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70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600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31146.3
申请日:2015-08-26
复审请求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玉清
合议组组长:金善科
参审员:谷佳运
国际分类号:B60L11/18(2006.01),B60S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1146.3,名称为“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6段(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4:CN 104723898A,公开日:2015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5:CN 103264684A,公开日:2013年08月28日,
对比文件6: CN 102682371A, 公开日:2012年09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整车机构、快换机构和传感器机构,其中,
所述整车机构包括:整车控制器、电池模块和快换监控无线模块;
所述快换机构包括:快换执行机构和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传感器机构包括: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安装在所述整车底盘车架上,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安装在所述快换执行机构上;
所述整车控制器,用于对整车快换过程进行总控制;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用于实时监控所述整车机构在电池包更换过程中各阶段的状态,并将所述各阶段的状态实时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快换控制机构,用于根据所述各阶段的状态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对所述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进行更换;
所述整车控制器,还用于监测是否接收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若是,则控制整车下电,并向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整车下电状态;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还用于将所述整车下电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快换控制机构,还用于根据所述整车下电状态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的操作功能;
其中,如果所述整车控制器检测车身带电,则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等待下电状态发送给快换控制机构,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停止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如果所述整车控制器检测车身不带电,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下电完成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机构还包括:第一落锁传感器和第二落锁传感器,
所述整车机构还包括:整车底盘车架,以及整车底盘电池包锁紧模块;
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电池模块上,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安装在所述整车底盘电池包锁紧机构上;
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用于监测所述电池包是否安装完成和是否已锁紧;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获知所述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的拆卸或安装状态,并将所述拆卸或安装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整车控制器,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获知所述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的拆卸或安装状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整车控制器,还用于对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进行供电控制。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器机构还包括:各方向到位传感器;
所述各方向到位传感器分别安装在所述整车底盘车架上、所述电池模块上和所述整车底盘电池包锁紧模块上;
所述各方向到位传感器,用于监测电池包与整车底盘的位置关系;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各方向到位传感器发送的各方向到位信号获知所述电池包的位置是否到位,并将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的输出信号,用于监测与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以判断是否接近所述整车底盘车架,并将接近情况告知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还用于对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进行供电控制。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整车机构还包括:仪表和电机设备,所述整车控制器为所述电机设备供电;
所述整车控制器,具体用于当接收到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 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时,通过所述仪表盘通知驾驶员进行下电操作,若在预设时间内整车继续带电,则停止为所述电机设备供电,自动控制整车下电。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系统还包括:换电监控平台;
所述电池模块,用于将电池包编码信息发送给所述整车控制器;
所述整车控制器,还用于当接收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时,从所述电池模块获取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并通过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快换控制机构,还用于若根据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的更换状态获知整车电池更换完成,则将所述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发送给所述换电监控平台,以供所述换电监控平台根据所述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对待充电的电池包进行历史跟踪和统筹调配。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整车控制器,还用于当接收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时,从所述电池模块获取更新后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并根据所述更新后的电池包编码信息,更新电池模块信息以及整车续驶里程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1-9任一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整车机构内各模块采用CAN总线方式进行通信交互;
所述快换机构内各模块采用CAN总线方式进行通信交互;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通过无线方式与所述快换控制机构进行信息交互。
11. 一种应用如权利要求1-9任一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所进行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整车控制器对整车快换过程进行总控制;
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实时监控整车机构在电池包更换过程中各阶段的状态,并将所述各阶段的状态实时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快换控制机构根据所述各阶段的状态控制快换执行机构对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进行更换。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第一落锁传感器和第二落锁传感器监测所述电池包是否安装完成,以及是否已锁紧;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根据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获知所述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的拆卸或安装状态,并将所述拆卸或安装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整车控制器根据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获知所述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的拆卸或安装状态。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各方向到位传感器监测电池包与整车底盘的位置关系;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根据所述各方向到位传感器发送的各方向到位信号获知所述电池包的位置是否到位,并将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的输出信号,监测与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以判断是否接近所述整车底盘车架,并将接近情况告知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整车控制器监测是否接收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若是,则控制整车下电,并向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整车下电状态;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所述整车下电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根据所述整车下电状态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的是否进行更换操作。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整车下电,包括:
当所述整车控制器接收到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时,通过所述仪表盘通知驾驶员进行下电操作,若在预设时间内整车继续带电,则停止为所述电机设备供电,自动控制整车下电。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整车控制器接收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时,从所述电池模块获取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并通过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快换控制机构若根据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的更换状态获知整车电池更换完成,则将所述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发送给所述换电监控平台,以供所述换电监控平台根据所述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对待充电的电池包进行历史跟踪和统筹调配。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整车控制器接收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时,从所述电池模块获取更新后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并根据所述更新后的电池包编码信息,更新电池模块信息以及整车续驶里程信息。”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是:(1)整车机构还包括快换监控无线模块,用于实时监控整车机构在电池包更换过程中各阶段的状态,并将各阶段的状态实时发送给快换控制机构;(2)传感器机构包括: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安装在整车底盘车架上,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安装在快换执行机构上;(3)整车控制器,还用于监测是否接收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若是,则控制整车下电,并向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整车下电状态;其中,如果整车控制器检测车身带电,则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等待下电状态发送给快换控制机构,快换控制机构控制快换执行机构停止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如果整车控制器检测车身不带电,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下电完成状态发送给快换控制机构,快换控制机构控制快换执行机构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快换监控无线模块,还用于将整车下电状态发送给快换控制机构,快换控制机构,还用于根据整车下电状态控制快换执行机构的操作功能。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5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6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为引用权利要求1-9所述系统的所进行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独立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13、1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公开,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6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18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保证电动汽车的换电过程安全是业界普遍追求的目标,并且在换电过程中保持车辆处于下电状态以保证在换电过程处于安全状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应使在车辆带电时停止进行电池更换、在车辆不带电时进行电池更换操作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具体检测车辆带电与否和相应的控制手段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原权利要求11中加入了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及说明书中一些技术特征,其它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中信号发送装置7、10是定位装置,不是检测距离的,不同于本申请,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区别特征(3)和(2)是相互关联的,应作为一个整体的方案来看。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控制整车下电的操作是与整车控制器监测的快换有效传感器是否输出有效信号相关联的,并且在快换执行机构对整车电池进行更换操作过程中,整车控制器还对车身状态进行监控,如果车身带电则控制快换执行机构停止更换操作,如果车身不带电则控制快换执行机构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这些未被对比文件5公开,上述对比文件均未给出在更换电池操作时对车身的带电状态进行检测的技术启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现有技术中有公开了在更换电池操作时对车身的带电状态进行检测的技术方案,因此该区别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整车机构、快换机构和传感器机构,其中,
所述整车机构包括:整车控制器、电池模块和快换监控无线模块;
所述快换机构包括:快换执行机构和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传感器机构包括: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安装在所述整车底盘车架上,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安装在所述快换执行机构上,通过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的输出信号,监测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与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以判断是否接近所述整车底盘车架,并将接近情况告知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整车控制器,用于对整车快换过程进行总控制;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用于实时监控所述整车机构在电池包更换过程中各阶段的状态,并将所述各阶段的状态实时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快换控制机构,用于根据所述各阶段的状态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对所述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进行更换;
所述整车控制器,还用于监测是否接收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若是,则控制整车下电,并向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整车下电状态;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还用于将所述整车下电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快换控制机构,还用于根据所述整车下电状态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的操作功能;
其中,如果所述整车控制器检测车身带电,则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等待下电状态发送给快换控制机构,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停止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如果所述整车控制器检测车身不带电,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下电完成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 传感器机构还包括:第一落锁传感器和第二落锁传感器,
所述整车机构还包括:整车底盘车架,以及整车底盘电池包锁紧模块;
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安装在所述电池模块上,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安装在所述整车底盘电池包锁紧机构上;
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用于监测所述电池包是否安装完成和是否已锁紧;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获知所述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的拆卸或安装状态,并将所述拆卸或安装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整车控制器,具体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获知所述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的拆卸或安装状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整车控制器,还用于对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进行供电控制。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感器机构还包括:各方向到位传感器;
所述各方向到位传感器分别安装在所述整车底盘车架上、所述电池模块上和所述整车底盘电池包锁紧模块上;
所述各方向到位传感器,用于监测电池包与整车底盘的位置关系;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各方向到位传感器发送的各方向到位信号获知所述电池包的位置是否到位,并将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还用于对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进行供电控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整车机构还包括:仪表和电机设备,所述整车控制器为所述电机设备供电;
所述整车控制器,具体用于当接收到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时,通过所述仪表盘通知驾驶员进行下电操作,若在预设时间内整车继续带电,则停止为所述电机设备供电,自动控制整车 下电。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系统还包括:换电监控平台;
所述电池模块,用于将电池包编码信息发送给所述整车控制器;
所述整车控制器,还用于当接收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时,从所述电池模块获取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并通过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快换控制机构,还用于若根据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的更换状态获知整车电池更换完成,则将所述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发送给所述换电监控平台,以供所述换电监控平台根据所述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对待充电的电池包进行历史跟踪和统筹调配。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整车控制器,还用于当接收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时,从所述电池模块获取更新后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并根据所述更新后的电池包编码信息,更新电池模块信息以及整车续驶里程信息。
9. 如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整车机构内各模块采用CAN总线方式进行通信交互;
所述快换机构内各模块采用CAN总线方式进行通信交互;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通过无线方式与所述快换控制机构进行信息交互。
10. 一种应用如权利要求1-9任一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所进行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整车控制器对整车快换过程进行总控制;
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实时监控整车机构在电池包更换过程中各阶段的状态,并将所述各阶段的状态实时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快换控制机构根据所述各阶段的状态控制快换执行机构对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进行更换;
通过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的输出信号,监测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与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以判断是否接近所述整车底盘车架,并将接近情况告知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整车控制器监测是否接收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若是,则控制整车下电,并向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整车下电状态;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所述整车下电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根据所述整车下电状态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的操作功能,其中,如果所述整车控制器检测车身带电,则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等待下电状态发送给快换控制机构,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停止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如果所述整车控制器检测车身不带电,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下电完成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第一落锁传感器和第二落锁传感器监测所述电池包是否安装完成,以及是否已锁紧;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根据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获知所述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的拆卸或安装状态,并将所述拆卸或安装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整车控制器根据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获知所述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的拆卸或安装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各方向到位传感器监测电池包与整车底盘的位置关系;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根据所述各方向到位传感器发送的各方向到位信号获知所述电池包的位置是否到位,并将位置信息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13.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整车控制器监测是否接收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若是,则控制整车下电,并向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整车下电状态;
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所述整车下电状态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快换控制机构根据所述整车下电状态控制所述快换执行机构的是否进行更换操作。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整车下电,包括:
当所述整车控制器接收到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时,通过所述仪表盘通知驾驶员进行下电操作,若在预设时间内整车继续带电,则停止为所述电机设备供电,自动控制整车下电。
15.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整车控制器接收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时,从所述电池模块获取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并通过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
所述快换控制机构若根据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的更换状态获知整车电池更换完成,则将所述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发送给所述换电监控平台,以供所述换电监控平台根据所述待充电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对待充电的电池包进行历史跟踪和统筹调配。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当所述整车控制器接收所述第一落锁传感器和所述第二落锁传感器发送的落锁信号时,从所述电池模块获取更新后的电池包编码信息,并根据所述更新后的电池包编码信息,更新电池模块信息以及整车续驶里程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5的两个第二信号发送装置7、10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第二有效传感器,然而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采用压力传感器来实现升降平台与底盘的接近情况的检测,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相同,至于传感器的具体类型和数量选择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具体情况的一种常规选择,没有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6段(第1-12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对比文件4(CN104723898A)公开了一种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5]段,附图1):整车机构、快换机构和传感器机构,整车机构包括整车控制器6、电池模块;快换机构包括换电设备5(相当于快换执行机构)和换电控制单元4(相当于快换控制机构);整车控制器6用于对整车快换过程进行总控制;电池到位检测单元用于判定动力电池的锁止机构状态,落锁传感器用于检测动力电池的位置状态,动力电池的前到位传感器2和电池上到位传感器3将动力电池距车身的距离传递给换电控制单元4,换电控制单元4通过无线传输的方式将距离信号传给换电设备5。换电控制单元4根据各阶段的状态控制换电设备5对电池模块中的电池包进行更换。
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整车机构还包括快换监控无线模块,用于实时监控整车机构在电池包更换过程中各阶段的状态,并将各阶段的状态实时发送给快换控制机构;(2)传感器机构包括: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安装在整车底盘车架上,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安装在快换执行机构上,通过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的输出信号,监测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与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之间的距离,以判断是否接近所述整车底盘车架,并将接近情况告知所述快换控制机构;(3)整车控制器,还用于监测是否接收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若是,则控制整车下电,并向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整车下电状态;其中,如果整车控制器检测车身带电,则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等待下电状态发送给快换控制机构,快换控制机构控制快换执行机构停止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如果整车控制器检测车身不带电,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将下电完成状态发送给快换控制机构,快换控制机构控制快换执行机构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快换监控无线模块,还用于将整车下电状态发送给快换控制机构,快换控制机构,还用于根据整车下电状态控制快换执行机构的操作功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监控换电各阶段的状态以及如何将状态信息发送给换电控制机构。而实际上,对比文件4公开了:电池位置检测单元与换电控制单元4相连,电池到位检测单元用于判定动力电池的锁止机构状态,落锁传感器用于检测动力电池的位置状态,动力电池的前到位传感器2和电池上到位传感器3将动力电池距车身的距离传递给换电控制单元4,换电控制单元4通过无线传输的方式将距离信号传给换电设备5。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换电控制单元实时获得电池包更换过程中各阶段的状态,而在检测单元与换电控制单元之间单独设置一个快换监控无线模块,用以接收监控换电状态信息并将该信息实时传递给换电控制单元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一种常规设置,即整车机构还包括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快换监控无线模块用于实时监控所述整车机构在电池包更换过程中各阶段的状态,并将所述各阶段的状态实时发送给所述快换控制机构这种设置并不需要克服技术难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3),首先,对比文件5(CN103264684A)公开了一种电动汽车的电池更换控制系统,其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52]-[0062]段,附图1):包括:第二信号发送装置10安装在整车底盘车架上,第二信号接收装置7安装在升降平台6上,但两者是用于定位的,并非用于检测车底盘车架和快换执行机构之间竖直方向的距离,对比文件5是通过压力传感器5来检测汽车底盘与升降平台接触时的压力值的方式进行判断的,这与本申请的第一、二快换有效传感器作用不同,未给出技术启示;第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如下内容:“所述整车控制器,还用于监测是否接收所述第一快换有效传感器和所述第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快换有效信号,若是,则控制整车下电,并向所述快换监控无线模块发送整车下电状态”,即控制整车下电的操作是与整车控制器监测的快换有效传感器是否输出有效信号相关联的,检测的信号值是是否执行下电的条件,由此表明检测机构与控制机构、执行机构作为一个控制系统整体共同完成下电的检测、执行等操作,快换执行机构对整车电池进行更换操作过程中,整车控制器根据第一、二快换有效传感器发送的信号对车身状态进行监控,如果车身带电则停止更换操作,如果车身不带电则对整车进行电池更换操作;这些内容在对比文件5中没有涉及,因此尽管采用距离检测方式或者压力检测方式都是常规技术手段,但是作为一个控制系统整体,是与对比文件5不同的;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电动汽车的电池管理系统,不涉及上述内容,对比文件4-6均未就换电过程中车辆处于带电还是下电状态、换电过程中带电操作是否安全进行说明,也未给出技术启示;而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意识到带电情况下进行换电操作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但也并没有相应的对比文件公开了该内容并给出了相应的措施或技术手段,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2)、(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该区别技术特征(2)、(3)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避免了电动汽车在电池快换实施过程中的带高压电拆装电池,提升了整车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 月2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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