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64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660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40205.0
申请日:2015-10-08
复审请求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星星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高晓颖
国际分类号:B22D4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40205.0、发明名称为“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CN204159853U,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4:CN1174771A,公开日为1998年03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铁水储运设备上设置保温盖,该保温盖可与铁水储运设备本体围成一封闭内腔,该保温盖上开设有进铁口;形成一保温通道,该保温通道自铁水溜槽出口端延伸至所述进铁口,将铁水溜槽内的铁水自所述进铁口引入至铁水储运设备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通道呈流线型,且其中轴线与铁水流柱的中轴线重叠。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设置一可封闭或开启所述进铁口的铁口盖,铁水进入铁水储运设备过程中,开启所述进铁口,铁水运输及铁水储运设备空载折返过程中,封闭所述进铁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通道包括保温套管,所述保温套管包括漏斗形入口段和柱管形引流段,所述入口段与所述引流段同轴连接;出铁时,铁水溜槽出口端伸入至所述入口段内,所述引流段底部伸入至所述进铁口中。
5. 一种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保温通道及盖设于铁水储运设备上的保温盖,所述保温盖与铁水储运设备本体围成一封闭内腔,所述保温盖上开设有进铁口,所述保温通道自铁水溜槽出口端延伸至所述进铁口。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通道呈流线型,且其中轴线与铁水流柱的中轴线重叠。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封闭或开启所述进铁口的铁口盖,所述铁口盖铰接于所述保温盖上。
8.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通道包括保温套管,所述保温套管包括漏斗形入口段和柱管形引流段,所述入口段与所述引流段同轴连接,所述入口段的顶部直径比铁水溜槽的宽度大80~150mm,所述引流段的管径比铁水溜槽的宽度大30~60mm。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套管为耐火材料套管,所述耐火材料套管为等静压成型的套管。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盖包括钢质壳体、钢丝网层和保温耐火材料层,所述钢丝网层与所述壳体围成一填充腔,所述保温耐火材料层填充于该填充腔内。”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球化包,该球化包能够提高铁水的储运能效,即公开了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铁水溜槽,独立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均在于:保温通道自铁水溜槽出口端延伸至进铁口;然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该区别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原审查部门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以对比文件1(CN204159853U)与对比文件2( CN201079832Y)的结合评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补充检索对比文件3并将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来评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补充检索对比文件4,以对比文件1(CN204159853U)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对比文件1(CN204159853U)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评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但在驳回决定中又以对比文件2(CN204159853U)与对比文件4的结合评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对于首次听证的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详细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且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之前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都不同,即评判基础与之前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都不同,无论是原审查部门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混淆还是其他原因,原审查部门对于这种错误都没有任何回应和解释,违背“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在该驳回决定中,增加了“对于本申请的保温通道结构,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1和3可知,球化包盖上浇注口处凸出于球化包盖水平面向上延伸出的部分形成的浇注通道即相当于本申请的保温通道,该浇注通道的连接结构及设置位置与本申请相同,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也相同”这种之前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都未曾告知过的评述理由。
(2)对比文件2中的球化包是用于铁水进行球化反应的容器,其不存在铁水储运能效的技术问题,设置球化包盖是为了防止球化过程中铁水飞溅,对比文件2中的球化包盖与本申请中的保温盖的作用及结构均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浇注口作为球化包的铁水注入口,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认为其起到保温作用而将其认作为保温通道,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铁水溜槽与进铁口之间设置保温通道以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公开一种铝水浇铸工艺及设备,在铝水进入浇包和压铸机时采用漏斗装置,使铝水从最底部逐渐溢满浇包或压铸机,防止铝水将大量的气体带入浇包或压铸机中,避免铸件中产生气孔。本申请的目的是减少铁水中有效热量向周围环境的散失,提高整个铁水储运过程的能效。对比文件2中不存在需要防止铁水带入空气的技术问题,也不存在需要保温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而改变其浇注方式;即便将对比文件4中的漏斗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也应是将该漏斗装置插入至球化包底部,距离球化包底部5-10mm,也无法实现对比文件2中的“导流高温铁水至球化包的内壁,以沿着球化包的内壁缓缓流下”这一目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2(CN204159853U),原审查部门在第一、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分别引用该对比文件评价过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期间,原审查部门笔误将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号写反,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在答复第二次和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两次均没有修改权利要求,其中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提醒原审查部门这两篇对比文件的文件号写错,并理解了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原审查部门实质上是将对比文件2(CN204159853U)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的评述,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也是将驳回决定依据的对比文件2(CN204159853U)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陈述答复的,原审查部门做出的驳回决定也是将对比文件2(CN204159853U)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改变,复合驳回时机。驳回决定中的“保温通道,即球化包盖上浇注口出凸出于球化包盖水平面向上延伸出的部分形成的浇注通道”与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保温通道”并没有不同,由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及附图1、3即可看出;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说明浇注通道即保温通道,具体可以参见图1,已经告知申请人该评述并没有误导申请人。
(2)对比文件2(CN204159853U)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公开的球化包与本申请的储运设备都是盛装金属液的容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盛装金属液的容器用于储运,对比文件2中浇注口形成的浇注通道设有耐火材料涂层,球化包本身结构决定了其具有保温隔热的作用,必然能够降低热量损失提高储运能效。对比文件4公开了漏斗装置自金属液溜槽出口端延伸至浇包进液口端。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4、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5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5中的技术特征“保温通道自铁水溜槽出口端延伸至所述进铁口”;删除了权利要求8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保温通道包括保温套管,所述保温套管包括漏斗形入口段和柱管形引流段,所述入口段与所述引流段同轴连接”,删除了权利要求4、10,并调整了其它权利要求编号顺序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4增加了保温盖和保温通道的结构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铁水储运设备上设置保温盖,该保温盖可与铁水储运设备本体围成一封闭内腔,该保温盖上开设有进铁口;所述保温盖包括钢质壳体、钢丝网层和保温耐火材料层,所述钢丝网层与所述壳体围成一填充腔,所述保温耐火材料层填充于该填充腔内;
形成一保温通道,将铁水溜槽内的铁水自所述进铁口引入至铁水储运设备内;所述保温通道包括保温套管,所述保温套管包括漏斗形入口段和柱管形引流段,所述入口段与所述引流段同轴连接;出铁时,铁水溜槽出口端伸入至所述入口段内,所述引流段底部伸入至所述进铁口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通道呈流线型,且其中轴线与铁水流柱的中轴线重叠。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设置一可封闭或开启所述进铁口的铁口盖,铁水进入铁水储运设备过程中,开启所述进铁口,铁水运输及铁水储运设备空载折返过程中,封闭所述进铁口。
4. 一种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保温通道及盖设于铁水储运设备上的保温盖,所述保温盖与铁水储运设备本体围成一封闭内腔,所述保温盖上开设有进铁口,
所述保温盖包括钢质壳体、钢丝网层和保温耐火材料层,所述钢丝网层与所述壳体围成一填充腔,所述保温耐火材料层填充于该填充腔内;
所述保温通道自铁水溜槽出口端延伸至所述进铁口;所述保温通道包括保温套管,所述保温套管包括漏斗形入口段和柱管形引流段,所述入口段与所述引流段同轴连接;出铁时,铁水溜槽出口端伸入至所述入口段内,所述引流段底部伸入至所述进铁口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通道呈流线型,且其中轴线与铁水流柱的中轴线重叠。
6.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封闭或开启所述进铁口的铁口盖,所述铁口盖铰接于所述保温盖上。
7.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入口段的顶部直径比铁水溜槽的宽度大80~150mm,所述引流段的管径比铁水溜槽的宽度大30~60mm。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温套管为耐火材料套管,所述耐火材料套管为等静压成型的套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 年05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5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球化包盖1(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3]-[0018]段、附图1-3),其覆盖于球化包2上,球化包盖1上设有浇注口11,在球化包盖1及浇注口11的表面均设有一层耐火材料层12,以隔绝高温铁水与球化包盖1及浇注口11本身材料直接接触,使得在球化反应时,高温铁水不会对浇注口11产生伤害,飞溅的液体不会粘附在包盖的表面上。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铝水浇铸工艺及设备(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2-4段、附图1-2),该设备包括熔炼炉1、溜槽2、浇包6、漏斗4,铝水经溜槽2流至漏斗4由耐火材料17固定在漏斗中的瓷管5,从浇包底部开始注铝水,避免了空气介入。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方法,其保温盖包括钢质壳体、钢丝网层和保温耐火材料层,钢丝网层与所述壳体围成一填充腔,保温耐火材料层填充于该填充腔内;保温通道将铁水溜槽内的铁水自进铁口引入至铁水储运设备内,保温通道包括保温套管,保温套管包括漏斗形入口段和柱管形引流段,入口段与引流段同轴连接;出铁时,铁水溜槽出口端伸入至所述入口段内,引流段底部伸入至进铁口中。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铁水运输时能量的损失。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提高铁水储运能效的装置,其保温盖包括钢质壳体、钢丝网层和保温耐火材料层,钢丝网层与所述壳体围成一填充腔,保温耐火材料层填充于该填充腔内;保温通道自铁水溜槽出口端延伸至进铁口,保温通道包括保温套管,保温套管包括漏斗形入口段和柱管形引流段,入口段与引流段同轴连接;出铁时,铁水溜槽出口端伸入至所述入口段内,引流段底部伸入至进铁口中。基于该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铁水运输时能量的损失。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涉及球化包,其在球化包盖和浇注口的表面设置耐火材料以隔绝高温铁水与包盖和浇注口本身直接接触,避免在球化反应时,高温铁水对浇注口产生伤害,飞溅的液体粘附在包盖表面;对比文件4涉及铝水浇铸设备,漏斗与瓷管配合,使铝水从最底部溢满浇包,避免空气介入。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均未涉及如何解决铁水在运输或转运过程中热量损失的技术问题,尤其未涉及如何解决铁水从溜槽到进铁口之间的热量损失问题。对比文件2也未披露保温通道,其包盖上的浇注口仅用于注入铁水,且该浇注口属于包盖的一部分,进一步,对比文件2中浇注口凸出于球化包盖水平面向上延伸出的部分仅属于该球化包盖浇注口的一部分构成,对比文件2未披露该凸出部属于浇注口之外且具有保温作用的部件,且由于对比文件2未披露铁水如何注入浇注口,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见该浇注口及其凸出部分对从溜槽注入到进铁口的铁水具有保温作用,而本申请的保温通道位于溜槽和保温盖的进铁口之间,其对该区域的铁水进行保温,且该保温通道为独立的部件,由此,对比文件2并未披露位于溜槽和进铁口之间的保温通道,也没有给出在溜槽和进铁口之间设置保温通道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了溜槽,铝水经溜槽流至固定于漏斗的瓷管,但对比文件4中漏斗与瓷管的位置和作用均与本申请中由漏斗形入口段和柱管型引流段构成的保温通道不同,对比文件4的漏斗的作用为引导铝水流入瓷管,瓷管的作用是将铝水从浇包底部导入其中,且该瓷管并不具有保温作用,由此,对比文件4也未给出在溜槽和进铁口之间设置“铁水溜槽出口端伸入至入口段内,引流段底部伸入至进铁口中”的保温通道的技术启示。由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如何解决铁水运输过程中热量损失的技术问题,尤其是如何解决溜槽至进铁口区间铁水的热量损失问题时,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4结合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也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本申请“通过设置保温通道和保温盖,使得出铁过程尽量在密封保温防护的条件下进行,避免出铁和铁水储运过程中铁水直接与周围环境接触,减少铁水中有效热量向周围环境的散失,提高整个铁水储运过程的能效”(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15]段)。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溜槽和进铁口之间设置保温套管以避免出铁过程中铁水的热量损失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5-8
在独立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5-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 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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