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终端及其工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终端及其工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52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601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93703.0
申请日:2014-05-08
复审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洋
合议组组长:杜军
参审员:孙国辉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G06F3/048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93703.0,名称为“一种终端及其工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9日以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触控显示屏、处理器和第一触控单元;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位于所述终端表面并作为终端中电子器件的保护单元;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承载用户的第一触摸操作,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第一触摸操作,将检测结果发给所述处理器;
所述处理器用于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触摸操作包括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摸操作包括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当所述终端处于待机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摸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按压参数在执行关闭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关机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摸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开启终端的处理过程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摸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唤醒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摸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休眠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摸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按压参数调节终端的音量;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按压参数进行页面切换。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处理器执行关闭终端的处理过程的情况下,所述按压参数包括:第一按压参数和第二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当所述第一按压参数的值和所述第二按压参数的值均在预设范围内时执行关闭终端的处理过程;
当所述处理器执行开启终端的处理过程的情况下,所述按压参数包括:第一按压参数和第二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当所述第一按压参数的值和所述第二按压参数的值均在预设范围内时执行开启终端的处理过程;
当所述处理器执行唤醒终端的处理过程的情况下,所述按压参数包括:第一按压参数和第二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当所述第一按压参数的值和所述第二按压参数的值均在预设范围内时唤醒终端;
当所述处理器执行休眠终端的处理过程的情况下,所述按压参数包括:第一按压参数和第二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当所述第一按压参数的值和所述第二按压参数的值均在预设范围内时休眠终端;
当所述处理器执行调节终端的音量的情况下,所述按压参数包括:第一按压参数和第二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当所述第一按压参数的值在预设范围内时根据所述第二按压参数调节终端的音量;
当所述处理器执行页面切换的情况下,所述按压参数包括:第一按压参数和第二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用于当所述第一按压参数的值在预设范围内时根据所述第二按压参数进行页面切换。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待机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摸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检测结果执行关闭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关机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片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检测结果执行开启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检测结果执行唤醒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检测结果执行休眠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检测结果调节终端的音量;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页面切换。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参数包括:按压面积和/或按压时间。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触控单元;所述第二触控单元用于承载用户的第二触摸操作,并检测用户在第二触控单元上的第二触摸操作;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和所述第二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触摸操作包括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或者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第二触摸操作包括按压所述第二触控单元或者在所述第二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
9. 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器件为摄像头,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为触控镜片,该触控镜片包括:镜片、检测电路以及连接电路;所述检测电路与所述镜片连接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镜片上的触摸操作,所述连接电路与所述检测电路连接用于将所述检测电路的检测结果传输至所述处理器;所述触控镜片作为所述摄像头的保护镜片。
10.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触控单元包括:终端的触控显示屏。
11. 一种如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终端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触控单元用于承载用户的第一触摸操作,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第一触摸操作,将检测结果发给所述处理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位于所述终端表面并作为终端中电子器件的保护单元;
处理器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终端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第一触摸操作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第一触摸操作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
所述处理器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按压参数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当所述终端处于待机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摸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在执行关闭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按压参数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关机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摸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开启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按压参数的步骤包括:第一触控单元在所述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摸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唤醒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按压参数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摸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休眠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按压参数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摸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调节终端的音量;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按压参数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按压参数;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按压参数进行页面切换。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在所述终端处于待机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摸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执行关闭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在所述终端处于关机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片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执行开启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所述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执行唤醒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执行休眠终端的处理过程;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调节终端的音量;
或者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的步骤包括: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在所述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检测结果进行页面切换。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终端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压参数包括:按压面积和/或按压时间。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终端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所述第二触控单元承载用户的第二触摸操作,并检测用户在第二触控单元上的第二触摸操作;
所述处理器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步骤包括:所述处理器根据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和所述第二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终端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触摸操作包括按压所述第一触控单元或者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第二触摸操作包括按压所述第二触控单元或者在所述第二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019572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第一触控单元作为终端中电子器件的保护单元,第一触控单元是触控显示屏之外的触控单元。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终端的工作方法,其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均包含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中。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理由,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7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3、5-8的附加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3、5-8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触摸感应单元130是电子设备触摸屏的一部分,触控输入的检测是通过触控屏实现的,从而仍存在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第一触控单元位于终端触控显示屏之外,触摸操作的承载和检测都通过该触控单元实现,可替代终端上物理按键且不会影响触控显示屏。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过位于终端触控显示屏之外的第一触控单元实现对第一触摸操作的承载和检测;对比文件1中触控输入的检测通过电子设备的触控屏实现。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解决现有终端中物理按键装配复杂、易用性差以及容易磨损的问题。2、对于上述区别: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第一触控单元可单独检测第一触摸操作,并基于具体检测结果单独触发处理器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对比文件1中第二感应单元不能单独触发处理单元或显示单元的切换单元进行状态切换,需与触摸感应单元联合工作;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第一触控单元位于终端表面并作为终端中电子器件的保护单元,其必然与终端的触控显示屏处于不同的表面区域;对比文件1中第二感应单元设置于触控显示屏之下。即使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触控显示屏之外还设有诸如第二感应单元的触控单元,由于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触控单元设置于触控显示屏之下,未公开设置于与触控显示屏不同的表面区域以及可独立于触控屏的触摸感应单元之外单独工作,且现有技术也未公开相关内容,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之上并不能想到上述区别。另外,现有技术中终端上一般都仅仅在终端表面设置触控显示屏这一触控单元,除此之外在终端表面不会额外设置其他触控单元,因此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在终端触控显示屏之外设置第一触控单元,实现原有的物理按键功能,去掉物理按键,避免使用物理按键存在的各种问题,节省了装配物理按键的过程和成本,简化了终端的装配和结构。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触控单元独立于终端的状态检测第一触摸操作,处理器根据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终端从休眠到唤醒,以及从亮屏到休眠的状态切换,从而使得在终端的解锁中无须在不同的表面上操作物理按键和触摸屏。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需要设置专用的物理按键,进而能够解决现有终端中物理按键装配复杂、易用性差以及容易磨损的问题,也就不存在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的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于第一触摸操作的承载和检测都是通过第一触控单元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第一触控单元位于触控显示屏之外且为终端中电子器件的保护单元。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得终端更利于单手操作。2、首先,对比文件1包括了分别对应于图1和图2的两个实施例。虽然在图2所对应的实施例中,触摸感应单元和第二感应单元联合工作;但在图1所对应的实施例中,仅通过触摸感应单元检测第一触摸输入,并基于具体检测结果单独触发处理器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也就是说,此时触摸感应单元并不需要和第二感应单元联合工作。其次,第一触控单元与终端的触控显示屏处于终端的不同表面区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所能够预料到的。
针对该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的“所述处理器用于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修改为“所述处理器用于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预设的多种不同功能中相应功能的预设处理过程”,将权利要求11的“处理器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修改为“处理器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预设的多种不同功能中相应功能的预设处理过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1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触控显示屏、处理器和第一触控单元;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位于所述终端表面并作为终端中电子器件的保护单元;
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承载用户的第一触摸操作,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第一触摸操作,将检测结果发给所述处理器;
所述处理器用于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预设的多种不同功能中相应功能的预设处理过程。”
“11. 一种如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终端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触控单元用于承载用户的第一触摸操作,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第一触摸操作,将检测结果发给所述处理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位于所述终端表面并作为终端中电子器件的保护单元;
处理器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预设的多种不同功能中相应功能的预设处理过程。”
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公知的触摸屏的结构为:由从上至下的玻璃面板、触摸感应单元和显示单元(例如液晶面板)构成,即触摸屏最上面的玻璃面板位于电子设备表面,触摸感应单元位于玻璃面板之下,并非位于电子设备表面。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可将触摸感应单元130与显示单元110形成为触摸屏”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第一触控单元位于所述终端表面”不等同。另外,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处理器根据触摸感应单元的第一输入实现在休眠与唤醒状态之间切换这一种功能,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处理器可用于利用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实现预设的多种不同功能。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触控单元位于触控显示屏之外且为终端中电子器件的保护单元;(2)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位于所述终端表面;(3)所述处理器用于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预设的多种不同功能中相应功能的预设处理过程。2、对比文件1的图4-6仅示出了在触摸屏上输入的几种手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据此想到单手操作不便利的问题,也就没有动机改善终端单手操作下触摸输入的便利性;另外,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将物理按键的功能集成在触控屏上,通过在触控屏上操作提升单手操作的便利性,避免在多个表面上进行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想到在终端的触摸屏的相对面设置便于拇指外的其他手指触摸且能将采集的触摸操作发送至处理器的触控板。另外,在终端的背面即终端的触摸屏的相对面通过其他手指进行操作以进行终端状态切换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论存在事后诸葛亮的嫌疑。现有技术中对于终端休眠和唤醒的控制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通过电源物理按键控制;二是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在显示屏上通过点击等手势操作唤醒。因此,现有技术没有披露上述技术手段,也未给出相关教导。3、本申请权利要求1避免在终端上使用物理按键来实现相应功能,从而避免使用物理按键存在的各种问题,节省装配物理按键的过程并节约成本,简化终端的装配和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5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019572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相当于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31]段,第[0042]-[0053]段,图1、3-6):如图1所示,电子设备100包括显示单元110、处理单元120(相当于处理器)和触摸感应单元130(相当于第一触控单元)。触摸感应单元130与显示单元110重叠设置,例如,可将触摸感应单元130与显示单元110形成为触摸屏(相当于终端包括触控显示屏,以及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位于所述终端表面)。触摸感应单元130可独立于处理单元120和显示单元110的状态而检测第一输入。例如,可在电子设备100上设置触摸检测区域,触摸感应单元130不仅可以在处理单元120处于工作状态时,而且可以在处理单元120处于休眠状态时,检测位于触摸检测区域中的第一输入,第一输入可包括触摸输入(相当于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承载用户的第一触摸操作,并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第一触摸操作)。根据触摸感应单元130所检测到的第一输入触发处理单元120和显示单元110进行状态切换。第一输入触发处理单元120和显示单元110中可分别包括状态控制模块,以根据触摸感应单元130所检测到的第一输入切换第一输入触发处理单元120和显示单元110的状态(相当于将检测结果发给所述处理器)。当处理单元120处于休眠状态而显示单元110处于关闭状态,并且触摸感应单元130检测到第一触摸输入时,可触发处理单元120和显示单元110进行状态切换,以将处理单元从休眠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并且将显示单元从关闭状态切换到显示状态。可替换地,当处理单元120处于工作状态而显示单元110处于显示状态,并且触摸感应单元130检测到第一触摸输入时,可触发处理单元120和显示单元110进行状态切换,以将处理单元从工作状态切换到休眠状态(此处的将处理单元从工作状态切换到休眠状态的过程以及上述的将处理单元从休眠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的过程,相当于所述处理器用于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预设的多种不同功能中相应功能的预设处理过程),并且将显示单元从显示状态切换到关闭状态。具体而言,电子设备100还可进一步包括第一轨迹确定单元(未示出)。当处理单元120处于休眠状态而显示单元110处于关闭状态,并且触摸感应单元130检测到第一触摸输入时,第一轨迹确定单元可确定第一触摸输入的第一输入轨迹是否符合第一切换轨迹。当第一轨迹确定单元确定第一输入轨迹符合第一切换轨迹时,将处理单元120从休眠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并且将显示单元110从关闭状态切换到显示状态。当处理单元120处于工作状态而显示单元110处于显示状态,并且触摸感应单元130检测到第一触摸输入时,第一轨迹确定单元可确定第一触摸输入的第一输入轨迹是否符合与第一切换轨迹相同和/或不同的第三切换轨迹。当第一轨迹确定单元确定第一输入轨迹符合第三切换轨迹时,将处理单元120从工作状态切换到休眠状态,并且将显示单元110从显示状态切换到关闭状态。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第一触控单元位于触控显示屏之外且为终端中电子器件的保护单元。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得终端更利于单手操作。
对于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的图4-图6均示出了要在触摸屏上的较大范围区域内输入手势。其次,在现有技术中,诸如智能手机的终端上的触摸屏的尺寸往往较大。因而在用户单手操作上述终端时,由于用户的拇指在终端的触摸屏上的触摸区域有限,难以通过单手来完成对触摸屏全部区域的触摸,从而在用户输入涉及触摸屏较大范围区域的手势时,用户单手操作起来往往不便利,导致用户体验较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来改善用户单手操作终端时的通过触摸手势切换终端工作状态的便利性。另外,在终端的背面即终端的触摸屏的相对面设置有触控板,通过其他手指在该触控板上进行触控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用户操作终端的便利性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对触摸屏的手势操作来进行终端状态切换的基础上,为了提高用户体验,改善用户单手操作终端时切换终端状态的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终端的触摸屏的相对面设置便于拇指外的其他手指触摸的触控板以对终端状态进行切换,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为了避免在终端的触摸屏的相对面开孔导致的工艺复杂以及成本增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触控单元设置在现有的开孔位置,即作为其中电子器件的保护单元;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4]段):电子设备100还可进一步包括第一轨迹确定单元(未示出)。当处理单元120处于休眠状态而显示单元110处于关闭状态,并且触摸感应单元130检测到第一触摸输入时,第一轨迹确定单元可确定第一触摸输入的第一输入轨迹(相当于第一触摸操作包括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是否符合第一切换轨迹。当第一轨迹确定单元确定第一输入轨迹符合第一切换轨迹时,将处理单元120从休眠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相当于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并且将显示单元110从关闭状态切换到显示状态。即第一触摸操作包括在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第一触控单元用于检测用户在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处理器用于根据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外,将第一触摸操作具体设为包括按压第一触控单元,检测的对象为上述的按压参数,以及后续处理器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的依据为上述按压参数的检测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根据触摸操作执行预设处理过程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和5均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7]-[0022]段,第[0042]-[0047]段,图1和3):处理单元120具有工作状态和休眠状态。显示单元110具有显示状态和关闭状态。触摸感应单元130可独立于处理单元120和显示单元110的状态而检测第一输入。当处理单元120处于休眠状态而显示单元110处于关闭状态(相当于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并且触摸感应单元130检测到第一触摸输入时(相当于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检测触摸输入),可触发处理单元120和显示单元110进行状态切换,以将处理单元从休眠状态切换到工作状态,并且将显示单元从关闭状态切换到显示状态(相当于处理器用于根据检测结果执行唤醒终端的处理过程)。可替换地,当处理单元120处于工作状态而显示单元110处于显示状态(相当于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并且触摸感应单元130检测到第一触摸输入时(相当于第一触控单元用于在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触摸输入),可触发处理单元120和显示单元110进行状态切换,以将处理单元从工作状态切换到休眠状态,并且将显示单元从显示状态切换到关闭状态(相当于处理器用于根据检测结果执行休眠终端的处理过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触控单元独立于终端的状态检测第一触摸操作,处理器根据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终端从休眠到唤醒,以及从亮屏到休眠的状态切换。在此基础上,为了使得用户能够方便地控制切换更多的终端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第一触控单元在终端处于待机状态、关机状态和亮屏状态时检测诸如按压参数或划动操作的触摸输入,处理器根据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终端从待机到关闭,从关机到开启,从亮屏到休眠的状态切换;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进一步地,为了方便用户在终端使用中进行常见功能的输入和调整,比如方便实现诸如音量调整和页面切换等终端功能的快捷输入和快捷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第一触控单元在终端处于亮屏状态时检测诸如按压参数或划动操作的触摸输入,处理器根据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终端的调节音量或页面切换功能;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和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3。为了使得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以及处理器在执行终端的不同状态之间的切换和终端功能的快捷输入和快捷调整所依据的检测结果更为精准,避免出现用户误操作或者按压检测误差等导致出现的终端状态切换偏差和终端功能的快捷输入和快捷调整的偏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按压参数进一步包括第一按压参数和第二按压参数,处理器用于当第一按压参数和第二按压参数的值均在预设范围内时执行终端的不同状态之间的切换,以及处理器用于当第一按压参数的值在预设范围内时根据第二按压参数执行诸如音量调整和页面切换等终端功能的输入和调整。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2。按压参数包括:按压面积和/或按压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设置选取按压参数时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7]段,图2):电子设备200还包括:第二感应单元240(相当于第二触控单元)。第二感应单元240可独立于处理单元220和显示单元210的状态而检测在第一外表面上的第二输入(相当于所述第二触控单元用于承载用户的第二触摸操作,并检测用户在第二触控单元上的第二触摸操作)。根据触摸感应单元230所检测的第一输入和第二感应单元240所检测的第二输入,触发处理单元220和显示单元210进行状态切换(相当于所述处理器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触控单元和所述第二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相应的预设处理过程)。即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7。第一触摸操作包括按压第一触控单元或者在第一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第二触摸操作包括按压第二触控单元或者在第二触控单元上的划动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设置触摸操作方式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8任一项。为了改善用户在单手操作终端时的便利性,避免在终端的触摸屏的相对面开孔所导致的工艺复杂和成本增加,并考虑到摄像头是终端的触摸屏的相对面上典型的外围器件,且摄像头在终端的触摸屏的相对面上的位置易于用户在单手操作时触摸,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电子器件为摄像头,第一触控单元为触控镜片,该触控镜片包括:镜片、检测电路以及连接电路;所述检测电路与所述镜片连接用于检测用户在所述镜片上的触摸操作,所述连接电路与所述检测电路连接用于将所述检测电路的检测结果传输至所述处理器;所述触控镜片作为所述摄像头的保护镜片,从而改善单手操作下的输入操作的用户体验并继而触发处理器操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7或8。第二触控单元包括:终端的触控显示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设置选取触控单元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终端的工作方法。权利要求1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中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10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1、权利要求12-17均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12-1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3和5-8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基于与权利要求2-3和5-8评述中类似的理由可知,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触摸感应单元130和显示单元110形成的电子设备的触摸屏中,触摸感应单元130置于显示单元110的外围(即电子设备的表面),用于感应用户的触摸输入。复审请求人所举的示例实质上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触摸感应单元130进一步细化分解为玻璃保护面板和触摸感应器件单元,而本领域中通常所理解的触摸感应单元是包括保护层和触摸感应器件构成的整体,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触控单元位于终端表面。
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触控单元独立于终端的状态检测第一触摸操作,处理器根据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终端从休眠到唤醒,以及从亮屏到休眠的状态切换。对比文件1的上述两个不同的切换过程分别对应着两种不同功能:终端实现唤醒功能和终端实现休眠功能。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处理器用于利用所述第一触控单元的检测结果执行预设的多种不同功能中相应功能的预设处理过程。
(2)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单手操作的便利性,但在单手操作大屏智能手机时仍存在不便之处,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进行改进,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另外,在终端的背面即终端的触摸屏的相对面通过其他手指进行触摸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善用户操作终端的便利性的惯用技术手段;比如,2010年初发布的摩托罗拉ME600(Backflip)智能手机即在显示屏的背面设置有触控面板,用户可以在该触控面板上进行单击、双击、滑动等类似笔记本计算机上触摸板的操作,主要用于辅助操作;2011年12月17日上市发售的索尼PlayStation VITA娱乐掌机(索尼PSV),也是在显示屏的背面设置有背部触摸板;2013年09月23日发布的OPPO N1智能手机也是在手机背部增加了一块3cm*4cm的触控板,可以通过该触控板触控操作原生应用程序,用户也可以在设置中自定义设置背面触控的应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提高单手操作的便利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3)参见上文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触摸感应单元来实现物理按键的相应功能。即对比文件1也无需在终端上使用物理按键来实现相应功能。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所能够预料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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