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减少棘轮弧的偏压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减少棘轮弧的偏压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15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41420
优先权日:2014-05-15
申请(专利)号:201510244796.X
申请日:2015-05-14
复审请求人:施耐宝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喜俊
合议组组长:陈彦
参审员:樊继红
国际分类号:B25B13/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其他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4796.X,名称为“用于减少棘轮弧的偏压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施耐宝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4日,本申请要求多个优先权,优先权日分别为2014年05月15日和2015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1-12(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293340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01678536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工具,所述工具具有第一驱动端,该第一驱动端具有位于其内的棘轮齿轮,该棘轮齿轮包括接纳部分,所述接纳部分适于与工件接合,用于将扭矩提供至工件,所述工具包括:
第一和第二棘爪,每个所述棘爪包括齿,以及位于所述齿的相对侧的释放部分;
第一偏压部件,该第一偏压部件能够与每个所述释放部分接合,当所述棘爪与所述棘轮齿轮啮合时,所述第一偏压部件适于限制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中的任一个远离所述棘轮齿轮的运动;
转向杆,该转向杆具有柄部,该柄部包括在所述柄部内形成的凹槽;以及
转向盘,所述转向盘位于所述第一驱动端内,并适于使得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与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以及脱离,所述转向盘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滑入与凹槽的接合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包括选择器柱。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盘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的所述选择器柱接合,以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与所述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和脱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杆以及所述转向盘共同转动,以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与所述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和脱离。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杆包括杆部分,且第一驱动端包括形成于所述第一驱动端外部的凹部,所述凹部接纳所述杆部分,并设置为防止所述转向杆的过度旋转。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还包括第二偏压部件,该第二偏压部件设置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之间,并适于将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偏置为彼此远离。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盘包括突片部分,所述突片部分从径向侧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突片部分适于与形成于所述第一驱动端的停止件接合,以防止所述转向盘的过度旋转。
9. 棘轮工具,该棘轮工具包括:
驱动端,该驱动端包括:
孔;以及
第一腔,所述第一腔与所述孔连通;
棘轮齿轮,所述棘轮齿轮位于所述孔内,并包括:
接纳部分;
接合表面,所述接合表面围绕着所述接纳部分,并适于操作性地与工件接合;以及
棘轮齿,所述棘轮齿周向设置在棘轮齿轮的外表面上;
第一和第二棘爪,该第一和第二棘爪位于所述第一腔内,并包括各自的第一和第二棘爪齿,所述棘爪齿适于选择性地与棘轮齿啮合;
第一偏压部件,所述第一偏压部件位于所述第一腔内,并适于在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与棘轮齿进行选择性的啮合时限制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种棘爪齿远离所述棘轮齿轮的运动;转向杆,该转向杆具有柄部,该柄部包括在所述柄部内形成的凹槽;以及
转向盘,所述转向盘位于所述第一驱动端内,并适于使得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中的任一种与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所述转向盘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滑入与凹槽的接合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工具还包括第二偏压部件,所述第二偏压部件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之间,并适于将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偏置为彼此远离。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杆以及所述转向盘共同转动,以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种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进行选择性的啮合。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盘包括突片部分,所述突片部分从径向侧延伸,并适于与形成于所述驱动端的停止件接合,以防止所述转向盘的过度旋转。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包括选择器柱,所述选择器柱导向接近于所述第一腔的开口。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盘包括钩,所述钩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的所述选择器柱接合,从而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种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进行选择性的啮合。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包括位于所述棘爪齿相对侧的释放部分,且所述第一偏压构件与所述释放部分接合。”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还包括转向杆,该转向杆具有柄部,该柄部包括在柄部内形成的凹槽;以及转向盘,所述转向盘位于所述第一驱动端内,并适于使得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与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以及脱离,所述转向盘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滑入与凹槽的接合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但是上述区别特征部分已对比文件2 中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换向杆柄部包括在所述柄部内形成的凹槽,换向盘上设置通道,该通道适于滑入与凹槽的接合中,驱动端包括孔;(2)还包括第一偏压构件,第一偏压构件位于第一腔内,并适于在棘轮工具的使用期间限制第一和第二棘爪远离棘轮齿轮。其中,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或被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对比文件1已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4,7-8,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因此,权利要求2-8、10-1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转向杆及相关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转向杆70和转向盘90,但是,柱92没有本申请中的凹槽,且转向盘90也不包括通道,因此,没有动机在柱92中设置凹槽,因为这样会阻止转向盘90与柱的正确接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换向杆70与换向盘90,换向盘上设有不规则的孔94(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向盘通道),其可让换向杆的柄部通过,并使得换向盘与换向杆接合而共同转动,至于通过将孔设置为不规则形状、相应地将换向杆柄部设置相应形状,或者在换向杆柄部设置凹槽以使得柄部与换向盘嵌合的方式结合实现共同转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棘轮工具的偏压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还包括转向杆,该转向杆具有柄部,该柄部包括在柄部内形成的凹槽;以及转向盘,所述转向盘位于所述第一驱动端内,并适于使得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与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以及脱离,所述转向盘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滑入与凹槽的接合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上述区别特征中,换向杆7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向杆),换向杆70具有柄部92,柄部包括一台阶状凹部;换向盘90位于第一驱动端内,并适于使得棘爪20、22进行选择性的啮合以及脱离,换向盘90具有不规则孔94,换向杆柱92的端部具有与不规则孔形状互补的端部,端部插入孔94中,能够使得换向杆与换向盘一起转动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采用的转向杆柄部与转向盘的连接方式,即转向杆柄部内形成的凹槽,转向盘的通道适于滑入与凹槽的接合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棘爪棘轮机构及反转方法,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换向杆柄部包括在所述柄部内形成的凹槽,换向盘上设置通道,该通道适于滑入与凹槽的接合中,驱动端包括孔,(2)还包括第一偏压构件,第一偏压构件位于第一腔内,并适于在棘轮工具的使用期间限制第一和第二棘爪远离棘轮齿轮。其中,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7-8、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10-1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在杆状结构插入盘状结构后,将盘状部件嵌入凹槽中仅仅是在各种常规的技术方案中选择了一种具体的形式而已,同时本申请的连接方式也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相对于提出复审请求的文本,修改体现在: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对转向盘与柄部的结合方式进行补充,具体限定为:“该通道适于允许所述转向盘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并进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此外还删除了或修改了部分技术特征的表述方式。对从属权利要求3、5、8、10中的部分技术特征的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转向杆及其柄部内形成的凹槽,也没有公开将转向盘滑入并进入所述凹槽等相关特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转向杆70和转向盘90,转向杆70的柱92容纳在转向盘90的不规则孔94内;柱92具有一段部,其形状与转向盘90的不规则孔94互补,但是柱92未设置凹槽,并且转向盘90不包括本申请所述的通道,因此,未公开通道允许所述转向盘90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并进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此外,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中不存在将凹槽设置在柱92中的动机。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工具,所述工具具有驱动端,该驱动端具有位于其内的棘轮齿轮,所述工具包括:
第一和第二棘爪,每个所述棘爪包括棘爪齿,所述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和脱离,以及每个所述棘爪包括位于各自所述棘爪齿的相对侧的释放部分;
第一偏压部件,该第一偏压部件能够与每个所述释放部分接合,且当所述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轮选择性地啮合时,所述第一偏压部件适于限制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个远离所述棘轮齿轮的运动;
转向杆,该转向杆具有柄部,该柄部具有柄长度,且包括在所述柄部内形成的凹槽;以及
转向盘,所述转向盘适于使得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个与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所述转向盘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允许所述转向盘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并进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包括选择器柱。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盘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的所述选择器柱接合,以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和脱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杆以及所述转向盘共同转动,以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和脱离。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杆包括杆部分,且驱动端包括形成于所述驱动端外部的凹部,所述凹部接纳所述杆部分,并设置为防止所述转向杆的过度旋转。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工具还包括第二偏压部件,该第二偏压部件设置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之间,并适于将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偏置为彼此远离。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盘包括突片部分,所述突片部分从径向侧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突片部分适于与形成于所述驱动端的停止件接合,以防止所述转向盘的过度旋转。
9. 棘轮工具,该棘轮工具包括:
驱动端,该驱动端包括:
孔;以及
第一腔,所述第一腔与所述孔连通;
棘轮齿轮,所述棘轮齿轮位于所述孔内,并包括:
棘轮齿,所述棘轮齿周向设置在棘轮齿轮的外表面上;
第一和第二棘爪,该第一和第二棘爪位于所述第一腔内,并包括各自的第一和第二棘爪齿,所述棘爪齿适于选择性地与棘轮齿啮合;
第一偏压部件,所述第一偏压部件位于所述第一腔内,并适于在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与棘轮齿进行选择性的啮合时限制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种棘爪齿远离所述棘轮齿轮的运动;转向杆,该转向杆具有柄部,该柄部具有柄长度,且包括在所述柄部内形成的凹槽;以及
转向盘,所述转向盘适于使得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个与棘轮齿进行选择性的啮合,所述转向盘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允许所述转向盘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并进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棘轮工具还包括第二偏压部件,所述第二偏压部件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杆以及所述转向盘共同转动,以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种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进行选择性的啮合。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盘包括突片部分,所述突片部分从径向侧延伸,并适于与形成于所述驱动端的停止件接合,以防止所述转向盘的过度旋转。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包括选择器柱,所述选择器柱导向接近于所述第一腔的开口。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向盘包括钩,所述钩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的所述选择器柱接合,从而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种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进行选择性的啮合。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棘轮工具,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包括位于所述棘爪齿相对侧的释放部分,且所述第一偏压构件与所述释放部分接合。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棘轮工具的偏压组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还包括转向杆,该转向杆具有柄部,该柄部具有柄长度,且包括在柄部内形成的凹槽;以及转向盘,所述转向盘位适于使得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任一个与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所述转向盘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允许所述转向盘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并进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上述区别特征中,棘轮24、棘爪20、22,换向盘9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向盘),换向杆7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向杆),换向杆70具有柄部92,柄部具有柄长度,柄部包括一台阶状凹部;换向盘90适于使得棘爪20、22进行选择性的啮合,换向盘90具有不规则孔94,换向杆柱92的端部具有与不规则孔形状互补的端部,端部插入孔94中,能够使得换向杆与换向盘一起转动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采用的转向杆柄部与转向盘的连接方式,即该通道适于允许所述转向盘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并进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棘爪棘轮机构及反转方法,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在所述柄部内形成的凹槽,转向盘上设置通道,该通道适于允许所述转向盘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驱动端包括孔;(2)、还包括第一偏压构件,第一偏压构件位于第一腔内,并适于在棘轮工具的使用期间限制第一和第二棘爪远离棘轮齿轮。其中,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7-8、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10-1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将一杆状结构垂直于一盘状结构固定,并使两者之间不发生相对转动,进而通过杆状结构带动盘状结构同步转动的结构在机械领域普遍存在。至于杆状结构与盘状结构之间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工作环境的需要,进行合理选择和改型,例如:可以在盘状结构上开异形孔,将杆状结构对应的异形端部直接插入盘状结构;可以在杆状结构上开设凹槽,在盘状结构上开设孔道,在杆状结构插入盘状结构后,将盘状部件嵌入凹槽中;也可以将杆状部件周向设置外齿,在对应的盘状部件开孔处设置啮合的内齿;也可以在杆状部件端部外表面设置连接键,在盘状部件开孔处设置对应键槽;在不考虑拆装便利的条件下,也可以通过焊接等方式直接将两者固定;由此可见,本申请仅仅是在各种常规的技术方案中选择了一种具体的形式而已,同时本申请的连接方式也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转向杆,该转向杆具有柄部,该柄部具有柄长度,且包括在所述柄部内形成的凹槽;以及转向盘,所述转向盘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允许所述转向盘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并进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
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转向杆70和转向盘90,转向杆70的柱92容纳在转向盘90的不规则孔94内;柱92具有形状与转向盘90的不规则孔94互补的部分。但是柱92不包括凹槽,并且转向盘90不包括本申请所述的通道,因此,未公开通道允许所述转向盘90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并进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此外,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中不存在将凹槽设置在柱92中的动机。
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9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 申请日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工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棘轮工具的偏压组件,实质公开了一种工具,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第3行-第7页第10行及图1):该棘轮扳手(其是工具的下位概念)包括驱动端,棘轮齿轮20,该棘轮齿轮位于驱动端内;第一棘爪16和第二棘爪18包括棘爪齿,棘爪齿选择性地与棘轮齿轮20啮合,每个第一棘爪和第二棘爪包括位于所述各自棘爪齿的相对侧的释放部分,且啮合弹簧22(第一偏压部件的下位概念),该啮合弹簧22与第一和第二棘爪的释放部分接合,在工具使用过程中,啮合弹簧适于限制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个远离棘轮齿轮的运动。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还包括转向杆,该转向杆具有柄部,该柄部具有柄长度,且包括在柄部内形成的凹槽;以及转向盘,所述转向盘位适于使得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任一个与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所述转向盘包括通道,该通道适于允许所述转向盘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并进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实现棘轮换向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双棘轮机构及反转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包括棘轮24、棘爪20、22,换向盘9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向盘),换向杆7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向杆),换向杆70具有柄部92,柄部具有柄长度,柄部包括一台阶状凹部;换向盘90适于使得棘爪20、22进行选择性的啮合,换向盘90具有不规则孔94,换向杆柱92的端部具有与不规则孔形状互补的端部,端部插入孔94中,能够使得换向杆与换向盘一起转动;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通过换向杆与换向盘的配合带动棘爪脱离与啮合棘轮从而促使棘轮换向;至于本申请中采用的转向杆柄部与转向盘的连接方式,即该通道适于允许所述转向盘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并进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为将一杆状结构垂直于一盘状结构固定,并使两者之间不发生相对转动,进而通过杆状结构带动盘状结构同步转动的结构在机械领域普遍存在,本申请采用连接固定方式仅仅在是各种常规的连接方式中选择了具体的一种。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每个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包括选择器柱。对比文件2公开了每个第一和第二棘爪包括柱10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选择器柱)(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所述转向盘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的所述选择器柱接合,以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和脱离。对比文件2公开了工具换向盘90适于选择性地与棘爪20、22的选择器柱接合,以使得棘爪20、22的齿与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啮合和脱离(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所述转向杆以及所述转向盘共同转动,以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轮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和脱离。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换向杆在位置之间移动时,换向杆70以及换向盘90共同转动,以使第一、第二棘爪齿与棘轮24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和脱离(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所述转向杆包括杆部分,所述驱动端包括形成于所述驱动端外部的凹部,所述凹部接纳所述转向杆的所述杆部分,并设置为防止所述转向杆的过度旋转。对比文件2公开了转向杆包括杆部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为了防止换向杆过度旋转,在第一驱动端包括形成于第一驱动端外部的凹部,凹部接纳换向杆的杆部分,这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所述工具还包括第二偏压部件,该第二偏压部件设置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之间,并适于将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偏置隔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工具包括弹簧14(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偏压部件),弹簧14设置于第一、第二棘爪之间,并适于将第一和第二棘爪偏置隔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行-第7页第10行及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所述转向盘包括突片部分,所述突片部分从径向侧延伸。对比文件2公开了换向盘90包括突部12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突片部分),其从径向侧延伸(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所述突片部分适于与形成于所述驱动端的停止件接合,以防止所述转向盘的过度旋转。对比文件2公开了突部120适于与形成于第一驱动端的接触止动腔13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停止件)接合,以防止换向盘的过度旋转(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棘轮工具,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双棘爪棘轮机构及反转方法,实质公开了一种棘轮扳手,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棘轮扳手包括棘轮1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驱动端),棘轮头包括凹部36(其作用与孔相同,都是为了容纳棘轮)以及空腔16(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腔),空腔16与凹部36连通,棘轮24位于凹部36内,多个棘轮齿30,多个棘轮齿30位于棘轮的外围表面上;棘爪20、22(其分别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二棘爪),棘爪位于棘爪腔60(其属于空腔的一部分)内,每个棘爪包括棘爪齿,棘爪齿适于选择性地与棘轮齿啮合;换向杆7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向杆),该换向杆具有柄部,柄部具有柄长度,该柄部具有台阶状接合部,换向盘9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转向盘),换向盘适于使得棘爪齿中的任一个与棘轮齿进行选择性的啮合,换向盘包括不规则孔94(相当于通道),该不规则孔适于使换向盘滑入与台阶状接合部的接合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在所述柄部内形成的凹槽,转向盘上设置通道,该通道适于允许所述转向盘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驱动端包括孔,(2)、还包括第一偏压构件,第一偏压构件位于第一腔内,并适于在棘轮工具的使用期间限制第一和第二棘爪远离棘轮齿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棘轮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申请中采用的转向杆柄部与转向盘的连接方式,即在所述柄部内形成的凹槽,转向盘上设置通道,该通道适于允许所述转向盘垂直于所述柄长度滑入所述凹槽中,并旋转到所述柄部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为将一杆状结构垂直于一盘状结构固定,并使两者之间不发生相对转动,进而通过杆状结构带动盘状结构同步转动的结构在机械领域普遍存在,本申请采用连接固定方式仅仅在是各种常规的连接方式中选择了具体的一种;此外,为了方便安装棘轮组件,在驱动端设置孔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棘轮工具的偏压组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行-第7页第10行及图1):包括棘轮24、棘爪16、棘爪18,还包括第二弹簧22(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偏压构件),第二弹簧22接合棘爪,并适于在棘轮工具的使用期间限制棘爪远离棘轮,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设置偏压构件实现棘轮工具棘轮弧的减少,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设置偏压构件,至于将其设置在第一腔内是为了方便与棘爪接合而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所述棘轮工具还包括第二偏压构件,所述第二偏压构件位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之间,并适于将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偏置分隔。对比文件2公开了棘轮扳手包括弹簧107(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偏压构件),弹簧107位于棘爪20、22之间(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所述转向杆以及所述转向盘共同转动,以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种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换向杆以及换向盘共同转动,以使棘爪20、22中的任一个与棘轮24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所述转向盘包括突片部分,所述突片部分从径向侧延伸,并适于与形成于所述驱动端的停止件接合,以防止所述转向盘的过度旋转。对比文件2公开了换向盘90包括突部120,突部120从径向侧延伸,并适于与形成于棘轮头部的止动腔13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停止件)接合,以防止换向盘90的过度旋转(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每个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包括选择器柱,所述选择器柱导向接近于所述第一腔的开口。对比文件2公开了每个棘爪20、22包括选择柱100(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选择器柱),选择柱导向接近于第一腔的开口(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所述转向盘包括钩,所述钩适于选择性地与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的所述选择器柱接合,从而使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齿中的任一种棘爪齿与所述棘轮齿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换向盘90包括钩部106,钩部106适于选择性地与棘爪20、22的选择柱100接合,从而使棘爪20、棘爪22中的任一个与棘轮24进行选择性的啮合(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行-第7页第2行及图1-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为:每个所述第一和第二棘爪包括位于所述棘爪齿相对侧的释放部分,且所述第一偏压构件与所述释放部分接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每个棘爪包括位于棘爪齿相对侧的释放部分,且弹簧22与释放部分接合(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行-第7页第10行及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将一杆状结构垂直于一盘状结构固定,并使两者之间不发生相对转动,进而通过杆状结构带动盘状结构同步转动的结构在机械领域普遍存在。至于杆状结构与盘状结构之间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工作环境的需要,进行合理选择和改型,例如:可以在盘状结构上开异形孔,将杆状结构对应的异形端部直接插入盘状结构;可以在杆状结构上开设凹槽,在盘状结构上开设孔道,在杆状结构插入盘状结构后,将盘状部件嵌入凹槽中;也可以将杆状部件周向设置外齿,在对应的盘状部件开孔处设置啮合的内齿;也可以在杆状部件端部外表面设置连接键,在盘状部件开孔处设置对应键槽;在不考虑拆装便利的条件下,也可以通过焊接等方式直接将两者固定;由此可见,本申请仅仅是在各种常规的技术方案中选择了一种具体的形式而已,同时本申请的连接方式也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11日对本申请依法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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