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设备系统及其工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设备系统及其工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38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601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15123.6
申请日:2015-07-15
复审请求人: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宇
合议组组长:杨艳兰
参审员:许凌云
国际分类号:G05B19/4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15123.6,名称为“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设备系统及其工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涉及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440523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2018年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设备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信息传输设备,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从系统外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将生产制单信息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从信息处理设备获得裁床标准工时,向系统外部设备提供裁床标准工时;
信息存储设备,分别与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从信息传输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存储生产制单信息;从信息处理设备获得裁床标准工时,存储裁床标准工时;
信息处理设备,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连接,用于从信息存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获得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将裁床标准工时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
信息存储设备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和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的接口;
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与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存储基本代码数据库,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需的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所述基本代码数据库中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动作代码、裁床动作描述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
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先由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提供给信息处理设备,再由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提供给其它设备作为分析参考;裁床动作代码是:拿取并摆放、对准及调整位置、工具的使用、烫朴、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小工序、触取或拿、移动或对准一个位置;裁床动作描述用于描述每个裁床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具体内容;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是衡量每个裁床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国际标准时间;
基本代码数据库根据方法时间测量法MTM2理论建立,结合成衣生产中裁床实际生产的具体情况,总结出多个标准的裁床动作代码,供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分析使用;
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先根据生产制单信息确定分析操作所需的裁床动作描述,再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描述,确定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然后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裁床标准工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信息处理设备设于成衣生产现场,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设于生产管理车间,信息处理设备通过网络分别与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进行远程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信息显示设备,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显示生产制单信息、裁床标准工时和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过程。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信息显示设备设于成衣生产现场,信息存储设备设于生产管理车间,信息显示设备通过网络与信息存储设备进行远程连接。
5. 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数据库存储设备,与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存储裁床工序数据库,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需的裁床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所述裁床工序数据库中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工序。
6. 一种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设备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信息传输设备从系统外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将生产制单信息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
信息存储设备存储信息传输设备提供的生产制单信息;
信息处理设备从信息存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获得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将裁床标准工时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
信息存储设备存储信息处理设备提供的裁床标准工时;
信息传输设备将信息处理设备提供的裁床标准工时向系统外部设备提供;
利用信息存储设备提供的对生产制单信息和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的接口,对信息存储设备存储的生产制单信息和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
根据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述基本代码数据库中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动作代码、裁床动作描述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
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先由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提供给信息处理设备,再由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提供给其它设备作为分析参考;裁床动作代码是:拿取并摆放、对准及调整位置、工具的使用、烫朴、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小工序、触取或拿、移动或对准一个位置;裁床动作描述用于描述每个裁床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具体内容;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是衡量每个裁床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国际标准时间;
基本代码数据库根据方法时间测量法MTM2理论建立,结合成衣生产中裁床实际生产的具体情况,总结出多个标准的裁床动作代码,供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分析使用;
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先根据生产制单信息确定分析操作所需的裁床动 作描述,再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描述,确定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然后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裁床标准工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信息处理设备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获得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包括:
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接收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指令,根据该指令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获得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
或者,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向系统外部设备提供生产制单信息,由系统外部设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接收系统外部设备回传的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信息显示设备显示生产制单信息、裁床标准工时和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过程其中之一或任意组合。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包括:
根据生产制单信息确定分析操作所需的裁床动作描述;
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描述,确定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
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裁床标准工时。
10. 如权利要求6或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包括:
根据裁床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述裁床工序数据库中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工序。”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发明中是成衣生产,并且确定的是裁床标准工时,还提供对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的接口;记录的是裁床动作代码、裁床动作描述、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本发明中是裁床工作代码,其还包括对准、烫朴、对准一个位置,本发明是裁床标准工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用于衬衣生产过程中的尾部标准工时设备系统的基础上,将该设备系统应用到制衣技术领域的其他步骤、其他工序或其他服装对象的生产过程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查询操作接口,记录的具体内容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设备系统的工作方法,在权利要求1至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说明书中关于“生产制单信息”的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还包括信息传输设备、信息存储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基本代码数据库及其对应连接传输关系,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处理过程、生产制单信息的分析操作过程以及具体的生产制单信息,且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A)如何在生产过程之前根据生产制单信息预知裁床标准工时,提前更合理地安排生产,裁床与尾部是不同的两个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备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设备名称相同,但设备作用不同,不可以互相替代使用,权利要求1的裁床标准工时系统与其它制衣厂用秒表测时或粗略估算相比,是先进的,新颖的;(B)如何对信息存储设备存储的生产制单信息和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利用信息存储设备提供的对生产制单信息和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的接口,对存储的生产制单信息和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实施中,还可以进行相应显示;(C)如何使分析的结果更加精确,分析出来的裁床标准工时的数据更具有实际生产的参考价值,裁床动作代码是根据MTM2理论建立,结合成衣生产中裁床实际生产的具体情况得出的,这些动作代码与对比文件1中的尾部工序代码不同,基本代码数据库的应用可以使分析的结果更加精确,且可以根据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可以根据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实际动作分析出每个生产制单更精确的裁床标准工时,另外,通过基础数据代码开发出另一套生产操作代码需要不同工作领域的经验和技术,两者所需的生产制单信息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 月1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是成衣生产,并且分析及确定的是裁床标准工时,与此对应的是裁床动作代码、裁床动作描述、裁床动作标准用时,其生产制单信息也为相应的成衣类型信息、布料花型信息和成衣的款式信息;而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是衬衣生产,并且分析确定的是尾部标准工时,与此对应的是尾部动作代码、尾部动作描述、尾部动作标准工时,其生产制单信息也为相应的烫衣服的制单信息、折衣服的制单信息和包装的制单信息。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内容除了确定工时的对象不同外,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与权利要求1是相同的,当将上述设备系统和方法流程由确定衬衣审查尾部工时用于成衣生产裁床工时时,而未对该设备系统和方法进行改进,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设备系统的工作方法,在权利要求1至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0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补入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设备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信息传输设备,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从系统外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将生产制单信息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从信息处理设备获得裁床标准工时,向系统外部设备提供裁床标准工时;
信息存储设备,分别与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从信息传输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存储生产制单信息;从信息处理设备获得裁床标准工时,存储裁床标准工时;
信息处理设备,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连接,用于从信息存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获得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将裁床标准工时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
信息存储设备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和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的接口;
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与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存储基本代码数据库,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需的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所述基本代码数据库中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动作代码、裁床动作描述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
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先由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提供给信息处理设备,再由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提供给其它设备作为分析参考;裁床动作代码是:拿取并摆放、对准及调整位置、工具的使用、烫朴、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小工序、触取或拿、移动或对准一个位置;裁床动作描述用于描述每个裁床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具体内容;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是衡量每个裁床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国际标准时间;
基本代码数据库根据方法时间测量法MTM2理论建立,结合成衣生产中裁床实际生产的具体情况,总结出多个标准的裁床动作代码,供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分析使用;
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先根据生产制单信息确定分析操作所需的裁床动作描述,再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描述,确定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然后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裁床标准工时;还根据裁床动作代码、裁床工序建立相应的工序代码信息,确定该工序代码信息对应的裁床标准工时;工序代码信息、工序代码信息与裁床标准工时的对应关系存入信息存储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接口进行查询,信息显示设备还显示出存储或查询到的工序代码信息、工序代码信息对应的裁床标准工时;
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先按照实际的动作建立好裁床工序数据库,之后通过生产制单信息,以及基本幅位信息的相应工序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
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按照成衣生产中的裁床SOP文件的规定,分析一件成衣的裁床动作及工序;一件成衣的裁床动作及工序包括:拉布、裁剪、粘朴、查片、打编号、绑菲;以SOP文件为基础,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包括:运用拉布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运用裁剪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运用烫朴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
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还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对信息存储设备中存储的生产制单信息进行维护;
生产制单信息包括:成衣类型信息、布料花型信息和成衣的款式信息其中之一或任意组合;其中成衣类型信息用于判断是运用针织还是梭织的标准来分析裁床的标准工时,布料花型信息用于判断是运用净色、条子还是格子的标准来分析裁床的标准工时,成衣的款式信息用于核对并更新裁床的标准工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信息处理设备设于成衣生产现场,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设于生产管理车间,信息处理设备通过网络分别与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进行远程连接。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信息显示设备,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显示生产制单信息、裁床标准工时和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过程。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信息显示设备设于成衣生产现场,信息存储设备设于生产管理车间,信息显示设备通过网络与信息存储设备进行远程连接。
5. 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数据库存储设备,与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存储裁床工序数据库,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需的裁床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所述裁床工序数据库中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工序。
6. 一种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设备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信息传输设备从系统外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将生产制单信息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
信息存储设备存储信息传输设备提供的生产制单信息;
信息处理设备从信息存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获得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将裁床标准工时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
信息存储设备存储信息处理设备提供的裁床标准工时;
信息传输设备将信息处理设备提供的裁床标准工时向系统外部设备提供;
利用信息存储设备提供的对生产制单信息和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的接口,对信息存储设备存储的生产制单信息和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
根据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述基本代码数据库中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动作代码、裁床动作描述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
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先由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提供给信息处理设备,再由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提供给其它设备作为分析参考;裁床动作代码是:拿取并摆放、对准及调整位置、工具的使用、烫朴、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小工序、触取或拿、移动或对准一个位置;裁床动作描述用于描述每个裁床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具体内容;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是衡量每个裁床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国际标准时间;
基本代码数据库根据方法时间测量法MTM2理论建立,结合成衣生产中裁床实际生产的具体情况,总结出多个标准的裁床动作代码,供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分析使用;
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先根据生产制单信息确定分析操作所需的裁床动作描述,再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描述,确定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然后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裁床标准工时;还根据裁床动作代码、裁床工序建立相应的工序代码信息,确定该工序代码信息对应的裁床标准工时;工序代码信息、工序代码信息与裁床标准工时的对应关系存入信息存储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接口进行查询,信息显示设备还显示出存储或查询到的工序代码信息、工序代码信息对应的裁床标准工时;
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先按照实际的动作建立好裁床工序数据库,之后通过生产制单信息,以及基本幅位信息的相应工序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
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按照成衣生产中的裁床SOP文件的规定,分析一件成衣的裁床动作及工序;一件成衣的裁床动作及工序包括:拉布、裁剪、粘朴、查片、打编号、绑菲;以SOP文件为基础,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包括:运用拉布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运用裁剪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运用烫朴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
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还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对信息存储设备中存储的生产制单信息进行维护;
生产制单信息包括:成衣类型信息、布料花型信息和成衣的款式信息其中之一或任意组合;其中成衣类型信息用于判断是运用针织还是梭织的标准来分析裁床的标准工时,布料花型信息用于判断是运用净色、条子还是格子的标准来分析裁床的标准工时,成衣的款式信息用于核对并更新裁床的标准工时。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信息处理设备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获得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包括:
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接收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指令,根据该指令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获得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
或者,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向系统外部设备提供生产制单信息,由系统外部设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接收系统外部设备回传的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信息显示设备显示生产制单信息、裁床标准工时和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过程其中之一或任意组合。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包括:
根据生产制单信息确定分析操作所需的裁床动作描述;
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描述,确定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
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裁床标准工时。
10. 如权利要求6或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包括:
根据裁床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述裁床工序数据库中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工序。”
复审请求人认为:裁床与尾部是不同的两个概念,针对布的工序与成衣的工序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的设备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设备名称相同,但作用不同。与现有技术中的秒表测量法相比,工时准确性较高,计算出的工厂效率更为准确。对比文件1未公开信息存储设备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和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的接口。裁床动作代码是根据MTM2理论建立结合成衣生产中裁床实际生产具体情况得出,与对比文件1中尾部工序代码不同,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可以根据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可以根据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实际动作分析出每个生产制单更精确的裁床标准工时。尾部生产操作和裁床生产操作虽然同为制衣生产的一部分,但由于生产操作方式不同,所对应的工作代码及相关研究和开发方式完全不同。因此,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09月06日和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以及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以及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设备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衬衣生产中的尾部标准工时设备系统及其工作方法,并公开了:一种衬衣生产过程中的尾部标准工时设备系统(参见说明书第4段);信息传输设备,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从系统外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将生产制单信息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从信息处理设备获得尾部标准工时,向系统外部设备提供尾部标准工时(参见说明书第5段),信息存储设备,分别与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从信息传输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存储生产制单信息;从信息处理设备获得尾部标准工时,存储尾部标准工时(参见说明书第6段);信息处理设备,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连接,用于从信息存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获得分析操作所得尾部标准工时;将尾部标准工时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参见说明书第7段);信息存储设备可以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和尾部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的接口(参见说明书第47段);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401,与信息处理设备103连接,用于存储基本代码数据库,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需的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所述基本代码数据库中记录衬衣生产中的尾部动作代码、尾部动作描述及尾部动作的标准用时(参见说明书第49段);实施时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可以先由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提供给信息处理设备,作为信息处理设备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的参考信息,或者由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操作的接口提供给其他设备作为分析参考,尾部动作代码可以是拿起及摆放、拿取附件及配对、调整位置、工具使用、烫、衬衣生产中的尾部小工序、触取或拿、移动到对应位置等,尾部动作描述用于描述每个尾部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具体内容,尾部动作的标准用时是衡量每个尾部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国际标准时间(参见说明书第49-50段);实施时基本代码数据库可以根据MTM2 (Methods Time Measurement,方法时间测量法)理论建立,结合衬衣生产中尾部实际生产的具体情况,总结出多个(例如一共130个)标准的尾部动作代码,供衬衣生产中的尾部标准工时分析使用(参见说明书第50段);可以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动作分析,例如可以先根据生产制单信息确定分析操作所需的尾部动作描述,再根据确定的尾部动作描述,确定尾部动作代码及尾部动作的标准用时,然后根据确定的尾部动作代码及尾部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尾部标准工时(参见说明书第56段);生产制单信息可以包括:烫衣服的制单信息、折衣服的制单信息和包装的制单信息其中之一或任意组合;其中烫衣服的制单信息用于分析烫衣服的标准工时,折衣服的制单信息用于分析折衣服的标准工时,包装的制单信息用于分析包装的标准工时(参见说明书第36段)。还可以根据尾部动作代码、尾部工序建立相应的工序代码信息,确定该工序代码信息对应的尾部标准工时。并且工序代码信息、工序代码信息与尾部标准工时的对应关系也可以存入信息存储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接口进行查询,信息显示设备还可以显示出存储或查询到的工序代码信息、工序代码信息对应的尾部标准工时。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可以结合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和尾部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参见说明书第59段)。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可以按照衬衣生产中的尾部烫折包的SOP文件的规定,分析一件衬衣的尾部动作及工序。图7给出了一个实例。一件衬衣的尾部动作及工序可以包括:烫纽子、烫前筒、烫侧骨、烫袖子、烫领子、烫前幅、烫后幅、折衣服、内包装、外箱包装。用烫衣服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运用折衣服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用包装衣服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还可以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可以对信息存储设备中存储的生产制单信息进行维护。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信息传输设备、信息存储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基本代码数据库及其对应连接传输关系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信息传输设备、信息存储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基本代码数据库及其对应连接传输关系;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处理过程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处理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的生产制单信息分析操作的过程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生产制单信息的分析操作过程。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是成衣生产,并且分析及确定的是裁床标准工时,与此对应的是裁床动作代码、裁床动作描述、裁床动作标准用时,其生产制单信息也为相应的成衣类型信息、布料花型信息和成衣的款式信息,其通过生产制单信息以及基本幅位的相应工序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而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是衬衣生产,并且分析确定的是尾部标准工时,与此对应的是尾部动作代码、尾部动作描述、尾部动作标准工时,其生产制单信息也为相应的烫衣服的制单信息、折衣服的制单信息和包装的制单信息,结合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和尾部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利用标准工时系统实现裁床标准工时的确定。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裁床与尾部是不同的两个概念,针对布的工序与成衣的工序是不同的,尾部生产操作和裁床生产操作虽然同为制衣生产的一部分,但由于生产操作方式不同,所对应的工作代码及相关研究和开发方式完全不同;(2)对比文件1的设备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设备名称相同,但作用不同;(3)与现有技术中的秒表测量法相比,工时准确性较高,计算出的工厂效率更为准确;(4)对比文件1未公开信息存储设备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和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的接口;(5)裁床动作代码是根据MTM2理论建立结合成衣生产中裁床实际生产具体情况得出,与对比文件1中尾部工序代码不同,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可以根据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可以根据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实际动作分析出每个生产制单更精确的裁床标准工时。
对此,合议组认为:(1)尽管成衣生产裁床对应的工序和衬衣生产尾部对应的工序不尽相同,但其均属于制衣领域,其生产工序有其相类似的地方,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生产经验及生产标准和相关要求就可以容易得到,而采用上述相同的标准工时所用设备系统和方法流程确定衬衣尾部工时来改变为确定同属于制衣领域的成衣裁床工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内容除了确定工时的对象不同外,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与权利要求1是相同的。(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中完全相同的信息传输设备、信息存储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基本代码数据库及其对应连接传输关系、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处理过程、生产制单信息的分析操作过程,所不同的仅仅是权利要求1具体针对的是成衣生产的裁床标准工时,与此对应的其分析的生产制单信息也为裁床对应的生产制单信息,而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衬衣生产的尾部标准工时,请求人强调的作用不同并未给上述设备带来结构上的不同。(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与现有技术中的秒表测量法相比,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带来与现有技术相比,相同的优点和效果,即工时准确性较高,计算出的工厂效率更为准确。(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信息存储设备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和尾部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的接口(参见说明书第47段)。至于查询的接口具体为尾部还是裁床标准工时,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该选择并未对信息存储设备带来结构上的改变。(5)由于确定工时的系统设备和方法流程完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需要针对待确定工时的对象的具体工序上的差别而进行适应性调整即可,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同样实现不同对象的工时确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本代码数据库可以根据MTM2(Methods Time Measurement,方法时间测量法)理论建立,基本代码数据库的应用可以使分析的结果更加精确,分析出来的尾部标准工时的数据更具有实际生产的参考价值(参见说明书第50段)。合议组认为,当将上述设备系统和方法流程由确定衬衣审查尾部工时用于成衣生产裁床工时时,而未对该设备系统和方法进行改进,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就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信息处理设备设于成衣生产现场,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设于生产管理车间,信息处理设备通过网络分别与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进行远程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信息处理设备设于衬衣生产现场,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设于生产管理车间,信息处理设备通过网络分别与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存储设备进行远程连接(参见说明书第36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将信息处理设备设于衬衣生产现场的基础上,将信息处理设备设于成衣生产现场,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信息显示设备,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显示生产制单信息、裁床标准工时和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了:还包括信息显示设备301,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102和信息处理设备103连接,用于显示生产制单信息、尾部标准工时和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过程(参见说明书第43-44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显示尾部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将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显示,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信息显示设备设于成衣生产现场,信息存储设备设于生产管理车间,信息显示设备通过网络与信息存储设备进行远程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信息显示设备可以设于衬衣生产现场,通过网络与设于生产管理车间的信息存储设备进行远程连接(参见说明书第45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将信息显示设备设于衬衣生产现场的基础上,将信息显示设备设于成衣生产现场,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为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二数据库存储设备,与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存储裁床工序数据库,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需的裁床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所述裁床工序数据库中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工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还包括第二数据库存储设备501,与信息处理设备103连接,用于存储尾部工序数据库,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需的尾部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所述尾部工序数据库中记录衬衣生产中的尾部工序(参见说明书第58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存储尾部工序数据库,以及将其用于记录衬衣生产中的尾部工序的基础上,对裁床工序数据库进行存储,并将裁床工序数据库用于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工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至5任一项所述成衣生产中的裁床标准工时设备系统的工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衬衣生产中的尾部标准工时设备系统及其工作方法,并公开了:一种衬衣生产过程中的尾部标准工时设备系统(参见说明书第4段);信息传输设备,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从系统外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将生产制单信息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从信息处理设备获得尾部标准工时,向系统外部设备提供尾部标准工时(参见说明书第5段),信息存储设备,分别与信息传输设备和信息处理设备连接,用于从信息传输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存储生产制单信息;从信息处理设备获得尾部标准工时,存储尾部标准工时(参见说明书第6段);信息处理设备,分别与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连接,用于从信息存储设备获得生产制单信息;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获得分析操作所得尾部标准工时;将尾部标准工时提供给信息存储设备和信息传输设备(参见说明书第7段);信息存储设备可以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和尾部标准工时进行查询操作的接口(参见说明书第47段);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401,与信息处理设备103连接,用于存储基本代码数据库,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需的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所述基本代码数据库中记录衬衣生产中的尾部动作代码、尾部动作描述及尾部动作的标准用时(参见说明书第49段);实施时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可以先由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提供给信息处理设备,作为信息处理设备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的参考信息,或者由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操作的接口提供给其他设备作为分析参考,尾部动作代码可以是拿起及摆放、拿取附件及配对、调整位置、工具使用、烫、衬衣生产中的尾部小工序、触取或拿、移动到对应位置等,尾部动作描述用于描述每个尾部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具体内容,尾部动作的标准用时是衡量每个尾部动作代码对应的动作的国际标准时间(参见说明书第49-50段);实施时基本代码数据库可以根据MTM2 (Methods Time Measurement,方法时间测量法)理论建立,结合衬衣生产中尾部实际生产的具体情况,总结出多个(例如一共130个)标准的尾部动作代码,供衬衣生产中的尾部标准工时分析使用(参见说明书第50段);可以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动作分析,例如可以先根据生产制单信息确定分析操作所需的尾部动作描述,再根据确定的尾部动作描述,确定尾部动作代码及尾部动作的标准用时,然后根据确定的尾部动作代码及尾部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尾部标准工时(参见说明书第56段)。生产制单信息可以包括:烫衣服的制单信息、折衣服的制单信息和包装的制单信息其中之一或任意组合;其中烫衣服的制单信息用于分析烫衣服的标准工时,折衣服的制单信息用于分析折衣服的标准工时,包装的制单信息用于分析包装的标准工时(参见说明书第36段)。对比文件进一步公开了信息存储设备信息传输设备提供的生产制单信息,信息存储设备存储信息处理设备提供的尾部标准工时(参见权利要求8)。还可以根据尾部动作代码、尾部工序建立相应的工序代码信息,确定该工序代码信息对应的尾部标准工时。并且工序代码信息、工序代码信息与尾部标准工时的对应关系也可以存入信息存储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接口进行查询,信息显示设备还可以显示出存储或查询到的工序代码信息、工序代码信息对应的尾部标准工时。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可以结合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和尾部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参见说明书第59段)。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可以按照衬衣生产中的尾部烫折包的SOP文件的规定,分析一件衬衣的尾部动作及工序。图7给出了一个实例。一件衬衣的尾部动作及工序可以包括:烫纽子、烫前筒、烫侧骨、烫袖子、烫领子、烫前幅、烫后幅、折衣服、内包装、外箱包装。用烫衣服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运用折衣服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用包装衣服的基本分析方法进行款式分析。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还可以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可以对信息存储设备中存储的生产制单信息进行维护。
通过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信息传输设备、信息存储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基本代码数据库及其对应连接传输关系与权利要求6中相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信息传输设备、信息存储设备、信息处理设备、第一数据库存储设备、基本代码数据库及其对应连接传输关系;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处理过程与权利要求6中相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处理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的生产制单信息分析操作的过程与权利要求6中相同,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中的生产制单信息的分析操作过程。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6中涉及的是成衣生产,并且分析及确定的是裁床标准工时,与此对应的是裁床动作代码、裁床动作描述、裁床动作标准用时,其生产制单信息也为相应的成衣类型信息、布料花型信息和成衣的款式信息,其通过生产制单信息以及基本幅位的相应工序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而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是衬衣生产,并且分析确定的是尾部标准工时,与此对应的是尾部动作代码、尾部动作描述、尾部动作标准工时,其生产制单信息也为相应的烫衣服的制单信息、折衣服的制单信息和包装的制单信息,结合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和尾部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
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利用标准工时系统实现裁床标准工时的确定。
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基于相同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信息处理设备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获得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包括: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接收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指令,根据该指令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获得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或者,信息处理设备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向系统外部设备提供生产制单信息,由系统外部设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接收系统外部设备回传的分析操作所得裁床标准工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信息处理设备提供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获得分析操作所得尾部标准工时,信息处理设备可以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接收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指令,根据该指令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获得分析操作所得尾部标准工时,信息处理设备可以通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接口,向系统外部设备提供生产制单信息,由系统外部设备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得到尾部标准工时,信息处理设备接收系统外部设备回传的分析操作所得尾部标准工时(参见说明书第41-42段,权利要求9)。在对比文件1公开获取尾部标准工时的方法的基础上,将该方法用于获取裁床标准工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信息显示设备显示生产制单信息、裁床标准工时和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过程其中之一或任意组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工作方法还可以包括:信息显示设备显示生产制单信息、尾部标准工时和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的过程其中之一或任意组合(参见说明书第46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显示尾部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将裁床标准工时进行显示,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为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根据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包括:根据生产制单信息确定分析操作所需的裁床动作描述;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描述,确定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根据确定的裁床动作代码及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裁床标准工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基本代码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可以先根据生产制单信息确定分析操作所需的尾部动作描述,再根据确定的尾部动作描述,确定尾部动作代码及尾部动作的标准用时,然后根据确定的尾部动作代码及尾部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尾部标准工时(参见说明书第56段,权利要求13)。在对比文件1公开通过尾部动作描述、尾部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尾部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将该方法用于确定裁床动作描述、裁床动作的标准用时,确定裁床标准工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为权利要求6或9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包括:根据裁床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所述裁床工序数据库中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工序”。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时,可以根据尾部工序数据库中的信息对生产制单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参见说明书第59段),尾部工序数据库中记录衬衣生产中的尾部工序(参见说明书第58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根据裁床尾部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分析操作,并建立裁床工序数据库,用于记录成衣生产中的裁床工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选择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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