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经含氯氟聚合物涂布的基材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40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49991
优先权日:2012-09-24,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380049396.2
申请日:2013-09-12
复审请求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黄颖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D21H19/52,19/48,19/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9396.2,名称为“经含氯氟聚合物涂布的基材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9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9月24日和2013年3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9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申请。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包括:对比文件1(US2003/0008990A1,公开日为2003年1月9日)、对比文件2(《氟化工生产技术(中)》,胡伟主编,科学出版社,第422页,2010年2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和17中,删除权利要求2-11,并对权利要求编号作出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氟聚合物具有热密封性,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清楚的规定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和7中,并将权利要求1和7中的“至少一个表面”修改为“两个表面”,删除权利要求2-5,对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氟聚合物具有热密封性,和对比文件所述的防潮性和憎水性均不相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所示:
“1. 一种具有热密封性的经涂布的基材,其由以下组成:
由产生自木浆的纤维素纤维材料构成的纸或纸产品基材;和
施用于所述基材的两个表面上的由共聚物组成的共聚物涂层,所述共聚物是氯三氟乙烯、偏二氟乙烯、和丙酸乙烯酯的三元共聚物,
其中所述共聚物具有从2,000,000至20,000,000道尔顿的重均分子量,并且
其中所述纤维素纤维材料包含经过干燥并成型为纸片材或卡板的纤维素纤维纸浆,所述片材或卡板为食品、酒精饮料、香水和化妆品、医用或烟草产品的可热密封的包装材料的形式,并且
其中所述共聚物涂层在基材的所述表面上具有涂层厚度,其抑制了水蒸汽从基材的一个表面到基材的另一个表面的渗透,并且提供了基材在加热时自身密封的性能。
2. 权利要求1的经涂布的基材,其中所述基材在其两个表面上均具有1.5密耳的涂层厚度。
3. 一种制备具有热密封性的经涂布的基材的方法,其包括:
使由产生自木浆的纤维素纤维材料构成的纸或纸产品基材的两个表面与共聚物的水性分散体接触以在所述表面上形成由共聚物组成的共聚物涂层,其中所述共聚物是氯三氟乙烯、偏二氟乙烯、和丙酸乙烯酯的三元共聚物,
其中所述共聚物具有从2,000,000至20,000,000道尔顿的重均分子量,并且
其中所述纤维素纤维材料包含经过干燥并成型为纸片材或卡板的纤维素纤维纸浆,所述片材或卡板为食品、酒精饮料、香水和化妆品、医用或烟草产品的可热密封的包装材料的形式,并且
其中所述共聚物涂层在基材的所述表面上具有涂层厚度,其抑制了水蒸汽从基材的一个表面到基材的另一个表面的渗透,并且提供了基材在加热时自身密封的性能。
4.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接触步骤在从20℃至120℃的温度下进行,并且其中接触步骤进行60秒至1小时的时间段。
5. 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使基材的所述至少一个表面与水性分散体再接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5年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5段和说明书摘要。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经涂布的基材。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解决现有PVC层压纸产品赋予纸阻隔性和热密封性而不具备耐化学性、耐溶剂性、耐油性和耐沾污性的问题,提供各方面性能优异的涂布纸基产品。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86段实施例3和第0090段实施例5)公开了一种经含氟氯聚合物涂布的基材,由82wt%的氯三氟乙烯、16.3wt%的偏二氟乙烯和1.7wt%的丙酸乙烯酯制成重均分子量为8460629的CTFE/VDF/丙酸乙烯酯三元共聚物涂层,将其涂覆在涂布纸离型膜上,形成0.8密耳的厚度。
经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经涂布的基材为由产生自木浆的纤维素纤维材料构成的纸或纸产品,所述纤维素纤维材料包含经过干燥并成型为纸片才或卡板的纤维素纤维纸浆,所述片材或卡板为食品、酒精饮料、香水和化妆品、医用或烟草产品的可热密封的包装材料的形式,涂层施用于所述基材的两个表面。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纸基材经涂布后的耐化学性、耐溶剂性、耐油性、耐沾污性、防潮等性能。
关于上述区别,一方面,对比文件1实施例5已经公开了涂布至纸基离型膜上的技术内容,虽然涂层最终要从离型膜上剥离,但表明了所述涂层涂覆于纸基材的可行性;另一方面,对比文件1公开了氟氯烯烃/含氟烯烃共聚物可以在温和的温度下涂布至任何基材,包括但不局限于棉、丝、羊毛等纺织物、塑料等,来赋予这些基材阻燃性、耐污及防油性、耐气候性、耐化学性、防潮性、抗撕拉性、耐磨性以及耐久性。此外,对比文件2(参见第422页)也公开了在造纸工业中,含氟整理剂主要用作纸张涂布助剂和憎水憎油剂,采用含氟基化合物处理的纸张已经在印刷、包装材料上占有相当的市场;经含氟整理剂处理过的纸张主要用做饼干、油炸食品、奶酪类等食品的包装;充当特殊工业包装用纸及纸板,用于机械工具、精密仪器及零件的包装纸;用在无纺布和化纤纸上,可直接用作鞋衬、坐垫、医用薄片等。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含氟基化合物处理纸张在食品、医用产品、精密仪器包装材料等领域的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改善纸基产品相应性能的目的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述聚合物涂层涂覆到纸基产品的两个表面上形成一定涂层厚度,而在造纸过程中,采用产生自木浆的纤维素纤维材料生产纸或纸产品,选用经干燥并成型为纸片材或卡板的纤维素纤维纸浆构成的纤维素纤维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进一步选择食品、酒精饮料、香水和化妆品、医用或烟草产品的包装材料的形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启示所述氟聚合物具有热密封性,对比文件中所述的防潮性、憎水性都不同于水蒸气阻隔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一方面,本领域公知,透湿性测试,也称作水蒸气阻隔性测试或是水蒸气透过性测试,主要考察薄膜、薄片对水蒸气的阻隔性,是包装材料防潮性能的主要指标,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防潮性就是指抑制湿气从基材至少一个表面向另一表面渗透,故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述防潮性不同于本申请的水蒸气阻隔性的意见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本申请所述的热密封性主要源自聚合物涂层,而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所述聚合物涂覆到纸基产品上,必然同样获得由该聚合物涂层带来的相应的热密封性。此外,本申请记载其发明目的是解决现有PVC层压纸产品赋予纸阻隔性和热密封性而不具备耐化学性、耐溶剂性、耐油性和耐沾污性的问题。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基材表面涂层的厚度。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第0090段,权利要求28):稠化后的实施例3制备的三元共聚物涂料经一次涂覆,被涂布至涂布纸离型膜上,产生0.8密耳的厚度;氟氯烯烃/含氟烯烃共聚物可以在温和的温度下涂布至任何基材,包括但不局限于塑料,来赋予这些基材阻燃性、耐污及防油性、耐气候性、耐化学性、防潮性、抗撕拉性、耐磨性以及耐久性;涂覆有该组合物的基材其阻氧指数至少为90%。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该聚合物涂至涂布纸一定厚度,在此基础上,具体的涂层厚度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如基材防潮效果等,经常规试验合理调整获得,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涂布基材的方法。对比文件1在共聚物制备中加入了大量的水,由此可见该共聚物为水性分散体。结合以上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接触步骤的具体工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0段):本发明的氟氯烯烃/含氟烯烃共聚物可以在温和的温度下涂布至任何基材,包括但不局限于塑料。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温和温度下进行涂布的技术特征,而接触步骤的温度范围及时间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如涂料的具体种类等,经有限试验获得。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基材接触步骤。然而通过使基材与涂层分散体多次接触从而获得理想的涂层产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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