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拉普拉斯坐标的网格细分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拉普拉斯坐标的网格细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69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381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75900.2
申请日:2014-03-04
复审请求人:海南师范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杭雪蒙
合议组组长:李琼
参审员:俞晨
国际分类号:G06T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整体只是一个理论性的数学算法,未与具体的应用领域相结合,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5900.2,名称为“一种基于拉普拉斯坐标的网格细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海南师范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2008/0316202A1,公开日为2008年12月25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方式上略有差别,其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网格细分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提高网格精细度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基于控制网格的几何形体变形研究及实践”,邓正杰等,第123-138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13年7月)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2-3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0001-004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拉普拉斯坐标的网格细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1)输入三角网格模型;
(2)利用基于拉普拉斯坐标的网格细分方法编辑模型;
(3)生成目标网格模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利用基于拉普拉斯坐标的网格细分方法编辑模型,可用以下步骤来实现:
(1)根据原网格,以及细分要求,构造目标网格的拓扑结构;
(2)基于拓扑结构,构造目标网格的拉普拉斯矩阵A;
(3)根据细分要求,构造目标网格的拉普拉斯坐标b;
(4)求解线性系统AV’=b,得到目标网格模型的顶点坐标V’。
3. 权利要求2所述中的细分要求,包括:
(1)原网格上的各个三角面片的细分粒度,可以按区域的方式给定;
(2)原网格上的各个顶点的逼近程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新的复审请求意见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构造目标网格的拓扑方法只需包含原网格顶点即可,用户可以给特定要求的结构,更有针对性、更自由、更人性化;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针对目标网格的拓扑结构编辑模型。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线性求解”体构造的是满秩,本申请的求解简单。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拉普拉斯坐标的网格细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含以下步骤:
(1)输入三角网格模型;
(2)利用基于拉普拉斯坐标的网格细分方法编辑模型;
(3)生成目标网格模型。
步骤(2)中所述利用基于拉普拉斯坐标的网格细分方法编辑模型,包括:
(1)根据原网格,以及细分要求,构造目标网格的拓扑结构;
(2)基于拓扑结构,构造目标网格的拉普拉斯矩阵A;
(3)根据细分要求,构造目标网格的拉普拉斯坐标b;
(4)求解线性系统AV’=b,得到目标网格模型的顶点坐标V’。
2. 权利要求1所述中的细分要求,包括:
(1)原网格上的各个三角面片的细分粒度,可以按区域的方式给定;
(2)原网格上的各个顶点的逼近程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基于拉普拉斯坐标的网格细分方法均不涉及任何应用领域:其网格模型未体现具体物理参数,构造拉普拉斯矩阵和拉普拉斯坐标及求解线性系统的处理过程是一系列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数学模型中的坐标参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2的方法属于对抽象的数学方法本身的优化,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克服传统网格细分方法步骤繁琐且细分曲面光滑效果不够的缺陷;主要应用于计算机图形处理技术领域,具体应用在三维网格模型建模的过程中,对于实际生活所涉及的应用领域,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三维模型已经用于各种不同的领域;如医疗行业制作器官的精确模型、电影行业用于现实电影、视频游戏产业作为计算机与视频游戏中的资源等等。因此,复审请求人不能接受本申请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均不涉及任何应用领域的结论。其次,本申请通过求解线性方程以及将新顶点位置的拉普拉斯坐标设成向量0,使得拓扑结构更自由、极限曲面更光滑,由此得到的三维模型真实感更强。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方法涉及对计算机图形真实度的提升,是与计算机图形处理技术领域结合的,不仅仅是抽象的数学方法本身的优化。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以上替换页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6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方案整体只是一个理论性的数学算法,未与具体的应用领域相结合,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1.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拉普拉斯坐标的网格细分方法,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均不涉及任何应用领域:其网格模型未体现具体物理参数,构造拉普拉斯矩阵和拉普拉斯坐标及求解线性系统的处理过程是一系列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数学模型中的坐标参数。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细分方法的处理对象、过程和结果都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仅是抽象的模型建立和数学求解方法,属于对抽象的数学方法本身的优化,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因此,权利要求1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权利要求2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但其附加特征具体限定按区域的方式给定三角面片的细分粒度和顶点的逼近程度,但这些细分过程也仅是抽象的模型建立过程,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因此,权利要求2同样属于对抽象的数学方法本身的优化,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因此,权利要求2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虽然本申请在说明书中提到其方法涉及计算机图形学和三维网格模型的建模,但涉及计算机图形学和三维网格模型的建模并不表示其方法结合技术领域。由于权利要求1中的网格模型中的参数未体现具体物理含义,构造拉普拉斯矩阵和拉普拉斯坐标及求解线性系统的处理过程是一系列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数学模型中的坐标参数。因此,本申请中的内容是计算机图形学和三维网格建模中研究点、线、面、体的数学构造方法,即曲线、曲面的造型方法,其本身是一种图形的理论和算法,本申请是这些理论和算法的计算机实现。而且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说,三维模型可以应用在各种领域,即其不限于具体的应用领域,也说明本申请的方法没有与具体的领域结合,没有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抽象的模型建立和数学求解方法也非技术手段。综上所述,本申请实质是保护一种抽象的数学算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0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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