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60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513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24849.9
申请日:2015-06-12
复审请求人:姜丽丽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甜
合议组组长:许钧钧
参审员:陈晏晏
国际分类号:A61K49/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技术效果可预见性低的发明,申请文件中应当披露真实可信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和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效果。如果有证据表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验数据存在明显瑕疵,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则依据该实验数据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将不能被采信,也不能作为考量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24849.9,名称为“一种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姜丽丽。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307001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3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药助影剂中的各种原料药材的重量份数比为:南木香5~10份,碗花草10~20份,木香子10~15份,老君须5~10份,黄毛榕15~25份,金线草10~15份,天竺桂20~30份,紫金砂10~20份,紫绿草10~25份,散血飞5~15份,香叶子10~20份,钟乳石15~25份,蜘蛛香5~15份,鱼香根15~25份,海浮石20~30份,六曲10~20份,雷蘑20~35份和樱桃叶15~25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药助影剂中的各种原料药材的重量份数比为:南木香8~10份,碗花草15~20份,木香子12~15份,老君须7~10份,黄毛榕15~20份,金线草12~15份,天竺桂25~30份,紫金砂15~20份,紫绿草15~25份,散血飞10~15份,香叶子15~20份,钟乳石20~25份,蜘蛛香10~15份,鱼香根18~25份,海浮石25~30份,六曲15~20份,雷蘑25~35份和樱桃叶20~25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药助影剂中的各种原料药材的重量份数比为:南木香8份,碗花草19份,木香子12份,老君须7份,黄毛榕15份,金线草14份,天竺桂26份,紫金砂19份,紫绿草23份,散血飞11份,香叶子16份,钟乳石24份,蜘蛛香12份,鱼香根20份,海浮石25份,六曲16份,雷蘑33份和樱桃叶21份。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药助影剂中的各种原料药材的重量份数比为:南木香10份,碗花草17份,木香子14份,老君须9份,黄毛榕18份,金线草12份,天竺桂28份,紫金砂16份,紫绿草17份,散血飞15份,香叶子20份,钟乳石22份,蜘蛛香15份,鱼香根23份,海浮石29份,六曲18份,雷蘑28份和樱桃叶25份。
5. 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药助影剂的剂型为散剂,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将所述原料药材按比例混合,粉碎成粉末;
第二步,将第一步获得粉末加入冷水中浸泡6小时~12小时,以文火煎煮,煎煮时间为3小时~5小时,将煎煮液过滤,获得第一滤液,所加入的水的质量是第一步获得的粉末质量的2~4倍;
第三步,将第二步过滤获得的滤渣再次加入冷水中,以文火煎煮2小时~4小时,过滤获得第二滤液,所加入的水的质量是第二步获得的粉末质量的2~4倍;
第四步,将第二步获得的第一滤液和第三步获得的第二滤液混合,减压浓缩除去水,干燥,粉碎成粉末,粒度为100~200目;
第五步,在所述第四步获得的粉末中,加入淀粉,所述淀粉在所述散剂中的重量百分比为15%~30%,将混匀后的物质用小袋或包装盒分装,每10~15克为一袋或一盒分装。
6. 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药助影剂的剂型为口服液剂,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将南木香、碗花草、木香子、老君须、黄毛榕、金线草、天竺桂、紫金砂和紫绿草按比例混合粉碎,用醇浓度为70%~80%的甲醇作为溶剂,浸泡20~40小时,采用渗漉法以每分钟1~3ml的速度缓缓渗漉,收集渗漉液,减压浓缩并干燥,获得干膏,粉碎成粉末,所加入的甲醇的质量是第一步混合物质量的6~8倍;
第二步,将剩余原料药材按比例混合,粉碎成粉末;加入相对于第二步获得的粉末质量5~10倍的蒸馏水,煎煮3~5小时,过滤,获得第一过滤液;将滤渣加入相对于其质量3~6倍的蒸馏水,煎煮2~3小时,过滤,获得第二过滤液;合并第一过滤液和第二过滤液,浓缩出去2/3~3/4体积的水,加入醇浓度为90%~95%的乙醇,使醇浓度达到70%~80%,静置12~24小时,滤过,减压浓缩,干燥,获得干膏,粉碎成粉末;
第三步,将第一步和第二步获得的粉末混合,加相对于粉末质量3~5倍量的蒸馏水,0.15~0.4倍的蔗糖,0.01~0.02倍的苯甲酸钠,搅拌,煮沸,冷却,过滤,分装,灭菌即获得口服液。
7. 一种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药助影剂的剂型为散剂,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将所述原料药材按比例混合,粉碎成粉末;
第二步,将第一步获得粉末加入冷水中浸泡6小时~12小时,以文火煎煮,煎煮时间为3小时~5小时,将煎煮液过滤,获得第一滤液,所加入的水的质量是第一步获得的粉末质量的2~4倍;
第三步,将第二步过滤获得的滤渣再次加入冷水中,以文火煎煮2小时~4小时,过滤获得第二滤液,所加入的水的质量是第二步获得的粉末质量的2~4倍;
第四步,将第二步获得的第一滤液和第三步获得的第二滤液混合,减压浓缩除去水,干燥,粉碎成粉末,粒度为100~200目;
第五步,在所述第四步获得的粉末中,加入淀粉,所述淀粉在所述散剂中的重量百分比为15%~30%,将混匀后的物质用小袋或包装盒分装,每10~15克为一袋或一盒分装。
8. 一种如权利要求1至4任一所述的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药助影剂的剂型为口服液剂,其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将南木香、碗花草、木香子、老君须、黄毛榕、金线草、天竺桂、紫金砂和紫绿草按比例混合粉碎,用醇浓度为70%~80%的甲醇作为溶剂,浸泡20~40小时,采用渗漉法以每分钟1~3ml的速度缓缓渗漉,收集渗漉液,减压浓缩并干燥,获得干膏,粉碎成粉末,所加入的甲醇的质量是第一步混合物质量的6~8倍;
第二步,将剩余原料药材按比例混合,粉碎成粉末;加入相对于第二步获得的粉末质量5~10倍的蒸馏水,煎煮3~5小时,过滤,获得第一过滤液;将滤渣加入相对于其质量3~6倍的蒸馏水,煎煮2~3小时,过滤,获得第二过滤液;合并第一过滤液和第二过滤液,浓缩出去2/3~3/4体积的水,加入醇浓度为90%~95%的乙醇,使醇浓度达到70%~80%,静置12~24小时,滤过,减压浓缩,干燥,获得干膏,粉碎成粉末;
第三步,将第一步和第二步获得的粉末混合,加相对于粉末质量3~5倍量的蒸馏水,0.15~0.4倍的蔗糖,0.01~0.02倍的苯甲酸钠,搅拌,煮沸,冷却,过滤,分装,灭菌即获得口服液。”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中药“君臣佐使”的原则进行选择和用量比例的确定需要反复试验调整,不是根据某一治则即可简单确定,药物的加减替换均会影响疗效。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本发明的各种原料药能够组合在一起作为B超中药胃肠助影剂使用的技术启示,更没有给出互相配伍的用量比例,而从大量的中药材库中挑选出本发明药物进行组合,选择量巨大,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及其系列申请所涉及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明显存疑,由所述数据予以证实的助影剂的技术效果不能作为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基础和依据,基于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肠胃B超中助影显像效果无法确认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所述随机组合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现有技术的记载,冷背药材占据中药材的大部分,药典中仅记载其药理药性,并未记载其与其他药材配伍的情况,本申请将多种冷背药材进行组方需要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虽然对比文件1和2给出了治疗肝郁脾虚型抑郁症的方剂和治疗原则,但未给出本发明中各原料药组合后能够治疗所述疾病的技术启示,因此本发明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6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3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技术效果可预见性低的发明,申请文件中应当披露真实可信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和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效果。如果有证据表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验数据存在明显瑕疵,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则依据该实验数据所声称的技术效果将不能被采信,也不能作为考量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包含特定重量份的南木香,碗花草,木香子,老君须,黄毛榕,金线草,天竺桂,紫金砂,紫绿草,散血飞,香叶子,钟乳石,蜘蛛香,鱼香根,海浮石,六曲,雷蘑和樱桃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B超的超声图像诊断中药辅助显像制剂,其中包括特定重量份的珍珠母、青琅玕、木蝴蝶、南瓜藤、桑黄、扁豆衣、百眼藤、角叉菜、酒饼叶、颠茄草、小肺筋草、毛水苏、白屈菜、补血草、桃金娘、黑老虎和灰叶根(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6-7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的原料药材种类不同,并限定了各药材的重量份。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改善现有B超肠胃助影剂的不足,提供一种方便、无毒副作用,显像率高,缩短检查时间的B超影像用中药助影剂及其制备方法(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5段);并通过实施例的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助影剂对正常小鼠小肠运动的影响试验、体外抗菌试验和具体病例以期对所述助影剂的效果予以证明。
然而,经检索发现,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存在若干不同申请人和发明人的与本申请主题相同、内容雷同的专利申请,均由本申请相同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所代理,包括:201410608343.6、201410608531.9、201510354970.6、201510510644.X、201510563742.X、201510689078.3、201510600688.1等。以所列的前4项申请为例,与本申请相比主要存在以下雷同之处:(1)均请求保护B超/超声图像/影像诊断用的中药助影剂及其制备方法,所述助影剂均由17或18味本领域并不常用的中药组成,每件申请的中药种类相互之间无重叠。(2)申请文件的行文模式和主体内容基本相同,其中背景技术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相同,关于中药助影剂组方的君臣佐使、配伍原则等均无任何阐述,都只罗列了各味中药各自的药性用途。(3)背景技术中均记载了“消除气泡是超声助影剂的主要作用”,现有技术处方中用到了蔗糖,“而蔗糖进入胃液中易产生气泡,从而对显像效果有影响”,本发明的目的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所述问题,提供一种显像率高的产品及其制备方法,但却在助影剂多种剂型的制备中均加入了一定重量份的蔗糖。(4)实验数据:均采用了急性毒性试验、长期毒性试验、对小鼠小肠运动的影响试验、体外抗菌试验和具体病例来证明技术效果,具体实验方法步骤、判断标准基本相同,甚至使用的对照品、实验仪器类型、小肠运动实验中的助影剂使用量和例数、抑菌实验针对的细菌种类均相同。实验得出的前沿推进率%和最低抑菌浓度(MIC)数值也极其接近,均围绕某一数值微小波动,针对不同细菌类型的抑菌数据变化规律完全一致。具体数值比较可见下表:
本申请
2014106083436
2014106085319
2015103549706
201510510644X
小肠运动实验
例数
前沿推进率%
前沿推进率%
前沿推进率%
前沿推进率%
前沿推进率%
正常对照组
20
42.54±5.26
40.75±3.64
41.85±3.68
43.26±5.13
40.28±2.54
阳性药阿托品
20
59.31±6.74***
57.42±9.57***
54.55±9.23***
57.41±8.52***
58.32±7.16
3.5g生药/kg
20
71.28±11.45**
69.87±14.55**
68.34±15.42**
68.24±12.51**
66.15±9.28
7g生药/kg
20
76.55±9.76
76.62±12.36
78.34±10.58
79.48±11.28
74.82±8.63
14g生药/kg
20
89.49±8.84
89.33±9.81
89.58±10.46
92.36±9.47
85.26±7.52
体外抑菌试验
MIC(mg/ml)
MIC(mg/ml)
MIC(mg/ml)
MIC(mg/ml)
MIC(mg/ml)
福氏痢疾杆菌
4.325
4.884
4.315
3.925
5.126
甲型副伤寒杆菌
9.83
11.48
11.14
10.58
9.88
乙型副伤寒杆菌
26.46
26.49
25.38
23.84
23.62
绿脓杆菌
5.39
6.35
5.87
5.36
5.63
大肠杆菌
46.58
49.18
49.16
46.82
43.47
肠炎杆菌
20.61
22.86
23.25
21.37
24.16
金黄色葡萄球菌
6.44
7.14
6.98
6.81
5.74
由上述分析可见,即便是上述不同的申请人均巧合地委托了相同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在撰写模式上存在固化雷同的可能,对于不同的申请人、发明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采用惊人相同的实验方法、实验仪器、实验对象、评价标准进行雷同的研究,并在助影剂中药组方完全不同的情况下得出惊人相似的结果数据和高度一致的抑菌规律,有违实验科学的常理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是无法确信的。而在已知现有技术中蔗糖会影响显像效果,为了获得一种显像率高的中药制剂,却仍然在制剂中加入蔗糖,这种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自相矛盾的情况也在不同申请中出现惊人相似,更加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信,本申请能否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另外,经合议组审查发现,针对上述不同申请,申请人在实质审查阶段的答复意见和复审请求书的意见基本完全相同,均未针对各自不同的助影剂配方如何实根据中医药学原理配伍并实现增强超声显影的技术效果进行针对性答复,进一步印证了所述系列申请的助影剂组方系拼凑、实验数据系编造的可能。因此,合议组有理由认为本申请及其系列申请所涉及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明显存疑,由所述数据予以证实的助影剂的技术效果无法得到采信,该效果不能作为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基础和依据。
在本申请实验数据无法采信的情况下,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肠胃B超中助影显像效果无法确认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多种不同的中药按照一定的量进行无特定目的的随机组合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对助影剂中各味中药的重量份数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所述重量配比也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随机选择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助影剂的剂型为散剂或口服液剂,并限定了所述剂型的制备步骤。权利要求7、8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4所述中药助影剂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所述助影剂可制备为散剂和口服液,并公开了具体制备方法和工艺(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6-9),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根据需要对其中的特定工艺参数进行常规调整,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关于冷背药材以及治疗肝郁脾虚型抑郁症的技术启示的相关内容均不是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问题进行的陈述,与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内容并无相关性。在复审通知书对本申请记载的实验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请求人针对真实性问题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提供一种效果无法确认的随机组合的中药组合物或其制备方法,而提出这样一个随机替代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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