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定子铁芯及链式定子铁芯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定子铁芯及链式定子铁芯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89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666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40406.5
申请日:2016-08-05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雪峰
合议组组长:刘秀艳
参审员:刘勇
国际分类号:H02K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40406.5,名称为“一种定子铁芯及链式定子铁芯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链式定子铁芯片,所述链式定子铁芯片成圆后用于定子铁芯,其特征在于,包括若干个顺次连接的齿形单元,相邻两个齿形单元之间通过连接部连接,在所述连接部的内侧设有折回槽,在所述连接部的外侧设有内凹的过渡结构,使所述链式定子铁芯片成圆后,所述过渡结构的整体不超出成圆后定子铁芯的外圆;所述过渡结构为凹槽,包括位于凹槽底部的第一直边和位于凹槽两侧的第一侧边、第二侧边,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连接在所述第一直边的两侧;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呈直线形状,且分别与所述第一直边呈钝角。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定子铁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第一直边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和/或,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齿形单元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定子铁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相对于所述第一直边呈左右对称。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链式定子铁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分别与所述第一直边呈135°角。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链式定子铁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呈弧线形状。
6.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链式定子铁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折回槽的底部设有减应力槽。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链式定子铁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减应力槽为圆形或椭圆形。
8.如权利要求1-4之一所述的链式定子铁芯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折回槽呈倒V形,并且所述链式定子铁芯片成圆后,所述折回槽的两个侧边缘相抵接。
9.一种定子铁芯,包括若干个链式定子铁芯片,若干个所述链式定子铁芯片成圆后层叠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链式定子铁芯片使用权利要求1-8之一所述的链式定子铁芯片。”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180661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1616715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7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保护一种链式定子铁芯片,对比文件1为一种链式定子铁芯;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分别与所述第一直边呈钝角。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由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的,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的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9项权利要求,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在未进行折弯前,当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为直线形状时,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第一直边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并且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齿形单元的连接处也采用圆角过渡连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链式定子铁芯片,所述链式定子铁芯片成圆后用于定子铁芯,其特征在于,包括若干个顺次连接的齿形单元,相邻两个齿形单元之间通过连接部连接,在所述连接部的内侧设有折回槽,在所述连接部的外侧设有内凹的过渡结构,使所述链式定子铁芯片成圆后,所述过渡结构的整体不超出成圆后定子铁芯的外圆;所述过渡结构为凹槽,包括位于凹槽底部的第一直边和位于凹槽两侧的第一侧边、第二侧边,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连接在所述第一直边的两侧;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呈直线形状,且分别与所述第一直边呈钝角;在未进行折弯前,当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为直线形状时,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第一直边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并且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齿形单元的连接处也采用圆角过渡连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所述过渡结构为凹槽,包括位于凹槽底部的第一直边和位于凹槽两侧的第一侧边、第二侧边,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呈直线形状,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第一直边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2)区别特征“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呈直线形状,且分别与所述第一直边呈钝角;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齿形单元的连接处也采用圆角过渡连接”并非是公知常识或者是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和2并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更加有效地降低链式定子铁芯片的折弯应力,降低链式定子铁芯片的加工难度,提高链条的结构强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的保护一种链式定子铁芯片,对比文件1为一种链式定子铁芯;(2)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分别与所述第一直边呈钝角;(3)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齿形单元的连接处也采用圆角过渡连接。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区别技术特征(2)-(3)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意见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链式定子铁芯片,对比文件1是一种成圆后即可成为铁芯定子的铁芯定子条100;本申请的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分别与所述第一直边呈钝角,并且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齿形单元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中,合议组引入了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以证明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1)《机械零件工艺性手册 第2版》(蔡兰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2月第2版第1次印刷)第358-360页;(2)《工程制图》(罗良武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41页;(3)《焊接结构生产》(王滨涛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01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意见(1)中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意见(2)中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9项权利要求,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6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3180661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9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1616715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27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链式定子铁芯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铁芯定子,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3]、[0023]-[0027]段,图1-8):具有如图2所示的铁芯定子条100,铁芯定子条100成圆后用于定子铁芯,铁芯定子条100包括若干个顺次连接的工字型模块2(相当于齿形单元),相邻两个工字型模块2之间通过连接部连接,在所述连接部的内侧设有缝隙2220(相当于折回槽),在所述连接部的外侧设有由相邻的凹台2211组成的内凹的过渡结构,使铁芯定子条100成圆后,所述过渡结构的整体不超出成圆后定子铁芯的外圆(参见图1、3);所述过渡结构为凹槽,包括位于凹槽底部的第一直边和位于凹槽两侧的第一侧边、第二侧边,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连接在所述第一直边的两侧;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呈直线形状(参见图2),在未进行折弯前,当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为直线形状时,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第一直边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参见图8)。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链式定子铁芯片,对比文件1是一种成圆后即可成为铁芯定子的铁芯定子条100;本申请的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分别与所述第一直边呈钝角,并且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齿形单元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链式定子铁芯片的弯折应力,提高链条的结构强度。
为了方便定子铁芯的加工制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定子铁芯结构用作链式定子铁芯片。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分别与所述第一直边呈钝角,并且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齿形单元的连接处也采用圆角过渡连接”,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作为例证一,《机械零件工艺性手册 第2版》(蔡兰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2月第2版第1次印刷)第358-360页记载了零件结构形状对热处理工艺性影响很大,为改善热处理工艺,锐边尖角容易引起应力集中而开裂,应倒钝角或加工成圆角,避免尖角和棱角,二平面交角处应有较大的圆角或倒角。虽然上述内容属于为了改善零件热处理工艺性的结构设计,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无论是否对零件进行热处理,避免尖角和棱角的结构形式本身就具有降低应力,增强结构强度的作用,在一般的零件结构中,避免尖角和棱角能够降低应力,增强结构强度;作为例证二,《工程制图》(罗良武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141页记载了零件上常见的工艺结构,为了避免因应力集中而产生裂纹,在不同直径的轴肩或孔肩处应以圆角过渡,为去掉零件棱边的毛刺、锐边和便于装配即操作安全,在轴或孔的端部加工出钝角;作为例证三,《焊接结构生产》(王滨涛 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第201页记载了为了减小应力集中,应尽量使结构表面平滑,截面改变的地方应平缓并有合理的接头形式,尽量避免构件截面的突变,在截面变化的地方必须采用圆滑过度或平缓过渡,不要形成尖角。例如,搭接板存在锐角时应把它改成圆角或钝角。由以上例证内容可知,应力集中对结构强度有很坏的影响,为了减少应力集中,应使得结构表面尽量平滑,截面改变尽量平缓。从而,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第一直边呈近似直角,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工字型模块的连接处为尖角(参见图2),上述直角和尖角处均存在应力集中的缺点,为了减小应力集中,如上述例证所述,可将上述应力集中处修改为平滑设计,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计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分别与第一直边呈钝角,并且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工字型模块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以使得表面尽量平滑,截面改变尽量平缓以减小应力。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参见图2):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第一直边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对于其余附加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1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工字型模块的连接处为尖角(参见图2),上述尖角处存在应力集中的缺点,为了减小应力集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应力集中处修改为平滑设计,将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工字型模块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图2、8):第一侧边、第二侧边相对于所述第一直边呈左右对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为了减小应力集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计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分别与所述第一直边呈钝角,而具体设置钝角的角度为135°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或2,应力集中对结构强度有很坏的影响,为了减少应力集中,应使得结构表面尽量平滑,截面改变尽量平缓,而使得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呈弧线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表面平滑平缓变化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图1-3):缝隙2220(相当于折回槽)的底部设有减应力槽;缝隙2220呈倒V形,并且铁芯定子条100成圆后,缝隙2220的两个侧边缘相抵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减应力槽为圆形”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2),而其余附加技术特征“减应力槽为椭圆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减应力槽为圆形的基础上经过简单的类似变形容易得到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定子铁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铁芯定子1,其使用图2所示的铁芯定子条100成圆后形成。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一步在于:定子铁芯包括若干个链式定子铁芯片,若干个所述链式定子铁芯片成圆后层叠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铁芯,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8]段、图1-3):铁芯包括若干个链式铁芯(参见图1),若干个链式铁芯片成圆后形成环形铁芯,相邻的环形铁芯通过定位扣点101层叠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采用链式定子铁芯片层叠成定子铁芯。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其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意见一致,此处不再赘述。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1),根据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注意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链式铁芯结构成圆后与机壳点接触导致其无法与机壳紧密配合的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段记载了其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与电机外壳装配时可通过面接触,且接触面积较大,仅存在少许间隙,此方式装配可靠,连接牢固。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通过比较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可知,对比文件1的图1、3显示所述凹台2211的整体不超出成圆后定子铁芯的外圆,即两者的技术方案均是通过对连接处的结构进行改进,均设置为内凹的过渡结构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相邻的凹台2211组成的内凹结构与本申请的“内凹的过渡结构”结构相同,两者所起的作用也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凹的过渡结构。并且,由对比文件1图2、8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过渡结构包括位于凹槽底部的第一直边和位于凹槽两侧的第一侧边、第二侧边,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连接在所述第一直边的两侧;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呈直线形状,在未进行折弯前,当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为直线形状时,所述第一侧边、第二侧边与所述第一直边的连接处采用圆角过渡连接(参见图8,凹台2211的底边与侧面之间存在明显的弧度,即公开了该圆角过渡连接)。因此,复审请求人在意见(1)中提出的区别技术特征实际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2),详见2.1意见中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意见。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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