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光和电气接口-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组合光和电气接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97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519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1380.X
申请日:2009-09-18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小丽
合议组组长:张苗
参审员:王波
国际分类号:G02B6/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是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或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那么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1380.X,名称为“组合光和电气接口”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为CN200980161520.8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4月24日,申请日为2009年09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4、5、7、10和1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输入/输出(I/O)设备,包括:
电路板上的输入/输出连接器,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电气输入/输出接口和光学输入/输出接口以通过电气方式和光学方式耦合到对应连接器,并且所述光学输入/输出接口包括第一光学透镜,
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的与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分离的收发器模块,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包括第二光学透镜,所述收发器模块配置成可分开地附连到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以及
至少一个光纤,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光纤的第一端端接在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一光学透镜,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光纤的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并且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和所述收发器模块不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电气输入/输出接口要根据通用串行总线(USB)、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HDMI)或者显示端口的标准来提供电气输入/输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要额外地根据所述电气输入/输出接口来处理光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包括光电检测器、激光二极管以及控制所述光电检测器和所述激光二极管的集成电路芯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光学透镜是进入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的光能够传播并且被作为所述收发器模块一部分的光电检测器检测的光路的一部分,并且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附加光学透镜,所述附加光学透镜是离开作为所述收发器模块一部分的激光二极管的光能够传播并且通过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输出的光路的一部分。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额外地包括插座外壳,并且所述电气输入接口包括合并到所述插座外壳中的电气接触组件。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光纤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的一端端接在连接器中,所述连接器通过闭锁机构连接以耦合到用于光信号处理的透镜部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透镜非刚性地固定到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内。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透镜要将校准光束聚焦到所述至少一个光纤中。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还要将电信号转换为光信号。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第一输入/输出连接器,并且所述设备还包括:
所述电路板上的第二输入/输出连接器,其中所述第二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电气输入/输出接口和光学输入/输出接口,并且所述第二光学输入/输出接口包括第三光学透镜,以及
第二光纤,其中所述第二光纤的第一端端接在所述第二输入/输出连接器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三光学透镜,并且所述第二光纤的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收发器模块中的第四透镜。”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a)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输入/输出(I/O)设备”,然而,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输入/输出(I/O)设备”,说明书中技术领域部分提到的“输入/输出(I/O)接口”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得到“输入/输出(I/O)设备”,“设备”的范围比“接口”要大;(b)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收发器模块”,包括第二光学透镜的收发器模块属于新增加的内容,根据记载的内容只能确定光纤的第二端连接至连接器930,通过连接器930与透镜部件710耦合进行连接,光终止部件设置于透镜部件上,而不能得到光纤的第二端连接至具有第二透镜的收发器模块,因此,不能毫无疑义确定“收发器模块包括第二光学透镜,所述收发器模块配置成可分开地附连到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更无法确定“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光纤的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并且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和所述收发器模块不相连”;(c)说明书附图7中记载了两个连接器760,两个透镜750经过光纤连接至一个连接器(跳线外壳720、跳线闭锁件73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中包括了光纤740、一个透镜750、一个连接器(跳线外壳720)的技术方案(即一个连接器760的技术方案),这一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2、基于“收发器模块”在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3-5、7、10和11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一种输入/输出(I/O)设备”修改为“一种组合光和电气接口设备”,将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个光纤”修改为“至少一对光纤”,将权利要求7中的“所述光纤”修改为“所述至少一对光纤”,将权利要求9中的“至少一个光纤”修改为“至少一对光纤”,将权利要求11中的“第二光纤”修改为“第二对光纤”。
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与本申请母案申请的授权权利要求1和10的主题名称相对应;权利要求1、3-5、7和10-11提及的“收发器模块”能够由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收发器模块配置成可分开地附连到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和“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和所述收发器模块不相连”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修改后的特征“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一端端接在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一光学透镜,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合光和电气接口设备,包括:
电路板上的输入/输出连接器,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电气输入/输出接口和光学输入/输出接口以通过电气方式和光学方式耦合到对应连接器,并且所述光学输入/输出接口包括第一光学透镜,
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的与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分离的收发器模块,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包括第二光学透镜,所述收发器模块配置成可分开地附连到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以及
至少一对光纤,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一端端接在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一光学透镜,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经由跳线外壳和跳线闭锁件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其中所述跳线闭锁件将所述跳线外壳附连到所述第二透镜,并且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和所述收发器模块不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电气输入/输出接口要根据通用串行总线(USB)、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HDMI)或者显示端口的标准来提供电气输入/输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要额外地根据所述电气输入/输出接口来处理光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包括光电检测器、激光二极管以及控制所述光电检测器和所述激光二极管的集成电路芯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光学透镜是进入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的光能够传播并且被作为所述收发器模块一部分的光电检测器检测的光路的一部分,并且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附加光学透镜,所述附加光学透镜是离开作为所述收发器模块一部分的激光二极管的光能够传播并且通过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输出的光路的一部分。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额外地包括插座外壳,并且所述电气输入接口包括合并到所述插座外壳中的电气接触组件。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的一端端接在连接器中,所述连接器通过闭锁机构连接以耦合到用于光信号处理的透镜部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透镜非刚性地固定到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内。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透镜要将校准光束聚焦到所述至少一对光纤中。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还要将电信号转换为光信号。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第一输入/输出连接器,并且所述设备还包括:
所述电路板上的第二输入/输出连接器,其中所述第二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电气输入/输出接口和光学输入/输出接口,并且所述第二光学输入/输出接口包括第三光学透镜,以及
第二对光纤,其中所述第二对光纤的第一端端接在所述第二输入/输出连接器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三光学透镜,并且所述第二对光纤的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收发器模块中的第四透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其包括了“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直接固定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的技术方案。但是,根据原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跳线外壳720捕获光纤740并将光纤740的第二端对准到透镜部件710,跳线闭锁件730将跳线外壳720附连到透镜部件710,也就是说,至少一对光纤(光纤740)的第二端端接在跳线外壳720中,跳线外壳720通过跳线闭锁件730连接以将光纤的第二端耦合到透镜部件710,并不是直接端接在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并且,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不通过跳线外壳、跳线闭锁件,而直接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这一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修改为“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经由跳线外壳和跳线闭锁件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跳线闭锁件将所述跳线外壳附连到所述第二透镜”。同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根据图7所示,跳线组件600能够连接在PCB780上的连接器760和透镜部件外壳770之间,并且能够被用来经由跳线组件600和连接器760将光学收发器生成的光传递到外围部件,因此,光学收发器、透镜部件外壳和透镜部件(第二光学透镜)一起形成收发器模块,经由跳线外壳和跳线闭锁件,至少一对光纤能够端接在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可以光学耦合到第二透镜,跳线闭锁件将跳线外壳附连到第二透镜。因此,上述修改能够根据说明书附图7确定,未超出原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组合光和电气接口设备,包括:
电路板上的输入/输出连接器,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电气输入/输出接口和光学输入/输出接口以通过电气方式和光学方式耦合到对应连接器,并且所述光学输入/输出接口包括第一光学透镜,
将光信号转换为电信号的与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分离的收发器模块,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包括第二光学透镜,所述收发器模块配置成可分开地附连到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以及
至少一对光纤,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一端端接在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一光学透镜,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经由跳线外壳和跳线闭锁件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其中所述跳线闭锁件将所述跳线外壳附连到所述第二透镜,并且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和所述收发器模块不相连。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电气输入/输出接口要根据通用串行总线(USB)、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HDMI)或者显示端口的标准来提供电气输入/输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要额外地根据所述电气输入/输出接口来处理光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包括光电检测器、激光二极管以及控制所述光电检测器和所述激光二极管的集成电路芯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第一光学透镜是进入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的光能够传播并且被作为所述收发器模块一部分的光电检测器检测的光路的一部分,并且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附加光学透镜,所述附加光学透镜是离开作为所述收发器模块一部分的激光二极管的光能够传播并且通过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输出的光路的一部分。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额外地包括插座外壳,并且所述电气输入接口包括合并到所述插座外壳中的电气接触组件。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的一端端接在连接器中,所述连接器通过闭锁机构连接以耦合到用于光信号处理的透镜部件。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透镜非刚性地固定到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内。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透镜要将校准光束聚焦到所述至少一对光纤中。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收发器模块还要将电信号转换为光信号。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第一输入/输出连接器,并且所述设备还包括:
所述电路板上的第二输入/输出连接器,其中所述第二输入/输出连接器包括电气输入/输出接口和光学输入/输出接口,并且所述第二光学输入/输出接口包括第三光学透镜,以及
第二对光纤,其中所述第二对光纤的第一端端接在所述第二输入/输出连接器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三光学透镜,并且所述第二对光纤的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收发器模块中的第四透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4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1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是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或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那么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
(1)、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输入/输出(I/O)设备”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此,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由“一种输入/输出(I/O)设备”修改为“一种组合光和电气接口设备”。
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主题名称的修改,说明书第[0033]段文字记载了“装置11可包含若干装置中的任一个,包括桌上型计算机或膝上型计算机、上网本或其它此类装置……”,说明书第[0032]段文字记载了“装置110包括端口120”,说明书第[0033]段文字记载了“端口120也包含电气接口部件和光接口部件”,结合说明书附图1所示出的组合光和电气接口的实施例的框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原说明书公开了一种包含电气接口部件和光接口部件的端口120的设备,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组合光和电气接口设备”可以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一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驳回决定中指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收发器模块”,包括第二光学透镜的收发器模块属于新增加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收发器模块包括第二光学透镜,所述收发器模块配置成可分开地附连到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
合议组认为:对于“收发器模块”,说明书第[0064]-[0066]段分别记载了:“图6是在PC板上的两个部件之间传递光信号的跳线线缆的实施例的框图。跳线组件600允许通过本文讨论的组合光和电气连接器将生成的光从光收发器传递到外围设备”;“跳线外壳620的主要目的是捕获光纤。跳线金属片闭锁件610要保护跳线外壳620与光收发器之间的接合”;“图7是在连接器与透镜部件之间交换光信号的跳线线缆的实施例的框图。图6中单独地例证了跳线组件600”。同时,由说明书附图7可以确定,跳线组件600能够连接在电路板PCB 780上的连接器760和透镜部件外壳770之间,并且被用来将从光收发器生成的光通过跳线组件600和连接器760传递到外围装置。由于连接器760与说明书附图2中示出的连接器200相同,并且连接到说明书附图1中所示的外围装置130的插头132,因此连接器760即为权利要求1中提及的输入/输出连接器。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光收发器、透镜部件外壳770和透镜部件710一起构成了收发器模块,其中透镜部件710即为权利要求1中提及的第二光学透镜。跳线组件600能够在PCB 780上可分开地附连连接器760和透镜部件外壳770,即收发器模块能够通过跳线组件600可分开地附连到输入/输出连接器760。因此,技术特征“收发器模块包括第二光学透镜,所述收发器模块配置成可分开地附连到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可以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驳回决定中指出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光纤的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并且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和所述收发器模块不相连”,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所概括的技术方案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修改为“并且其中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经由跳线外壳和跳线闭锁件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并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跳线闭锁件将所述跳线外壳附连到所述第二透镜”。
合议组认为:对于光纤740的第二端与透镜部件710的连接方式,原说明书第[0067]段明确记载了:“跳线组件包含跳线外壳720以捕获光纤740并将光纤740对准到透镜部件710。跳线闭锁件730将跳线外壳720附连到透镜部件710。跳线外壳720还可称为对接光通信路径的光连接器部件。透镜部件710还可包含光终止部件。透镜750是允许在连接器760处进行光对接的光透镜部件。在一个实施例中,透镜部件710包含光信号处理部件和I/O路由处理器,它们可以是单独的处理部件……”。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经由跳线外壳和跳线闭锁件端接在所述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二透镜”;由说明书附图7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和所述收发器模块不相连”;而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跳线闭锁件将所述跳线外壳附连到所述第二透镜”为原说明书第[0067]段文字记载的内容。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明确限定了“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经由跳线外壳和跳线闭锁件端接在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第二透镜”,排除了“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二端直接固定端接在收发器模块中并且光学耦合到第二透镜”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上述修改的内容可以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驳回决定中指出说明书附图7中记载了两个连接器760,两个透镜750经过光纤连接至一个连接器(跳线外壳720、跳线闭锁件730)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包括了光纤740、一个透镜750、一个连接器(跳线外壳720)的技术方案(即一个连接器760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在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此,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6日提出复审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至少一个光纤”修改为“至少一对光纤”。
合议组认为:对于光纤的数量,说明书第[0065]段明确记载了“在一个实施例中,每个光通道都有一对光纤。如所例证的,使用四个光纤,对应于两个光通道。类似于所示出的,可构造单个通道跳线”,因此,“至少一对光纤”可以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并且,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一对光纤的第一端端接在所述输入/输出连接器中并且光学耦合到所述第一光学透镜”,即输入/输出连接器是与光纤的数量相匹配的,该技术特征可以由说明书附图7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由此可见,上述修改的内容可以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驳回决定中指出,基于“收发器模块”在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3-5、7、10和11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参见前文第(2)点评述可以确定,权利要求3-5、7、10和1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3-5、7、10和11的技术方案能够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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