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18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481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1627.7
申请日:2016-01-2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歆玥
合议组组长:王朝英
参审员:汪德闯
国际分类号:H04M1/02(2006.01);H04M1/0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1627.7,名称为“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9日以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1:CN203596852U,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4日;对比文件2:CN103888866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驳回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i)机体的前表面上还设有触摸屏,移动终端上多个出音孔环绕功能窗口,所述触摸屏上设有对应所述出音孔的避让孔;(ii)移动终端的出音器为喇叭,机体还包括机壳,机壳内限定出容置空间,喇叭设在容置空间内以将容置空间分隔成前音腔和后音腔,喇叭的正面朝向所述前音腔设置;(iii)机体包括机壳和装饰件,装饰件设在所述机壳上,出音孔组设在所述装饰件上,装饰件形成为封闭的环形,所述装饰件伸入到所述避让孔内,所述装饰件的外周沿及内周沿位于所述触摸屏的后方,所述多个出音孔离散地设在所述装饰件上。所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5,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机体,所述机体的前表面上还设有触摸屏,所述机体内设有元器件,所述机体的外表面上设有对应所述元器件的功能窗口,所述机体的外表面上还设有出音孔组,所述出音孔组包括呈环形排列的多个出音孔,所述多个出音孔环绕所述功能窗口设置,其中,所述功能窗口设在所述机体的前表面上,所述触摸屏上设有对应所述出音孔的避让孔;
出音器,所述出音器设在所述机体内,所述出音器发出的声音从所述多个出音孔散出,所述出音器为喇叭,所述机体还包括机壳,所述机壳内限定出容置空间,所述喇叭设在所述容置空间内以将所述容置空间分隔成前音腔和后音腔,所述喇叭的正面朝向所述前音腔设置;其中,
所述机体包括机壳和装饰件,所述装饰件设在所述机壳上,所述出音孔组设在所述装饰件上,所述装饰件形成为封闭的环形,所述装饰件伸入到所述避让孔内,所述装饰件的外周沿及内周沿位于所述触摸屏的后方,所述多个出音孔离散地设在所述装饰件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包括摄像头,所述功能窗口包括摄像头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包括感光器件,所述功能窗口包括透光孔。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包括光感-摄像模组,所述光感-摄像模组包括摄像头、感光器件和连接器,所述连接器分别与所述摄像头、感光器件电连接,所述连接器用于连接所述移动终端的主板。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音孔组的所述多个出音孔排列形成椭圆形、长圆形或者圆形。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还包括具有出音口的音腔盒,所述音腔盒设在所述机壳内,所述出音口连通所述多个出音孔,所述喇叭设在所述音腔盒内,所述喇叭的正面朝向所述出音口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与所述机壳的内壁面之间设有环绕所述出音口的密封件。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在所述机体的厚度方向上的尺寸与所述机壳的内腔的厚度尺寸相等。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包括第一盒体和第二盒体,所述第一盒体扣合在所述第二盒体上,所述喇叭设在所述第一盒体和所述第二盒体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的朝向所述功能窗口的侧壁上设有用于定位摄像头的第一定位槽。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的朝向所述功能窗口的侧壁上设有用于定位感光器件的第二定位槽。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件的横截面形成为“n”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和权利要求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基于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做出的,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以及出音器”和“所述出音器发出的声音从所述多个出音孔散出”,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机体,所述机体内设有元器件以及出音器,所述机体的外表面上设有对应所述元器件的功能窗口,所述机体的外表面上还设有出音孔组,所述出音器发出的声音从所述多个出音孔散出,所述出音孔组包括呈环形排列的多个出音孔,所述多个出音孔环绕所述功能窗口设置;所述元器件至少包括摄像头,所述功能窗口至少包括摄像头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包括感光器件,所述功能窗口包括透光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包括光感-摄像模组,所述光感-摄像模组包括摄像头、感光器件和连接器,所述连接器分别与所述摄像头、感光器件电连接,所述连接器用于连接所述移动终端的主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音孔组的所述多个出音孔排列形成椭圆形、长圆形或者圆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音器为喇叭,所述机体还包括机壳,所述机壳内限定出容置空间,所述喇叭设在所述容置空间内以将所述容置空间分隔成前音腔和后音腔,所述喇叭的正面朝向所述前音腔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还包括具有出音口的音腔盒,所述音腔盒设在所述机壳内,所述出音口连通所述多个出音孔,所述喇叭设在所述音腔盒内,所述喇叭的正面朝向所述出音口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与所述机壳的内壁面之间设有环绕所述出音口的密封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在所述机体的厚度方向上的尺寸与所述机壳的内腔的厚度尺寸相等。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包括第一盒体和第二盒体,所述第一盒体扣合在所述第二盒体上,所述喇叭设在所述第一盒体和所述第二盒体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的朝向所述功能窗口的侧壁上设有用于定位摄像头的第一定位槽。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的朝向所述功能窗口的侧壁上设有用于定位感光器件的第二定位槽。
12.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包括机壳和装饰件,所述装饰件设在所述机壳上,所述出音孔组设在所述装饰件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件的横截面形成为“n”形。
14.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的前表面上还设有触摸屏。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窗口设在所述机体的前表面上,所述触摸屏上设有对应所述出音孔的避让孔。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包括装饰件,所述出音孔组设在所述装饰件上,所述装饰件的外周沿及内周沿位于所述触摸屏的后方。”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说明书中的特征和权利要求12的内容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12,对原权利要求5的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至少具备以下区别特征:所述出音孔组包括呈环形排列的多个出音孔,所述机壳上设置有穿孔,所述穿孔连通所述机壳的内腔,所述多个出音孔与所述穿孔连通,所述出音器发出的声音通过所述穿孔从所述多个出音孔散出,所述多个出音孔环绕所述功能窗口设置,所述元器件至少包括摄像头,所述功能窗口至少包括摄像头孔;(2)在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声源为设置在机壳内的出音器,而出音器发出的声音会先通过穿孔,然后再经过出音孔传出。其中,穿孔会连通机壳的内腔,也就是说,机壳内部的腔体在穿孔的作用下都是连通的。而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是,多个出音孔均会与机壳内部的腔体连通,那么也就意味着出音孔组包括的所有出音孔均与穿孔是连通的,并且,多个出音孔环绕所述功能窗口设置的,那么也就是说环绕所述功能窗口设置的多个出音孔均与穿孔是连通的,进而实现了出音器发出的声音可以通过穿孔,从环绕所述功能窗口设置的多个出音孔传出。也就是说,环绕所述功能窗口设置的多个出音孔均会传出声音,并不存在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多余的出音孔,进而实现了使移动终端的表面上键孔排布紧凑,减少键孔占用面积,提升移动终端外形的美观度。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机体,所述机体包括机壳和装饰件,所述机壳内设有元器件以及出音器,所述机壳的外表面上设有对应所述元器件的功能窗口,所述机壳的外表面上还设有出音孔组,所述出音孔组设在所述装饰件上,所述出音孔组包括呈环形排列的多个出音孔,所述机壳上设置有穿孔,所述穿孔连通所述机壳的内腔,所述多个出音孔与所述穿孔连通,所述出音器发出的声音通过所述穿孔从所述多个出音孔散出,所述多个出音孔环绕所述功能窗口设置,所述元器件至少包括摄像头,所述功能窗口至少包括摄像头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包括感光器件,所述功能窗口包括透光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包括光感-摄像模组,所述光感-摄像模组包括摄像头、感光器件和连接器,所述连接器分别与所述摄像头、感光器件电连接,所述连接器用于连接所述移动终端的主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音孔组的所述多个出音孔排列形成椭圆形、长圆形或者圆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音器为喇叭,所述机壳内限定出容置空间,所述喇叭设在所述容置空间内以将所述容置空间分隔成前音腔和后音腔,所述喇叭的正面朝向所述前音腔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还包括具有出音口的音腔盒,所述音腔盒设在所述机壳内,所述出音口连通所述多个出音孔,所述喇叭设在所述音腔盒内,所述喇叭的正面朝向所述出音口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与所述机壳的内壁面之间设有环绕所述出音口的密封件。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在所述机体的厚度方向上的尺寸与所述机壳的内腔的厚度尺寸相等。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包括第一盒体和第二盒体,所述第一盒体扣合在所述第二盒体上,所述喇叭设在所述第一盒体和所述第二盒体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的朝向所述功能窗口的侧壁上设有用于定位摄像头的第一定位槽。
11.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的朝向所述功能窗口的侧壁上设有用于定位感光器件的第二定位槽。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件的横截面形成为“n”形。
13. 根据权利要求1-11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的前表面上还设有触摸屏。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窗口设在所述机体的前表面上,所述触摸屏上设有对应所述出音孔的避让孔。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包括装饰件,所述出音孔组设在所述装饰件上,所述装饰件的外周沿及内周沿位于所述触摸屏的后方。”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4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仍然引用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容置槽1122(相当于内腔)对应并连通至第一出音孔13。第一扬声器42容置于第一容置槽1122中。第一扬声器42的正面对准壳体10的第一出音孔13,第一容置槽1122连通第一出音孔13形成第一扬声器42的前音腔,第一扬声器42正面发出的声音通过第一出音孔13传送至壳体10之外”,要将扬声器的声音传出出音孔,容置槽所在的位置上必然会有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穿孔,否则声音将无法传出,这是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的内容;同时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以唯一的确定出壳体上具有窗口,其中有摄像头孔,即在移动终端中具有对应的摄像头是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的内容;因此,申请人所述的区别特征中,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区别特征仅在于:多个出音孔环形排列,并围绕功能窗口设置。对于所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第一出音孔13在摄像头孔的上方,为了使移动终端的表面上键孔排布紧凑和美观的需要,环绕摄像头孔设置出音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73]段记载的内容“音腔盒6与机壳1的内壁面之间设有环绕出音口60的密封件64,可达到密封、隔音的效果”,说明书附图5中可以得到出音口60一侧设置有定位槽65和66用于定位摄像头和感光器件,密封条是环绕60设置的,为了达到密封的效果应不会有声音泄露到定位槽65和66一侧,同时,根据附图4也能够明确得到,附图标记71左侧的出音孔不能够与穿孔103进行连通,即无法进行声音的传出。因此,围绕功能窗口的其他出音孔并不能进行声音的传出,其设置仅起到了美观的效果,没有达到减少键孔占用面积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说明书中的内容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5,6,10,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做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至少具备以下区别特征:所述摄像头与所述摄像头孔均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中间;所述出音器有多个,多个所述出音器均为喇叭,所述机壳内限定出多个容置空间,多个所述出音器分别设在对应的容置空间内,每个所述出音器将所在的容置空间分隔成前音腔和后音腔,每个出音器的正面朝向所在容置空间内的前音腔设置;以及所述机体还包括多个音腔盒,所述多个音腔盒均设置在所述机壳内,每个所述音腔盒均包括出音口,且每个所述音腔盒的出音口均连通有所述多个出音孔中的部分出音孔,多个所述出音器一一对应地设在所述多个音腔盒内,且每个所述出音器的正面均朝向所在音腔盒的出音口设置,所述多个音腔盒中的一个音腔盒的朝向所述功能窗口的侧壁上设有用于定位所述摄像头的第一定位槽;(2)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拍照体验提升的同时,不影响用户的原来的接听习惯,并且不会使得移动终端增加不必要的长度的问题;(3)在对比文件2中摄像头与第一出音孔及第二出音孔的设置位置关系均是相对独立的,即第一出音孔以及第二出音孔均是集中设置在摄像头一旁的,而与对比文件2不同的是,在本申请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案中,设置在装饰件上的多个出音孔是以环绕的方式设置在摄像头孔周围的,从而使移动终端的表面上键孔排布紧凑,减少了键孔占用面积;(4)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明确限定了第一出音孔以及第二出音孔的位置,即要求第一出音孔与第一扬声器的正面对准,而第二出音孔与第二扬声器的正面对准,在对比文件2中的电子装置已经设置了出音孔,且出音孔的设置位置有一定的要求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达到美观的目的,也不会有动机再去挪动出音孔的位置,并且在考虑到对比文件2对于发音品质有要求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发音品质,更不会有动机再去在壳体上开设可以将扬声器发出声音传出的穿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机体,所述机体包括机壳和装饰件,所述机壳内设有元器件以及出音器,所述机壳的外表面上设有对应所述元器件的功能窗口,所述机壳的外表面上还设有出音孔组,所述出音孔组设在所述装饰件上,所述出音孔组包括呈环形排列的多个出音孔,所述多个出音孔环绕所述功能窗口设置,所述元器件至少包括摄像头,所述功能窗口至少包括摄像头孔,所述摄像头与所述摄像头孔均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中间;
所述出音器有多个,多个所述出音器均为喇叭,所述机壳内限定出多个容置空间,多个所述出音器分别设在对应的容置空间内,每个所述出音器将所在的容置空间分隔成前音腔和后音腔,每个出音器的正面朝向所在容置空间内的前音腔设置;所述机壳上设置有多个穿孔,所述多个穿孔连通所述机壳的内腔,所述多个出音孔与所述多个穿孔连通,所述出音器发出的声音通过所述穿孔从所述多个出音孔中对应的出音孔散出;
所述机体还包括多个音腔盒,所述多个音腔盒均设置在所述机壳内,每个所述音腔盒均包括出音口,且每个所述音腔盒的出音口均连通有所述多个出音孔中的部分出音孔,多个所述出音器一一对应地设在所述多个音腔盒内,且每个所述出音器的正面均朝向所在音腔盒的出音口设置,所述多个音腔盒中的一个音腔盒的朝向所述功能窗口的侧壁上设有用于定位所述摄像头的第一定位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包括感光器件,所述功能窗口包括透光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元器件包括光感-摄像模组,所述光感-摄像模组包括摄像头、感光器件和连接器,所述连接器分别与所述摄像头、感光器件电连接,所述连接器用于连接所述移动终端的主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音孔组的所述多个出音孔排列形成椭圆形、长圆形或者圆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与所述机壳的内壁面之间设有环绕所述出音口的密封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在所述机体的厚度方向上的尺寸与所述机壳的内腔的厚度尺寸相等。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音腔盒包括第一盒体和第二盒体,所述第一盒体扣合在所述第二盒体上,所述喇叭设在所述第一盒体和所述第二盒体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音腔盒中的一个音腔盒的朝向所述功能窗口的侧壁上设有用于定位感光器件的第二定位槽。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装饰件的横截面形成为“n”形。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的前表面上还设有触摸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窗口设在所述机体的前表面上,所述触摸屏上设有对应所述出音孔的避让孔。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机体包括装饰件,所述出音孔组设在所述装饰件上,所述装饰件的外周沿及内周沿位于所述触摸屏的后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历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888866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电子装置如手机,具体披露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6]-[0024]段,附图1-9)便携式电子装置100包括一壳体10、一电路板20、一组装架30及一扬声器组件40。所述壳体10可为便携式电子装置100的后盖,壳体10包括底壁11及围绕底壁11周缘凸设而成的周壁12。底壁11相对的两侧分别贯通开设有第一出音孔13及第二出音孔14,用以将扬声器组件40发出的声音传播至壳体10外部。底壁11的内表面一端凸设有两个相邻设置的第一凸肋112及第二凸肋114,第一凸肋112及第二凸肋114分别与底壁11围成一个第一容置槽1122及一个第二容置槽1142(容置槽形成容置空间)。第一容置槽1122对应并连通至第一出音孔13。底壁11的内表面远离第一凸肋112的一端凸设有第三凸肋116,第三凸肋116与底壁11围成一个第三容置槽1162。第三容置槽1162对应并连通至第二出音孔14 。所述扬声器组件40包括第一扬声器42及第二扬声器44(扬声器相当于出音器,且出音器为喇叭),两个扬声器42,44分别设置框底壁32相对的两端上,且第一扬声器42对应位于电路板20的第一开口22内,第二扬声器44对应位于第二开口24内。第一扬声器42及第二扬声器44用于发出声音,其背向框底壁32的一面为前面,朝向框底壁32的一面为背面。第一扬声器42容置于第一容置槽1122中,第一扬声器42的正面对准壳体10的第一出音孔13,第一容置槽1122连通第一出音孔13形成第一扬声器42的前音腔,第一扬声器42正面发出的声音(隐含公开正面朝向前音腔)通过第一出音孔13传送至壳体10之外,图8所示,附图标记13所指示的出音孔下、第一扬声器42上之间的空间是穿孔,且该穿孔与第一出音孔13连通。该第一容置槽1122、第一通孔15及第二容置槽1142形成第一扬声器42的后音腔。第二扬声器44容置于第三容置槽1162中,且第二扬声器44容置于第三容置槽1162远离第三凸肋116的一端。第二扬声器44的正面对准壳体10的第二出音孔14,第三容置槽1162连通第二出音孔14形成第二扬声器44的前音腔,第二扬声器44正面发出的声音通过第二出音孔14传送至壳体10之外。该第三容置槽1162、连通孔392、第四容置槽362、第二通孔37及第五容置槽382形成第二扬声器44的后音腔。由附图1可以得到,壳体上具有功能窗口,其中有摄像头孔,则可以隐含得到在便携式电子装置中具有对应的摄像头,同时,可以得到第一出音孔13及第二出音孔14由多个出音孔组成。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记载了机体还包括装饰件,多个出音孔设在装饰件上,环形排列并环绕功能窗口设置;(2)权利要求1记载了摄像头与摄像头孔设置在移动终端的中间;(3)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机体还包括多个音腔盒,所述多个音腔盒均设置在所述机壳内,每个所述音腔盒均包括出音口,且每个所述音腔盒的出音口均连通有所述多个出音孔中的部分出音孔,多个所述出音器一一对应地设在所述多个音腔盒内,且每个所述出音器的正面均朝向所在音腔盒的出音口设置,所述多个音腔盒中的一个音腔盒的朝向所述功能窗口的侧壁上设有用于定位所述摄像头的第一定位槽。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摄像头的位置,以及在摄像头周围出音部件如何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的图1公开了第一出音孔13在摄像头孔的上方,第二出音孔14位于摄像头孔的下方,为了使移动终端的表面上键孔排布紧凑和美观的需要,在壳体上环绕摄像头孔设置出音孔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为了增加终端的观赏性,在其上设置装饰件,将出音孔设置在装饰件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提高拍摄的方便性和用户体验,将摄像头和摄像头孔设置在移动终端的中间,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第一容置槽1122和第二容置槽1142,容置槽设置在底壁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了装配的便捷,在底壁上设置音腔盒,以放置出音器,音腔盒的具体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同时, 由于与摄像头设置在一起,则设置定位槽进行摄像头的安装,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2 的基础上结合和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由对比文件2附图1可以得到具有两个功能窗口。在摄像头旁设置感光器件以在摄像过程中补充光线,并在壳体上设置透光孔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在移动终端内部,通过连接器连接摄像头和感光器件,连接器连接主板是常见的摄像组件的连接方式。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设置多个出音孔环绕功能窗口,将其排列为椭圆,长圆形或圆形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出音口内部设置密封件以防止声音的泄露,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音腔盒在机体厚度方向上的尺寸与机壳内腔的厚度尺寸设置相同,是为了方便机械安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通过两个盒体组合的方式形成音腔盒,将喇叭放置在其中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相应的位置为摄像头和感光器件设置对应的槽孔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装饰件的横截面形状设置属于移动终端设计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引用对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在移动终端的前表面上设置触摸屏属于移动终端设计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1引用对权利要求10,在移动终端的前表面上设置前置摄像头与出音孔,以及为了出音孔设置避让孔均属于移动终端设计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2引用对权利要求11,在移动终端的上放置装饰件以及相关的设置方法属于移动终端设计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扬声器组件40包括第一扬声器42及第二扬声器44,并有对应的容置槽,容置槽形成容置空间,第一容置槽1122连通第一出音孔13形成第一扬声器42的前音腔,该第一容置槽1122、第一通孔15及第二容置槽1142形成第一扬声器42的后音腔,第三容置槽1162连通第二出音孔14形成第二扬声器44的前音腔,该第三容置槽1162、连通孔392、第四容置槽362、第二通孔37及第五容置槽382形成第二扬声器44的后音腔,并且隐含公开每个出音器的正面朝向所在容置空间内的前音腔设置,因此,申请人所提出的区别特征中“所述出音器有多个,多个所述出音器均为喇叭,所述机壳内限定出多个容置空间,多个所述出音器分别设在对应的容置空间内,每个所述出音器将所在的容置空间分隔成前音腔和后音腔,每个出音器的正面朝向所在容置空间内的前音腔设置”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所述摄像头与所述摄像头孔均设置在所述移动终端的中间;以及所述机体还包括多个音腔盒,所述多个音腔盒均设置在所述机壳内,每个所述音腔盒均包括出音口,且每个所述音腔盒的出音口均连通有所述多个出音孔中的部分出音孔,多个所述出音器一一对应地设在所述多个音腔盒内,且每个所述出音器的正面均朝向所在音腔盒的出音口设置,所述多个音腔盒中的一个音腔盒的朝向所述功能窗口的侧壁上设有用于定位所述摄像头的第一定位槽”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但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具体理由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2)基于所确定的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摄像头的位置,以及在摄像头周围出音部件如何设置;(3)在对比文件2中,第一扬声器42设置在摄像头的上方,第二扬声器44设置在摄像头的下方,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为了将摄像头和扬声器设置在一起的需要,是能够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想到将扬声器环绕设置于摄像头周围的;(4)出音孔即是需要配合扬声器进行设置,权利要求1中的出音器发出的声音也是通过对应的出音孔散出,对比文件2中设置了相应出音孔的位置,分别位于摄像头的上方和下方,在需要将扬声器环绕摄像头设置的情况下,能够想到将对应配合使用的出音孔和扬声器设置到摄像头的相应位置,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穿孔,图8所示,附图标记13所指示的出音孔下、第一扬声器42上之间的空间是穿孔,且该穿孔与第一出音孔13连通。
综上,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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