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42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655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392405.X
申请日:2013-09-02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东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刘莹莹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有的其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92405.X,名称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9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包括两种技术方案,并列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CN102143215A)的区别在于:接收一个以上第一节点发送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根据一组以上节点参数,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所述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并列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接收一个以上第一节点发送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根据一组以上节点参数,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所述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2)查询指令发送自第一节点。对比文件2(CN 103067418A)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而采用哈希算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以上区别(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12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分别与一个以上第一节点、一个以上第二节点进行通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发送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所述第一节点存储文件的子数据;
根据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所述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
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文件布局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文件布局信息存储至缓存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在所述缓存中查询是否有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
在所述缓存中查询到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将查询到的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缓存中未查询到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更新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
根据所述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
在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中,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更新节点参数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上报的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
根据所述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
存储更新后的所述文件布局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查询到的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分别与一个以上第一节点、一个以上第二节点进行通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接收单元、处理单元、查询单元以及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一个以上第一节点发送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所述第一节点存储文件的子数据;
所述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所述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
所述查询单元,用于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文件布局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在所述缓存中查询是否有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在所述缓存中查询到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通知所述发送单元;
相应地,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收到所述查询单元的通知后,将查询到的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更新单元;
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缓存中未查询到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通知所述更新单元;
所述更新单元,用于更新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
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在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中,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存储单元;
所述接收到单元,还用于接收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上报的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
所述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更新后的所述文件布局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查询到的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设置有查询文件的文件布局(Layout)信息,通过Layout信息能准确查询到相关文件。Layout信息的计算可以采用HASH算法来确定。当客户端需要使用Layout时,便将计算好的Layout返回给客户端即可,而计算完后的Layout会缓存到系统的缓存中,当有设备故障时会及时的更新缓存中的Layout,无需将文件布局信息写入磁盘中,并且,无需做大量的计算以获取文件布局信息,避免了大量的节点参数的同步所占用的网络资源。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接收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发送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所述第一节点存储文件的子数据”、“根据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所述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该区别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第一节点存储文件的子数据”,“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实质上为:“根据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所述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有动机将根据节点参数计算文件布局信息,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后,哈希算法常应用于映射关系的计算,采用计算文件布局信息采用哈希算法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5-9、1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复审通知书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接收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发送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所述第一节点存储文件的子数据;根据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文件布局信息;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2)接收到第一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第一节点,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上述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结合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11、12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6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8、9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结合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以上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申请文件,包括:在权利要求1、7中分别增加了原从属权利要求4、10的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接收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发送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所述第一节点存储文件的子数据”、“根据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所述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在所述缓存中未查询到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更新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根据所述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在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中,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该区别特征,且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10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分别与一个以上第一节点、一个以上第二节点进行通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发送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所述第一节点存储文件的子数据;
根据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所述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
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在缓存中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在所述缓存中未查询到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更新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根据所述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在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中,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文件布局信息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将所述文件布局信息存储至缓存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在所述缓存中查询是否有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
在所述缓存中查询到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将查询到的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更新节点参数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上报的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
根据所述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
存储更新后的所述文件布局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据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查询到的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分别与一个以上第一节点、一个以上第二节点进行通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接收单元、处理单元、查询单元、更新单元以及发送单元;其中,
所述接收单元,用于接收一个以上第一节点发送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所述第一节点存储文件的子数据;
所述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所述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
所述查询单元,用于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在缓存中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
所述发送单元,用于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在所述缓存中未查询到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通知所述更新单元;
所述更新单元,用于更新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
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在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中,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文件布局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在所述缓存中查询是否有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在所述缓存中查询到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通知所述发送单元;
相应地,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收到所述查询单元的通知后,将查询到的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存储单元;
所述接收到单元,还用于接收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上报的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
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
所述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更新后的所述文件布局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接收到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
所述发送单元,还用于将查询到的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有的其他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2143215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03067418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云存储的数据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20、25、26段、附图1和附图2):主控服务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电子设备)与超过一个存储服务器节点(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第一节点)以及超过一个客户端(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第二节点)进行数据交换(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电子设备分别与一个以上第一节点、一个以上第二节点进行通讯),主控服务器用于对云存储客户端提供元数据信息,元数据信息包括该文件的路径、创建/修改日期、文件属性、文件大小、所在主存储服务器和备份存储服务器的IP地址、端口号和对应的GUID。存储服务器集群包括多台用于数据存储的存储服务器;客户端设有AC-RU缓存,保存最近访问文件的元数据信息。当客户端访问虚拟磁盘下任意目录时,云存储客户端对主控服务器发起请求,获取所请求目录下子目录信息与文件元数据信息,并将所获得的子目录信息与文件元数据信息保存在客户端AC-RU缓存中;云存储客户端请求读文件时,首先从云存储客户端的AC-RU缓存中查找该文件的元数据信息,若缓存中元数据信息存在,则通过文件的元数据信息找到对应的主存储服务器;若缓存中元数据信息不存在,则首先向主控服务器发送元数据请求,并将从主控服务器获得的元数据信息加入客户端AC-RU缓存中(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接收到第二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根据所述第一指令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第二节点)。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是:(1)接收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发送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所述第一节点存储文件的子数据;根据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文件布局信息;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2)接收到第一节点发送的第一指令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第一节点,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3)在所述缓存中未查询到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更新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根据所述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在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中,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子设备在不存储文件布局信息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文件的布局信息;分布式文件系统中,存储文件分片的存储器自己本身如何获取文件布局信息以及如何具体计算文件布局信息;未查询到文件布局信息时,如何通过更新节点参数来查询文件布局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34-36段):分布式文件系统中包括两类节点设备,一类为数据节点设备,命名为 DataServer,用来存储用户实际需要的文件资源,另一类为仲裁节点设备,命名为Master,用来保存元数据,元数据为关于实际文件资源的名称、文件大小、 存储路径、修改时间、访问时间等信息的数据。分布式文件系统中文件分散存储于多个DataServer上,Master向所有的 DataServer发送元数据汇报命令后,各DataServer都会将自身所存储的文件的元数据信息返回给Master,以供Master重建本地元数据使用。只要DataServer 所存储的文件是稳定的,则该Master就肯定可以重建出与文件实际情况相同步的元数据。当用户请求访问的文件分散存储于多个DataServer中时,Master就需要获取这些组成用户请求的文件却分散在各DataServer中的部分的元数据信息,将其汇总之后返回给用户。优选的,所述请求访问的文件由多个DataServer共同存储时,Master将所述多个DataServer分别返回的对应自身存储部分的元数据信息进行汇总,然后再发送给用户(相当于接收所述一个以上第一节点发送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所述第一节点存储文件的子数据;根据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文件布局信息;布局信息为文件信息与子数据信息之间的映射关系)。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电子设备获得文件的布局信息,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根据节点参数重建元数据(计算文件布局信息)的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便主控服务器在不存储文件布局信息的情况下获得元数据。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主控服务器作为分布式存储的统一调度单元,包括存储服务器在内的任何单元,通过向主控服务器发送元数据请求获取文件的布局状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采用哈希算法计算文件布局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目的是快速定位所需要的文件,从而提高文件访问效率。
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有的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在缓存中未查询到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通过更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根据更新后的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在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中,查询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实现了及时更新当前的文件布局信息,使得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获取到的文件布局信息的准确度提高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6-10
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以上的相关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10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6中增加了“在所述缓存中未查询到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更新所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根据所述更新后的一组以上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在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中,查询与所述第一指令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并将所查询到的文件布局信息发送至所述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的相关特征。该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已有的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使得能够在缓存中未查询到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时,通过更新一组以上节点参数,根据更新后的节点参数,计算并更新文件布局信息,在更新后的文件布局信息中,查询对应的文件布局信息,实现了及时更新当前的文件布局信息,使得第一节点或第二节点获取到的文件布局信息的准确度提高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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