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发光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82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610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61326.7
申请日:2013-11-12
复审请求人:宸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跃
合议组组长:梁素平
参审员:颜庙青
国际分类号:H01L27/32,G02B27/28,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部分区别技术特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61326.7,名称为“发光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宸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发光显示装置包含:
一发光组件,包括一基板、一设于该基板上的发光结构及一设于该基板上并将该发光结构围绕于内的密封结构,该基板与该密封结构配合界定的一空间具有一上开口,该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及
一封装组件,包括一增亮抗反射结构,该增亮抗反射结构至少部分覆盖该发光组件的该上开口且将该发光结构密封于该空间中,并具有:
一线偏光层,设于间隔该发光组件处,用以将一具有一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并阻隔一具有一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该第二线偏振方向与该第一线偏振方向相互垂直,
一四分之一波板,设于该线偏光层及该发光组件之间,将沿该第一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一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或将沿该第二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二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该第二圆偏振方向与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相互反向,及
一反射偏光层,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及该发光组件之间,用以将一具有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通过,并反射一具有该第二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封装组件还包括一触控感测结构,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该触控感测结构至少设于该线偏光层与该四分之一波板之间、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感测结构还具有一基板,该基板供该第一触控电极层设置其上,且该触控感测结构还至少或设于该线偏光层相反于该四分之一波板的另一侧。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触控电极层具有多个交错间隔排列的楔形或菱形的第一电极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封装组件还包括一触控感测结构,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且该第一触控电极层与该第二触控电极层间隔地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该反射偏光层、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结合的其中之一的两相反侧。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感测结构还具有一基板及一第二触控电极层,该第一触控电极层与该第二触控电极层设置于该基板的两相反侧。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封装组件还包括一触控感测结构,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且该发光组件还具有一上电极层,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线偏光层与该四分之一波板之间、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与该上电极层形成电性连接或为一体式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感测结构还具有一绝缘层,该绝缘层设于该第二触控电极层与该上电极层之间。
10. 根据权利要求5、6、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触控电极层具有多个沿一第一方向排列的第一电极列,该第二触控电极层具有多个沿一第二方向排列的第二电极列,该第二方向与该第一方向相互交错。
11. 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发光显示装置包含:
一发光组件,包括一基板、一设于该基板上的发光结构及一设 于该基板上并将该发光结构围绕于内的密封结构,该基板与该密封结构配合界定的一空间具有一上开口,该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
一封装组件,包括一增亮抗反射结构,该增亮抗反射结构至少部分覆盖该发光组件的该上开口且将该发光结构密封于该空间中,并具有:
一线偏光层,设于间隔该发光组件处,用以将一具有一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并阻隔一具有一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该第二线偏振方向与该第一线偏振方向相互垂直,
一四分之一波板,设于该线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将沿该第一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一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或将沿该第二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二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该第二圆偏振方向与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相互反向,及
一反射偏光层,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及该发光组件之间,用以将一具有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通过,并反射一具有该第二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及
一盖板,设于该线偏光层相反于该四分之一波板的另一侧。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封装组件还包括一触控感测结构,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且该触控感测结构至少设于该盖板与该线偏光层之间、设于该线偏光层与该四分之一波板之间、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感测结构还具有一基板,该基板供该第一触控电极层设置其上,且该触控感测结构还至少或设于该线偏光层相反于该反射偏光层的另一侧。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触控电极层具有多个交错间隔排列的楔形或菱形的第一电极列。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封装组件还包括一触控感测结构,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且该第一触控电极层与该第二触控电极层间隔地设于该线偏光层、该四分之一波板、该反射偏光层、该线偏光层与该四分之一波板之结合、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结合、该线偏光层与该四分之一波板以及该反射偏光层之结合的其中之一的两相反侧。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感测结构还具有一基板及一第二触控电极层,该第一触控电极层与该第二触控电极层设置于该基板的两相反侧。
17.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封装组件还包括一触控感测结构,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且该发光组件还具有一上电极层,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盖板与该线偏光层之间、设于该线偏光层与该四分之一波板之间、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与该上电极层形成电性连接或为一体式结构。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感测结构还具有一绝缘层,该绝缘层设于该第二触控电极层与该上电极层之间。
20. 根据权利要求15、16、1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触控电极层具有多个沿一第一方向排列的第一电极列,该第二触控电极层具有多个沿一第二方向排列的第二电极列,该第二方向与该第一方向相互交错。”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368656A,公开日为2002年09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88033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6日;
对比文件3:US2013/0278511A1,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4:CN201549508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①封装组件包括增亮抗反射结构,并限定了增亮抗反射结构的具体组成;②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以及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①封装组件包括增亮抗反射结构,并限定了增亮抗反射结构的具体组成,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②还包括有一盖板,设于该线偏光层相反于该四分之一波板的另一侧。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②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答复如下:申请人举证的百度百科发光二极管的封装方式是独立的发光二极管的封装,而非本申请的发光显示装置的封装,发光显示装置作为集成了多个发光二极管与其电路线路的整体,需要一盖板实现其封装,对比文件4中的光学叠层154实质上起到了盖板的作用;并且,根据对比文件4的名称“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光学叠层154实质上是有封装效果的。发光二极管是有机发光二极管的上位概念,有机发光二极管是发光二极管众多种类中的一种,在对比文件4未公开如何提高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影像光线使用效率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1关于有机发光显示装置的增亮抗反射组件的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4中;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无论是以有机EL器件替换发光二极管,还是以分光偏离器500、相移片700、起偏器600等光学结构替换光学叠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适当调整容易做到的,不存在技术障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多晶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组,与本申请相比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不宜作为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区别技术特征和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不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4涉及的是照明装置,本申请是显示装置,但二者均涉及半导体装置的封装。对比文件4公开了关键技术手段之一:将光学叠层设置于封装组件中,对比文件4是可以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即使不将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光组件为有机EL器件,由线偏光层、四分之一波板和反射偏光层构成的增亮抗反射结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其封装结构的设置。本申请权利要求1将增亮抗反射结构设置于封装组件中,以省去封装基板、实现轻薄化,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光学叠层设置于封装组件中,同样能够实现省去封装基板、实现轻薄化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封装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将光学叠层设置于封装组件中的技术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实现这一结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只需将增亮抗反射结构设置到封装组件中,不存在技术障碍,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盖板,设于该线偏光层相反于该四分之一波板的另一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12-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答复如下: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均为发光显示装置,且公开了具有偏光分离器500、相移片700及起偏器600形成叠层结构,以减少光反射现象,并可部分穿透或反射圆偏光,提升发光组件的光穿透强度,增加光线的使用效率;并且还公开了显示单元的周边被框胶密封材料密封,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可以评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0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11中的特征“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一封装组件,包括一增亮抗反射结构”,分别修改为“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且具有一上电极层”、“一封装组件,包括一增亮抗反射结构及一触控感测结构”;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在独立权利要求11中增加特征“其中,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盖板与该线偏光层之间、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删除权利要求2-7、12-17,并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发光显示装置包含:
一发光组件,包括一基板、一设于该基板上的发光结构及一设于该基板上并将该发光结构围绕于内的密封结构,该基板与该密封结构配合界定的一空间具有一上开口,该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且具有一上电极层;及
一封装组件,包括一增亮抗反射结构及一触控感测结构,该增亮抗反射结构至少部分覆盖该发光组件的该上开口且将该发光结构密封于该空间中,并具有:
一线偏光层,设于间隔该发光组件处,用以将一具有一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并阻隔一具有一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该第二线偏振方向与该第一线偏振方向相互垂直,
一四分之一波板,设于该线偏光层及该发光组件之间,将沿该第一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一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或将沿该第二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二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该第二圆偏振方向与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相互反向,及
一反射偏光层,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及该发光组件之间,用以将一具有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通过,并反射一具有该第二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
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
“5. 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发光显示装置包含:
一发光组件,包括一基板、一设于该基板上的发光结构及一设于该基板上并将该发光结构围绕于内的密封结构,该基板与该密封结构配合界定的一空间具有一上开口,该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且具有一上电极层;
一封装组件,包括一增亮抗反射结构及一触控感测结构,该增亮抗反射结构至少部分覆盖该发光组件的该上开口且将该发光结构密封于该空间中,并具有:
一线偏光层,设于间隔该发光组件处,用以将一具有一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并阻隔一具有一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该第二线偏振方向与该第一线偏振方向相互垂直,
一四分之一波板,设于该线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将沿该第一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一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或将沿该第二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二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该第二圆偏振方向与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相互反向,及
一反射偏光层,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及该发光组件之间,用以将一具有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通过,并反射一具有该第二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
一盖板,设于该线偏光层相反于该四分之一波板的另一侧,
其中,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盖板与该线偏光层之间、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修改后权利要求1、5中的特征“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其功效在于,可在外部电路的控制下,于不同时间分别执行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的触控感应功能或执行发光结构的上电极层的驱动功能。将触控电极层整合于其他结构处,可让触控感测结构省略用于设置第一触控电极层、第二触控电极层的基板的装设,而达到整体轻薄化的效果,并且提供不同的结构制造、配置方式。对比文件2发明目的为抑制显示面板的电磁噪音对触控面板造成干扰,对比文件2的实施技术势必不能将触控面板10的相关结构整合于OLED面板40处,否则会直接造成触控面板10的干扰,丧失设置透明导电层20所能带来的功效。对比文件2的公开技术相较于本申请“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之技术手段属于一种反向教示,其揭露一种不适宜用来实现“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之技术手段的实施技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部分区别技术特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368656A,公开日为2002年09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880334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16日;
对比文件3:US2013/0278511A1,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4:CN201549508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11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5]-[0083]段,附图2):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100,包括基板110,设于基板110上的发光二极管130及设于基板110上并将该发光二极管130围绕于内的第一外框140,由附图2可见,基板110与第一外框140配合界定的空间具有一上开口;还包括复合光学薄膜组件150(即封装组件),复合光学薄膜组件150包含有一第二外框152与多个光学叠层154,多个光学叠层154至少部分覆盖第一外框140的上开口,且将发光二极管130密封于该空间中;光学叠层154可以设置转光层、偏光片等光学组件。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①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封装组件包括一增亮抗反射结构,该增亮抗反射结构至少部分覆盖该发光组件的该上开口且将该发光结构密封于该空间中,并具有:一线偏光层,设于间隔该发光组件处,用以将一具有一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并阻隔一具有一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该第二线偏振方向与该第一线偏振方向相互垂直,一四分之一波板,设于该线偏光层及该发光组件之间,将沿该第一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一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或将沿该第二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二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该第二圆偏振方向与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相互反向,及一反射偏光层,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及该发光组件之间,用以将一具有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通过,并反射一具有该第二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②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且具有一上电极层;封装组件还包括一触控感测结构,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①如何在减少环境光线反射的同时提升影像光线穿透效果;②提供一种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并提高触控检测的精确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加说明书第[0003]段),目前的显示装置具有光学效率不佳及装置整体过于厚重的问题。在光学效率的部分,由于常见的抗反射结构主要由线偏光层及四分之一波板组成,其虽然可以改善环境光线的反光问题,但会阻隔至少50%由有机发光二极管所发出的影像光线,使得显示画面的亮度较暗,造成光学效率不佳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这种对环境光的反射使得显示装置不能充分变暗,即在周围明亮的环境下存在黑色显示不能变暗、对比度下降的问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使封装组件包括一增亮抗反射结构,通过可部分穿透或反射圆偏光的反射偏光层的设置,除了能减缓反光现象,还能大幅提升发光组件发出的影像光线的穿透程度,而增加影像光线的光学使用效率。
对比文件4公开一种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可用作照明光源,并通过第一开口中的透明胶层,以及复合光学薄膜组件的设置,可有效提升整体的亮度与均匀度。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该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作为一种照明光源,不会面临不能充分变暗、显示对比度无法下降的问题,并不存在减少环境光线反射的需求。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光发射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段-第12页倒数第2段,第15页倒数第2段到第22页第3段,附图1-10):包括光发射显示器1(即发光组件),其中,偏光分离器500、相移片700及起偏器600形成叠层结构(相当于本申请封装组件中的增亮抗反射结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减少外部光反射的同时,提高光发射层发射的光的利用率。对比文件4涉及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光发射显示器,二者涉及的领域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显示器中的偏光分离器500、相移片700及起偏器600形成叠层结构用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触控面板一体型显示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88]-[0092]、[0117]-[0123]段,附图1-2、5-6):显示装置1包括OLED面板40(即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并具有上部电极42;还包括触控面板10,该触控面板10具有第一电极层12、第二电极层16,提供了一种将触控面板和显示面板层叠成一体的显示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抑制来自显示面板的电磁噪音。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触控面板一体型显示装置,对比文件4涉及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二者涉及的领域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触控显示装置中的触控面板用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中。
并且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其给本申请权利要求1带来的如下技术效果:①可以在减少环境光线反射的同时,还能提升发光组件的影像光线穿透程度,从而增加影像光线的光学使用效率;②可以分别执行第二触控电极层的触控感应功能或执行上电极层的驱动功能,或者使第二触控电极层与上电极层分别独立运作,并且第一触控电极层与第二触控电极层之间的间隔距离较大,减少了电极层之间的耦合电容对触控检测的影响,可以提高触控检测的精确度。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1、2、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发射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段-第12页倒数第2段,第15页倒数第2段到第22页第3段,附图1-10):光发射显示器1(即发光组件),包括第一基片6(即基板),设于该基片6上的有机EL器件150(即发光结构);有机EL器件150(即有机发光二极管)包括阴极300、发射层100和透明阳极200(即上电极层);第一基片6和第二基片90相对叠合(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2段,第21页最后一段到第22页第3段),显示单元的周边被框胶密封材料密封,并且将氮气密封其中,由此将第一基片6和第二基片90密封粘接,可知该框胶密封材料围绕上述有机EL器件150,相当于本申请的密封结构,可以确定该框胶密封材料与第一基片6配合形成界定的一容纳氮气的空间且具有上开口,可知第二基片90至少部分覆盖该开口且将有机EL器件150密封于该空间中;偏光分离器500可直接形成在代替第二基片90的相移片700上,并且起偏器600层压在相移片700上(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3-7行,附图10),上述偏光分离器500、相移片700及起偏器600形成叠层结构(相当于本申请封装组件中的增亮抗反射结构),由上述内容可以确定,代替第二基片90的相移片700可至少部分覆盖该发光组件的上开口且将有机EL器件150密封于该空间中(即该增亮抗反射结构至少部分覆盖该发光组件的该上开口且将该发光结构密封于该空间中)。起偏器600(即线偏光层),设于间隔该有机EL器件150处,使穿过它的光中的特定的线偏振光透射,而吸收与它交叉垂直的线偏振光(即将一具有一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并阻隔一具有一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该第二线偏振方向与该第一线偏振方向相互垂直)。相移片700(即四分之一波板),设于该起偏器600(即线偏光层)及有机EL器件150之间(参见附图10),穿过起偏器600的线偏振光(即沿该第一线偏振方向,或第二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转换为圆偏振光(即沿一第一圆偏振方向,或第二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的1/4波片的功能材料,且可以将圆偏振光转化为线偏振光(参见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5行到第11页倒数第10行),可确定第一线偏振和第二线偏振方向相反。偏光分离器500(即反射偏光层),设于相移片700(即四分之一波板)及有机EL器件150之间,具有借助反射和透射将预定波长范围内的光分为两种类型的圆偏振光成分的功能,能够使沿一个旋转方向的圆偏振光成分被透射,沿相反旋转方向的圆偏振光成分被反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封装组件还包括一触控感测结构,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②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提供一种触控显示装置,②提高触控检测的精确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触控面板一体型显示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88]-[0092]、[0117]-[0123]段,附图1-2、5-6):显示装置1包括OLED面板40(即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并具有上部电极42;还包括触控面板10,该触控面板10具有第一电极层12、第二电极层16。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将触控结构与显示装置相结合,提供了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依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4]、[0088]-[0098]段,附图19),液晶面板130产生各种电磁噪音,存在被触控面板110的第一电极层112或第二电极层116检测到的可能性,来自液晶面板130的电磁噪音成为输入操作时的背景噪音,从而成为S/N比产生劣化的原因,有时也引起触控面板110的误动作,可知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抑制来自显示面板的电磁噪音。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在显示面板的显示面上形成透明导电层,能够使来自显示面板的电磁噪音得到屏蔽,能够防止触控面板的误动作和S/N的劣化。如果将对比文件2中第二电极层116设置在发光结构的上部电极42处,则第二电极层116将位于抑制电磁噪音的透明导电层之下,进入显示面板内部,其必然受到来自显示面板的电磁噪音的影响,这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相违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第二触控电极设于发光二极管的上电极处。
且对比文件3和4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其给本申请权利要求1带来的如下技术效果:可以分别执行第二触控电极层的触控感应功能或执行上电极层的驱动功能,或者使第二触控电极层与上电极层分别独立运作,并且第一触控电极层与第二触控电极层之间的间隔距离较大,减少了电极层之间的耦合电容对触控检测的影响,可以提高触控检测的精确度。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5]-[0083]段,附图2):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100,包括基板110,设于基板110上的发光二极管130及设于基板110上并将该发光二极管130围绕于内的第一外框140,由附图2可见,基板110与第一外框140配合界定的空间具有一上开口;还包括复合光学薄膜组件150(即封装组件),复合光学薄膜组件150包含有一第二外框152与多个光学叠层154,多个光学叠层154至少部分覆盖第一外框140的上开口,且将发光二极管130密封于该空间中;光学叠层154可以设置转光层、偏光片等光学组件。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在于:①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封装组件包括一增亮抗反射结构,该增亮抗反射结构至少部分覆盖该发光组件的该上开口且将该发光结构密封于该空间中,并具有:一线偏光层,设于间隔该发光组件处,用以将一具有一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并阻隔一具有一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该第二线偏振方向与该第一线偏振方向相互垂直,一四分之一波板,设于该线偏光层及该发光组件之间,将沿该第一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一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或将沿该第二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及沿一第二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相互转换,该第二圆偏振方向与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相互反向,及一反射偏光层,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及该发光组件之间,用以将一具有该第一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通过,并反射一具有该第二圆偏振方向的圆偏光;②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且具有一上电极层;封装组件还包括一触控感测结构,其中,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盖板与该线偏光层之间、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①如何在减少环境光线反射的同时提升影像光线穿透效果;②提供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并提高触控检测的精确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加说明书第[0003]段),目前的显示装置具有光学效率不佳及装置整体过于厚重的问题。在光学效率的部分,由于常见的抗反射结构主要由线偏光层及四分之一波板组成,其虽然可以改善环境光线的反光问题,但会阻隔至少50%由有机发光二极管所发出的影像光线,使得显示画面的亮度较暗,造成光学效率不佳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这种对环境光的反射使得显示装置不能充分变暗,即在周围明亮的环境下存在黑色显示不能变暗、对比度下降的问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使封装组件包括一增亮抗反射结构,通过可部分穿透或反射圆偏光的反射偏光层的设置,除了能减缓反光现象,还能大幅提升发光组件发出的影像光线的穿透程度,而增加影像光线的光学使用效率。
对比文件4公开一种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其公开了一种照明光源,并通过第一开口中的透明胶层,以及复合光学薄膜组件的设置,可有效提升整体的亮度与均匀度。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该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作为一种照明光源,不会面临不能充分变暗、显示对比度无法下降的问题,并不存在减少环境光线反射的需求。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光发射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段到第12页倒数第2段,第15页倒数第2段到第22页第3段,附图1-10):包括光发射显示器1(即发光组件),其中,偏光分离器500、相移片700及起偏器600形成叠层结构(相当于本申请封装组件中的增亮抗反射结构)。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减少外部光反射的同时,提高光发射层发射的光的利用率。对比文件4涉及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光发射显示器,二者涉及的领域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显示器中的偏光分离器500、相移片700及起偏器600形成叠层结构用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触控面板一体型显示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88]-[0092]、[0117]-[0123]段,附图1-2、5-6):显示装置1包括OLED面板40(即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并具有上部电极42;还包括触控面板10,该触控面板10具有第一电极层12、第二电极层16,提供了一种将触控面板和显示面板层叠成一体的显示装置。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抑制来自显示面板的电磁噪音。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触控面板一体型显示装置,对比文件4涉及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二者涉及的领域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触控显示装置中的触控面板用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中。
并且对比文件3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其给本申请权利要求5带来的如下技术效果:①可以在减少环境光线反射的同时,还能提升发光组件的影像光线穿透程度,从而增加影像光线的光学使用效率;②可以分别执行第二触控电极层的触控感应功能或执行上电极层的驱动功能,或者使第二触控电极层与上电极层分别独立运作,并且第一触控电极层与第二触控电极层之间的间隔距离较大,减少了电极层之间的耦合电容对触控检测的影响,可以提高触控检测的精确度。
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4、1、2、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发光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发射显示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段到第12页倒数第2段,第15页倒数第2段到第22页第3段,附图1-10):光发射显示器1(即发光组件),包括第一基片6(即基板),设于该基片6上的有机EL器件150(即发光结构);有机EL器件150(即有机发光二极管)包括阴极300、发射层100和透明阳极200(即上电极层);第一基片6和第二基片90相对叠合(参见说明书第18页第2段,第21页最后一段到第22页第3段),显示单元的周边被框胶密封材料密封,并且将氮气密封其中,由此将第一基片6和第二基片90密封粘接,可知该框胶密封材料围绕上述有机EL器件150,相当于本申请的密封结构,可以确定该框胶密封材料与第一基片6配合形成界定的一容纳氮气的空间且具有上开口,可知第二基片90至少部分覆盖该开口且将有机EL器件150密封于该空间中;偏光分离器500可直接形成在代替第二基片90的相移片700上,并且起偏器600层压在相移片700上(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3-7行,附图10),上述偏光分离器500、相移片700及起偏器600形成叠层结构(相当于本申请封装组件中的增亮抗反射结构),由上述内容可以确定,代替第二基片90的相移片700可至少部分覆盖该发光组件的上开口且将有机EL器件150密封于该空间中(即该增亮抗反射结构至少部分覆盖该发光组件的该上开口且将该发光结构密封于该空间中)。起偏器600(即线偏光层),设于间隔该有机EL器件150处,使穿过它的光中的特定的线偏振光透射,而吸收与它交叉垂直的线偏振光(即将一具有一第一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并阻隔一具有一第二线偏振方向的线偏光通过,该第二线偏振方向与该第一线偏振方向相互垂直)。相移片700(即四分之一波板),设于该起偏器600(即线偏光层)及有机EL器件150之间(参见附图10),穿过起偏器600的线偏振光(即沿该第一线偏振方向,或第二线偏振方向偏振的线偏光)转换为圆偏振光(即沿一第一圆偏振方向,或第二圆偏振方向偏振的圆偏光)的1/4波片的功能材料,且可以将圆偏振光转化为线偏振光(参见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5行到第11页倒数第10行),可确定第一线偏振和第二线偏振方向相反。偏光分离器500(即反射偏光层),设于相移片700(即四分之一波板)及有机EL器件150之间,具有借助反射和透射将预定波长范围内的光分为两种类型的圆偏振光成分的功能,能够使沿一个旋转方向的圆偏振光成分被透射,沿相反旋转方向的圆偏振光成分被反射。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一盖板,设于该线偏光层相反于该四分之一波板的另一侧;②封装组件还包括一触控感测结构,该触控感测结构具有一第一触控电极层与一第二触控电极层,③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盖板与该线偏光层之间、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加强对封装组件的保护,②提供一种触控显示装置,③提高触控检测的精确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为了增强封装组件的保护,在封装组件上设置盖板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于该线偏光层相反于该四分之一波板的另一侧设置盖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触控面板一体型显示装置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88]-[0092]、[0117]-[0123]段,附图1-2、5-6):显示装置1包括OLED面板40(即发光结构),采用有机发光二极管并具有上部电极42;还包括触控面板10,该触控面板10具有第一电极层12、第二电极层16。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将触控结构与显示装置相结合,提供了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依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4]、[0088]-[0098]段,附图19),液晶面板130产生各种电磁噪音,存在被触控面板110的第一电极层112或第二电极层116检测到的可能性,来自液晶面板130的电磁噪音成为输入操作时的背景噪音,从而成为S/N比产生劣化的原因,有时也引起触控面板110的误动作,可知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抑制来自显示面板的电磁噪音。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在显示面板的显示面上形成透明导电层,能够使来自显示面板的电磁噪音得到屏蔽,能够防止触控面板的误动作和S/N的劣化。如果将对比文件2中第二电极层116设置在发光结构的上部电极42处,则第二电极层116将位于抑制电磁噪音的透明导电层之下,进入显示面板内部,其必然受到来自显示面板的电磁噪音的影响,这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相违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第二触控电极设于发光二极管的上电极处。
且对比文件3和4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给本申请权利要求5带来的如下技术效果:可以分别执行第二触控电极层的触控感应功能或执行上电极层的驱动功能,或者使第二触控电极层与上电极层分别独立运作,并且第一触控电极层与第二触控电极层之间的间隔距离较大,减少了电极层之间的耦合电容对触控检测的影响,可以提高触控检测的精确度。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6-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5,由于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6-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一种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其可用作照明光源,并通过第一开口中的透明胶层,以及复合光学薄膜组件的设置,可有效提升整体的亮度与均匀度。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该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作为一种照明光源,不会面临不能充分变暗、显示对比度无法下降的问题,并不存在减少环境光线反射的需求。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段到第12页倒数第2段,第15页倒数第2段到第22页第3段,附图1-10):包括光发射显示器1(即发光组件),其中,偏光分离器500、相移片700及起偏器600形成叠层结构(相当于本申请封装组件中的增亮抗反射结构),该层叠结构可以使显示装置在减少外部光反射的同时,提高光发射层发射的光的利用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用于显示器中的偏光分离器500、相移片700及起偏器600形成叠层结构用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中。
对比文件4涉及照明装置,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涉及显示装置,虽然照明装置和显示装置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其都需要进行封装,但显示装置领域中的增亮抗反射结构的功能较多,结构也较复杂,与普通的光学薄膜组件相比其制造工艺较复杂和成本也较高。当需要封装照明装置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适合照明装置使用的组件,而不会使用显示装置领域中的增亮抗反射结构来封装照明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显示器中的偏光分离器500、相移片700及起偏器600形成叠层结构用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多芯片发光二极管封装模块中。
即使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一触控电极层至少设于该盖板与该线偏光层之间、设于该四分之一波板与该反射偏光层之间,或设于该反射偏光层与该发光组件之间,该触控感测结构的第二触控电极层设于该上电极层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没有被对比文件4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给本申请带来的如下技术效果:可以分别执行第二触控电极层的触控感应功能或执行上电极层的驱动功能,或者使第二触控电极层与上电极层分别独立运作,并且第一触控电极层与第二触控电极层之间的间隔距离较大,减少了电极层之间的耦合电容对触控检测的影响,可以提高触控检测的精确度。因此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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