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保护装置及保护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83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617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03937.1
申请日:2014-03-19
复审请求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富瑶
合议组组长:顾静
参审员:石志昕
国际分类号:G06F21/7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03937.1,名称为“一种信息保护装置及保护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1742131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6日;对比文件2:CN101795354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4日;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光电转换器是用于存储装置的信息保护装置,防止信息外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光电二极管的反向导通实现电位信号的重设这一方法可以应用在何种装置上并要达到何种目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6之一所述保护装置的保护方法,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该装置包括信息存储装置及权利要求1-6之一的信息保护装置,而在电子装置中包括信息存储装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信息保护装置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存储装置的信息保护装置,包括控制电路和光电二级管,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和所述光电二级管相串联,并控制所述光电二级管被反向导通,以实现电位信号的重设,防止信息外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至少包括重设晶体管和输出晶体管,其中,所述重设晶体管的漏极与电源电压相连接,所述重设晶体管的栅极与重设控制信号端相连接,所述重设晶体管的源极与所述输出晶体管的漏极相连接,所述输出晶体管的源极和信号输出端相连接;
其中,所述光电二极管的负极与所述重设晶体管的源极相连接,所述光电二极管的正极接地。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晶体管的栅极与信号选择端相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重设控制信号选用脉冲电压。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脉冲电压的脉冲周期为0.2秒,所述脉冲电压为矩形波,所述脉冲电压的幅度为1.8V并持续0.05s。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电路还进一步包括第二晶体管,设置于所述重设晶体管和输出晶体管之间,所述第二晶体管的栅极与所述重设晶体管源极相连接,所述第二晶体管漏极与电源电压相连接,所述第二晶体管源极与所述输出晶体管的漏极相连接。
7. 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至6之一的所述保护装置的保护方法,包括所述控制电路控制所述光电二极管导通,实现对所述保护电路的重设,以防信息外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电压和所述信号选择端选用大小相同的恒定电压。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重设控制信号选用脉冲电压。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重设信号处于低电位时,所述光电二极管断开;所述重设控制信号处于高电位时,所述光电二 极管导通,实现信息的重设。
11. 一种电子装置,包括信息存储装置及权利要求1-6之一所述的信息保护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存储装置包括EEPROM。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装置包括银行卡和金融卡。”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信息外泄,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图像传感器中晶体管较多,器件所占用面积较大,造成能源浪费,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虽然在静态电路结构上相近,但是信号连接和工作原理完全不同,本申请的栅极与重设控制信号端连接,而在对比文件1中栅极置空,本申请中所述光电二极管作为保护装置可以被反向导通,为不可逆的,而在对比文件1中所述电路作为光电转换装置,是可逆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控制光电二极管被反向导通,以实现电位信号的重设。正如对比文件1附图1所示的光电二极管和本申请中光电二极管的连接方式一致,并且光电二极管接收光照之前或光照过程中关闭电源,此时,源跟随管漏端没有电压,没有信号输出,当光照时间满足时序电路预设时间时,电源打开,源跟随管的漏端即为电源电压,根据光电转换器的电位输出不同的电流,此时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光电二极管接收预设时间的光照后的负极端电压是比正极端的电位高的,此时的光电二极管为反向导通状态;信号采集完毕之后,重置晶体管200再次打开,进入下一个采样周期。而本申请对存储装置中的信息在特定环境下使其存储的信息自动丢失以实现自身安全保护功能,所采用的方式正是利用光电二极管在光照条件下,实现电位信号重设,存储装置中的信息会自动丢失。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当光电二极管反向导通之后BL端由没有电信号输出的状态改变成有电信号输出的状态,这属于一种对原有电位信息的重设,从而破坏原有的电位信息,也是对比文件1的附图1的基础原理。基于这一基本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用于控制存储装置的存储状态的改变,通过控制对原有电位信息的破坏实现存储装置的原有存储状态的破坏,使得存储装置上存储的信息在受到光照的条件下主动丢失。(2)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栅极与重设控制信号端连接,以及光电二极管作为保护装置可以被反向导通,为不可逆的。并且在对比文件1中的重置晶体管200的栅极并不是置空,而是和重置时序控制信号连接,这和本申请的连接方式是一样的;以及在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光电二极管被反向导通为不可逆的,而只是对于存储装置上的信息在被自动删除之后是不能再恢复的这一状态是不可逆的;并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光电二极管均是以光照为触发条件导通或断开的,并不是只能导通或只能关闭的单向状态,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光电二极管在光照条件下是可以在导通和断开之间变化的,二者是相同的。 虽然在本申请中利用光照作为触发条件产生控制信号,且该控制信号是控制存储装置中的信息删除,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是以光照作为触发条件产生控制信号,且该控制信号控制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并将该电信号存储最终可实现CMOS图像传感器采集图像的功能。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利用光照作为触发条件以产生的控制信号,本质区别在于基于该控制信号控制电路实现哪一种功能。而根据控制信号实现存储装置上的信息的删除或者对存储装置进行读写,均属于根据控制信号的控制容易实现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1742131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6日;对比文件2:CN101795354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4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光电转换器是用于存储装置的信息保护装置,防止信息外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应用光电二极管的反向导通实现电位信号的重设。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6之一所述保护装置的保护方法,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0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该装置包括信息存储装置及权利要求1-6之一的信息保护装置,而在电子装置中包括信息存储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信息保护装置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该权利要求1中控制光电二极管的通断都相当于实现了一种开关的功能,其在对比文件1和该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实现了对输出信号的控制,只是开关控制的具体电信号是不同的,一种是对原有电位信息的破坏,一种用于控制存储装置的读写,而无论是对电位信息进行破坏还是控制存储装置的读写都属于本领域中根据控制信号进行控制的公知的技术方案。因此,为了防止信息泄露,应用光电二极管的反向导通的开关的作用来实现对电位信号的重设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另外,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光电二极管均是以光照为触发条件导通或断开的,并不是只能导通或只能关闭的单向状态,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光电二极管在光照条件下是可以在导通和断开之间变化的,二者是相同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电路结构虽然在静态状态下比较近似,但是其在信号连接和工作原理上则完全不同,本申请的栅极与重设控制信号端相连接,而对比文件1中栅极置空(对比文件1中第3段最后一句话明确指出行选择管500的栅极置空);本申请中所述光电二极管作为保护装置可以被反向导通,为不可逆的,这是光电二极管的特性,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而对比文件1中所述电路作为光电转换装置是可逆的,在对比文件1中,光电二极管接受光信号,通过结电容与源跟随管转换为电信号,为光电转换信号,并不导通,对比文件1中第17段所述“信号采集完毕后,重置管再次重复上述过程进行下一个采样周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及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03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a-图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所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742131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1795354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4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存储装置的信息保护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电转换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段,附图1)该光电转换器包括光电二极管400(相当于光电二级管),由重置晶体管200、源极跟随晶体管300、行选择晶体管500构成的控制电路,如附图1所示该控制电路和光电二极管400串联(相当于装置包括控制电路和光电二极管,其中所述控制电路和所述光电二极管串联),如附图1所示光电二极管400的负极接重置晶体管的源极和源跟随管300的栅极,正极接地端,控制时序与电源输入连接,使得电源输入受时序信息的控制,光电二极管接收光照之前或光照过程中关闭电源,此时源跟随管漏端没有电压,没有信号输出,当光照时间满足时序电路预设时间时,电源打开,源跟随管的漏端即为电源电压,根据光电转换器的电位输出不同的电流,此时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光电二极管接收预设时间的光照后的负极端电压是比正极端的电位高的,此时的光电二极管为反向导通状态;信号采集完毕之后,重置晶体管200再次打开,进入下一个采样周期(相当于控制电路控制光电二级管被反向导通,以实现电位信号的重设)。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光电转换器是用于存储装置的信息保护装置,防止信息外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应用光电二极管的反向导通实现电位信号的重设。对比文件1中控制电路和光电二极管与权利要求1中的结构及连接方式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和该权利要求1中控制光电二极管的通断都相当于实现了一种开关的功能,其在对比文件1和该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实现了对输出信号的控制,只是开关控制的具体电信号是不同的,一种是对原有电位信息的破坏,一种用于控制存储装置的读写,而无论是对电位信息进行破坏还是控制存储装置的读写都属于本领域中根据控制信号进行控制的公知的技术方案,因此,为了防止信息泄露,提高安全性,应用光电二极管的反向导通的开关的作用来实现对电位信号的重设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摄像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3-68段,附图3):其中像素28的电路结构中控制光电二极管PD的导通和关闭的控制电路包括Mtx2(相当于重设晶体管)和Mtx1(相当于输出晶体管),Mtx2是使PD复位的第一复位部执行功能的晶体管,Mtx1将PD的信号传送到信号积蓄部FD传送部和选通部执行功能的晶体管(相当于控制电路至少包括重设晶体管和输出晶体管),附图3中Mtx2漏极与电源VDD连接,栅极并与用于施加PD复位脉冲的信号TX2(相当于重设控制信号端)连接(相当于所述重设晶体管的漏极与电源电压相连接,所述重设晶体管的栅极与重设控制信号端相连接),Mtx2的源级和PD的负极连接,且与Mtx1的漏极连接,Mtx1的源级连接信号输出,将输出信号传送到FD和后级电路中(相当于所述重设晶体管的源级与所述输出晶体管的漏极连接,所述输出晶体管的源级和信号输出端相连接;所述光电二极管的负极与所述重设晶体管的源级相连接),PD的正极接地(相当于所述光电二极管的正极接地)。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控制电路的结构及各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控制PD重设。因此,当权利要求2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3-68段,附图3)Mtx1的栅极和用于施加传送脉冲的信号线TX1(相当于信号选择端)连接(相当于输出晶体管的栅极与信号选择端相连接)。因此,当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5段)Mtx2的栅极与用于施加PD复位脉冲的信号TX2(相当于重设控制信号)连接(相当于重设控制信号选用脉冲电压)。因此,当权利要求4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而根据电路设计需要选择具体的脉冲信号,包括选择脉冲信号的周期,脉宽占空比,信号幅度和波形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当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1)在重置晶体管200(相当于重设晶体管)和行选择晶体管500(相当于输出晶体管)之间设置有源极跟随晶体管300(相当于第二晶体管),晶体管300的栅极与晶体管200的源级连接,晶体管300的漏极与电源100连接,晶体管300的源极和晶体管500的漏极连接(相当于第二晶体管设置于所述重设晶体管和输出晶体管之间,所述第二晶体管的栅极与所述重设晶体管源极相连接,所述第二晶体管漏极与电源电压相连接,所述第二晶体管源极与所述输出晶体管的漏极相连接)。因此,当权利要求6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权利要求1-6之一所述保护装置的保护方法,控制光电二极管的通断都相当于实现了一种开关的功能,其在对比文件1和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实现了对输出信号的控制,只是开关控制的具体电信号是不同的,一种是对原有电位信息的破坏,一种用于控制存储装置的读写,而无论是对电位信息进行破坏还是控制存储装置的读写都属于本领域中根据控制信号进行控制的公知的技术方案,其在实现上并没有任何技术难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权利要求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6之一的保护装置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而对电源电压和信号选择端选用大小相同的恒定电压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8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5段): Mtx2的栅极与用于施加PD复位脉冲的信号TX2(相当于重设控制信号)连接(相当于重设控制信号选用脉冲电压)。因此,当权利要求9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依据二极管导通的基本工作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控制电路和光电二极管的连接关系能够得出当重设信号为低电位时,光电二极管断开,重设信号处于高电位时,光电二极管导通,可实现信息的重设,其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当权利要求10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时,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装置,电子装置中包括信息存储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信息保护装置不具有创造性时,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3分别对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而信息存储装置包括EEPROM以及电子装置包括银行卡和金融卡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2-1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没有记载栅极与重设控制信号端连接,以及光电二极管作为保护装置可以被反向导通,为不可逆的等特征。其次,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行选择管500的栅极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重设晶体管M1的重设控制信号端,然而,对比文件1中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重设晶体管M1的是重置晶体管20而并非为行选择管500,重置晶体管的栅极也并非置空,而是和重置时序控制信号连接,这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方式是一样的。另外,在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光电二极管被反向导通为不可逆的,其只是对于存储装置上的信息在被破坏之后是不能再恢复是不可逆的;并且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光电二极管均是以光照为触发条件导通或断开的,并不是只能导通或只能关闭的单向状态,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的光电二极管在光照条件下是可以在导通和断开之间变化的,二者是相同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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