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常温果粒酸奶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43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422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02134.9
申请日:2015-03-09
复审请求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晶晶
合议组组长:崔旸
参审员:王静
国际分类号:A23C9/133,A23C9/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2134.9,名称为“一种常温果粒酸奶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项,申请日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4段以及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常温果粒酸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常温果粒酸奶,以1000份最终产品计,其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白砂糖80~100份,稳定剂15~18份、菌种0.05~0.08份,食用香精0.1~1份,果粒60~100份,余量为生牛乳;所述稳定剂由变形淀粉、琼脂和果胶组成,所述变形淀粉、琼脂和果胶的重量比为12~15:1~5:0.5~2;所述菌种包括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嗜热链球菌,所述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嗜热链球菌的重量比为1~3:1~5;具体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 混料:将原料奶预热到50~60℃,加入稳定剂和白砂糖,搅拌5~10min,得到混合料;
(2) 均质及巴氏杀菌:将混合料均质并巴氏杀菌,所述均质温度为60~65℃,均质压力为15~20MPa,所述巴氏杀菌温度为85~95℃,巴氏杀菌时间为5~15min;然后冷却至35~40℃;
(3)接种及发酵:将菌种接入到混合料中,同时加入香精,间歇性正反搅拌8~15min,转速控制在30~40r/min;然后静止发酵10~20h,得到酸奶;
(4)混合果粒:将果粒加入到酸奶中,搅拌10~15min;
(5)热处理和灌装:将混合果粒后的酸奶通过UHT管式杀菌机进行管式杀菌,管式杀菌的温度为70~75℃,管式杀菌的时间为10~15s,灌装,得到常温果粒酸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静止发酵的温度为40~4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发酵终点的酸度为85~90°T。”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CN101990940A,公开日2011年03月30日)公开了一种含果粒的长保质期发酵乳制品以及生产过程(参见说明书第0135-0159段实施例4)。经换算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下述参数:草莓果粒100份(属于果粒的下位概念,且与60-100份端点重合),草莓香精0.5份(属于食用香精的下位概念,落入所述0.1-1份范围内),保加利亚乳杆菌粉0.025份,嗜热链球菌粉0.045份(属于菌种的下位概念,且二者重量比1:1.8,落入所述的1~3:1~5范围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限定稳定剂,各组分用量配比;(2)热处理方式、混料搅拌时间、冷却温度与不同,限定发酵方式及混合果粒的搅拌时间。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高常温果粒酸奶的增稠稳定性。然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稳定剂为淀粉、琼脂和果胶以及比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和体系的性质加以选择,例如选择在高温、高剪切力和低pH值条件下保持较高的黏度稳定性的变性淀粉并优化其质量比例(参见文献:A、“畜产品加工技术及实训教程”,马兆瑞等,科学出版社,第1版,第79页“(一)酸奶加工原料”部分,2011年03月31日;B、“食品添加剂及其应用技术”,侯振建,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237页“27.3.1稳定剂”部分,2004年09月30日)。对于加热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温度-时间组合积累的热效应更大、杀菌强度更高,但对酸乳的营养组成的破坏越大,因此常规选择是否在杀菌前将料液预热至一定温度,而且诸如50℃等较低温度对于料液营养及感官品质的影响较小,并可根据实际加热情况而选择是否进行预热操作;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搅拌、发酵等工艺基础上,可以摸索优化得到其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2项)。所做的修改是将原始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2-10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并将原权利要求6修改为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对酸乳配方中稳定剂组分和用量的选择,在增强搅拌剪切作用下的稳定状态同时,通过调节粘稠度控制酸乳流动速度,与灌装杀菌处理步骤中,所述酸乳在U形管内在线流动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相适配,从而达到均匀受热杀菌,在对发酵酸乳起到充分杀菌效果同时,避免局部过热对酸乳中发酵营养物质破坏。进一步结合对静止发酵酸度的适配控制,有效控制果粒酸乳在线流动杀菌过程中发酵酸性物质的代谢增加量,从而使最终制备的酸奶制品保持细腻的口感和营养价值。(2)对比文件1混料前先预热50-70度,再经过60-120度,4s-10min杀菌,冷却到15-30度,其说明书强调对酸乳杀菌中先预热再加热的处理方式,其不可常规省略,且杀菌时间-温度与本申请不同。而由本说明书对比例3和4结果可知,在同样热量输出背景下,高温短时间(80℃,8S)杀菌,或低温长时间(65℃,20S)杀菌,最终杀菌效果和酸乳口感均不理想。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常温果粒酸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常温果粒酸奶,以1000份最终产品计,其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白砂糖80-100份,稳定剂15-18份、菌种0.05-0.08份,食用香精0.1-1份,果粒60-100份,余量为生牛乳;所述稳定剂由变形淀粉、琼脂和果胶组成,所述变形淀粉、琼脂和果胶的重量比为12-15:1-5:0.5-2;所述菌种包括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嗜热链球菌,所述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嗜热链球菌的重量比为1-3:1-5;具体制备步骤为:
(1) 混料:将原料奶预热到50-60℃,加入稳定剂和白砂糖,搅拌5-10min,得到混合料;
(2) 均质及巴氏杀菌:将混合料均质并巴氏杀菌,所述均质温度为60-65℃,均质压力为15-20MPa,所述巴氏杀菌温度为85-95℃,巴氏杀菌时间为5-15min;然后冷却至35-40℃;
(3)接种及发酵:将菌种接入到混合料中,同时加入香精,间歇性正反搅拌8-15min,转速控制在30-40r/min;然后静止发酵10-20h,得到发酵终点的酸度为85-90°T的酸奶;
(4)混合果粒:将果粒加入到酸奶中,搅拌10-15mi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常温果粒酸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静止发酵的温度为40-4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中省略了步骤“(5)热处理和灌装”,因而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虽然采用UHT管式杀菌器这一设备,但其以70-75度进行杀菌,并非以UHT热处理条件进行;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管式杀菌器中巴氏杀菌的方式,其同样可实现在线流动的方式下控温控时杀菌;(3)对比文件1的预热杀菌并非不可调整的工艺。在对比文件1采用杀菌强度更大的热处理条件的情况下,其仍达到外观、色泽、风味、口感、营养价值等指标的较高评分,具有较好的品尝效果,且由于同是采用管式杀菌,可预期其同样达到受热均匀、有效避免受热不均等效果,并无局部过热从而出现物料烧焦、破坏酸乳营养物质,降低酸乳口感等问题。而杀菌强度的下降显然能更好地维持产品品质,因而根据产品实际的杀菌及相应的货架期要求(例如要求降低为常温保存3个月),会想到适当降低杀菌强度,并基于上述通常采用的巴氏杀菌条件范围内,省略预热的预杀菌操作而直接进行巴氏杀菌,并通过常规实验进行管式杀菌具体参数的确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2删除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的步骤(5)热处理和灌装。然而,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所有技术方案均包含热处理和灌装步骤。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即使权利要求1克服超范围的缺陷,依旧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果粒的长保质期发酵乳制品配方,经混料、均质及巴氏杀菌、接种及发酵、混合果粒、热处理和灌装等步骤制成(参见说明书第0135-0159段实施例4)。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变性淀粉替换淀粉,并限定稳定剂重量配比;(2)限定发酵工艺参数以及发酵终点的酸度;(3)对发酵后的酸奶灌装前杀菌处理方式不同:利用UHT管状杀菌,限定杀菌温度和时间;(4)混料步骤的搅拌时间不同,巴士杀菌后的冷却温度不同,混合果粒步骤限定搅拌时间。本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提高常温果粒酸奶的增稠稳定性的制备方法。然而,本领域人员基于公知常识,可以优选具有耐热、耐酸和抗剪切的变性淀粉(参见《畜产品加工技术及实训教程》,马兆瑞等,科学出版社,第1版,第79页“(一)酸奶加工原料”部分,2011年03月31日;《食品添加剂及其应用技术》,侯振建,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237页“27.3.1稳定剂”部分,2004年09月30日);基于对比文件1的发酵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修改优化发酵参数;在综合衡量杀菌效果和保持酸奶营养物质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保证杀菌效果同时寻求更温和的杀菌方式以达到更佳的产品品质;同时基于简化工艺的角度,也有动机省略预热步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实际杀菌程度及品质变化情况,并结合本领域通常的杀菌温度-时间范围,调整而确定出70-75℃的杀菌温度及10-15s的杀菌时间。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调整搅拌时间,杀菌冷却温度以及混合时间等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关于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公知常识提供了以变性淀粉替换淀粉的启示(参见《畜产品加工技术及实训教程》,马兆瑞等,科学出版社,第1版,第79页“(一)酸奶加工原料”部分,2011年03月31日;《食品添加剂及其应用技术》,侯振建,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237页“27.3.1稳定剂”部分,2004年09月30日)。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管式杀菌器巴氏杀菌,管式杀菌器通常采用多程列管式,即属于复审请求人所述U形管状杀菌,其能够实现在线流动的方式下控温控时杀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杀菌效果和营养物质保存的综合考虑,进一步调整或优化杀菌参数,发酵酸度对产品口感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常规选择。(2)酸乳不经预热直接杀菌为本领域常规杀菌工艺,因此省略预热处理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成的一般性选择。对比文件1所述产品的口感、营养与本申请基本相当,但保质期长于本申请,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和对比例所记载的实验数据不能看出本申请较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虽然改变了杀菌条件,但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够做出的常规调整,其所能够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2项)。所作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中补入步骤5热处理和灌装步骤。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实施例4与本申请的杀菌工艺显著不同。前者的杀菌工艺是原料先经过137℃超高温杀菌4s,配料后95℃巴氏杀菌10min,发酵加入果粒后料液预热到50℃,然后80℃巴氏杀菌1min。而本申请则是果粒配料后,经过UHT管式杀菌机在70-75℃杀菌10-15s,如此杀菌方式效率高,产品保质期长,最高可达90天,口感和风味较优。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19段以及27段的描述,上述杀菌工艺是整体控制的三次杀菌处理,如果贸然调整,必然会严重影响酸奶的风味质感。同时,根据复审通知书给出的“温度-时间组合”理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从对比文件1的工艺调整到本权利要求1的工艺,也存在省略预热不利于风味口感,降低温度参数后是否能满足杀菌要求,对比文件1并未使用UHT管式杀菌机,物料和热介质不同,会影响杀菌效果等技术障碍。虽然对比文件1的保质期更长,但其是通过牺牲口感和营养成分所获得,而如何平衡杀菌工艺和酸奶口感则是本申请所要追求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对比例2-4分别证实了制备工艺的各个工序方式以及工艺参数的选择对于酸奶的最终品质有极大的影响。(2)关于变性淀粉的使用,由于原料对发酵微生物的影响,酸奶料液对果粒的承载性、稳定性的影响,因此并非公知常识的指导就能够确保产品品质得到预期的设计。
答复复审通知书所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常温果粒酸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常温果粒酸奶,以1000份最终产品计,其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白砂糖80-100份,稳定剂15-18份、菌种0.05-0.08份,食用香精0.1-1份,果粒60-100份,余量为生牛乳;所述稳定剂由变形淀粉、琼脂和果胶组成,所述变形淀粉、琼脂和果胶的重量比为12-15:1-5:0.5-2;所述菌种包括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嗜热链球菌,所述保加利亚乳杆菌和嗜热链球菌的重量比为1-3:1-5;具体制备步骤为:
(1) 混料:将原料奶预热到50-60℃,加入稳定剂和白砂糖,搅拌5-10min,得到混合料;
(2) 均质及巴氏杀菌:将混合料均质并巴氏杀菌,所述均质温度为60-65℃,均质压力为15-20MPa,所述巴氏杀菌温度为85-95℃,巴氏杀菌时间为5-15min;然后冷却至35-40℃;
(3)接种及发酵:将菌种接入到混合料中,同时加入香精,间歇性正反搅拌8-15min,转速控制在30-40r/min;然后静止发酵10-20h,得到发酵终点的酸度为85-90°T的酸奶;
(4)混合果粒:将果粒加入到酸奶中,搅拌10-15min。
(5)热处理和灌装:将混合果粒后的酸奶通过UHT管式杀菌机进行管式杀菌,管式杀菌的温度为70~75℃,管式杀菌的时间为10~15s,灌装,得到常温果粒酸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常温果粒酸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静止发酵的温度为40-45℃。”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替换页(1页2项),经审查,所作修改是将权利要求1中补入步骤5热处理和灌装步骤。本复审决定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申请日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4段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常温果粒酸奶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含果粒的长保质期发酵乳制品配方(以1吨计):牛奶838.30千克,白砂糖50.0千克,草莓果粒(属于果粒的下位概念)100.0千克,淀粉8.0千克,果胶1.0千克,琼脂2.0千克(属于稳定剂的下位概念),草莓香精(属于食用香精的下位概念)0.5千克,发酵菌种70克,其中保加利亚乳杆菌粉25克,嗜热链球菌粉45克(属于菌种的下位概念);其中原料标准:草莓果粒:草莓果粒含量≥50%,果粒尺寸(长×宽×高):10mm×10mm×10mm;其它原辅料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生产具体过程如下:
(1)发酵生产酸乳
原奶的检验:主要针对感官指标、酸度、脂肪、蛋白质、全乳固体、搀假、酒精实验及微生物等几项指标进行检测,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
原料奶预杀菌:将牛奶预热到55℃(落入所述50~60℃范围内),20MPa下均质,经过137℃、4秒的杀菌,然后冷却保存;配料:增稠剂(淀粉、果胶、琼脂)(即稳定剂)∶白砂糖=1∶6,混合均匀,溶解于500千克45℃的牛乳中,搅拌溶解20分钟,打入定容缸,用牛乳定容至1000千克;(相当于步骤(1)混料,将原料奶预热到55℃,加入稳定剂和白砂糖,搅拌20min,得到混合料)
均质:总压力为20MPa(与所述15~20MPa范围端点重合),一级压力15MPa,二级压力5MPa;温度为60℃(与所述60~65℃范围端点重合);巴氏杀菌:95℃(与所述85~95℃范围端点重合),10分钟(落入所述5~15min范围内);冷却:巴氏杀菌后将料液冷却到43℃;(相当于步骤(2)均质及巴氏杀菌,将混合料均质并巴氏杀菌,所述均质温度为60℃,均质压力为20MPa,所述巴氏杀菌温度为95℃,巴氏杀菌时间为10min;然后冷却至43℃)
发酵:添加发酵菌种及香精(即将菌种接入到混合料中,同时加入香精),发酵温度42-44℃,发酵6-7小时,测发酵酸乳酸度为75°T,冷却至20℃终止发酵,即得酸乳;(相当于步骤(3)接种及发酵,将菌种接入到混合料中,同时加入香精,进行发酵,得到酸奶)
添加草莓果粒,搅拌均匀;(相当于步骤(4)混合果粒,将果粒加入到酸奶中,搅拌)
储存:冷却至18℃左右储存;
(2)步骤(1)所得的酸乳进行杀菌、包装
1)酸乳巴氏杀菌:方法:物料依次通过缓冲罐、容积泵、杀菌器和无菌灌装机。其中,在杀菌器中进行预热、杀菌、冷却;将步骤(1)发酵所得的酸乳在缓冲罐中搅拌,其中,缓冲罐中安装带有4片搅拌桨叶(θ=40°)的搅拌器,搅拌速度为30转/分,搅拌20分钟,然后通过容积泵输送入杀菌器,其中容积泵为螺杆泵,杀菌器是管式杀菌器,管径是6mm,在杀菌器中进行杀菌包括:预热:料液预热至50℃;杀菌:料液经过80℃,1分钟杀菌;冷却:冷却至30℃左右,在无菌缸中储存;(即热处理步骤,将混合果粒后的酸奶通过管式杀菌)
2)无菌灌装:无菌灌装机杀菌:130℃蒸汽处理30分钟;包装片材消毒:110℃蒸汽喷射消毒;灌装头的孔径是9mm;灌装后常温保存;
3)产品的检测指标:蛋白质含量2.47%,脂肪2.60%,总固体20.13%;(相当于步骤(5)热处理和灌装,将混合果粒后的酸奶通过管式杀菌,灌装,得到常温果粒酸奶)
产品在常温下存放保质期达5个月,草莓果粒净果粒含量大约40%,草莓果粒口感较好;本发明的生产方法利于发酵乳制品的保质期延长,果粒类发酵乳产品的口感与保鲜类果粒酸奶的基本一致,果粒口感较好(参见说明书第0135-0159段实施例4)。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常温果粒酸奶的制备方法,经混料、均质及巴氏杀菌、接种及发酵、混合果粒、热处理和灌装等步骤制成,且根据原料要求及生产过程,可确定所用牛奶即为生牛乳。将该酸奶配方计量由“吨”(1000千克)换算为重量份数,即以1000份最终产品计,各原料的重量份换算得:生牛乳838.30份(即余量),白砂糖50份,草莓果粒100份(属于果粒的下位概念,且与60-100份端点重合),淀粉8份,果胶1份,琼脂2份,草莓香精0.5份(属于食用香精的下位概念,落入所述0.1-1份范围内),发酵菌种0.07份,其中保加利亚乳杆菌粉0.025份,嗜热链球菌粉0.045份(属于菌种的下位概念,且二者重量比1:1.8,落入所述的1~3:1~5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变性淀粉替换淀粉,并限定稳定剂重量配比;(2)限定发酵工艺参数以及发酵终点的酸度;(3)混料步骤的搅拌时间不同,巴氏杀菌后的冷却温度不同,混合果粒步骤限定搅拌时间;(4)对发酵后的酸奶灌装前杀菌处理方式不同:利用UHT管状杀菌,限定杀菌温度和时间。本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提高常温果粒酸奶的增稠稳定性的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稳定剂为淀粉8份、果胶1份、琼脂2份(换算得重量比为8:2:1)。公知变性淀粉也是酸奶生产中常见的稳定剂,其可在高温、高剪切力和低pH值条件下保持较高的黏度稳定性,从而保持其增稠能力;而普通淀粉则没有这种功能;用于酸奶中的淀粉经过变性处理,以提高其耐热、耐酸和抗剪切的能力(参见《畜产品加工技术及实训教程》,马兆瑞等,科学出版社,第1版,第79页“(一)酸奶加工原料”部分,2011年03月31日;《食品添加剂及其应用技术》,侯振建,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版,第237页“27.3.1稳定剂”部分,2004年09月30日)。可见,为提高稳定剂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选用变性淀粉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淀粉作为原料并与琼脂、果胶配伍。对于三者的用量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三者其各自的常规用量范围,可以通过常规试验调整优化得到;且根据说明书内容,也看不出上述用量配比的选择给本申请带来了何种原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酵6-7小时后测发酵酸乳酸度为75°T,在此基础上,根据消费者对于酸奶实际的酸性口感喜好,并结合本领域通常的发酵酸度范围,也不难进一步确定出85~90°T,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而发酵参数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发酵进程可以控制的参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配料实际的混合均匀程度以及加工要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进行搅拌20min并冷却至43℃的操作参数基础上,容易通过常规实验调整而相应地确定出具体的搅拌时间和冷却温度。而对于发酵方式,在对比文件1的发酵工艺基础上,为了提高混料程度以达到更佳的发酵效果,先将混合料及香精进行搅拌,并采用静止发酵的方式,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具体采用间歇性正反转的方式进行搅拌,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具体的搅拌时间-转速以及静止发酵的时间控制,可通过常规实验调整得到,达到的效果可以合理预期。此外,在混合果粒步骤中,根据实际的混匀程度,在对比文件1采用的搅拌基础上,也不难确定出具体10~15min的搅拌时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于发酵后酸乳的杀菌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管式杀菌器中预将料液预热至50℃后80℃,1分钟杀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权利要求的利用管式杀菌机进行杀菌的方式。在此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用本领域常用的杀菌设备UHT管式杀菌机。而对于杀菌时间和温度等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杀菌时“温度-时间组合”积累的热效应更大、杀菌强度更高,对于乳制品而言杀菌效果更佳;但相应地对酸乳的营养组成的破坏越大,对色泽、口感风味等感官品质的影响也越大。为此,在综合衡量杀菌效果和保持酸奶营养物质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保证杀菌效果同时寻求更温和的杀菌方式以达到更佳的产品品质;同时基于简化工艺的角度,也有动机省略预热步骤。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实际杀菌程度及品质变化情况,并结合本领域通常的杀菌温度-时间范围,调整而确定出70-75℃的杀菌温度及10-15s的杀菌时间。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常温果粒酸奶的增稠稳定性,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并经常规实验调整,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静止发酵的温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发酵温度42-44℃,其落入本权利要求所述的40-45℃范围内,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为对比文件1所披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非仅有一次巴氏杀菌工艺,其同样有整体三次的杀菌控制:将原料奶预热到50-60℃,搅拌5-10min;均质阶段巴氏杀菌85-95℃,杀菌5-15min;混料后热处理阶段管式杀菌70-75℃杀菌10-15s。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在相同阶段采用了相似的方式进行杀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热阶段的温度,均质阶段巴氏杀菌温度和时间。同时,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19段也明确记载了“在保留发酵酸乳营养和风味的同时,有效延长了产品的保质期”,可见在平衡杀菌工艺和酸奶口感,其与本申请所要追求的技术效果的一致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基于本领域常识以及常规技术手段在综合考量工艺繁杂、口感风味等各方因素下进行灵活调整。关于实验结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产品在外观、色泽、风味、口感、营养价值等指标的评分,以及“产品在常温下存放保质期达5个月,……产品的口感与保鲜类果粒酸奶的基本一致,果粒口感较好”(参见说明书实施例4,表1)。可见,对比文件1所述产品的口感、营养与本申请基本相当,但保质期长于本申请,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和对比例所记载的实验数据不能看出本申请较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关于变性淀粉,公知常识提供了将变性淀粉替换成淀粉的指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工艺的不同进行添加量的摸索和尝试,从而优化得到符合预期品质的产品。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