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粉状炸药用密度调节剂-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粉状炸药用密度调节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95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710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6746.6
申请日:2016-04-26
复审请求人:石门成功高分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炜
合议组组长:刘静
参审员:王轶
国际分类号:C06B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考察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发明构思的差异,以及针对其发明构思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判断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的技术贡献大小。如果权利要求的发明构思以及据此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已经基本上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区别仅仅为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超出预期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并没有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6746.6,名称为“一种粉状炸药用密度调节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石门成功高分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2018年0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状炸药用密度调节剂,其特征在于:密度调节剂由脂肪醇硫酸钠、水性丙烯酸树脂、脂肪醇醚硫酸铵、硬脂酸钠与固体山梨醇中至少三种互配物组成;
各成份以重量份计为:所述的脂肪醇硫酸钠为500‐900份、所述的水性丙烯酸树脂为10‐200份、所述的脂肪醇醚硫酸铵为10‐200份、所述的硬脂酸钠为30‐200份、所述的固体山梨醇为50‐100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度调节剂,其特征在于,密度调节剂的各成份以重量份计为:所述的脂肪醇硫酸钠为650‐850份、所述的水性丙烯酸树脂为70‐190份、所述的脂肪醇醚硫酸铵为30‐180份、所述的硬脂酸钠为30‐150份、所述的固体山梨醇为80‐100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度调节剂,其特征在于,密度调节剂的组成以重量份计为:700kg脂肪醇硫酸钠、70kg水性丙烯酸树脂、150kg硬脂酸钠和80kg固体山梨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度调节剂,其特征在于,密度调节剂的组成以重量份计为:650kg脂肪醇硫酸钠、180kg脂肪醇醚硫酸铵、90kg硬脂酸钠和80kg固体山梨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度调节剂,其特征在于,密度调节剂的组成以重量份计为:720kg脂肪醇硫酸钠、190kg水性丙烯酸树脂、30kg硬脂酸钠和60kg固体山梨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度调节剂,其特征在于,密度调节剂的组成以重量份计为:850kg脂肪醇硫酸钠、50kg硬脂酸钠和100kg固 体山梨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度调节剂,其特征在于,密度调节剂的组成以重量份计为:770kg脂肪醇硫酸钠、70kg水性丙烯酸树脂、30kg脂肪醇醚硫酸铵、50kg硬脂酸钠和80kg固体山梨醇。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密度调节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配方分别称量后,投入混合机中;开机混合物料,混合半小时,放料装袋。
9.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密度调节剂在增加粉状炸药的装药密度,增加粉状炸药的流散性中的应用。 ”
驳回决定认为, 对比文件3(CN102603441 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公开了通过多种表面活性剂与增敏剂、润滑剂配合,可改善硝铵炸药颗粒表面的性能,实现炸药的流散性改善及装药密度的一定提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多种表面活性剂可改善硝铵粉体性能改善流散性及增加密度的发明构思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用本领域熟悉的表面活性剂类物质以及能够起到乳化、扩散等功能的常用组分如固体山梨醇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互配,并根据产品性能调节需要,通过试验调整得到适宜的重量份。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3相比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石门成功高分子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3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密度调节剂生产工艺简便,装药密度明显上升,流散性增加而对炸药性能没有明显影响,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粉状炸药用密度调节剂,其特征在于:
密度调节剂的组成以重量份计为:700kg脂肪醇硫酸钠、70kg水性丙烯酸树脂、150kg硬脂酸钠和80kg固体山梨醇;
或:650kg脂肪醇硫酸钠、180kg脂肪醇醚硫酸铵、90kg硬脂酸钠和80kg固体山梨醇;
或;720kg脂肪醇硫酸钠、190kg水性丙烯酸树脂、30kg硬脂酸钠和60kg固体山梨醇;
或:850kg脂肪醇硫酸钠、50kg硬脂酸钠和100kg固体山梨醇;
或:770kg脂肪醇硫酸钠、70kg水性丙烯酸树脂、30kg脂肪醇醚硫酸铵、50kg硬脂酸钠和80kg固体山梨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度调节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按配方分别称量后,投入混合机中;开机混合物料,混合半小时,放料装袋。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所述的密度调节剂在增加粉状炸药的装药密度,增加粉状炸药的流散性中的应用。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多种表面活性剂与增敏剂、润滑剂配合,可改善硝铵炸药(粉状炸药的一种)颗粒表面的性能,实现炸药的流散性改善及装药密度的提高,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对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仅有记叙性效果记载,如“自然对流下即可混合均匀,装药密度明显上升,流散性增加而炸药性能却无明显影响”等,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具体实验数据对其技术效果进行描述,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的乳化剂相对如对比文件3代表的现有技术能够取得何种更好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3不具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乳化炸药生产中的化学发泡技巧”,毛洪庆,《煤矿爆破》,1999年第2期;
附件2:《乳胶体系的稳定性及破乳方法研究》(未交正文);
附件3:“乳化炸药中乳化剂发展的状况及趋势”,朱翠玲等,《化工技术》,2013年第1期。
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同的表面活性剂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对比文件3中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成分,而本申请的复配过程经过了复杂验证劳动,附件1-3显示乳化炸药中常用的乳化剂种类中并没有水性丙烯酸树脂。(2)本申请调节剂能在不使用晶控剂、扩散剂、防结剂的情况下实现粉体易容,自然对流即可混合均匀的效果,工艺简单,且对炸药性能无明显影响。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项),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需要考察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之间发明构思的差异,以及针对其发明构思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判断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的技术贡献大小。如果权利要求的发明构思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区别仅仅为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超出预期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并没有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粉状炸药用密度调节剂,其特征在于:
密度调节剂的组成以重量份计为:700kg脂肪醇硫酸钠、70kg水性丙烯酸树脂、150kg硬脂酸钠和80kg固体山梨醇;
或:650kg脂肪醇硫酸钠、180kg脂肪醇醚硫酸铵、90kg硬脂酸钠和80kg固体山梨醇;
或;720kg脂肪醇硫酸钠、190kg水性丙烯酸树脂、30kg硬脂酸钠和60kg固体山梨醇;
或:850kg脂肪醇硫酸钠、50kg硬脂酸钠和100kg固体山梨醇;
或:770kg脂肪醇硫酸钠、70kg水性丙烯酸树脂、30kg脂肪醇醚硫酸铵、50kg硬脂酸钠和80kg固体山梨醇。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通过在粉状炸药生产过程中添加适宜的表面活性成分,自然对流下即可混合均匀,能够达到改善炸药流散性的作用,装药密度明显上升。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膨化硝铵炸药用膨化剂,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02、0006、0014、0016、0024段):硝酸铵因其含氧丰富、爆轰反应后能产生大量气体而被广泛当做工业炸药的氧化剂使用。但它不仅具有严重的吸湿性和结块性,而且具有不良的晶变性能和钝感性能(起爆感度和爆轰感度低),一直以来,世界各国均在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先后提出了许多改善硝酸铵性能的方法,效果显著,其中运用表面活性技术对硝酸铵进行表面改性处理是改善其性能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一种膨化硝铵炸药用膨化剂,由起泡剂、助泡晶控剂、扩散剂、防结剂、增敏剂、润滑憎水剂组成。本发明的设计原则是:硝酸铵是种强极性物质,具有多晶性与高表面能,这是导致硝酸铵极易吸湿结块与高度钝感的根源所在。设计一种组分性能互补、原料易得、成本低廉、性能优良的新型膨化剂,旨在使硝酸铵饱和溶液与膨化剂在真空强制析晶条件下,制得质轻、多孔、疏松的膨化硝酸铵,同时具有良好的流散性与抗水性。因此该新型膨化剂设计由多种表面活性剂及增敏剂、润滑憎水剂组成,以达到相互弥补、共同迭加的目的。油酸/硬油酸/硬脂酸或异硬脂酸的甘油酯/丁醇酯或季戊四醇酯等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均是优良的起泡剂,当它与助泡晶控剂及扩散剂共同作用于硝酸铵颗粒表面时,亲水基吸附于硝酸铵表面,亲油基指向外界,于是在硝酸铵颗粒表面形成“憎水膜”;当它与助泡晶控剂及扩散剂共同作用渗透进硝酸铵晶粒内部时,干扰硝酸铵分子间的范德华力,控制硝酸铵晶变型态,使之具有稳定晶型;当它与助泡晶控剂及扩散剂共同作用于硝酸铵饱和溶液时,便会在界面层或表面形成定向排列,降低硝酸铵饱和溶液的表面张力,可有效改变析晶方向与形状,使析晶强度显著降低并易粉化。在真空强制析晶过程中,硝酸铵饱和溶液容易呈高度“沸腾”状态,水分迅速逸出,得到轻质、疏松、多孔、内含有大量“微气泡”的膨化硝酸铵,提高了膨化硝酸铵的“自敏化”特性。同时制得的膨化硝酸铵因表面活性剂具有立体网状结构,吸附于硝酸铵表面,颗粒表面被“歧形化”、“粗糙化”,从而具有良好的流散性与较高的装药密度。实施例1取硬脂酸季戊四醇酯5000g、石油磺酸钠500g、分散剂MF1000g、氢化牛脂胺1000g、松香1500g、复合蜡1000g加热熔化,混合至均匀,备用。
根据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多种表面活性剂与增敏剂、润滑剂配合,可改善硝铵炸药(粉状炸药的一种)颗粒表面的性能,实现炸药的流散性改善及装药密度的提高,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产品称为密度调节剂,并限定了密度调节剂的成分组成及各成分的重量份,并不使用对比文件3的其余组分。
对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仅有记叙性效果记载,如“自然对流下即可混合均匀,装药密度明显上升,流散性增加而炸药性能却无明显影响”等,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具体实验数据对其技术效果进行描述,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的乳化剂相对如对比文件3代表的现有技术能够取得何种更好的技术效果,仅能合理预期其具有和现有技术类似的改善流动性提高装药密度的效果。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组分类似的改善炸药流散性及炸药密度的调节剂。
由于本申请采用组分均为常用表面活性剂,说明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超出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多种表面活性剂可改善硝铵粉体性能、改善粉状炸药流散性及增加装药密度的发明构思基础上,并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硬脂酸酯基磺酸钠类表面活性剂为实施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发明构思,能够常规选用本领域熟悉的表面活性剂类物质以及能够起到乳化、扩散等功能的常用组分如固体山梨醇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互配,并根据产品性能调节需要,通过试验调整得到适宜的重量份。至于水性丙烯酸树脂,本领域仅能合理预期其能够起到一定的成膜性、具有硬度、耐水等性能,能够更充分的吸附在粉状炸药表面,本领域可自由添加并确定其重量份。同时本领域能够合理预期选用的各组分互配物能够起到密度调节剂的作用。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密度调节剂的制备方法。其制备方法实质为,将各配方组分称量后在混合机中混合半小时进行放料装袋。在权利要求1所述密度调节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将各组分选用混合机进行混合并根据需要确定混合时间,放料装袋是本领域常规操作。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所述密度调节剂在增加粉状炸药的装药密度,增加粉状炸药的流散性中的应用。如前文所述,在对比文件3已公开该表面活性剂等能够改善硝铵炸药流散性、增加装药密度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3相应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见案由),合议组认为:(1)对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中仅有记述性记载,如“自然对流下即可混合均匀,装药密度明显上升,流散性增加而炸药性能却无明显影响”等,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具体实验数据对其技术效果进行描述和证实,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的密度调节剂相对如对比文件3代表的现有技术能够取得何种更好的技术效果,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了实质性技术贡献。(2)对于水性丙烯酸树脂,本领域仅能合理预期其能够起到一定的成膜性、具有硬度、耐水等性能,能够更充分的吸附在粉状炸药表面,在本申请未能证实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基础上,添加此类成分并不能给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3)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多种表面活性剂可改善硝铵粉体性能、改善粉状炸药流散性及增加装药密度的发明构思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发明构思,能够常规选用本领域熟悉的表面活性剂类物质以及能够起到乳化、扩散等功能的常用组分来实现相应技术目的。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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