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焦点框绘制方法、系统及触控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焦点框绘制方法、系统及触控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86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601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86447.0
申请日:2012-08-13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平
合议组组长:张乾桢
参审员:马丽莉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86447.0,名称为“一种焦点框绘制方法、系统及触控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8月13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我想实现的效果”,论坛:http://bbs.csdn.net/topics/330176808,冰灵公主 等,第1-6页,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其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点击事件是触控事件,其针对的是需要焦点框的对象,为用户选择的需要焦点框的对象绘制焦点框遮罩,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是针对地图上的省份,为用户选择的需要突出显示的省份对象绘制突出显示遮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6-8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触控设备,包括触控屏,所述触控设备采用如权利要求6、7、8所述的焦点框绘制系统,基于评述权利要求6-8的理由,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焦点框绘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触控事件并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该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不包含网页内容;若触控点存在需要焦点框的对象,则将所需焦点框绘制在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焦点框绘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触控事件后,若当前存在焦点框遮罩,则先移除当前存在的焦点框遮罩,再创建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焦点框绘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为透明,其尺寸大于屏幕的尺寸,并对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循环回收利用。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焦点框绘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创建在页面视图上方。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焦点框绘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对象的尺寸和形状,绘制所需焦点框。
6. 一种焦点框绘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接收创建模块,用于接收触控事件并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该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不包含网页内容;
判断绘制模块,用于判断触控点是否存在需要焦点框的对象,若存在,则将所需焦点框绘制在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上。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焦点框绘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用于移除当前存在的焦点框遮罩,以便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的移除模块。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焦点框绘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进一步包括对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循环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模块。
9. 一种触控设备,包括触控屏,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设备采用如权利要求6、7或8所述的焦点框绘制系统。
10. 一种焦点框绘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触控事件,若触控点存在需要焦点框的对象,则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该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不包含网页内容;
将所需焦点框绘制在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6日及2018年09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公开对比文件1的相关网站,并没有相应的文字记载明确指出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对比文件1中涉及的内容不属于公开出版物范畴,不属于专利法中规定的可以用于评述创造性的现有技术。2、对比文件1来自论坛内容,其可信度以及其可实施性还有待验证,该回帖答案的可行性以及可实施性还有待验证。对比文件1中的回答“现在的ajax不是有遮罩层吗?”该回答仅是该问题的其中一个回帖,是一个不确定的、猜测性的回答,并不能作为标准答案,也并不能说明其可以解决楼主所提出的问题。3、对比文件1并不能构成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技术手段,并未给出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获得技术效果的方案。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点击的省份能够突出显示,而在本申请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系统开销小的绘制焦点框的方法,能够在焦点框绘制的时候无需重新绘制页面内容,从而节省系统开销,并可相应的提高绘制的响应速度。在对比文件1中根本不涉及焦点框,当然更不涉及焦点框的绘制,也不存在焦点框绘制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改进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本质上公开的是一种焦点框,该焦点框是否独立于网页,是否和网页内容一起绘制到屏幕上,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任何的暗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种焦点框绘制方法,接收触控事件并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若触控点存在需要焦点框的对象,则将所需焦点框绘制在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该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不包含网页内容,将焦点框绘制在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0请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触控设备,包括触控屏,所述触控设备采用如权利要求6、7、8所述的焦点框绘制系统,基于评述权利要求6-8的理由,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进一步指出:1、在专利审查中,审查员作为证据的收集者,代表行政主体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审查员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有捏造、篡改网络证据的主观意愿,一般应当认可审查员提供的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本申请涉及的网络证据,是来自具有ICP备案号的正规网站。在没有证据表明这些网站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发布的内容被修改过的情况下,应对其所发布的上述网页的内容以及发布时间的真实性予以认可。2、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一种可能解决楼主所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知晓申请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的能力,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第3页#8的回复的基础上,能够结合有关遮罩层的现有技术对#8的回复进行判断,进行实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第3页#8的回复的基础上,能够想到通过遮罩层实现点击一个省,该省的区域就突出显示的效果。3、对比文件1提出了问题,即:一个窗口中有张地图,标注了各省,点击一个省,这个省的区域就突出显示,该问题属于技术问题。并由多位回贴人员对该问题进行了答复,从答复中可知,其中提供的手段包括图片热点、遮罩层,而上述手段属于计算机领域中进行网页编程时的技术手段,属于利用了自然规律来解决技术问题,能够获得被点击的省份的区域突出显示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案属于技术方案。4、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该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不包含网页内容,将焦点框绘制在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遮罩层。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地图所在的网页通常具有多种实现方式,采用不同的编程语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实现方式的启示下,具有用多种编程语言实现这一功能的情况,而使用不同的编程语言,会带来页面刷新多、响应速度慢的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建立并使用独立于网页内容的遮罩层的动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采用遮罩层的手段,也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提供一种系统开销小的绘制焦点框的方法的问题,能够在焦点框绘制的时候无需重新绘制页面内容,从而节省系统开销,并可相应的提高绘制的响应速度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1,将特征“并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修改为“若当前不存在焦点框遮罩,则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触控点由点击坐标进行界定,通过遍历Render树获取在点击区域需要焦点框的对象”;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6,将特征“用于接收触控事件,并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修改为“用于在接收触控事件后,若当前不存在焦点框遮罩时,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触控点由点击坐标进行界定,通过遍历Render树获取在点击区域需要焦点框的对象”;删除了权利要求2-4、7-8,修改了权利要求引用关系和序号。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补正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再创建所述独立的交点框遮罩”修改为“再创建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删除了权利要求5,对其余权利要求未进行修改。
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4的内容为:
“1. 一种焦点框绘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触控事件;
若当前不存在焦点框遮罩,则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该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不包含网页内容;
若当前存在焦点框遮罩,则先移除当前存在的焦点框遮罩,再创建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
若触控点存在需要焦点框的对象,则将所需焦点框绘制在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上;其中,所述触控点由点击坐标进行界定,通过遍历Render树获取在点击区域需要焦点框的对象;
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创建在页面视图上方;
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为透明,其尺寸大于屏幕的尺寸,并对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循环回收利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焦点框绘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对象的尺寸和形状,绘制所需焦点框。
3. 一种焦点框绘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接收创建模块,用于在接收触控事件后,若当前不存在焦点框遮罩时,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该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不包含网页内容;
移除模块,用于在接收触控事件后,若当前存在焦点框遮罩时,移除当前存在的焦点框遮罩,以便创建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
判断绘制模块,用于判断触控点是否存在需要焦点框的对象,若存在,则将所需焦点框绘制在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上;其中,所述触控点由点击坐标进行界定,通过遍历Render树获取在点击区域需要焦点框的对象;
回收利用模块,用于对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循环回收利用。
4. 一种触控设备,包括触控屏,其特征在于,所述触控设备采用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焦点框绘制系统。”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涉及的对象不同。本申请的目的是在不绘制网页内容至屏幕时,实现焦点框在网页上方的焦点框遮罩上的单独绘制,实现焦点框脱离网页内容整体加载而单独绘制,以节省系统开销,提高用户在点击触控件后系统的响应速度和响应效率。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在地图上点击一个省份的时候,该省份能够高亮显示,以起到醒目的任用,对比文件1并未披露脱离网页内容整体加载而单独绘制焦点框的技术手段。2、本申请中保证有且只有一个焦点框,且其独立的焦点框遮罩是在接收到触控事件之后自行创建的,与图层无关,本申请是一种动态的创建过程。本申请中,点击区域是一个宽泛的触控区域,并不是点击区域中的任何位置都需要焦点框,而是通过点击区域缩小焦点框的绘制范围,通过遍历Render树,获取该点击区域中最终需要焦点框的对象;对比文件1中的遮罩层是预先设置的图层的显示效果,在发生触控事件之前即已经存在,并不能在接收到触控后自行创建。并且,对比文件1中并不需要区域的遍历以及对象的筛选。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绘制网页内容至屏幕的前提下如何实现焦点框在网页上方的焦点框遮罩上的单独绘制。对比文件1没有解决该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补正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我想实现的效果”,论坛:http://bbs.csdn.net/topics/330176808,冰灵公主 等,第1-6页,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焦点框绘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绘制方法,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第1-6页):楼主冰灵公主首先提出了问题,即:一个窗口中有张地图,标注了各省,点击一个省,这个省的区域就突出显示,效果类似于http://weather.news.sina.com.cn/中选择地区;第三页的zywcy100在#8回答:现在的ajax不是有遮罩层吗?建议楼主搜搜这个。第五页楼主冰灵公主回复:现在我去查查图片热点是怎么回事(由于图片热点为网页图片的内嵌的链接,即对应于本申请的焦点框,即公开了焦点框绘制;点击一个省,这个省的区域就突出显示对应于接收触控事件,触控点存在需要焦点框的对象)。第3页#8回复了现在的ajax不是有遮罩层吗,#8建议楼主通过ajax遮罩层实现点击一个省,该省的区域就突出显示的效果,对应于建立遮罩层。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若当前不存在焦点框遮罩,则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该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不包含网页内容;若当前存在焦点框遮罩,则先移除当前存在的焦点框遮罩,再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将焦点框绘制在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上,其中,触控点由点击坐标进行界定,通过遍历Render树获取在点击区域需要焦点框的对象;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创建在页面视图上方;所述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为透明,其尺寸大于屏幕的尺寸,并对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循环回收利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及使用遮罩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可以使用遮罩层解决在地图中某一省份高亮显示的方案,但对比文件1没有对遮罩层的创建时机、遮罩区域的进一步说明,并没有给出判断是否存在预设于网页上的罩层,进而根据判断结果进行操作的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是通过遮罩层实现图片热点的高亮显示,并不具有在包括多个对象的整个网页中,对焦点框对象进行遍历查找的需求,也就没有对焦点框对象进行遍历查找的改进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将网页的对象以Render树的结构进行表达,进而通过遍历Render树获取焦点框对象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焦点框脱离网页内容整体加载而单独绘制,能够节省系统开销,提高系统响应速度和响应效率,因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出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焦点框绘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绘制方法,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第1-6页):楼主冰灵公主首先提出了问题,即:一个窗口中有张地图,标注了各省,点击一个省,这个省的区域就突出显示,效果类似于http://weather.news.sina.com.cn/中选择地区;第三页的zywcy100在#8回答:现在的ajax不是有遮罩层吗?建议楼主搜搜这个。第五页楼主冰灵公主回复:现在我去查查图片热点是怎么回事(由于图片热点为网页图片的内嵌的链接,即对应于本申请的焦点框,即公开了焦点框绘制;点击一个省,这个省的区域就突出显示对应于接收触控事件,触控点存在需要焦点框的对象)。第3页#8回复了现在的ajax不是有遮罩层吗,#8建议楼主通过ajax遮罩层实现点击一个省,该省的区域就突出显示的效果,对应于建立遮罩层。
该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接收创建模块,若当前不存在焦点框遮罩,则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该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不包含网页内容;移除模块,若当前存在焦点框遮罩,移除当前存在的焦点框遮罩,以便创建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将焦点框绘制在独立的焦点框遮罩上,其中,触控点由点击坐标进行界定,通过遍历Render树获取在点击区域需要焦点框的对象;回收利用模块,用于对独立的焦点框遮罩循环回收利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3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及使用遮罩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可以使用遮罩层解决在地图中某一省份高亮显示的方案,但对比文件1没有对遮罩层的创建时机、遮罩区域的进一步说明,并没有给出判断是否存在预设于网页上的罩层,进而根据判断结果进行操作的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是通过遮罩层实现图片热点的高亮显示,并不具有在包括多个对象的整个网页中,对焦点框对象进行遍历查找的需求,也就没有对焦点框对象进行遍历查找的改进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将网页的对象以Render树的结构进行表达,进而通过遍历Render树获取焦点框对象的技术启示。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方案能够实现焦点框脱离网页内容整体加载而单独绘制,能够节省系统开销,提高系统响应速度和响应效率,因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出权利要求3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由于权利要求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和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现在的ajax不是有遮罩层吗”,并未公开遮罩层的形状与突出显示的省份具有相关性,即对比文件1未公开遮罩层的形状是不同的,也无法确定遮罩层是动态创建的。其次,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可以使用遮罩层解决在地图中某一省份高亮显示的方案,但对比文件1没有对遮罩层的创建时机、遮罩区域的进一步说明,并没有给出判断是否存在预设于网页上的罩层,进而根据判断结果进行操作的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是通过遮罩层实现图片热点的高亮显示,并不具有在包括多个对象的整个网页中,对焦点框对象进行遍历查找的需求,也就没有对焦点框对象进行遍历查找的改进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将网页的对象以Render树的结构进行表达,进而通过遍历Render树获取焦点框对象的技术启示。再次,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焦点框脱离网页内容整体加载而单独绘制,能够节省系统开销,提高系统响应速度和响应效率。因此,结合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申请日2012年0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