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LaNiO3包覆富锂层状氧化物的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020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742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12264.3
申请日:2016-10-19
复审请求人:北京科技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永欣
合议组组长:韩冰
参审员:熊跃
国际分类号:H01M4/36,H01M4/505,H01M4/525,H01M4/62,H01M10/05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12264.3,名称为“一种用LaNiO3包覆富锂层状氧化物的正极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科技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用LaNiO3导电物质包覆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锂离子电池富锂层状正极材料分子式为xLi2MnO3·(1-x)LiMO2,其中M为Ni、Co、Mn、Ni0.5Mn0.5或Ni1/3Co1/3Mn1/3;x为0.1~0.9;其中LaNiO3分布在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的表面,对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形成包覆;LaNiO3的包覆量为正极材料质量的1%~5%;
未经包覆处理的正极材料首圈库伦效率为65.11%,首圈放电比容量为241.1mAh/g,在0.1C电流大小下经50圈充放电循环后放电容量为180.7mAh/g;在包覆量为4%时,库伦效率最高可达73.05%;在包覆量为3%时,首圈放电比容量可达285.1mAh/g,在0.1C电流大小下经50圈,放电比容量可达214.4mAh/g。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aNiO3导电物质包覆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将预先制备好的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加入适量去离子水中,搅拌,得到悬浊液A;
步骤2.将硝酸镧(La(NO3)3·6H2O)和硝酸镍(Ni(NO3)2·6H2O)溶解于适量去离子水中,并置于30~50℃水浴锅中搅拌,使其完全溶解得溶液B;
步骤3.将柠檬酸(C6H8O7·H2O)和乙二醇((CH2OH)2)溶解于适量去离子水中,并置于30~50℃水浴锅中搅拌,使其完全溶解得溶液C;
步骤4.将步骤2所得溶液B、步骤3所得溶液C同时等速等体积缓慢地加入步骤1所得悬浊液A中,并不断搅拌得到混合溶液D;
步骤5.将步骤4所得混合溶液D继续搅拌60min;然后升温至70~90℃,不断搅拌至去离子水溶剂蒸发,形成黑色凝胶状固体;
步骤6.将步骤5所得黑色凝胶状固体放置于鼓风干燥箱中,在100℃~110℃下恒温干燥12~24h得到黑色干凝胶状固体;
步骤7.将步骤6所得黑色干凝胶固体放置于马弗炉中,在空气气氛中,以300℃~750℃低温处理30min~6h,得到黑色的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且其表面包覆了一层LaNiO3。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LaNiO3导电物质包覆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所述的硝酸镧(La(NO3)3·6H2O)和硝酸镍(Ni(NO3) 2·6H2O)摩尔比为1:1。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LaNiO3导电物质包覆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所述的柠檬酸(C6H8O7·H2O)和乙二醇((CH2OH)2)摩尔比为1:1。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LaNiO3导电物质包覆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所述的硝酸镧(La(NO3)3·6H2O)、硝酸镍(Ni(NO3)2·6H2O)和步骤3所述的柠檬酸(C6H8O7·H2O)、乙二醇((CH2OH)2)的摩尔比为1:1:10:10。”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682290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3187568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3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的包覆层为LaNiO3导电物质,并限定了其具体的包覆量,并对比了包覆量为0%和4%时的充放电性能数据;2)限定了富锂层状正极材料分子式中M的具体种类以及x的数值范围。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给出了包覆层选择LaNiO3材料的技术启示,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例公开了部分并列特征,而其他并列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最终表面包覆的是LaNiO3,因此相应加入的原料为硝酸镍(Ni(NO3)2?6H2O);以及还包括步骤1悬浊液A的配置过程,并限定了步骤2溶液B的配置过程、步骤3溶液C的配置过程、步骤4混合溶液D的制备过程、及步骤5是将混合溶液D继续搅拌60min;然后升温至70~90℃,不断搅拌至去离子水溶剂蒸发;以及干燥设备是鼓风干燥箱,在马弗炉中热处理30min~6h。对比文件2给出了包覆层选择LaNiO3材料的技术启示,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在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只是公开了权利要求中被包覆的正极材料,而没有公开包覆层,对比文件2只是公开了与权利要求中相同的包覆层,但其被包覆材料不同,因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正极材料和包覆层的匹配关系,而正极材料的选择是需要与包覆层材料的选择相匹配的,这种匹配关系并非通过有限的实验和简单的推理就可以得到。此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包覆方法也与本申请不同。(2)对于权利要求2,其与本申请最大的不同在于:原料不同、富锂三元材料加入方式不同、络合剂成分不同,由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正极材料和包覆层的匹配关系与本申请不同,上述区别的选择也不是显而易见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无法得到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本申请的正极材料的选择与包覆层材料的选择相匹配的关系,该正极材料的选择与包覆层材料的选择之间没有协同作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具有良好导电性能的包覆层材料对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进行包覆以提高其导电性能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LaNiO3或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LaMnO3作为包覆层材料从而提高正极材料导电性能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包覆层材料LaNiO3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导电包覆材料以进一步提高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的导电性能。对于制备工艺,本申请中的制备工艺只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溶胶-凝胶法制备工艺,该制备工艺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将原料相应进行调整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本申请的具体实施例中的加料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富锂材料加入方式是一致的,而两种加入方式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加料方式和顺序,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加入络合剂进行搅拌制备溶胶,并在其实施例1-2中具体公开了可以为柠檬酸盐,在此基础上,选择其它合适的添加剂以进一步制备指标和性能更加优良的溶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常规试验手段,而本申请中也没有记载由于乙二醇的加入给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只是公开了权利要求中被包覆的正极材料,而没有公开包覆层,对比文件2只是公开了与权利要求中相同的包覆层,但其被包覆材料不同,因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正极材料和包覆层的匹配关系,而正极材料的选择是需要与包覆层材料的选择相匹配的,这种匹配关系并非通过有限的实验和简单的推理就可以得到。此外,对比文件2没有授权,难以对现有技术给予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被包覆正极材料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其包覆层材料对所有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进行包覆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包覆方法也与本申请不同。(2)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的方法与本申请最大的不同在于:原料不同、富锂三元材料加入方式不同、络合剂成分不同,由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正极材料和包覆层的匹配关系与本申请不同,上述区别的选择也不是显而易见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0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682290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26日;
对比文件2:CN103187568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LaNiO3导电物质包覆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0002]-[0030]段)一种改性后的富锂锰基正极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所述富锂锰基正极材料(xLi[Li1/3Mn2/3]O2?(1-x)LiMO2(0<x<1))(可以写为:xLi2MnO3?(1-x)LiMO2,0<x<1)的表面含有结构通式为(La1-xSrx)aMnO3-δ(0≤x≤0.3,0.8≤a≤1,0≤δ≤0.75)的包覆层(当x=0、a=1、δ=0时,表明包覆层结构式为LaMnO3),其中,所述(La1-xSrx)aMnO3-δ的质量是所加入的富锂锰基正极材料质量的1~3wt%。使用该包覆层材料能够显著提高锂离子电池首次库伦效率,并且能够改善锂离子电池的循环性能,能够提高倍率性能。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包覆层为LaNiO3导电物质,并限定了其具体的包覆量,并对比了包覆量为0%和4%、3%时的充放电性能数据;2)限定了富锂层状正极材料分子式中M的具体种类以及x的数值范围。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合适的包覆层从而进一步提高包覆改性的效果和电池的电化学性能。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04]-[0028]段)一种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正极材料由核心层及导电包覆层组成,其核心层为含碳量0.5-10%的磷酸铁锂材料:LiFePO4/C,质量占比为95%~99.9%;导电包覆层为过渡金属镧盐化合物,质量占比为0.1%~5%;所述过渡金属镧盐化合物为立方钙钛矿结构,其通式为La1-xAxMO3,其中A为Ca、Sr中的一种或两种,M为Ni、Co、Mn、Fe、Cr中的一种,0≤x≤0.5(当x=0,M为Ni或Mn时,表明导电包覆层为LaNiO3 或LaMnO3)。并在实施例1、3中具体公开了导电包覆层分别为LaNiO3和LaMnO3。本发明以导电过渡金属镧盐化合物对含碳磷酸铁锂(LiFePO4/C)表面进行包覆来提高正极材料的电导率,并且修复碳层在磷酸铁锂表面的不连续包覆,从而提高正极材料的倍率性能、低温性能以及能量密度,使该材料满足大型动力电池的需要。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导电过渡金属镧盐化合物(如LaNiO3或LaMnO3)对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进行表面包覆改性时,能够提高其电导率,进而提高其电化学性能,具有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选择采用同样具有钙钛矿结构的导电材料LaNiO3来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包覆层LaMnO3以达到提高电导率的目的。此外,包覆层的含量对最终产品的性能有着重要影响,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采用LaNiO3作为包覆层时,为了进一步得到性能更优的电极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优化得到LaNiO3合适的包覆量。此外,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包覆导电过渡金属镧盐化合物后可以提高正极材料的首次库伦效率、循环和倍率等性能基础上,根据预期需求的电化学性能,通过对比测试由不同包覆量正极材料制成电池的首圈库伦效率、首圈放电比容量和50圈后的放电容量等数据以全面评价包覆对电池性能改善的效果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常规实验手段;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具体的富锂材料种类。对比文件1在实施例1-3中具体公开了包覆对象可为Li1.2Mn0.54Co0.13Ni0.13O2(可以写为:0.6Li2MnO3?0.4Li[Ni1/3Co1/3Mn1/3]O2,相当于公开了M为Ni1/3Co1/3Mn1/3,x=0.6);并在说明书第[0002]段还公开了:1997年Numata率先报道了层状Li2MnO3?LiCoO2固溶体材料(相当于M为Co);此外,由于其限定的富锂正极材料分子式中的其它M种类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掺杂元素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属于公知常识,而为了得到预期的电化学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优化得到合适的x值。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aNiO3导电物质包覆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富锂锰基正极材料的改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0]段):将镧盐、锶盐以及锰盐按化学计量比配制(La1-xSrx)aMnO3-δ前驱体溶液,其中,所述镧盐为硝酸镧,所述锶盐为硝酸锶,所述锰盐为硝酸锰、乙酸锰中的一种或两种混合物;然后向其中加入络合剂并且搅拌均匀,其中,络合剂可为柠檬酸,柠檬酸的加入量与总体金属离子摩尔比为1~2:1;将富锂锰基正极材料加入到上述前驱体溶液中(相当于得到混合溶液D),加热蒸发溶液至形成凝胶(相当于加热蒸发溶剂得到凝胶状固体,而黑色是凝胶状固体的固有性质),最后将获得的凝胶置于烘箱干燥后(相当于在100℃~110℃下干燥得到干凝胶固体)进行煅烧,其中,干燥温度为80~100℃(与步骤6的干燥温度有共同端点),干燥时间为8~12h(与步骤6的干燥时间有共同端点),煅烧条件为空气气氛下750~850℃/10h(与步骤7的处理温度有共同端点),得到改性后的富锂锰基正极材料(相当于在空气气氛中,以300℃~750℃低温热处理得到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且其表面包覆了一层LaMnO3)。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低温溶胶凝胶法对富锂正极材料进行表面包覆改性。
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LaNiO3导电物质包覆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最终表面包覆的是LaNiO3,因此相应加入的原料为硝酸镍(Ni(NO3)2?6H2O);以及还包括步骤1悬浊液A的配置过程,并限定了步骤2溶液B的配置过程、步骤3溶液C的配置过程、步骤4混合溶液D的制备过程、及步骤5是将混合溶液D继续搅拌60min;然后升温至70~90℃,不断搅拌至去离子水溶剂蒸发;以及干燥设备是鼓风干燥箱,在马弗炉中热处理30min~6h。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合适的包覆层并进一步优化改性工艺,从而进一步提高包覆改性的效果和电池的电化学性能。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0004]-[0028]段)一种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该正极材料由核心层及导电包覆层组成,其核心层为含碳量0.5-10%的磷酸铁锂材料:LiFePO4/C,质量占比为95%~99.9%;导电包覆层为过渡金属镧盐化合物,质量占比为0.1%~5%;所述过渡金属镧盐化合物为立方钙钛矿结构,其通式为La1-xAxMO3,其中A为Ca、Sr中的一种或两种,M为Ni、Co、Mn、Fe、Cr中的一种,0≤x≤0.5(当x=0,M为Ni或Mn时,表明导电包覆层为LaNiO3或LaMnO3),其中,A的可溶性盐为醋酸盐或硝酸盐,M的可溶性盐为醋酸盐或硝酸盐(当包覆层为LaNiO3时,相当于公开了采用的原料为硝酸镍)。并在实施例1、3中具体公开了导电包覆层分别为LaNiO3和LaMnO3。本发明以导电过渡金属镧盐化合物对含碳磷酸铁锂(LiFePO4/C)表面进行包覆来提高正极材料的电导率,并且修复碳层在磷酸铁锂表面的不连续包覆,从而提高正极材料的倍率性能、低温性能以及能量密度,使该材料满足大型动力电池的需要。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导电过渡金属镧盐化合物(如LaNiO3或LaMnO3)对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进行包面包覆改性时,能够提高其电导率,进而提高其电化学性能,具有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要选择采用同样具有钙钛矿结构的导电材料LaNiO3来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包覆层LaMnO3以达到提高电导率的目的。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溶胶凝胶法制备方法基础上,为了加速原料的溶解和提高混合溶液分散的均匀性,根据需要选择将预先制备好的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单独加入适量去离子水中,搅拌得到悬浊液A,以及当采用LaNiO3作为包覆层时,采用将硝酸镧(La(NO3)3?6H2O)和硝酸镍(Ni(NO3)2?6H2O)溶解于适量去离子水中,并置于30~50℃水浴锅中搅拌,使其完全溶解得到溶液B;以及选择乙二醇作为增稠剂,将柠檬酸(C6H8O7?H2O)和乙二醇((CH2OH)2)溶解于适量去离子水中,并置于30~50℃水浴锅中搅拌,使其完全溶解得到溶液C,以及将步骤2所得溶液B、步骤3所得溶液C同时等速等体积缓慢地加入步骤1所得悬浊液A中,并不断搅拌得到混合溶液D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常规试验手段;而为了加速溶剂蒸发的速度,对混合溶液D持续搅拌合适的时间,并在升温至合适的温度下继续搅拌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此外,鼓风干燥箱和马弗炉为本领域常用的干燥和热处理设备,而为了进一步得到性能更优的最终产品,综合考虑性能和成本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优化得到合适的热处理时间。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通过有限的试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5引用了权利要求2,由权利要求2的评述可知,当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采用LaNiO3作为包覆层时,为了制备目标包覆层产物LaNiO3并获得预期性能的最终产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原料用量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优化得到各原料之间合适的摩尔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采用本申请中的LaNiO3包覆除本申请中的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以外的其他正极材料的对比例,也没有记载采用除LaNiO3以外的其他包覆层材料包覆本申请的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的对比例,因而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无法得到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本申请的正极材料的选择与包覆层材料的选择相匹配的关系,该正极材料的选择与包覆层材料的选择之间没有协同作用。其次,参见前文,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具有良好导电性能的包覆层材料对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进行包覆以提高其导电性能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包覆层材料与本申请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包覆层材料的种类繁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具有良好导电性的其他包覆层材料,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LaNiO3或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LaMnO3作为包覆层材料从而提高正极材料导电性能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包覆层材料LaNiO3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导电包覆材料以进一步提高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的导电性能。对比文件2属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文献,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公众可以获得,并作为现有技术内容予以参考,因而对比文件2是否能够用于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与对比文件2是否授权没有关系。对比文件2中没有记载其包覆层只能用于包覆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对比文件2实际上给出了采用LaNiO3包覆层材料可以提高正极材料导电性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2中用于被包覆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属于本领域中公知的导电性不佳的正极材料的一种,同时对比文件1给出了需要为富锂锰系正极材料施加包覆层从而提高其导电性的需求,因而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上述LaNiO3包覆层材料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用于包覆导电性不佳的富锂锰系正极材料。对于制备工艺,本申请中的制备工艺是本领域中常规的溶胶-凝胶法制备工艺,该制备工艺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2)、对于原料选择,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LaNiO3导电物质包覆富锂层状氧化物正极材料已不具备创造性时,将原料相应进行调整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富锂三元材料的加入方式,虽然权利要求2中是采用两种预混液混合的方式,但是本申请的实施例1-3中(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5]段)也均是采用将富锂材料加入到包覆层前驱体溶液中,这与对比文件1中富锂材料加入方式是一致的,可见,上述加入方式并非不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实际上,上述两种加入方式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加料方式和顺序,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对于络合剂的不同,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加入络合剂进行搅拌制备溶胶,并在其实施例1-2中具体公开了可以为柠檬酸盐,在此基础上,选择其它合适的添加剂以进一步制备指标和性能更加优良的溶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常规试验手段,而本申请中也没有记载由于乙二醇的加入给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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