在模具中敷设第一表面层,然后在第一表面层上提供一层可热活化的可发泡环氧材料(即公开了将活性材料配置入模具中),在可热活化的材料层上提供第二表面层。表面层可以是任何合适的材料。合适的材料的实例包括:金属,包括金属箔如铝箔或钢箔;塑料膜或片(相当于面板),即公开了将至少一个面板结合至泡沫芯。其中,提供可发泡的可活化材料层的可能技术包括:提供片状材料(即固态的活性材料),环氧材料在活化前是柔性的,并且这种柔性使得可以产生这样的设计,其允许生产复杂的形状而且超过大多数现有技术的高强度材料的设计灵活性,发泡完成后可发泡材料硬化(即公开了在活化之前,活化性材料能够塑性变形并且是足够柔软的从而呈现模具的整体轮廓和形状)。在模制过程中可以不需要外压来实现希望的表面整理,因为可热活化的可发泡环氧树脂的发泡本身能够产生足够的内压(即公开了成型步骤中没有任何由模具施加的压缩力),在模制操作之后,可以开启模具,并且获得所需的复合材料(即公开了不存在任何活化后的步骤)。其中,活化必然是由于活化性材料的膨胀力使其符合模具形状的过程,最终形成的复合结构体具有非平面的几何形状。可发泡材料优选在室温下触摸时是不粘的,将由发泡剂的激活而软化并膨胀,环氧树脂然后将开始固化和显出粘合性能,即公开了通过泡沫芯的粘合性能,不通过粘合层将面板结合至泡沫芯。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形成与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的第二泡沫芯,第一泡沫和第二泡沫包括至少一种核/壳聚合物以及至少一种仅由物理发泡剂组成的发泡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泡沫芯具备所需性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三层夹芯结构,其由第一表面层、第二表层和层间的泡沫芯构成,在该方案的基础上,在使用泡沫芯制造复合材料时,结合应用需要,通常需要泡沫芯具备综合性能,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泡沫芯以多层方式设置,各个泡沫芯包括不同的材料以实现综合性能,两个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形成多层泡沫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塑料制品涉及方法及应用实例》,申开智主编,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第218页):夹芯壁板可以为聚氯乙烯泡沫塑料作为皮层,内芯为聚氨酯泡沫,即公开了两个泡沫层直接接触,在此基础上,将两个泡沫芯直接接触也是易于实现的。此外,采用物理发泡剂发泡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合成树脂与塑料手册》,龚云表,石安富主编,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年8月,第950页):物理发泡法是指利用物理原理进行发泡的方法,如在加压的情况下先使惰性气体溶于熔融状树脂或糊状复合物中,然后再减压使被溶解的气体释放而发泡。而根据泡沫芯的不同用途,在其中添加核/壳聚合物来改善泡沫的冲击性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12-13段、第2页第20段至第3页第23段,第5页第42-45段):结合与活化和成形步骤同时发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三层夹芯结构,其由第一表面层、第二表层和层间的泡沫芯构成,在该方案的基础上,在使用泡沫芯制造复合材料时,结合应用需要,通常需要泡沫芯具备综合性能,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泡沫芯以多层方式设置,各个泡沫芯包括不同的材料以实现综合性能,两个泡沫芯直接地平面接触形成多层泡沫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塑料制品涉及方法及应用实例》,申开智主编,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7年1月,第218页):夹芯壁板可以为聚氯乙烯泡沫塑料作为皮层,内芯为聚氨酯泡沫,即公开了两个泡沫层直接接触。在此基础上,将两个泡沫芯直接接触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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