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罩杯及其构成的胸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31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574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30541.7
申请日:2014-12-25
复审请求人:香港理工大学 香港城市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宇澄
合议组组长:王秀丽
参审员:赵晓玲
国际分类号:A41C3/00,A41C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对比文件以及该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30541.7,名称为“一种罩杯及其构成的胸罩”的发明专利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申请人为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理工大学。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5-7,8(包括权利要求5-7中所述的罩杯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还指出: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如删除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特征,权利要求1-4、8(包括权利要求1-4中所述的罩杯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683042U,公告日2010年12月29日;
对比文件2:CN1994166A,公开日2007年07月11日;
对比文件3:CN2457881Y,公告日2011年11月0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罩杯,包括外杯层(11)及内杯层(14),其中,所述外杯层(11)及所述内杯层(14)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该整体的两端分别固定于背带(102)的一端、撑托部(101),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杯(10)还包括内置空间(16),用于容置乳房假体;所述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透气孔(1),且该透气孔(1)贯穿所述外杯层(11)及所述内杯层(14);
所述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15),所述泡沫杯层(15)位于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之间,且所述透气孔贯穿所述泡沫杯层;
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且该具有透气孔的无缝胸罩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在胸罩模具上标记透气孔的位置;
S2、通过胸罩模具把一个多层的聚氨酯质料的薄片压制成形;
S3、通过超声波焊接和烙印设备来制作透气孔,其中,超声波焊接和烙印形状与胸罩模具一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罩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杯还包括口袋层(12);所述内置空间(16)由所述内杯层(14)和所述口袋层(12)围绕形成,其中,所述口袋层(12)的下端部固定于所述内杯层(14)的下端部、所述口袋层(12)的上端部固定于所述内杯层(14)的上端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罩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杯还包括独立的口袋(19),且该口袋包括外层(25)和内层(22),所述外层和所述内层围绕形成所述内置空间(16);所述口袋上设置有可调节带(23),该可调节带的末端设有用于固定所述口袋的固定结构(24);所述透气孔(1)还贯穿所述外层(25);所述内层(22)由网状织物制成,且该内层上设有开口(21)。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罩杯,其特征在于,所述口袋层(12)由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5. 一种罩杯,包括外杯层(91)及内杯层(94),且所述外杯层(91)及所述内杯层(94)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该整体的一端固定于背带(902) 的一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杯(90)还包括内置空间(96),用于容置乳房假体;所述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网状结构(5),且该网状结构的一端与所述外杯层及所述内杯层衔接、另一端固定于撑托部(901);
所述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95),所述泡沫杯层(95)位于所述外杯层(91)与所述内杯层(94)之间,且所述网状结构(5)还与所述泡沫杯层(95)衔接;
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罩杯,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杯还包括口袋层(92);所述内置空间(96)由所述内杯层(94)和所述口袋层(92)围绕形成,其中,所述口袋层(92)的下端部固定于所述撑托部(901)、所述口袋层的上端部固定于所述内杯层(94)的上端部。
7. 根据权利要67所述的罩杯,其特征在于,所述口袋层(92)由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8. 一种胸罩,可供乳房切除后的患者使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胸罩包括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中所述的罩杯。”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罩杯包括外杯层及内杯层,其中,所述外杯层及所述内杯层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所述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网状结构,且该网状结构的一端与所述外杯层及所述内杯层衔接、另一端固定于撑托部;所述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所述泡沫杯层位于所述外杯层与所述内杯层之间,且所述网状结构还与所述泡沫杯层衔接;所述外杯层与所述内杯层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包括权5-7的罩杯的胸罩,其中特征“可供乳房切除后的患者使用”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于权利要求5-7的罩杯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4)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制作方法相关的特征,而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制作方法能够用于制作权利要求1的罩杯,因此,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此外,假设删除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4、8也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罩杯包括外杯层及内杯层,其中,所述外杯层及所述内杯层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所述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透气孔,且该透气孔贯穿所述外杯层及所述内杯层;所述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所述泡沫杯层位于所述外杯层与所述内杯层之间,且所述透气孔贯穿所述泡沫杯层;所述外杯层与所述内杯层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4的罩杯的胸罩,其中的特征“可供乳房切除后的患者使用”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于权利要求1-4的罩杯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理工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全文替换页。其中,删除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中修改超范围的特征,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增加特征“所述口袋层的底部设有通风孔”,形成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增加特征“所述外层的底部设有第二通孔,第二通孔的位置与透气孔保持一致”,删除特征“透气孔还贯穿外层”,形成独立权利要求2;将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5中,形成独立权利要求3。
“1. 一种罩杯,包括外杯层(11)及内杯层(14),其中,所述外杯层(11)及所述内杯层(14)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该整体的两端分别固定于背带(102)的一端、撑托部(101),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杯(10)还包括内置空间(16),用于容置乳房假体;所述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透气孔(1),且该透气孔(1)贯穿所述外杯层(11)及所述内杯层(14);
所述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15),所述泡沫杯层(15)位于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之间,且所述透气孔(1)贯穿所述泡沫杯层(15);
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所述罩杯还包括口袋层(12);所述口袋层(12)的底部设有通风孔;所述内置空间(16)由所述内杯层(14)和所述口袋层(12)围绕形成,其中,所述口袋层(12)的下端部固定于所述内杯层(14)的下端部、所述口袋层(12)的上端部固定于所述内杯层(14)的上端部;所述口袋层(12)由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2. 一种罩杯,包括外杯层(11)及内杯层(14),其中,所述外杯层(11)及所述内杯层(14)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该整体的两端分别固定于背带(102)的一端、撑托部(101),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杯(10)还包括内置空间(16),用于容置乳房假体;所述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透气孔(1),且该透气孔(1)贯穿所述外杯层(11)及所述内杯层(14);
所述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15),所述泡沫杯层(15)位于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之间,且所述透气孔(1)贯穿所述泡沫杯层(15);
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所述罩杯还包括独立的口袋(19),且该口袋(19)包括外层(25)和内层(22),所述外层(25)和所述内层(22)围绕形成所述内置空间(16);所述口袋上设置有可调节带(23),该可调节带的末端设有用于固定所述口袋的固定结构(24);所述外层(25)的底部设有第二通孔(20),所述第二通孔(20)的位置与所述透气孔(1)保持一致;所述内层(22)由网状织物制成,且该内 层上设有开口(21)。
3. 一种罩杯,包括外杯层(91)及内杯层(94),且所述外杯层(91)及所述内杯层(94)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该整体的一端固定于背带(902)的一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杯(90)还包括内置空间(96),用于容置乳房假体;所述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网状结构(5),且该网状结构(5)的一端与所述外杯层(91)及所述内杯层(94)衔接、另一端固定于撑托部(901);
所述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95),所述泡沫杯层(95)位于所述外杯层(91)与所述内杯层(94)之间,且所述网状结构(5)还与所述泡沫杯层(95)衔接;
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所述罩杯还包括口袋层(92);所述内置空间(96)由所述内杯层(94)和所述口袋层(92)围绕形成,其中,所述口袋层(92)的下端部固定于所述撑托部(901)、所述口袋层的上端部固定于所述内杯层(94)的上端部;所述口袋层(92)由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4. 一种胸罩,可供乳房切除后的患者使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胸罩包括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中所述的罩杯。”
复审请求人认为: 1)乳房处有两种类型的汗腺:外泌汗腺(乳头和乳晕以外的整个乳房)、大汗腺(位于乳头和乳晕),外泌汗腺用于温度控制和身体冷却,大汗腺由肾上腺素驱动。对比文件2中,孔位于顶点(乳头和乳晕),针对的是大汗腺分泌的液体,对比文件2的孔的排汗和冷却效果与穿着舒适性无关。本申请将孔设置于罩杯底部,针对的是外泌汗腺的汗液带来的不舒适感。此外,通过测试证明,不需要靠近胸罩的领口的孔,领口的气流能够提供足够的通风/排汗效果,而底部的孔是迫切需要的。2)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将假体保持在正确的位置,因此,护片会采用刚性和坚固的材料,这些材料往往不透气。本申请口袋层采用吸湿排汗的材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的规定,即使删除修改超范围的特征,权利要求1-4仍旧不具备创造性。复审通知书认为:1)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口袋层的底部设有通风孔”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2)删除上述特征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罩杯包括外杯层及内杯层,外杯层及内杯层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泡沫杯层位于外杯层和内杯层之间,口袋层的下端部固定于内杯层的下端部,口袋层的上端部固定于内杯层的上端部;b.外杯层和内杯层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口袋层由吸湿排汗面料制成;c.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透气孔,且透气孔贯穿外杯层、内杯层和泡沫杯层。其中,区别特征a、c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区别特征b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罩杯包括外杯层及内杯层,外杯层及内杯层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泡沫杯层位于外杯层和内杯层之间;b.外杯层和内杯层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c.罩杯包括独立的口袋,该口袋包括外层和内层,外层和内层围绕形成内置空间,且该内层上设有开口,口袋上设置有可调节带,可调节带末端设有用于固定口袋的固定结构;d.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透气孔,且透气孔贯穿外杯层、内杯层和泡沫杯层,外层的底部设有第二通孔,第二通孔与透气孔保持一致,内层由网状织物制成。其中,区别特征a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b、c、d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罩杯包括外杯层及内杯层,外杯层及内杯层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泡沫杯层位于外杯层和内杯层之间,口袋层的下端部固定于内杯层的下端部,口袋层的上端部固定于内杯层的上端部;b.外杯层和内杯层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口袋层由吸湿排汗面料制成;c.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网状结构,且该网状结构的一端与外杯层及内杯层衔接、另一端固定于撑托部,网状结构还与泡沫层衔接。其中,区别特征a、c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选择;区别特征b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可供乳房切除后的患者使用的胸罩,包括权利要求1-3中的罩杯。该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于权利要求1-3的罩杯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汗腺的分布及其作用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胸罩需要散热透气的部位均可设置多个贯穿通孔作为促进透气、辅助排汗的结构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汗腺的分布及其作用,由对比文件2获得上述技术启示,在胸罩需要透气排汗的部位设置透气排汗结构,例如,在易于热量聚集的罩杯底部设置透气孔,是容易想到的,无需创造性劳动。2)对比文件1公开了护片1由两个布料片状件弧线缝制而成,并非刚性的;吸湿排汗材料为本领域常用的内衣材料,为了改善罩杯的透气性能,采用吸湿排汗材料制作罩杯的各织物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全文替换页。其中,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口袋层的底部设有通风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罩杯,包括外杯层(11)及内杯层(14),其中,所述外杯层(11)及所述内杯层(14)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该整体的两端分别固定于背带(102)的一端、撑托部(101),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杯(10)还包括内置空间(16),用于容置乳房假体;所述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透气孔(1),且该透气孔(1)贯穿所述外杯层(11)及所述内杯层(14);
所述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15),所述泡沫杯层(15)位于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之间,且所述透气孔(1)贯穿所述泡沫杯层(15);
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所述罩杯还包括口袋层(12);所述内置空间(16)由所述内杯层(14)和所述口袋层(12)围绕形成,其中,所述口袋层(12)的下端部固定于所述内杯层(14)的下端部、所述口袋层(12)的上端部固定于所述内杯层(14)的上端部;所述口袋层(12)由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2. 一种罩杯,包括外杯层(11)及内杯层(14),其中,所述外杯层(11)及所述内杯层(14)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该整体的两端分别固定于背带(102)的一端、撑托部(101),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杯(10)还包括内置空间(16),用于容置乳房假体;所述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透气孔(1),且该透气孔(1)贯穿所述外杯层(11)及所述内杯层(14);
所述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15),所述泡沫杯层(15)位于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之间,且所述透气孔(1)贯穿所述泡沫杯层(15);
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所述罩杯还包括独立的口袋(19),且该口袋(19)包括外层(25)和内层(22),所述外层(25)和所述内层(22)围绕形成所述内置空间(16);所述口袋上设置有可调节带(23),该可调节带的末端设有用于固定所述口袋的固定结构(24);所述外层(25)的底部设有第二通孔(20),所述第二通孔(20)的位置与所述透气孔(1)保持一致;所述内层(22)由网状织物制成,且该内层上设有开口(21)。
3. 一种罩杯,包括外杯层(91)及内杯层(94),且所述外杯层(91)及所述内杯层(94)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该整体的一端固定于背带(902)的一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罩杯(90)还包括内置空间(96),用于容置乳房假体;所述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网状结构(5),且该网状结构(5)的一端与所述外杯层(91)及所述内杯层(94)衔接、另一端固定于撑托部(901);
所述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95),所述泡沫杯层(95)位于所述外杯层(91)与所述内杯层(94)之间,且所述网状结构(5)还与所述泡沫杯层(95)衔接;
所述外杯层(11)与所述内杯层(14)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所述罩杯还包括口袋层(92);所述内置空间(96)由所述内杯层(94)和所述口袋层(92)围绕形成,其中,所述口袋层(92)的下端部固定于所述撑托部(901)、所述口袋层的上端部固定于所述内杯层(94)的上端部;所述口袋层(92)由吸湿排汗面料制成。
4. 一种胸罩,可供乳房切除后的患者使用,其特征在于,所述胸罩包括如上述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中所述的罩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多个部位设置通风孔,却没有给出在罩杯底部设置通风孔,恰恰说明了不容易想到在罩杯底部设置通风孔。2)乳房处有两种类型的汗腺:外泌汗腺(乳头和乳晕以外的整个乳房)、大汗腺(位于乳头和乳晕),外泌汗腺用于温度控制和身体冷却,大汗腺由肾上腺素驱动。对比文件2中,孔位于顶点(乳头和乳晕),针对的是大汗腺分泌的液体,对比文件2的孔的排汗和冷却效果与穿着舒适性无关。本申请将孔设置于罩杯底部,针对的是外泌汗腺的汗液带来的不舒适感。此外,通过测试证明,不需要靠近胸罩的领口的孔,领口的气流能够提供足够的通风/排汗效果,而底部的孔是迫切需要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4项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他对比文件以及该公知常识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罩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穿戴式义乳套件及文胸,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31段,附图1-3):该文胸包括两个罩杯21,两罩杯21外侧各伸出一扣部23,两罩杯21顶部均设有与扣部23相连接的吊带2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背带),如图1所示,两罩杯21的底部固定于撑托部,从而罩杯的两端分别固定于吊带22的一端和撑托部。每个罩杯21内凹面均缝制一护片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口袋层12),护片1与罩杯21内凹面之间形成一空腔,该空腔可用于容置义乳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罩杯包括外杯层及内杯层,外杯层及内杯层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泡沫杯层位于外杯层和内杯层之间,口袋层的下端部固定于内杯层的下端部,口袋层的上端部固定于内杯层的上端部;2)外杯层和内杯层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口袋层由吸湿排汗面料制成;3)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透气孔,且透气孔贯穿外杯层、内杯层和泡沫杯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升罩杯的美观程度;2)如何改善罩杯的透气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胸罩透气结构,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页,附图2-6):该胸罩的罩杯3是由两织布4、5夹置发泡材料6而压制成型,即罩杯3由内侧织布层5、外侧织布层4以及内、外侧织布层5、4夹置的发泡材料6压制成型。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两织布层及其夹置的发泡材料压制成型形成罩杯,以提升罩杯美观程度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为提升美观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获得技术启示,将两织布层夹置发泡层压制成型的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的罩杯。此时,护片1与内侧织布层相邻,为了在护片1与罩杯之间的形成容置义乳的空腔,将护片1的上端部、下端部分别固定于内侧织布层的上端部、下端部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吸湿排汗材料为本领域常用的内衣材料,为了改善罩杯的透气性能,采用吸湿排汗材料制作罩杯的各织物层,具体而言,内杯层、外杯层和口袋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罩杯3的顶点部32以镭射穿设多个贯穿通孔33,贯穿通孔33穿透织布层4且贯穿发泡材料6而穿透织布层5,可通过贯穿通孔33进行透气以及辅助排汗的功效。贯穿通孔33亦可设置于罩杯3的两侧或上侧部位,从而增加透气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贯穿内侧织布层5、发泡材料层6和外侧织布层4的贯穿通孔33,从而增加罩杯的透气效果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改善罩杯的透气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获得上述技术启示,设置贯穿内、外层织布层和发泡材料层的透气孔,以及在口袋层上设置通风孔。至于设置透气孔、通风孔的位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胸罩的背带7、肩带9以及胸罩衬垫8上可以分别设置多个贯穿通孔74、91、82,以增加透气性并辅助排汗(参见同上),即在胸罩需要散热透气的部位均可设置多个贯穿通孔作为促进透气、辅助排汗的结构。为改善罩杯的透气性能,在易于热量聚集的罩杯底部设置透气孔,以促进该部位的散热透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汗腺的分布及其作用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胸罩的背带7、肩带9以及胸罩衬垫8上可以分别设置多个贯穿通孔74、91、82,以增加透气性并辅助排汗(参见同上),给出了在胸罩需要散热透气的部位均可设置多个贯穿通孔作为促进透气、辅助排汗的结构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汗腺的分布及其作用,由对比文件2获得上述技术启示,在胸罩需要透气排汗的部位设置透气排汗结构,例如,在易于热量聚集的罩杯底部设置透气孔,是容易想到的,无需创造性劳动。尽管对比文件2在多个部位设置通风孔,却没有在罩杯底部设置通风孔,但是,本领域公知的是:罩杯底部为更易于聚集热量的部位,为达到通风、透气、排湿、降低罩杯内部温度的作用,在罩杯底部设置透气孔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CN202890490U、CN2689727Y、CN102048251A中均公开了在罩杯底部设置透气孔,以增加透气效果,提升穿着者的舒适感。因此,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罩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穿戴式义乳套件及文胸,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罩杯包括外杯层及内杯层,外杯层及内杯层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泡沫杯层位于外杯层和内杯层之间;2)外杯层和内杯层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3)罩杯包括独立的口袋,该口袋包括外层和内层,外层和内层围绕形成内置空间,且该内层上设有开口,口袋上设置有可调节带,可调节带末端设有用于固定口袋的固定结构;4)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透气孔,且透气孔贯穿外杯层、内杯层和泡沫杯层,外层的底部设有第二通孔,第二通孔与透气孔保持一致,内层由网状织物制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升罩杯的美观程度;2)如何改善罩杯的透气性能;3)如何方便义乳的独立使用。
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便于义乳独立使用,设置独立的口袋容置义乳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时,口袋包括内层和外层,内层和外层围绕形成义乳的容置空间。为便于义乳的装卸,在口袋的内层设置开口;为便于将义乳固定在适当的位置,在口袋上设置可调节带,可调节带末端设置固定口袋的固定结构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透气孔,且透气孔贯穿外杯层、内杯层和泡沫杯层”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对于容置义乳的口袋层而言,为改善罩杯的透气性能,在其外层底部对应于罩杯的透气孔的位置设置通孔、采用设有开口的网状织物形成内层为本领域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罩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穿戴式义乳套件及文胸,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罩杯包括外杯层及内杯层,外杯层及内杯层依次排列被压制成一整体,罩杯还包括泡沫杯层,泡沫杯层位于外杯层和内杯层之间,口袋层的下端部固定于内杯层的下端部,口袋层的上端部固定于内杯层的上端部;2)外杯层和内杯层均采用吸湿排汗面料制成,口袋层由吸湿排汗面料制成;3)罩杯的底部设有用于散热透气的网状结构,且该网状结构的一端与外杯层及内杯层衔接、另一端固定于撑托部,网状结构还与泡沫层衔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升罩杯的美观程度;2)如何改善罩杯的透气性能。
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贯穿内侧织布层5、发泡材料层6和外侧织布层4的贯穿通孔33,从而增加罩杯的透气效果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改善罩杯的透气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获得上述技术启示,设置散热透气结构。网状结构和透气孔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散热透气结构,设置网状结构作为散热透气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至于设置散热透气结构的位置,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胸罩的背带7、肩带9以及胸罩衬垫8上可以分别设置多个贯穿通孔74、91、82,以增加透气性并辅助排汗(参见同上),即在胸罩需要散热透气的部位均可设置散热透气、辅助排汗的结构。为改善罩杯的透气性能,在易于热量聚集的罩杯底部设置网状结构,以促进该部位的散热透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为使网状结构与罩杯其他部分固定,将网状结构设置为一端与外杯层、泡沫杯层及内杯层衔接,另一端固定于撑托部,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胸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文胸,该文胸包括两个罩杯21,每个罩杯21内凹面均缝制一护片1,护片1与罩杯21内凹面之间形成一空腔,该空腔可用于容置义乳(参见同上),可见,对比文件1的文胸可供乳房切除后的患者使用。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3的罩杯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