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半塑性药物剂量单位的制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30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503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60526.2
申请日:2013-11-19
复审请求人:英特维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桂英
合议组组长:卞志家
参审员:刘艳芳
国际分类号:A61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藉由该区别特征的引入解决了特定的技术问题,而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认识到上述技术问题的存在,也未意识到区别特征的引入与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之间的关联,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0526.2,名称为“半塑性药物剂量单位的制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英特维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20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4页(第1-146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制造包含至少一种活性药物成分和成型剂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的方法,其中用旋转模制机成型所述软咀嚼兽药产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至少一种活性药物成分与一种或多种干组分和/或液体组分混合以制备预混合料,
b)加热成型剂直到熔融,
c)将所述预混合料与所述成型剂混合在一起以形成团状物,
d)将所述团状物进料到与旋转模制机连接的容器中;并
e)在旋转模制机中成型半塑性药物剂量单位。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旋转模制机包含具有凹边的成型模具。
4. 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成型剂是聚乙二醇。
5. 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步骤d)中所述团状物的温度为35℃至45℃。
6. 如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活性药物成分是异噁唑啉化合物。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活性药物成分是4-[5-(3,5-二氯苯基)-5-三氟甲基-4,5-二氢异噁唑-3-基]-2-甲基-N-[(2,2,2-三氟-乙基氨基甲酰基)-甲基]-苯甲酰胺。
8. 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其可以通过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
9. 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其中在该三维体的一端处所述半塑性药物剂量单位具有至少一个凹边。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其中所述半塑性药物剂量单位具有圆柱体形式。
11. 如权利要求8至10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其中所述活性药物成分是式(I)的异噁唑啉化合物
式(I),
其中
R1 = 卤素、CF3、OCF3、CN,
n = 0至3的整数,优选1、2或3,
R2 = C1-C3-卤代烷基,优选CF3或CF2Cl,
T = 5-或6-元环,其任选被一个或多个基团Y取代,
Y = 甲基、卤代甲基、卤素、CN、NO2、NH2-C=S,或两个相邻的基团Y一起构成链,尤其是三或四元链;
Q = X-NR3R4或5-元N-杂芳基环,其任选被一个或多个基团取代;
X = CH2、CH(CH3)、CH(CN)、CO、CS,
R3 =氢、甲基、卤代乙基、卤代丙基、卤代丁基、甲氧基甲基、甲氧基乙基、卤代甲氧基甲基、乙氧基甲基、卤代乙氧基甲基、丙氧基甲基、乙基氨基羰基甲基、乙基氨基羰基乙基、二甲氧基乙基、丙炔基氨基羰基甲基、N-苯基-N-甲基-氨基、卤代乙基氨基羰基甲基、卤代乙基氨基羰基乙基、四氢呋喃基、甲基氨基羰基甲基、(N,N-二甲基氨基)-羰基甲基、丙基氨基羰基甲基、环丙基氨基羰基甲基、丙烯基氨基羰基甲基、卤代乙基氨基羰基环丙基,
其中ZA = 氢、卤素、氰基、卤代甲基(CF3);
R4 = 氢、乙基、甲氧基甲基、卤代甲氧基甲基、乙氧基甲基、卤代乙氧基甲基、丙氧基甲基、甲基羰基、乙基羰基、丙基羰基、环丙基羰基、甲氧基羰基、甲氧基甲基羰基、氨基羰基、乙基氨基羰基甲基、乙基氨基羰基乙基、二甲氧基乙基、丙炔基氨基羰基甲基、卤代乙基氨基羰基甲基、氰基甲基氨基羰基甲基或卤代乙基氨基羰基乙基;
或者R3和R4一起构成选自以下的取代基:
或其盐或溶剂合物。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其中所述活性药物成分是4-[5-(3,5-二氯苯基)-5-三氟甲基-4,5-二氢异噁唑-3-基]-2-甲基-N-[(2,2,2-三氟-乙基氨基甲酰基)-甲基]-苯甲酰胺。
13. 用于控制动物的寄生昆虫、螨或线虫感染的方法中的包含如权利要求11中所规定的式(I)的异噁唑啉化合物的半塑性药物剂量单位。”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包含至少一种活性药物成分和成型剂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WO2004/014143A1,公开日:2004年02月19日)公开了一种可以向有机生物体递送药物成分的软咀嚼产品,可以通过任意方法将团状物制成软咀嚼产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旋转模制机成型软咀嚼兽药产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尺寸、质量均一的软咀嚼剂成型的方法。由于追求尺寸、质量等均一的产品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评估现有技术中与上述公开内容相关的设备,对比文件2(US4904495A,公开日:1990年02月27日)公开了一种制备可咀嚼狗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使团状物通过成型或旋转成型制造成型的点心(snack)或饼干。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制备成品的方法的选择原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尝试、评估旋转成型的方法,而通过旋转模制机进行旋转成型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因而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对活性药物成分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CN101778566A,公开日:2010年07月14日)公开了异噁唑啉组合物可以控制动物的外寄生虫侵染,也公开了权利要求7限定的具体化合物,结合此前的评述,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要求保护“可以通过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的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结合此前的评述,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英特维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3页13项),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在于将权利要求9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8。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9如下: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其中在该三维体的一端处所述半塑性药物剂量单位具有至少一个凹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提供用于以可口形式输送添加剂的组合物和/或方法。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咀嚼狗粮,对比文件3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控制动物的寄生虫感染的方法。对比文件1-3均未解决如何改善软咀嚼药物剂量单位的尺寸和形状均一性的问题。此外,没有证据表明改变成型工艺将有助于改善现有技术中软咀嚼药物剂量单元的尺寸和重量方面的局限性。对于所选择的机器本身带来如软咀嚼药物剂量单元的恒定尺寸和更均匀的尺寸和形状的优点这一事实,这是由本申请人首次证明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申请以前是无法预测的。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意改变成型工艺,他们也仅仅出于成本、操作复杂性等角度考虑,而不会意识到成型工艺的改变会改变上述局限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选择能够带来上述优点的机器,也不会对现有机器以上述指标进行评估。对比文件2仅采用旋转成型工艺作为可替代的成型工艺,没有证据表明通过旋转模制工艺形成的软咀嚼药物剂量单元与由现有技术模制工艺形成的那些相比将具有恒定的尺寸,更均匀的尺寸和形状,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预测旋转成型工艺会导致更好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指出:诚然本领域存在很多食物成型机、制药机器或其它挤出机,但是由于食品领域与药物领域技术领域相近,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成型软咀嚼产品可以选择任何成型方式进行成型,其中包括了食品领域的patty机,FORMAX食物成型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用以上两种领域的成型设备进行成型,而旋转模制机的工作原理与辊印成型设备相似,该类设备用于产品成型的特点及影响因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而追求产品大小恒定、剂量与形状均匀均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相应的具有相应特点的成型机器。虽然对比文件1优选的机器不是旋转模制机,但是由于优选机器的过程中考虑的不仅仅是产品的大小、形状均一等因素,因此,在此优选的机器不能看成在对机器选择的限制,也不能因此认为选用该优选的机器在各个方面的优势均优于其它机器。实际上,对于选用何种机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各成型设备的优势进行评估筛选的,而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可咀嚼狗粮的旋转成型的方法,因此,本领域想到对旋转成型机进行评估也是容易的。由于剂量单位的更均匀的大小和形状等优势是根据团状物的性质通过选用的合适的成型机器可以实现的,而尺寸、质量的均一是本领域通常需要考量的因素,本领域自然有动机选用本领域能够产生上述优点的机器,或对现有的机器以上述指标进行评估(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旋转成型的方法),因此,选用相应机器所产生的优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团状物的性质,以及机器的特点容易想的,并非预料不到。虽然对比文件3未提及软咀嚼剂,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异噁唑组合物的剂型可以为片剂(例如:咀嚼片),即异噁唑类活性成分可通过咀嚼剂型的方式进行服用,而软咀嚼剂是动物药常用的剂型,异噁唑类药物活性成分的对该剂型的选择并不造成技术上的障碍,因此,为了适应动物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异噁唑组合物制备成软咀嚼剂。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上提供了一种采用具体类型的成型设备制造软咀嚼兽药产品的替代方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通过本领域常用的任意手段或方法将面团状物成型为软咀嚼产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生产成本,机械性能,产品需求等因素选择本领域常用的成型设备获得软咀嚼兽药产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旋转模制机将面团状物料成型为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用产品的技术启示,同时也说明旋转模制机本身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可咀嚼、半塑性、非挤出性软咀嚼产品的成型设备;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因而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对活性药物成分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异噁唑啉组合物可以控制动物的外寄生虫侵染,也公开了权利要求7限定的具体化合物,结合此前的评述,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要求保护“可以通过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获得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的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结合此前的评述,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在于:删除原权利要求2-7和9-13,将原权利要求2-7中限定的内容整合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制造包含4-[5-(3,5-二氯苯基)-5-三氟甲基-4,5-二氢异噁唑-3-基]-2-甲基-N-[(2,2,2-三氟-乙基氨基甲酰基)-甲基]-苯甲酰胺和成型剂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将4-[5-(3,5-二氯苯基)-5-三氟甲基-4,5-二氢异噁唑-3-基]-2-甲基-N-[(2,2,2-三氟-乙基氨基甲酰基)-甲基]-苯甲酰胺与一种或多种干组分和/或液体组分混合以制备预混合料,b)加热所述成型剂聚乙二醇直到熔融,c)将所述预混合料与所述成型剂混合在一起以形成团状物,d)将所述团状物进料到与包含具有凹边的成型模具的旋转模制机连接的容器中,其中在步骤d)中所述团状物的温度为35℃至45℃;并e)在旋转模制机中成型半塑性药物剂量单位。
2. 通过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获得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技术效果“改善药物剂量单位的尺寸和形状均一性”,本发明已经公开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该效果是仅由制造设备类型导致的。实施例3和4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制造设备的类型不同,实施例4的结果显示成型的软咀嚼剂在重量、尺寸和形状方面是一致的,并且没有显示任何形变,并且在旋转模制机中的加工进行顺利;而实施例3使用Formax F6模制机制造的软咀嚼剂,结果显示大量软咀嚼剂变形,并且软咀嚼剂的高度不一致,视检丢弃的小的和大的的软咀嚼剂超过15%。对比文件2仅表明旋转成型机是与对比文件1中的成型机具有相似性能的普通成型设备,并未暗示这种成型机可以导致软咀嚼剂量单位的恒定尺寸,更均匀的尺寸和形状等优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没有提到旋转成型过程,对比文件2只采用旋转成型过程作为可替代的成型过程,对比文件1-3都没有教导或建议如何改善软咀嚼药物剂量单位的尺寸和形状均一性。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在于:删除原权利要求2-7和9-13,将原权利要求2-7中限定的内容整合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调整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5月20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4页(第1-146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并藉由该区别特征的引入解决了特定的技术问题,而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认识到上述技术问题的存在,也未意识到区别特征的引入与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之间的关联,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制造包含4-[5-(3,5-二氯苯基)-5-三氟甲基-4,5-二氢异噁唑-3-基]-2-甲基-N-[(2,2,2-三氟-乙基氨基甲酰基)-甲基]-苯甲酰胺和成型剂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将4-[5-(3,5-二氯苯基)-5-三氟甲基-4,5-二氢异噁唑-3-基]-2-甲基-N-[(2,2,2-三氟-乙基氨基甲酰基)-甲基]-苯甲酰胺与一种或多种干组分和/或液体组分混合以制备预混合料,b)加热所述成型剂聚乙二醇直到熔融,c)将所述预混合料与所述成型剂混合在一起以形成团状物,d)将所述团状物进料到与包含具有凹边的成型模具的旋转模制机连接的容器中,其中在步骤d)中所述团状物的温度为35℃至45℃;并e)在旋转模制机中成型半塑性药物剂量单位”。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认为原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观点可以概括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向有机生物体递送药物成分的软咀嚼产品,可以通过任意方法将团状物制成软咀嚼产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模制或旋转模制方式制备狗粮,食品领域与药物领域技术领域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2中的成型设备用于对比文件1;追求尺寸、质量等均一的产品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评估现有技术中与上述公开内容相关的设备,自然有动机选用本领域能够产生上述优点的机器,或对现有的机器以上述指标进行评估;对比文件3公开了4-[5-(3,5-二氯苯基)-5-三氟甲基-4,5-二氢异噁唑-3-基]-2-甲基-N-[(2,2,2-三氟-乙基氨基甲酰基)-甲基]-苯甲酰胺可以用于控制动物的外寄生虫侵染。综上,原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
结合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以及此前的历次意见陈述,合议组基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再次阅读了上述对比文件1-3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后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难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进行改进并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说明书记载,采用诸如Formax F6?的模制机制造软咀嚼药物剂量单位存在缺陷,无法在尺寸和重量方面保证品质,本申请采用旋转模制机制造包含药物活性成分和成型剂的用于口服的软咀嚼兽药产品,目的在于以工业规模制造半塑性药物剂量单位,其能够以始终如一的高品质制造高容量的剂量单位以满足药物标准。在这方面的品质指的是该剂量单位具有在规定的狭窄范围内的重量与尺寸,具有均匀的外观(形状)与组成,即它们不会破裂或变形,并具有光滑无裂纹的表面。此外,有益的是该半塑性药物剂量单位如软咀嚼剂在成型过程后保持恒定的尺寸。现在已经发现采用旋转模制机成型获得此类合意的性质(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7]- [0009] 、[0035]段)。根据说明书实施例3和4,使用Formax F6模制机制造实施例1的软咀嚼剂会导致大量软咀嚼剂变形,并且软咀嚼剂的高度不一致,视检丢弃的小的(约0.8克)和大的(约10.3克)的软咀嚼剂超过15%;而使用旋转模制机制造实施例1的软咀嚼剂,成型的软咀嚼剂在重量、尺寸和形状方面是一致的,并且没有显示任何形变,并且在旋转模制机中的加工进行顺利,视检丢弃的小的(约0.8克)软咀嚼剂为0%,大的(约10.3克)软咀嚼剂为2%。硬化后的产率为97%。由此可见,本申请通过引入旋转模制机,解决了特定的技术问题,即如何提高软咀嚼药物剂量单位的重量、尺寸和形状均匀性以满足药物标准。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都将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权利要求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以向有机生物体递送药物等附加成分的软咀嚼产品,该产品可食用,包括淀粉、糖、油等成分【相当于成型剂】;可进一步包括甘油、甘油脂肪酸酯、山梨糖醇单硬脂酸酯、蔗糖脂肪酸酯、卵磷脂、聚乙二醇等乳化剂成分【也相当于成型剂成分】,其中有机生物体可以为家畜、宠物或者农场动物等,并进一步公开了可以通过本领域常用的任意手段或方法将面团状物成型为软咀嚼产品,比如通过手工或机械成型,例如可以使用成型机或帕蒂机(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4段、第13页第2段、第14页第1段,第17页最后1段-第18页第1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软咀嚼兽药产品及其制备方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旋转模制机成型包含具体活性化合物和成型剂聚乙二醇的软咀嚼兽药产品。
关于软咀嚼产品的成型方式,对比文件1中没有揭示作为递送药物的软咀嚼产品需要控制重量、尺寸和形状均匀性以满足药物标准,对比文件1的发明者也没有意识到采用不同的成型方式或成型设备会对软咀嚼产品的上述品质产生影响。也就是说,通过阅读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意识到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使参考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它们也无法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去改进对比文件1的软咀嚼产品的制备方法,尤其是当其软咀嚼产品中包含药物作为附加成分时去改进其重量、尺寸和形状均匀性并藉由选择特定的成型设备来完成。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可咀嚼的、半塑性的、非挤出性的、微生物稳定的狗粮及其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主要关注狗粮的味道、良好的微生物稳定性、可以在非冷藏条件下储存、容易制备等特质,并未关注其重量、尺寸和形状均匀性,而且作为狗粮点心或饼干,实际上也并不需要在产品的重量、尺寸和形状均匀性等品质上达到像递送药物的软咀嚼兽药产品那样的要求。即使提及了旋转模制方式,对比文件2中也是将其作为一种一般性的模制方式提出的,并未明示或暗示这种模制方式会改善软咀嚼狗粮的重量、尺寸和形状均匀性。对比文件3涉及控制动物的外寄生物侵染的异噁唑啉化合物及其组合物,并不关注特定剂型,也没有提及软咀嚼剂型,更没有明示或暗示软咀嚼兽药可以藉由旋转模制机而改善重量、尺寸和形状均匀性。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都认为“追求尺寸、质量等均一的产品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评估和选择能够产生上述优点的机器”。对此,合议组认为,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追求软咀嚼兽药产品的尺寸和形状均一性,那么改善产品的尺寸和形状均一性的方式也有多种,比如改变物料组成和工艺参数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必然和直接地想到具体使用哪种成型设备会达到上述目的。关于本申请的尺寸和形状均一性的技术效果是否必然和设备相关,通过本申请的实施例3、4加工相同的团状物所成型的软咀嚼剂的重量、尺寸、性状方面的效果差异,至少可以看出不同的成型方式是影响软咀嚼剂的上述品质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2、3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与本申请不同,都没有揭示成型设备与软咀嚼兽药的重量、尺寸和形状均匀性之间的关联性,也没有证据表明旋转模制机必然改善软咀嚼兽药的重量、尺寸和形状均匀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没有揭示其存在需要改善软咀嚼产品的重量、尺寸和形状均匀性的技术任务的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1出发进行改进并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以及复审通知书中认为相关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对应原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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