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网络监控的方法、设备与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33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708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0144.5
申请日:2015-02-27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红丽
合议组组长:袁翠
参审员:周丹
国际分类号:H04L12/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所述区别特征的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0144.5,名称为“一种用于网络监控的方法、设备与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申请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2段(即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9,1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服务设备端进行网络监控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x获取一个或多个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a1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状态报告;
-对所述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
b根据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结合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从所述候选用户设备中,选择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其中,所述用户设备的设备特征信息符合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监控需求信息;
c将所述网络监控任务分配至所述用户设备;
d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监控信息,其中,所述监控信息对应于所述网络监控任务。”
“9. 一种进行网络监控的服务设备,其中,该设备包括:
特征获取装置,用于获取一个或多个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
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任务获取装置,用于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
选择装置,用于根据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结合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从所述候选用户设备中,选择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其中,所述用户设备的设备特征信息符合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监控需求信息;
分配装置,用于将所述网络监控任务分配至所述用户设备;
监控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监控信息,其中,所述监控信息对应于所述网络监控任务;
其中,所述任务获取装置包括:
报告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状态报告;
任务获取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
“17. 一种用于进行网络监控的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9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服务设备以及一种辅助进行网络监控的用户设备;
其中,所述用户设备包括:
特征发送装置,用于将所述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相关信息或设备特征信息发送至服务设备;
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任务接收装置,用于获取所述服务设备所发送的网络监控任务;
任务执行装置,用于执行所述网络监控任务;
监控发送装置,用于将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所对应的监控信息发送至所述服务设备。”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905273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对比文件2:CN12624544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获取一个或多个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选择的用户设备为一个或多个;(2)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状态报告,对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区别(1)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5,7-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6要求保护一种进行网络监控的服务设备,其中的每一模块完成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8的方法的每一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模块方式构造装置结构来完成方法流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考权利要求1-8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9-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所述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相关信息或设备特征信息发送至服务设备。上述区别为本领域惯用手段,而使用模块方式构造装置结构来完成方法流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考权利要求9-16的审查意见,可知权利要求9-16要求保护的服务设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9中增加特征“提取出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所对应的监控需求信息;根据所述监控需求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有三点;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所获取的“网络监控任务”,是直接获取“网络状态报告”并对“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后所得到的;本申请网络监控任务的获取对象与被监控的对象不同;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监控需求信息”的获取方式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先确定了监测对象,然后同时确定了监控任务和分布信息。本申请“监控需求信息”是在“网络监控任务”的基础上提取的;本申请能够自动发现网络问题,以确定网络监控任务,实现网络监控任务的全自动化,能够执行大样本、低成本的网络监控,监控粒度细且覆盖率高,有效并精准地进行网络问题的排查,提高了网络监控的效率。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服务设备端进行网络监控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x获取一个或多个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a1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状态报告;
-对所述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
b根据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提取出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所对应的监控需求信息;根据所述监控需求信息,结合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从所述候选用户设备中,选择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其中,所述用户设备的设备特征信息符合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监控需求信息;
c将所述网络监控任务分配至所述用户设备;
d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监控信息,其中,所述监控信息对应于所述网络监控任务。”
“9. 一种进行网络监控的服务设备,其中,该设备包括:
特征获取装置,用于获取一个或多个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
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任务获取装置,用于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
选择装置,用于根据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提取出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所对应的监控需求信息;根据所述监控需求信息,结合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从所述候选用户设备中,选择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其中,所述用户设备的设备特征信息符合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监控需求信息;
分配装置,用于将所述网络监控任务分配至所述用户设备;
监控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监控信息,其中,所述监控信息对应于所述网络监控任务;
其中,所述任务获取装置包括:
报告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状态报告;
任务获取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0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并指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9中的“根据所述监控需求信息,结合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从所述候选用户设备中,选择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修改为“将所述监控需求信息划分为必要需求信息与非必要需求信息;根据所述必要需求信息与所述非必要需求信息,结合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以及所需要的用户设备数量,从所述候选用户设备中,经过多轮筛选选择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集“网络状态报告”的设备,并不一定等同于获取“网络监控任务”的用户设备;对比文件2采集运行参数的设备等同于获取监控任务的设备,均为“监控对象”;对比文件2创建监控任务的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对监控需求信息进行划分,没有公开所需的用户设备数量;没有进行“多轮筛选”。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08 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7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并指出: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9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网络状态报告包括一个或多个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历史监控信息和/或经由其他途径所发送的实时报告或历史报告;当所述网络状态报告包括所述历史监控信息时,则所述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的步骤包括:对所述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更新或生成新的网络监控任务;所述步骤b、所述步骤c以及所述步骤d根据所述新的网络监控任务重新执行”,删除权利要求4,12,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5。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网络状态报告包括两种获取途径:经由其他途径所发送的实时报告或历史报告;一个或多个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历史监控信息。本申请中采集“网络状态报告”的设备,并不一定等同于获得“网络监控任务”的用户设备,在对比文件2中,不论“监控对象”的类型是“网络设备”还是“用户设备”,在采集运行参数时的设备即等同于获得监控任务的设备。因此,对比文件2创建监控任务的方式以及确定执行监控任务的设备均与本申请不同;(2)对比文件2也并未给出基于“必要需求信息与非必要需求信息”对用户设备进行多轮筛选,以得到执行所述监控任务的用户设备的启示。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在服务设备端进行网络监控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x获取一个或多个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
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a1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状态报告;
-对所述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
b根据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提取出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所对应的监控需求信息;将所述监控需求信息划分为必要需求信息与非必要需求信息;根据所述必要需求信息与所述非必要需求信息,结合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以及所需要的用户设备数量,从所述候选用户设备中,经过多轮筛选选择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其中,所述用户设备的设备特征信息符合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监控需求信息;
c将所述网络监控任务分配至所述用户设备;
d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监控信息,其中,所述监控信息对应于所述网络监控任务;
其中,所述网络状态报告包括一个或多个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历史监控信息和/或经由其他途径所发送的实时报告或历史报告;
当所述网络状态报告包括所述历史监控信息时,则所述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的步骤包括:对所述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更新或生成新的网络监控任务;所述步骤b、所述步骤c以及所述步骤d根据所述新的网络监控任务重新执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x包括:
-获取一个或多个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相关信息;
-根据所述设备相关信息,确定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设备特征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地域信息;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运营商信息;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网速;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系统环境;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的在线状态/离线状态;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等级。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骤c包括:
-根据所述网络监控任务以及所述用户设备,确定与所述用户设备相对应的网络监控子任务;
-将所述网络监控子任务分配至所述用户设备。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对一个或多个所述监控信息进行分析,以确定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监控结果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根据一个或多个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监控信息,确定并更新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执行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执行状态为执行失败,则重新执行所述步骤b、c、d。
8. 一种进行网络监控的服务设备,其中,该设备包括:
特征获取装置,用于获取一个或多个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
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任务获取装置,用于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
选择装置,用于根据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提取出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所对应的监控需求信息;将所述监控需求信息划分为必要需求信息与非必要需求信息;根据所述必要需求信息与所述非必要需求信息,结合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以及所需要的用户设备数量,从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中,经过多轮筛选选择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其中,所述用户设备的设备特征信息符合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监控需求信息;
分配装置,用于将所述网络监控任务分配至所述用户设备;
监控获取装置,用于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监控信息,其中,所述监控信息对应于所述网络监控任务;
其中,所述任务获取装置包括:
报告获取单元,用于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状态报告,其中,所述网络状态报告包括一个或多个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历史监控信息和/或经由其他途径所发送的实时报告或历史报告;
任务获取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
当所述网络状态报告包括所述历史监控信息时,则所述任务获取单元用于:对所述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更新或生成新的网络监控任务;所述选择装置、所述分配装置、所述监控获取装置根据所述新的网络监控任务重新执行相应操作。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服务设备,其中,所述特征获取装置用于:
-获取一个或多个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相关信息;
-根据所述设备相关信息,确定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特征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服务设备,其中,所述设备特征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地域信息;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运营商信息;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网速;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系统环境;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的在线状态/离线状态;
-所述候选用户设备所对应的等级。
11. 根据权利要求8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服务设备,其中,所述分配装置用于:
-根据所述网络监控任务以及所述用户设备,确定与所述用户设备相对应的网络监控子任务;
-将所述网络监控子任务分配至所述用户设备。
12. 根据权利要求8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服务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分析装置,用于对一个或多个所述监控信息进行分析,以确定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监控结果信息。
13. 根据权利要求8至12中任一项所述的服务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状态确定装置,用于根据一个或多个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监控信息,确定并更新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执行状态。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服务设备,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重试装置,用于若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执行状态为执行失败,则将所述网络监控任务重新发送至所述选择装置,从而使得所述选择装置、所述分配装置、所述监控获取装置依次执行相应操作。
15. 一种用于进行网络监控的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8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服务设备以及一种辅助进行网络监控的用户设备;
其中,所述用户设备包括:
特征发送装置,用于将所述用户设备所对应的设备相关信息或设备特征信息发送至服务设备;
其中,该设备还包括:
任务接收装置,用于获取所述服务设备所发送的网络监控任务;
任务执行装置,用于执行所述网络监控任务;
监控发送装置,用于将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所对应的监控信息发送至所述服务设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经审查,上述文本中的修改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905273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2624544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01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服务设备端进行网络监控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DNS劫持的监测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6]-[0046]段、第[0063]-[0076]段):服务器获取监测任务,服务器向客户端发送监测任务,服务器对网站、论坛、贴吧、搜索引擎等检测对象对应的监测任务分配唯一ID(即获取一个或多个监控任务),按照ID加入至检测任务列表便于向客户端发送,其中,服务器在获取监测任务的同时还获取监测任务的分布信息(即监控需求信息),例如,某个网站仅针对某个省市中的客户端进行监测,搜索引擎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客户端(即候选用户设备)进行监测等,服务器根据分布信息将监测任务发送至客户端(这里服务器必然获取了客户端的地域信息,才可以根据分布信息将检测任务发送至符合条件的客户端),可知服务器根据监控任务的分布信息及客户端的地域信息(即设备特征信息)将监测任务发送给了对应的客户端(即,根据监控需求信息结合设备特征信息选择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将所述网络监控任务分配至所述用户设备,其中设备特征信息符合监控需求信息),客户端接收到服务器发送的监测任务后,确定执行监测任务,获取监测信息,接收客户端发送的监测信息(即获取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监控信息,其中,所述监控信息对应于所述网络监控任务)。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为:(1)根据网络监控任务提取出网络监控任务所对应的监控需求信息;(2)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状态报告,对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获取网络监控任务;所述网络状态报告包括一个或多个所述用户设备所发送的历史监控信息和/或经由其他途径所发送的实时报告或历史报告;当所述网络状态报告包括所述历史监控信息时,则所述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监控任务的步骤包括:对所述网络状态报告进行分析,以更新或生成新的网络监控任务;所述步骤b、所述步骤c以及所述步骤d根据所述新的网络监控任务重新执行。(3)将监控需求信息划分为必要需求信息和非必要需求信息,根据必要需求信息与非必要需求信息结合候选用户设备的设备特征信息以及所需用户设备数量,多轮筛选出一个或多个用户设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创建网络监控任务以及根据需求筛选用户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两个信息合并发送对端或者将一个信息包含在另一个信息之内发送给对端而对端根据需要取出相应的信息是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监控任务的创建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4]-[0034]段):启动自动创建监控任务模式,根据所述筛选规则采集对应监控对象的运行参数,运行参数可以但不局限于为属性、运行状态、KPI值,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和添加,并确定采集的运行参数是否符合所述筛选规则;若符合,则创建对应于所述监控对象的监控任务(相当于获取一个或多个网络状态,对所述网络状态进行分析,以获取监控任务)。由此可见,区别特征(2)的一部分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创建监控任务,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准确获取网络状态,由用户设备发送的网络历史监控信息或者经由其他途径所发送的网络实时报告或历史报告来构成网络状态报告,以网络状态报告的形式获得网络状态以及当生成新的网络监控任务时重新执行网络监控是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将监控需求信息分为必要需求信息和非必要需求信息,在实际的监控过程中根据监控任务的轻重缓急优选必要需求信息作为筛选条件,再根据用户设备的数量多少,将非必要需求信息也作为筛选条件,多轮筛选出用户设备是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监控任务的分布信息(即监控需求信息)及客户端的地域信息(即设备特征信息)将监测任务发送给了对应的客户端的基础上,根据用户设备数量多少以及监控任务的需要,将分布信息划分为必要和非必要需求信息进行多轮筛选从而获取符合条件的用户设备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设备的特征信息可由设备直接告知服务器,也可通过其他信息间接获取设备的特征信息,如当要获取设备的地域信息时,可直接告知服务器设备的地域位置,也可告知设备的IP地址,进而间接获取设备的地域信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6]-[0046]段):客户端可以遍布在全国各地,网站、论坛、贴吧、搜索引擎等监测对象可以对应多个监测任务,DNS劫持的监测装置100在获取监测任务的同时还获取监测任务的分布信息,例如,某个网站仅针对某个省市中的客户端进行监测,搜索引擎针对全国范围内的客户端进行监测等,分布信息可以根据具体监测对象的需求进行确定,可以有用户自行设置或者服务器可以给出默认设置,DNS劫持的监测装置100根据分布信息将监测任务发送至客户端。可知在执行“某个网站仅针对某个省市中的客户端进行监测”此种任务时,需要知晓客户端的地域信息,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合监控任务的分布信息和设备的地域位置选出客户端进行监控任务的发送。此外,根据不同网络监控任务的不同需求,可能还会需要知晓设备的运营商信息、网速、系统环境、在线或离线状态及其对应的等级,按照不同任务需要不同的设备属性,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实现设备的负载均衡,避免使某一设备完成所有任务带来负载压力过大,可将监控任务分为多个子任务由多个设备完成,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4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6]-[0076]段):服务器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监测任务是否发生DNS劫持(相当于对所述监控信息进行分析,以确定所述网络监控任务的监控结果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5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当任务执行完后,根据任务的执行结果更新任务的执行状态,以便对执行失败的任务重新执行,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当任务执行失败时,重新执行,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14要求保护一种进行网络监控的服务设备,其中的每一模块完成的功能分别与权利要求1-7的方法的每一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使用模块方式构造装置结构来完成方法流程属于本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参考权利要求1-7的审查意见,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网络监控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DNS劫持的监测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6]-[0076]段):客户端(即用户设备)获取服务器发送的监测任务,确定执行监测任务,获取监测信息,将监测信息发送至服务器(即服务设备),以使服务器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监测任务是否发生DNS劫持(即用户设备获取服务设备所发送的网络监控任务,执行所述网络监控任务,将所述网络监控任务所对应的监控信息发送至所述服务设备)。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网络监控的系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用户设备主动将其自身信息发送给服务器以及使用功能模块来完成对应的功能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参考权利要求8-14的审查意见,可知权利要求8-14要求保护的服务设备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启动自动创建监控任务模式,根据所述筛选规则采集对应监控对象的运行参数,运行参数可以但不局限于为属性、运行状态、KPI值,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自行设置和添加,并确定采集的运行参数是否符合所述筛选规则;若符合,则创建对应于所述监控对象的监控任务”,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创建监控任务的方式相同,都是先获取监控对象所处网络的网络参数报告之后分析获得网络监控任务的;本申请获取“网络监控任务”的是用户设备,对比文件1中的客户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用户设备,其获取了“网络监控任务”。其次,无论何种途径获取的实时报告、历史报告或者用户设备所发送的历史监控信息,这些都构成了网络状态报告,都用来表示网络的状态信息,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准确获取网络状态,由用户设备发送的网络历史监控信息或者经由其他途径所发送的网络实时报告或历史报告来构成网络状态报告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将监控需求信息分为必要需求信息和非必要需求信息,在实际的监控过程中根据监控任务的轻重缓急优选必要需求信息作为筛选条件,再根据用户设备的数量多少,将非必要需求信息也作为筛选条件,多轮筛选出用户设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监控任务的分布信息(即监控需求信息)及客户端的地域信息(即设备特征信息)将监测任务发送给了对应的客户端的基础上,根据用户设备数量以及监控任务的需要,将分布信息划分为必要和非必要需求信息进行多轮筛选从而获取符合条件的用户设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和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1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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