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环保阻燃管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环保阻燃管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71
决定日:2019-07-02
委内编号:1F2654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73504.9
申请日:2016-08-16
复审请求人:杨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任颖丽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苑伟康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73504.9、名称为“一种环保阻燃管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506240A,公开日为2012年6月20日)与对比文件4(“抗静电紫外光固化水性涂料的制备及表征”,文安南,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期刊)工程科技I辑,2014年第4期,B018-12)、对比文件5(“碳纤维表面磁控溅射镀铜研究”,李颖等,化工新型材料,第39卷第12期,2011年12月)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和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环保阻燃管道,包括内层、结合层、外层和涂覆层,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层包含以下比例的组分:600~800重量份的高密度聚乙烯,5~15重量份的玻璃纤维,1~2重量份的硅灰石,1~6重量份的三元乙丙胶,4~9重量份的丁腈胶,3~6重量份的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共聚物,9~13重量份的纳米碳管,10~30重量份的聚丙烯接枝马来酸酐,15~25重量份的阻燃剂,13~19重量份的导电炭黑;所述外层包含以下的比例的组分:300~500重量份的中密度聚乙烯,12~21重量份的阻燃剂,9~13重量份的导电炭黑;所述结合层的主要组分为热熔胶;所述涂覆层为抗静电涂料涂敷在所述外层形成;所述抗静电涂料以不饱和树脂为基料,以铜粉和镀铜碳纤维为填料;所述不饱和树脂中含有顺酐,苯酐,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聚400,丙二醇,乙二醇,丁烯二醇,NaOH,二月桂酸二丁基锡,对羟基苯甲醚,所述不饱和树脂的表面电阻率为5.2×109Ω/cm2;所述铜粉与所述镀铜碳纤维质量比为3:4,所述铜粉粒径为100目,所述镀铜碳纤维铜膜厚度为200nm;
所述阻燃剂选用添加型低毒高效的卤系阻燃剂;
其中阻燃剂优选为溴系阻燃剂;
其中阻燃剂选择十溴二苯乙烷。”
杨林(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采用不饱和树脂与铜粉、镀铜碳纤维作为组合没有被对比文件4公开,铜粉和镀铜碳纤维与其他物质组合的配比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效果,经过了试验验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1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4公开了以不饱和树脂为基料、铜粉为填料的抗静电涂料,而在抗静电涂料中添加多种导电填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镀金属碳纤维是抗静电涂料中常用的复合型导电填料,对比文件5也给出了镀铜碳纤维具有较高导电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镀铜碳纤维部分替代铜作为填料,二者与其他物质组合的配比所产生的效果可以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来验证和确定。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所陈述的效果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并不相同,且对比文件4的涂料已经达到了与本申请相近的导电性能,因此本申请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铜粉和镀铜碳纤维经过与其他物质组合的配比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效果,经过了试验验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确定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和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保阻燃管道。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强度阻燃抗静电管道(参见其权利要求1-4):其由内层、结合层和外层组成;其中内层包含以下比例的组分:600~800重量份的高密度聚乙烯,5~15重量份的玻璃纤维,1~2重量份的硅灰石,1~6重量份的三元乙丙胶,4~9重量份的丁腈胶,3~6重量份的苯乙烯-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共聚物,9~13重量份的纳米碳管,10~30重量份的聚丙烯接枝马来酸酐,15~25重量份的阻燃剂,13~19重量份的导电炭黑;外层包含以下的比例的组分:300~500重量份的中密度聚乙烯,12~21重量份的阻燃剂,9~13重量份的导电炭黑;结合层的主要组分为热熔胶;阻燃剂选用添加型低毒高效的卤系阻燃剂,优选为溴系阻燃剂,可选择十溴二苯乙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外层上还有由抗静电涂料涂覆形成的涂覆层,并对抗静电涂料的组分做了具体限定。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管道表面的抗静电能力。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为了增强管道表面的抗静电能力,在其外表面设置由抗静电涂料涂覆形成的抗静电涂层,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抗静电紫外光固化水性涂料及其制备工艺(参见摘要、第16-21、28-29、37、51、52页):该抗静电涂料可以是以不饱和树脂为基体、以铜粉为导电填料制成的添加型抗静电涂料;合成不饱和树脂的主要原料包括丙二醇、乙二醇、顺丁烯二酸酐、丁烯二醇、苯酐、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聚400、二月桂酸二丁基锡、对羟基苯甲醚等,其中对羟基苯甲醚是阻聚剂,二月桂酸二丁基锡是催化剂;合成不饱和树脂的工艺流程可以是,按照配方二,顺酐0.44mol、苯酐0.06mol、聚400 0.145mol、丙二醇0.12mol、乙二醇0.18mol、丁烯二醇0.05mol,加入0.1%催化剂、万分之五的阻聚剂混合后,装入带分水器的250ml三口烧瓶中,置于导热油中,电动搅拌,160℃氮气氛围中反应60分钟,升温至180℃,氮气分为中熔融聚合120分钟,再升温至195℃,氮气氛中熔融聚合到酸值为60左右,降温至100℃倒出,冷却后得到深黄色透明不饱和树脂,说明合成效果理想;可以选用多种碱性物质与不饱和树脂的羧基成盐,合成高分子强电解质,碱性物质碱性越强,反应后生成的强电解质越导电,表2.7所示的不同碱性物质中,NaOH与不饱和树脂成盐后的表面电阻率最低,为5.5X109Ω/cm2,因此本论文选用NaOH作为成盐物质,一公斤树脂加入碱性物质的量可由式3-1确定;铜粉的粒径可以为300目,铜粉的预处理工艺为,将50mL无水乙醇浓盐酸溶液配制在干净容器中,然后称取25g铜粉于容器中,将混合液体自动搅拌1个小时后,对混合物质进行提纯,可用乙醚和无水乙醇冲洗3次,直到把副产物HCl和CuCl2从铜粉中完全滤去,此时溶液为浅绿色,然后快速将铜粉置于真空干燥箱中,干燥12个小时后取出备用;因铜粉导电性好,当铜粉的添加量为8%时,涂料的表面电阻率为3.2 X107Ω/cm2,已达到抗静电要求;制备抗静电涂料时,称取一定量基料,按质量配比称取铜粉,加入3%硅烷偶联剂,将混合充分搅拌,即制得某一配比的含铜粉的导电涂料。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以不饱和树脂为基料、铜粉为填料的抗静电涂料,并公开了不饱和树脂的原料和制备过程、铜粉的处理工艺、抗静电涂料的制备过程等技术内容。此外,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碱性物质加入量的计算公式即式3-1,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计算得出适宜的NaOH含量,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调整;而不饱和树脂的表面电阻率是由不饱和树脂的组分及含量决定的,对比文件4配方二的不饱和树脂与本申请相比仅仅是未公开NaOH的含量,其它组分及其含量完全相同,为了获得更好的导电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适当增加NaOH的含量以获得更低的表面电阻率。
再次,在抗静电涂料中添加一种以上导电填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镀金属碳纤维也是抗静电涂料中常用的复合型导电填料(可参见“无机纳米材料的表面修饰改性与物性研究”,薛茹君等,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200-203页)。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在碳纤维表面磁控溅射镀铜的工艺(参见第62-63页):在碳纤维表面镀铜能够增强碳纤维的导电性;镀铜工艺包括,在等离子处理前,用丙酮浸泡碳纤维0.5h,用大量蒸馏水清洗,置于烘燥箱中干燥24h备用,在磁控溅射镀铜实验过程中,样品架以20r/min的速度旋转,为减少气体杂质对材料的污染,提高薄膜的性能,先将真空室抽至本底真空5X10-4Pa,然后充入高纯氩气(99.999%)为工作气体,氩气流量为20sccm,溅射基体的温度为室温。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镀铜碳纤维具有较高导电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用镀铜碳纤维部分替代铜作为填料,二者的质量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确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调整和确定镀铜碳纤维中铜膜的厚度。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5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以不饱和树脂为基料、铜粉为填料的抗静电涂料,并公开了本申请绝大部分内容,而在抗静电涂料中添加多种导电填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镀金属碳纤维是抗静电涂料中常用的复合型导电填料,对比文件5也给出了镀铜碳纤维具有较高导电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用镀铜碳纤维部分替代铜作为填料,二者与其他物质组合的配比所产生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来验证和确定的,本申请说明书中仅简单记载了不饱和树脂与铜粉、镀铜碳纤维共同使用的技术效果,并没有记载仅以铜粉作为填料或者不添加填料的对比试验数据,并且对比文件4的涂料已经达到了与本申请相近的导电性能,因此本申请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第201610673504.9号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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